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伴网苏州律师马卓点评——农民贩卖玉米被判刑:至今没想通,怎么就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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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信贷法律风险案例(3篇)

农牧民信贷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农牧民信贷政策得到了大力推广,旨在解决农牧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然而,在信贷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农牧民常常面临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农牧民信贷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案例背景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积极推广农牧民信贷业务。

某农户(以下简称“农户”)因扩大养殖规模,向合作社申请了10万元的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农户与合作社签订了《农牧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利率等事项。

案例经过1. 贷款发放环节合作社在审查农户的贷款申请时,发现农户提供的财产证明存在虚假情况。

但考虑到农户的信用良好,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政策,合作社仍然发放了贷款。

2. 贷款使用环节农户将贷款资金用于扩大养殖规模,但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养殖效益不佳,农户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3. 贷款催收环节合作社在贷款逾期后,多次向农户催收,但农户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

合作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风险分析1. 合同签订风险(1)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关于贷款用途、还款期限、利率等条款表述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2)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农户提供的财产证明存在虚假情况,合作社在签订合同时未能严格审查,存在法律风险。

2. 贷款发放风险(1)贷款用途监管不力:合作社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能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管,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2)风险评估不足:合作社在贷款发放前,未能对农户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存在贷款违约风险。

3. 贷款催收风险(1)催收方式不当:合作社在催收过程中,采取过激的催收手段,可能侵犯农户的合法权益。

(2)诉讼时效问题:合作社在提起诉讼时,可能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导致诉讼失败。

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1)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贷款用途、还款期限、利率等条款,避免争议。

内蒙古-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

内蒙古-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

内蒙古-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16(0)8
【摘要】据新华社报道,2016年4月5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王力军贩卖玉米涉嫌非法经营案,在临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了-审判决: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总页数】1页(P48-48)
【关键词】非法收购;内蒙古;玉米;农民;非法经营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判刑;粮食主管部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3
【相关文献】
1.无证收购玉米倒卖被判刑 [J], 刘懿德
2.对"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一案的法律问题初探 [J], 刘玉燕
3.从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说开去 [J], 陈啸
4.农民无证收玉米被判刑 [J], 刘懿德;
5.对“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一案的法律问题初探 [J], 刘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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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产销玉米种子被判刑

非法产销玉米种子被判刑

2021.2/法律在线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玉米种子构成非法经营罪。

日前,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吴某、王某2名被告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并分别处罚金20000元、5000元。

案情:2018年3月,被告人吴某在没有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王某投放制种玉米。

被告人王某明知吴某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联系杨某等14户农户,落实制种面积290余亩,吴某使用虚假企业名称和姓名,与农户签订了“经济作物种子生产预约合同”,约定收获时按照每千克3元的价格收购玉米鲜穗,拉货付款。

合同签订后,吴某、王某将玉米亲本种子提供给农户。

制种玉米生长期间吴某、王某负责进行田间技术指导。

2018年10月,吴某从农户处收购玉米鲜穗共计112018千克,后进行晾晒脱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玉米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签订种植回收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楚相关企业的资质,要选择与在相关部门备案并进行公示的企业订立合同,切忌与来历不明且无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人员和企业订立合同。

(据酒泉法院网)陕西省白河县公安局不久前破获一起销售伪劣种子案,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30多万元。

2019年8月5日,白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向白河县公安局移交江苏籍王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收到该线索后,白河县公安局迅速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8月19日,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予以立案侦查。

经查,2018年5月,白河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刘某为引进甜高粱种子在白河县域试种,通过网络搜索相关信息时发现某草花种子批发公司的广告,遂联系该公司经营者王某,表达购买“早熟一号”和“雅津一号”甜高粱种子的需求,同时在微信中向王某表明是种植用于烤酒。

王某以“洪草大公牛”“洪草猛力”牌美国超级饲用甜高粱种子150千克分别冒充“早熟一号”和“雅津一号”甜高粱种子销售给刘某,刘某的妻子收到种子后,将该种子分销到白河县各种子经销点和种植户,白河县境内70余户农民种植了这批种子,销售伪劣种子获刑两年半非法产销玉米种子被判刑65。

