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佛道教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1994.04.21•【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1994年4月21日发布)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条例》的若干条款解释如下:一、第一条中的“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并贯彻于整个法规。
“根据宪法”,是指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第二条中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包括佛教的寺院、庵堂,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的教堂、会所,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处所。
其中“其他固定处所”,主要是指那些不是寺观教堂、而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简易活动点。
按基督教的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有时有少数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
这种传统的家庭聚会,不属本《条例》中的“其他固定处所”范围。
但是,近些年,在一些地方,主要是农村,出现几十、向百以至上千人的较大规模的聚会活动点,其活动内容和形式都比较复杂,如集体作礼拜、弥撒、纪念宗教节日、发展教徒等,已不同于传统的家庭聚会,而是一种简易活动点,应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和管理。
道教庙宇管理制度范本

道教庙宇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教庙宇的正常秩序,保障道教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道教庙宇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道教庙宇(以下简称庙宇)。
第三条庙宇的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道教传统丛林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庙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从事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庙宇组织和人员管理第五条庙宇应当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庙宇的民主管理组织。
管委会成员由信教群众代表和道士组成,其中信教群众代表不得超过管委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管委会负责庙宇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二)制定和执行庙宇的各项规章制度;(三)负责庙宇的财务管理;(四)组织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五)维护庙宇的正常秩序;(六)负责庙宇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管委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二)信仰道教,具有一定的道教知识;(三)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和组织能力;(四)年满二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为本庙宇的信教群众所广泛认同。
第八条管委会成员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的原则。
管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庙宇的道士应当遵守道教戒律和庙宇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
第十条道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信仰道教;(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一定的道教知识;(四)遵守道教戒律和庙宇规章制度。
第三章财务和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庙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庙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
庙宇的财务收支应当统一核算,定期公布。
庙宇管理制度范文

庙宇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庙宇的管理,维护宗教秩序,保护宗教文物和遗产,促进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境内各类庙宇的管理,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庙宇的管理。
第三条庙宇管理工作必须依法管理,坚持宗教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民主管理,有效维护宗教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庙宇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特殊性。
第五条庙宇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宗教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宣传,维护宗教文物和遗产,保护宗教建筑和文物。
第二章庙宇管理机构第六条各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庙宇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庙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庙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地区庙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二)监督和指导庙宇内部的宗教活动,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三)协助和指导庙宇的有关工作,保障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庙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庙宇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九条庙宇管理机构应当强化部门协作,促进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为庙宇管理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条庙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庙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庙宇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庙宇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二)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三)具有宗教知识和专业技能;(四)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应变能力。
第十二条庙宇管理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依法享有劳动权益。
第十三条庙宇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庙宇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庙宇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庙宇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庙宇管理人员应当注重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14•【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施行日期】1995.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庵、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及其他固定的简易活动场所。
第三条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实行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主管部门。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接受宗教团体的指导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推选,征得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市、县宗教团体批准,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征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省宗教团体批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宗教活动相适应、符合公共安全条件和权属明确的固定处所以及符合宗教规定的名称;(二)有一定数量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五)有健全的宗教教职人员、财务、宗教活动、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六)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按照合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原则,确需恢复、重建、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筹备负责人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下列规定报批:(一)恢复原有宗教活动场所,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二)重建(含易地重建,下同)宗教活动场所,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三)新建寺庵、宫观、清真寺、教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其他简易宗教活动场所,报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
庙宇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庙宇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一、庙宇管理机构:1. 庙宇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庙宇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庙宇管理规章制度,协调管理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2. 庙宇管理人员:确定庙宇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主任、副主任、保安、祭祀人员等,确保庙宇的日常管理和安全。
3. 庙宇管理办公室:设立庙宇管理办公室,处理来访者的咨询、投诉、意见等事务,保持与信众的沟通。
二、庙宇管理规章制度:1. 庙宇开放时间:规定庙宇开放时间,以便接待信徒和参观者,同时确保庙宇安全和秩序。
2. 庙宇礼仪规范:规定信徒和参观者在庙宇内的礼仪规范,如注意安静、不吸烟、不随地吐痰等,维护庙宇的肃穆氛围。
3. 庙宇祭祀仪式:规定庙宇的祭祀仪式流程和内容,确保祭祀活动的顺利进行。
4. 庙宇保洁规定:规定庙宇的保洁工作,包括庙宇内外的卫生清洁、废物处理等,保持庙宇的整洁和卫生。
5. 庙宇安全管理:规定庙宇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防火、防盗、应急救援等,确保庙宇内外安全。
6. 庙宇文物保护:规定庙宇的文物保护措施,包括文物的保护、修护和展示,维护庙宇的历史文化价值。
7. 庙宇财务管理:规定庙宇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和公开,确保财务透明和合法。
8. 庙宇活动管理:规定庙宇的活动管理办法,包括开展文化交流、宗教论坛等活动,丰富庙宇的功能。
9. 庙宇外卖售规定:规定庙宇内外的商业活动,包括庙会、祈福品销售等,避免商业活动干扰庙宇的宗教氛围。
10. 庙宇纠纷处理:规定应对庙宇内外纠纷的处理办法,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程序,确保纠纷及时妥善解决。
以上是庙宇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庙宇管理者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落实规章制度,确保庙宇安全、有序、文明管理,让信徒和参观者在庙宇内感受到宗教信仰的力量和文化底蕴。
愿每一个庙宇都能成为信仰者心灵归宿的圣地,展现出宗教文化的无穷魅力。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26•【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1998年11月26日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以及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固定的简易活动点。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五)有管理规章;(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该场所所属的宗教团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六条在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征求当地风景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国家直管公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设立新的或者恢复规模较大的寺观教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恢复一般规模的寺观教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宗教场所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安全和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宗教场所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办公场所等属于宗教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宗教场所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宗教信仰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宗教团体应落实宗教场所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宗教场所基本要求第六条宗教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建设规范,必须合法取得用地手续。
第七条宗教场所必须按照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要求,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宗教场所内部应设立指示标识,通道畅通,消防通道完备,疏散通道明确。
第九条宗教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增强宗教信仰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条宗教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监控。
第三章宗教场所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宗教场所应保持场所清洁卫生,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做到无废物积存,无明火。
第十二条宗教场所应依法落实场所开放时间,不得私自更改开放时间。
第十三条宗教场所严禁违规设置吸烟区,不得私设冷暖设备,不得私自擅改建筑结构。
第十四条宗教场所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检查穿插线路,确保电气安全。
第十五条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安排专人值班接待。
第四章宗教场所安全防范第十六条宗教场所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宗教信仰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宗教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场所的安全监控。
第十八条宗教场所应建立访客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的进出。
第十九条宗教场所应对重要活动或大型聚会进行安全评估,做好安保措施。
第二十条宗教场所应建立物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场所物品的保管和管理。
第五章宗教场所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宗教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思考与对策

