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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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决⽔、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

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决⽔、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个独⽴的罪名,以放⽕、决⽔、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是⼀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式也多种多样。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化的不断发展,犯罪者还会变换新的犯罪⽅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

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法⼀⼀列举出来。

法律在明确列举放⽕、决⽔、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法作⼀概括性的定义,这样有利于运⽤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1]犯罪构成编辑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的⽣命、健康或者重⼤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为⼈⽤危险⽅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的⽣命、健康或重⼤公私财产的安全并⽆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1]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所谓其他危险⽅法是指放⽕、决⽔、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

该罪的其他危险⽅法包括两层含义:⼀、其他危险⽅法是指放⽕、决⽔、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法;⼆、其他危险⽅法与放⽕、决⽔、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法。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以私设电⽹的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私设电⽹,是⼀种危害社会的⾏为。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我国刑法中针对危害社会安全的两个罪名。

虽然这两个罪名都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是它们在构成要件、危害对象和刑罚幅度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一般包括酒后驾驶、超速驾驶、闯红灯等,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主要在于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利用危险的手段,对公共安全进行侵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是有意为之,也可能是无意中造成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故意纵火、投毒、破坏公共设施等。

相较而言,危险驾驶罪更加侧重于交通安全领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广泛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其次,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构成要件上也有一定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通过交通方式来危害公共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没有这个限制,行为人可以通过非交通方式对公共安全进行危害。

此外,危险驾驶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主要表现为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更加广泛,涵盖了对公共环境、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的危害。

再者,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幅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幅度要高于危险驾驶罪,这也反映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更高一些。

总的来说,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的重要条款。

两者在危害形式、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上存在一些差异,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而设立的。

通过加强对这两个罪名的研究和应用,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安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破坏、纵火、爆炸等危害行为,严重威胁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给公众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桥梁、隧道、水库等公共设施上实施破坏、炸毁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运行。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道路、铁路、水域等公共交通设施上实施破坏、纵火、炸毁等行为,给公众出行带来极大的危险。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例如,散布传染病、投放有毒物质等行为,给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制裁。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司法机关将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一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将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险方法危险方法是指当事人以使用爆炸、放火、投毒、行凶、劫持、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暴力、胁迫或其他危险手段实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害或公共秩序紊乱,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危险方法是通过实施特定行为来产生危险后果的事实行为,而非单纯的故意或主观意图。

因此,危险方法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意图或故意。

判定危险方法是否构成要视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而定。

二、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危及到国家、公共单位以及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人身安全:指的是对人身权益的侵害,如使用危险物质暴力伤人、故意放火等行为。

2.危害财产安全:指对公共单位或个人财产的破坏、损坏,如恶意破坏公共设施、抢劫等行为。

3.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指危害社会的公共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的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煽动暴力等行为。

4.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指对公共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破坏、损害,如劫持交通工具、破坏道路交通等行为。

三、构成条件要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危险方法的实施:当事人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手段,如使用爆炸物、放火、破坏交通设施等。

2.损害或威胁公共安全:构成该罪必须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威胁或者已经造成了损害。

只有当危险方法实施后导致了公共安全的损害或威胁,才会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故意为目的:当事人实施危险方法时必须是故意的,即主观上有明确的目的或动机。

当事人必须是有意识地使用危险方法,而非出于无意或过失的行为。

4.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资格,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作为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除年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犯罪时具有刑法规定的触犯刑事责任的能力,如患有精神疾病等情况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是针对那些以危险的方法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治。

下面将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武力恐吓、骚扰等行为。

其中,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爆炸造成爆炸物损害、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或者野火蔓延造成严重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向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可能危及社会公众的场所投放危险物质,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武力恐吓罪是指以武器、爆炸物品、毒害物品或者其他危险方法,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骚扰罪是指以滋扰、骚扰、恐吓等方式,妨害他人生活、工作秩序,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施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

个人作为一种主体,指的是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行为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破坏的行为。

个人在实施此罪时,往往是以个人意愿、动机为驱动,以个人行为为基础,以达到满足个人的其中一种目的或满足其中一种个人情绪需求为目的展开行动。

组织作为另一种主体,指的是以非个人名义组织活动的集体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是有预谋的,可能是因一些利益博弈、政治目的等因素催生的,具有明确组织或共谋的一定模式。

再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犯后果不仅是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还包括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破坏。

由于侵犯公共安全可以导致重大的社会后果,对此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

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社会因此产生不安定的现象,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实行了较为严厉的打击制度。

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需要进行法律救济和惩治。

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需要对其实施者进行适当的刑事处罚,还需要对其造成的后果进行追究和赔偿。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它是指在过失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危害对象是公共安全,其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处罚和预防措施都有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该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所谓“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只有当这两个构成要件齐备时,才能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其次,我们来谈谈该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是有一定的幅度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根据其过失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处罚。

如果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较轻,后果也相对较轻,那么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或者教育矫正。

总之,对于该罪的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该罪的预防措施。

预防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规章,提高公共安全的保障水平。

其次,要加强对行为人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其对公共安全的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减少过失行为的发生。

另外,还要加强对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共安全事件的损失。

总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加强预防和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危险方法的含义。

危险方法是指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进行行为,例如,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实施破坏、纵火、放毒等行为,或者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对象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危害的对象正是这些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一旦发生此类罪行,其社会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需要依法予以严惩。