新农人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新农人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村村民乙在自家土地上种植了500亩玉米,乙为了提高产量,从外地购买了未经批准的农药,导致玉米生长受到严重影响,产量大幅下降。

乙在出售玉米时,因农药残留超标,被当地监管部门查获,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

问题:(1)乙的行为是否违法?(2)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当地监管部门在处理此案时是否合法?2. 案例背景:丙村村民丁在自家土地上种植了100亩苹果树,为了防止病虫害,丁从市场上购买了一种未经批准的农药,导致苹果树上出现大量斑点,严重影响苹果品质。

丁在销售苹果时,被消费者投诉农药残留超标,当地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问题:(1)丁的行为是否违法?(2)丁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当地监管部门在处理此案时是否合法?3. 案例背景:戊村村民甲在自家土地上种植了200亩水稻,为了提高产量,甲从市场上购买了一种未经批准的肥料,导致水稻生长受到严重影响,产量大幅下降。

甲在出售水稻时,被消费者投诉肥料残留超标,当地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问题:(1)甲的行为是否违法?(2)甲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当地监管部门在处理此案时是否合法?4. 案例背景:己村村民乙在自家土地上种植了300亩蔬菜,为了防止病虫害,乙从市场上购买了一种未经批准的生物农药,导致蔬菜品质下降,消费者投诉农药残留超标。

当地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问题:(1)乙的行为是否违法?(2)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当地监管部门在处理此案时是否合法?5. 案例背景:庚村村民甲在自家土地上种植了400亩棉花,为了提高产量,甲从市场上购买了一种未经批准的棉花生长调节剂,导致棉花生长异常,产量下降。

甲在出售棉花时,被消费者投诉生长调节剂残留超标,当地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问题:(1)甲的行为是否违法?(2)甲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当地监管部门在处理此案时是否合法?二、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1. 案例分析题1:(1)乙的行为违法。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未经批准的农药不得在农业生产中使用。

