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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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37号1998年8月11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为了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金等有关待遇问题,根据《劳动法》、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待遇问题,直接涉及到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切身利益,各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应当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
二、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不得低于终止合同时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依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的规定,向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关于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一)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统一比例,以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月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提取养老保险费,并在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劳社养发[2003]13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07.29
【实施日期】200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
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3]13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一些单位和个人反映,个别区县在为原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工作中,出现超越政策界限,超标准补费及基金违规操作的问题,破坏了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性,危及了基金的安全,严重侵犯了参统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严肃政策,纠正错误行为,市局决定就此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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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政策

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政策第1篇: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政策小编将有关工龄计算政策进行了简单的梳理,现将有关内容分享给大家,以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
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政策《劳动部*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临时工(包括季节工、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4]中劳薪字第344号)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政策《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
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73)计劳业字7号) 关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的临时工工龄计算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劳社厅函〔2002〕323号)背景说明:1.2015新劳动法工龄计算方法【详解】2.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政策3.2014年国家年假最新规定4.2015年公务员工龄*发布的新规定5.工龄如何算?它与补贴、休假、福利有直接关系!6.新劳动法停薪留职规定7.企业职工停薪留职官方规定8.2015年最新*扣税标准9.2014劳动法对长期病假*的规定10.公务员的病假规定第2篇:临时工算不算工龄复印发*花名册里面有你领*的记录就可以,一年12个月,要连续的.进厂当临时工后来直接转正成为该厂正式职工的,从最后一次临时工的时间开始计算工龄,但是必须有档案详细记载,并且有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的招工表,招工表里,应该有你临时工的的详细记载,否则不能认定为工龄,你的问题,是资料不全,不能认定,【临时工算不算工龄】相关文章:1.实习期间算不算工龄?2.*套改的工龄问题,即大学预科算不算工龄?3.临时工工龄问题4.随*家属就业后随*时间算不算工龄?5.单位发放住房补贴临时工不算工龄合理么?6.算不算自动离职7.excel工龄8.工龄补偿第3篇:临时工工龄问题给你投保险就算。
劳动合同变更工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变更工龄计算方法一、引言劳动合同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合同变更是常见的现象,而工龄的计算又是劳动合同变更中尤为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合同变更工龄的计算方法。
二、工龄的概念及作用工龄是指劳动者自参加劳动工作之日起,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止,实际工作的年限。
工龄是劳动者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劳动者工作经验和贡献的重要标准。
三、劳动合同变更工龄计算方法1. 连续计算法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与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 分段计算法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变更前后的工资、岗位、工作内容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可以采用分段计算法。
分段计算法是将劳动合同变更前后的工龄分别计算,然后合并在一起。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计算劳动合同变更前的工龄:根据原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工作年限等确定。
(2)计算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工龄:根据新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工作年限等确定。
(3)合并计算:将劳动合同变更前的工龄与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工龄相加,得到总工龄。
3. 按比例计算法在劳动合同变更时,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务、工资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可以按照变化前后的比例计算工龄。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确定劳动合同变更前后的工资、岗位、职务等变化比例。
(2)根据变化比例,计算劳动合同变更前后的工龄。
(3)合并计算:将劳动合同变更前的工龄与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工龄相加,得到总工龄。
四、注意事项1.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劳动转移合同年限怎么算

劳动转移合同年限怎么算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就业观念的转变,劳动力的流动变得越来越频繁。
劳动转移合同作为劳动力流动的一种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那么,劳动转移合同年限怎么算呢?本文将从劳动转移合同的定义、年限计算方法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劳动转移合同的定义劳动转移合同,又称劳动力的派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为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力,并由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合同。
二、劳动转移合同年限计算方法1. 固定年限劳动转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合同期限。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3年的劳动转移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年限即为3年。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转移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以完成某项目为期限的劳动转移合同,该项目完成后,合同即终止。
3. 定期续签的劳动转移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无异议,自动续签。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1年的劳动转移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同意自动续签,那么该合同的年限将为2年。
三、注意事项1. 劳动转移合同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转移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2.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转移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期限,避免因合同期限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3. 劳动转移合同期限的计算,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合同生效前的时间不计入合同年限。
4. 劳动转移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签,应重新签订合同,并明确新的合同期限。
5. 劳动转移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总之,劳动转移合同年限的计算方法有固定年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定期续签三种。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劳就发[1998]13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1998.08.11 【实施日期】199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7198594【全文】北京市劳动局(京劳就发[1998]137号1998年8月11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为了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金等有关待遇问题,根据《劳动法》、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待遇问题,直接涉及到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切身利益,各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应当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
二、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不得低于终止合同时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依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的规定,向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关于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一)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统一比例,以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月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提取养老保险费,并在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工人调动及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配发字[198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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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工人调动及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工人调动及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配发字[1988]70号1988年3月23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为进一步做好工人调配工作,促进工人合理流动,现将工人调动及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各企、事业单位办理市内工人调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
调出单位应如实向调入单位介绍情况,不得隐瞒情况将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人介绍到外单位。
接收单位在三个月试工期内如发现调入工人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即可退回原单位,原调出单位必须收回。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工作单位,本人应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单位双方劳动部门协商同意后,由转入单位发出《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通知书》,转出单位劳动部门即可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开据《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介绍信》,办理《劳动手册》、行政、工资关系及个人档案等转移手续,转入单位与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外省、市、自治区集体所有制工人调入我市,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应实行劳动合同制;跨省、市转移到我市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无《劳动手册》的;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新工人调往全民或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均由接收单位持工人户口本和劳动合同书到工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劳动手册》注册登记手续。
劳动合同制工龄怎么算的

劳动合同制工龄怎么算的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在我国,工龄的计算主要有连续计算法、合并计算法和工龄折算法三种方法。
一、连续计算法连续计算法是指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算至离职之日,如果期间有工作调度的,也不中断计算。
这种计算方法适用于职工在用人单位之间的调动,以及用人单位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的调动。
无论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如何变化,只要未中断工作,其工龄都应连续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这意味着,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职工的工龄应从此时开始计算。
二、合并计算法合并计算法是指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用人单位调整等原因中断工作了一段时间的,应当扣除中断的时间,把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即为工龄。
这种计算方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因用人单位调整等原因导致工作间断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这意味着,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职工的工龄应将中断的时间扣除,将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三、工龄折算法工龄折算法是指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可用此法计算,比如实际工作一年,按一年半进行工龄折算。
这种计算方法主要适用于特殊工种职工的工龄计算。
在实际工作中,工龄的计算还需要结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其他相关规定。
例如,根据该草案,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其病假期间也可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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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3-12-14
【实施时间】1993-12-14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按京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以后,其缴费年限可以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时算起。
1.单位应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统计年鉴为准,下同)为基数,暂按18%的比例补缴退休统筹基金;个人也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补缴其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上述费用向所在区、县统筹机构一次缴清,并记载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二、城镇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用工单位和临时工人个人未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必
须按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8%,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3%,补齐当临时工期间的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
而后,其缴费年限才可以从当临时工时算起。
三、在同一单位先当临时工,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最后又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按上述办法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以前后相加。
四、上述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由本单位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