在我国刑法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我国对这类行为是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程度是非常严重的。

由于其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
重大损害,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而且,这类行为往往是有预谋、有组织的,其危害性更是不可小觑。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严惩此类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它严重影响社会秩
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认定根据我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多种犯罪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什么是危险方法?如何认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探讨。

一、危险方法的概念危险方法是指一种能够对人身、财物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产生直接危险的手段或手法。

危险方法的直接危险是指其对危害对象产生直接的、实际的危险性,而不仅仅只是产生其中一种可能的结果。

危险方法必须是一种能够直接对危害对象造成危险威胁的手段,而不能仅仅是一种间接的、偶然性的或者潜在的危险。

二、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引起爆炸引起爆炸是危险方法的一种常见形式,如制造、运输或者储存爆炸品物质,故意放火引发爆炸等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会对周围的人员和财物造成直接的危险威胁,危害公共安全。

2.放置爆炸物放置爆炸物也是一种常见的危险方法,指的是故意将爆炸物放置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爆炸的区域,以达到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目的。

放置爆炸物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3.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破坏交通工具和设施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危险方法,包括损坏、破坏或者破坏交通工具和设施,以造成交通混乱、危及公共安全为目的。

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故意泄露有毒、有害物质故意泄露有毒、有害物质也是一种危险方法的其他形式,指的是主动或故意将有毒、有害物质散布到公共区域,以危害公共安全。

这些物质可能会对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5.犯罪工具的制造、放置犯罪工具的制造、放置也属于其他危险方法的一种形式,指的是制造和放置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工具和设备,以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这些工具和设备可能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直接的危险威胁,提高犯罪活动的危险性。

以上仅是其他危险方法的一些常见形式,实际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具有很大的扩展性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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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张某虽然违反护林防火规定,放火烧稻 茬是故意的,但他对于自己的此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烧 毁山林,当时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 的发生是出乎他的意料的。所以,本案应定失火罪。
案例3
甲雇佣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 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 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 些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及解析
(1)构成犯罪,构成放火罪。 (2)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 行为只要致使对象物能够独立燃烧就可以认为足以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危险 状态,从而属于既遂。 (3)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本案中点燃对象物后, 对象物已经独立燃烧,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4)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例2
199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收割后,嫌地上稻茬处理起来 太麻烦,违反护林防火期间不准野外随意用火的规定,点燃了地 里的稻茬。由于风大,引起火灾之火势蔓延,烧毁人工林1275亩, 损失6000余万元。
答案及解析
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用火行 为可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放火罪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2)放火罪既遂的标准——“独立燃烧说” 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
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 结果,也是既遂。 (3)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关键不在于点火是不是故意的,而在于行为人对引起 火灾的危险或后果持什么态度
(4)放火犯罪过程中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犯罪分子在故意杀人、盗窃等犯罪行为之后以放火的方法毁
灭罪证的,如共安全,如在野外焚尸(事后不可罚行 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犯罪行为完成后,为维持或确保犯罪 利益得以实现而实施的又可以单独成立犯罪的行为,但由于 该事后行为是先前犯罪行为的自然继续,与先前行为侵犯的 是同一法益,事后行为的实施不会扩大侵犯法益的范围与程 度,因此为先前的犯罪行为所吸收,故法律不再重复评价和 处罚的行为。
【问题】
(1)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逃跑以后,由于 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 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3)如董某在点燃了纱料之后,因害怕造成的后果太严重,而 极力灭火并呼叫他人来救火,但最终因火势太大,而造成了案 例中的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为什么? (4)如果董某在上述纺织公司生产车间里从事生产时,趁机吸 几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 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 构成什么犯罪?
本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1.有的罪只能由故意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2.有的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 3.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 要注意罪名的不同:放火罪与失火罪……
(三)本类罪的客体问题
公共安全
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 产安全
不特定
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 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既无法预料,也 难以控制(对象不特定+结果不特定)
4、单位可以成为本类罪中少数犯罪的主体: (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6)消防责任事故罪 (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后六罪实行单罚制,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
(二)本类罪的罪过问题
(五)本类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容易与其他犯罪产生想象竞合关系。 如实施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 备等,常常是以故意杀人、盗窃为目的的,在竞合的情 况下“择一重罪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是重罪通 常可能选择)
濟南7.9爆炸案
济南人大主任段义和炸死 情妇柳海平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破坏公共、 设备设施危 害公共安全
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
5类犯罪
实施恐怖活 动危害公共 安全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 故的犯罪
涉枪犯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 失火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爆炸罪 决水罪
投放危险物 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1、关于放火罪的相关问题
事后不可罚行为
(5)放火罪、爆炸等罪同破坏交通工具、破坏易燃 易爆设备罪的区别
以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易燃易爆设备、 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等,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属 于想象竞合,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 则处罚。
案例1
某年12月12日,公司总经理发现被开除的董某仍滞留公 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欲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 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 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 所有的货物,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 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毒死,15 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行为是 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而 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确的犯罪对象。
(四)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危险犯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较多,也比较典型。其既 遂的标准不是看有无现实损害后果,而是看是否足以 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 于基本犯的结果加重犯。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刑法分则第1章第114-139条,26个条文,42种罪名
故意或过失地 实施危害不特定 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或公私财产 的安全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本罪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 人员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2、丢失枪支不报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3、几类责任事故罪,主体是业务上、职务上负有特定职 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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