非法经营罪适用问题研究——以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为例

非法经营罪适用问题研究——以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为例

非法经营罪适用问题研究以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为例董成杰(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㊀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确立了非法经营罪,其立法的目的就在于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行为,但是该条最后规定了一个兜底性条款,因此其适用的案件范围越来越广泛,同时法官也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案件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也被判处了非法经营罪.很明显,这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内蒙古的王力军案件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到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改判为无罪,这是一起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的标杆案例,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关键词:非法经营罪;社会危害性;谦抑性原则㊀㊀近些年,法院审理的涉及非法经营的案件数量剧增,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件.该案原先在适用法律问题上,理论界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主张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理由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有的学者认为该案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是他的这种行为仅仅是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到需要科以刑事处罚.相反,某种方面来说,还大大创造了市场活力,老百姓卖粮不用再舟车劳顿,根本不存在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王力军案究竟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本文将以案例化的形式进行分析,期望在日后的司法实务当中,法官可以做到正确适用该法条,这样才能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1㊀关于本案国家规定的具体分析一审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无证贩粮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该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刑,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确定了只有违反国家规定,达到情节严重,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首先从国家规定进行探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首先就明确了违反 国家规定 .刑法第九十六条明确了国家规定的范围只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㊁决定以及制定的行政措施.该规定太过于笼统模糊,所以在具体适用法律时不清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这就需要对该规定的范围进行缩小解释.怎样进行缩小解释,理论界有好多种观点,大致可概括为如下观点:第一,对该法条进行缩小解释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考虑行政措施㊁决定和命令;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考虑行政措施㊁决定和命令,但制定行政措施的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司法实务当中,大多数法官都支持第二种观点.然而,行政措施㊁行政决定行政命令,其制定的时候往往是内部表决通过,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的程序.在位阶上低于法律法规,而且还要考虑社会因素的干扰,很不稳定.行为人很难准确区分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对自身的行为没有合理的预期.基于考虑法律的周密严谨,笔者比较赞成第一种观点,应当限制解释 国家规定 的范围,不考虑行政措施㊁决定和命令等.要想改变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务中被滥用的现象,不仅要缩小解释 国家规定 的范围,还要规范非法经营罪 兜底性条款 的本意.2㊀罪与非罪的区分界定罪与非罪,实际上就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应准确区分非法经营㊁合法经营和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 的字面解释就是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罪当中,第一条就是无证经营,一些特定行业的准入,法律规定必须持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否则就强制性取缔,这些行业往往有关国家安全和人的生命健康.其次,该无证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也就是说违反中央立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最后,该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需要考虑危害结果㊁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3㊀本案的研究结论针对王力军收购玉米这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理论大探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行为不属于刑法非法经营罪中的前三项行为,应将其纳入最后的兜底性条款.要想对该情形科以刑事处罚,必须要满足经营行为非法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两个基本要件.本案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王力军私自向粮农收购玉米进行转卖,很显然违反了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满足 违反国家规定 这个条件,但该行为并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还大大创造了市场活力,老百姓卖粮不用再舟车劳顿,他的收购行为既没有损害广大粮农的经济利益,也没有侵害粮食收购证的合法利益,相反实际上加强了粮食的流通.所以,他的行为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所应具有的社会危险性,没有必要科以刑事处罚.综上可以得出结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4㊀本案的研究启示经过以上的分析总结,可以得出王力军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结论,法院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终确定其不构成犯罪,对一审的判决进行了纠错,保障了一位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虽然这不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但是实务当中,非法经营罪被法官滥用的情形很常见.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应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减少相关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事项,保障粮食收购市场的有序运行,最大限度的废除不合时宜的相关规定,这样就能够降低这类案件发生的概率.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改革进入了攻坚期,法治若要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就必须要及时立改废释,及时找到法律与社会产生漏洞的地方,要通过个案去推动法律的修改,让法律可以充分地发挥指引作用.法官应保持中立维护司法良知,确保案件的事实认定客观真实,裁判结果符合实体公正,案件的整个流程符合程序公正,不但要符合形式上的正义还要符合实质上的正义,不仅要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兼顾着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锋绘2019年第4期275㊀。

“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的系统解读

“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的系统解读

“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的系统解读作者:宁利昂邱兴隆来源:《现代法学》2017年第04期摘要: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是通过个案正义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的示例。

从实质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并未造成有形或无形的损害,相反有利于当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缺乏构成犯罪所应具备的社会危害性。

从形式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既在行政违法性上存疑,又因附属刑法条文的空心化而根本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而也就不符合构成法定犯所必需的“二次违法性”。

从责任层面来看,对于王力军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引导、教育来加以规制,即便要对之进行处罚,亦只应启动行政处罚而非刑罚处罚。

从错案成因来看,在涉及非法经营的场合,一审法院对于逐级请示制度的忽视是首要原因,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诉的程序倒置为次要原因,机械司法、司法不谦抑和人性关怀的不足亦为重要原因。

从司法责任来看,应结合当下司法改革的背景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实现权责统一,避免今后重现类似的司法错误。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错因;司法责任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4.14通过个案正义的实现来推动刑事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下法治建设的一种常见做法,富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在诸多典型案件中,“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即为最近备受各界关注的一个示例。

2016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行为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从个案角度观之,无论是法律意义还是社会意义,该案的再审改判都得到了充分肯定“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收入了本年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经典回顾】王力军收购玉米案聚法案例

【经典回顾】王力军收购玉米案聚法案例来源/聚法案例案情回顾2016年4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再审。

法院最终宣布,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案件简介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内08刑再1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又名王长在,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