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思考与对策“>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思考与对策2007-02-10 16:49:18我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
宗教信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五大教派。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万人,宗教团体多个。
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各类宗教院校所。
因此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已成为当前宗教事务的重要工作和任务。
“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宗教工作。
对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切不可掉以轻心,要居安思危,防微杜渐、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这是江泽民同志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向全党提出的严肃要求。
从事宗教工作的部门都有一个共同的体会,宗教工作确是一项关系到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极其重要的工作。
宗教领域目前存在的问题要求我们思想上只能重视,不能忽视;精力上只能集中,不能松懈;措施上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同时现实也告诉我们,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仅靠宗教部门是难以承担重任,必须全党重视,各部门配合,才能确保广大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各项宗教活动;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成为他们的行为准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调动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问题与原因我区现有基督教活动场所处,有信教群众余人,从宗教活动的总体上看,还是稳定的,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呈发展态势。
主要表现在:⒈基督教信徒队伍在不断扩大,年龄趋向青年化。
⒉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和家庭聚会点还在暗中发展且屡禁不止,屡劝不散;外来自由传道人进我区横向活动频繁,“东方闪电”、“实际神”还在适时活动(打着基督教的牌子实为邪教),信徒发现外来传道人认为是信友而不举报,甚至通风报信,不协助政府宗教部门开展有效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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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
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二、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审批。
开展宗教活动时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四、倡导文明敬香,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随意燃放鞭炮,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燃放鞭炮时,必须指定地点、专人看管,并做好防患措施。
、宗教活动场所内无危房,
五、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电器线路及房屋安全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七、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有关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五有”、“五统一”标准规范财务,确保财务安全。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
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
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专兼职会计、出纳均持有上岗证。
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四、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以场所名义开设银行专用帐户。
出纳要及时将现金存入场所银行专用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同存折分开妥善保管。
五、财务票据由宗教部门统一印制,严禁私自印制。
规范写缘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收款收据。
功德箱要至少安装3把锁,指定3人管理并每人执1把钥匙,做到定期开启,开启时应3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3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六、接受市民宗局、宗教团体的财务审查,按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民宗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按季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
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五、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绿化亮化、环境整洁优美,各类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
七、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