辩护人:王殿学,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雪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原审认定事实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经营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力军主动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王力军主动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二原审判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王力军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出售给佛 山市三水 区的香蕉种植 户梁 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 民币1 万元。 0
孑 梭坤在 明知其 销售 的 “ L 中化牌 ”氯 伟江 。梁伟 江将所 购买的上述伪 劣化 宣判后 ,被告人孔桢坤不服 ,提 出上
化钾肥系伪劣化肥 的情 况下 ,仍 以每 肥用于其所承包 的8 7 6 亩香蕉地上 ,造 诉 。东莞市 中级人 民法院经 审理 ,依
定有效区 的情况下,王明成通过北京 棉花种 或者将所购棉种 经繁育后包装 并处罚金人 民币 0 万元 ,以销售伪劣 域 30
亚丰公司以及该公司设在济南、南京、 威 “ 8 ”棉花种 ,该棉种名称系王 明 种子罪 ,判处王 明成有期徒刑+年,并 ¥0
西安等地的分公司,从他处购买农作物 成 自己编撰 ,并未经过审定 。2 0 年 处罚金人民币5 04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 种子和林木种子 ,并将所购种子换装、 初 ,江苏省 东台市农 民陈春越 与被 告 刑十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 5 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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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人 王彰九生产 、销售伪 劣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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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装 、自行繁育后 进行包装或者直接 人 石峰担任 负责人 的北京亚丰公 司济 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石峰有
以散装 的形式对外销售 。自2 0 年至 南销售 处联系购种事 宜。石峰在 明知 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人 民币5 03 万元 。

法院咋把农民的定心丸给砸了

Y A o A N J I S H耍案纪实随着农业税免征、农市寸孩子上学免交学杂费等一系列新政策的出台.过去那些将耕地撂荒而外出打工的农民纷纷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可当初撂荒的田地在二轮承包rf l已由别人承包经营.并依法获得3口年的土地经营叔。

但有人认为二轮承包时没有经过全村己,3市寸民的讨论。

市寸、组与承包经营的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如景法院处理不当.确认合同无效,那么直接侵害了二轮承包中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i f i j c的农民.这又造戒了新的社会不稳定。

承包了别人不要的田事情还得从1992年10月说起。

1992年夏,一场洪涝灾害袭击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市(现改为武进区),该市寨桥镇前濮村许家组、史巷组离村庄较远的几块低洼地被淹成一片汪洋,导致承包此片田地的农户遭到灭顶之灾,损失惨重。

到了9月,一些农户找到村、组负责人,提出来年不再承包这片低洼地的请求。

许家组农民许志欣、史巷组农民蒋国正得知后,找到村支书、主任和村民小组组长,提出愿意承包这片别人准备撂荒的田块。

1992年9月10日,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将这两块面积38.4亩、55.29亩的低洼地分别承包给许志欣、蒋国正开发鱼池,承包期为10年.从1993年1月1日起至02002年12月31日止。

许、蒋二人除了按规定交纳农业税、定购粮外,每年每亩还要上交村里70元,用于补贴有关农户。

转眼到了1998年3月。

第一记者观察2006年3月(上)_!I!_53要案纪实j Y A oA…s H轮土地承包结束,第二轮承包开始,已经承包鱼池5年多的许志欣、蒋国正分别接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通知,要他们签订二轮承包合同。

许志欣、蒋国正表示,原来的承包期10年未到,等到期后再签订新的合同。

而村委会、村民小组解释说,二轮承包是国家的大政策,如果欲继续承包鱼池,必须签订二轮承包合同。

当时,史巷组还有另一块37.65亩的鱼池,由于收益差,无人愿包。

农民蒋元平就接手承包了下来。

桂氏“硕鼠”的末日狂欢

桂氏“硕鼠”的末日狂欢作者:郑金玉来源:《检察风云》 2019年第6期大案浮出水面昌图,是蒙古语,意思是“肥沃的土地”。

昌图县位于辽宁省的北部,这是一片肥沃富饶的土地,粮食年总产量在15亿公斤左右,在全国名列前茅,为国家的粮食生产和储备做出了巨大贡献。

当地有民谣:“昌图福,旱涝收,有吃有喝无愁忧。

”然而,20世纪90年代,一起特大粮材受贿案震惊了全国。

1992年年末,辽宁省铁岭市税务局牵头,铁岭市粮食局、财政局配合,从各县、区粮食财政系统抽调40人组成了检查组,对全市211户粮食企事业单位进行了财务大检查。

让人意外的是,这个检查组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置上级不准接受宴请和礼物的规定于不顾,在历时5个月的检查中,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接受被检查单位公款超标准接待,收受公款购买的礼品及所赠现金,共耗资近56万元。

1993年9月,铁岭市委、市纪委和市监察局经过半年多的调查,对于这起全市粮食系统财务检查组在执法过程中的严重违纪案件进行了公开处理。

检查组中有37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所得礼品和现金被如数收回上缴国库。

此案查结后,铁岭市委并没有毕其功于一役。

为什么许多受检查单位不惜重金抛出“诱饵”试图蒙混过关?“关隘”后面究竟隐藏着什么?铁岭市委主要领导敏锐地意识到粮食系统在经营管理上存在问题。

根据进一步的了解和群众举报的线索,发现昌图县粮食系统在资材的采购和管理方面十分混乱,问题突出。

于是,1993年9月铁岭市检察院派出专案组,到昌图县全力开展侦查。

专案组仅用了几天时间,就对大兴和长发两个乡粮库进行了解剖,发现问题严重,在资材大量积压的同时,巨额资金大量流失。

专案组深感问题严重,于是向铁岭市委汇报。

随后,铁岭市检察院以这两个粮库为突破口,出动50多名干警,在检察长的带领下,分成20多个专案组,将战线全面拉开,实行专案专办。

与此同时市委主要领导亲自率工作组开进昌图,指导办案。

昌图县粮食系统1990年购进粮食资材总价1690万元,1991年上升到9086万元,1992年又达1.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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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苏州律师马卓点评——农民贩卖玉米被判刑:至今没想通,怎么就犯罪了
律伴律师:马卓律师
律师律所: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新闻回放:
据新华社7月3日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价值达21万余元,近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报道中的李某,就是王力军。

他的行为是否应该判处非法经营罪,以及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引发争议.王力军今年47岁。

家有五口人。

他的家,距巴彦淖尔市市区大概10公里。

祖辈都是农民,除自家12亩地,他和妻子张美丽、老母亲韩菊花,还承包了60亩地,种了玉米、番茄等作物。

女儿王引弟和儿子王杰,都去了外地打工。

【律伴网】
“光靠种地,我们仅仅能吃饱饭。

”就这样过活,王力军觉得很不甘心。

经过考察,与老婆张美丽合计后,王力军决定跑村串户收购玉米。

他认为,这个行当,一定会让他的家富起来。

巴彦淖尔市位于河套平原和乌拉特草原上,全市有耕地面积40万公顷,主要农作物有小麦、玉米、油葵等。

据官方公开数据,2015年巴彦淖尔市玉米种植面积为420.72万亩,总产量为61.05亿斤,玉米种植面积占全市粮食总播面积的比重77.92%。

2016年4月5日,王力军贩卖玉米涉嫌非法经营案,在临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

据王力军出示的判决书,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方指控,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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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卓律师点评:
我国粮食收购市场,在2004年就已经放开。

而粮食消费市场,早在1992年就放开。

因此,市场上交易粮食是完全合法且自由的。

那么,类似王力军这样众多小体量且资质欠缺的个体粮贩,无证收购粮食是否已犯罪?自由交易是否不受约束?自由交易不等于完全不受约束。

此次王力军违反的法规,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其中规定,收购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的经营者,需经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
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要获得许可,还需要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这些规范性条款是国家为了宏观调控、维护经济秩序、防止农民利益受损而设。

”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了《条例》第九条,将第一款中“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条例》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规定经营者包括公司和个人,言外之意,非公司的个人收购粮食并不限定一定要取得资格,这是修法前后对个人收购粮食的限制条件的取消。

个体商贩其实不在《条例》管理范畴。

粮食市场来说,个人不取得许可当然是可以的。

农民能收购多少?能影响到国家市场?那是绝对不可能。

我们认为,政府应该废除粮食收购许可。

因为许可制违背了基层实际,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政府鼓励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收粮就是产后服务。

法规强化了粮食部门的利益,但不利于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农粮食市场改革。

我们认为废除许可后,收购粮食进行登记备案即可。

【马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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