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结算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量控制下的病种分值结算管理

是适合现实情况的
第二部分、总额控制下病种分值 结算办法操作
一、总额预算 二、月结算操作 三、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四、配套管理措施 五、年终决算
一、总额预算及分配方案
• 为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医保基金管理 要求,我们要找出病种分值结算的基金总量。要 找出病种分值结算的基金总量,就要预算年度基 金总量以及参与基金支付的各个方面的数量,从 而使我们既全面又清晰地了解年度基金的组成状 态。
过度。
二、简要介绍“病种分值”结算办法
不同病种 医疗费用 比例关系 分值 各医院总分值 费用偿付
设计思路
折合分值
将各病种前三年实际发生的住院次均费用 除以一个固定的参数从而折合成相应的分值, 这个初步的病种分值基本体现了各病种之间医 疗消费的多少关系。
病种分值确定流程
2、选出常见病种
1、广泛调查前三年病种及费用情况
●促使医院自我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
总额一定→同一病种医疗费用低的医院 得到的费用补偿就相对的多→各医院之间 又产生了相互约束、竞争机制。
总量控制下的病种分值结算办法 较好地处理了“医疗服务管理缺乏规范,费用控制难,支
出压力只增不减”的矛盾 1. 实现了以收定支,解决了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大问题 2. 既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又使定点医院得到了合理的
5、综合医院反馈意见确定病种分值
运用“德尔菲”法广泛征求信息 再次得出了“医院修正后分值
病种分值确定示意表
科 别 普外 呼吸 妇产
…..
病 种
急性阑 尾炎
前三年 实际人 均费用 (元)
1890
前三年 实际人 均费用 折合分
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实践与思考

2023-11-07•引言•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原理与优势目录•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实践探索•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绩效评估与优化策略•案例分析与应用前景展望目录•结论与展望01引言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医疗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费用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是一种新型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旨在通过限制总费用和病种分值的计算来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意义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实践对于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和方法•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实践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运行机制、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发展建议。
•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收集、实地调查、专家访谈和数据分析等多种方法,对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实践进行综合研究。
其中,文献资料收集主要是从国内外相关政策、研究报告、医疗机构官方网站等渠道收集相关资料;实地调查主要是对实施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医疗机构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其实施情况、运行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专家访谈主要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对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实践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数据分析主要是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以揭示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实践效果及影响因素。
02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原理与优势•总额控制是一种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其核心是通过制定一个预算或支付上限,限制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费用支出。
它旨在防止医疗资源的过度利用和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控制医疗费用的总体支出。
总额控制的原理及意义•按病种分值付费是一种基于疾病严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的一种支付方式。
它根据疾病类型、病情严重程度、治疗难度等因素,将疾病划分为不同的分值,然后根据这些分值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鼓励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19年版)

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19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5)第三章门诊及其他医疗费用结算 (16)第四章服务质量考评 (19)第五章监督管理 (20)第六章附则 (2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4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适用本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分开列账、单独结算。
第三条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严格预算管理,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坚持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通过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基本医保基金结算实行“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奖励约束机制。
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协调推进医共体、医联体、卫生强基、高水平医院等方面建设,有效落实分级诊疗2制度。
第四条建立XX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对年度总额控制预决算、市内住院医疗费用增长率控制目标、医院系数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联席会议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经办机构参与。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谈判协商机制,建立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评价制度,推动建立DRGs付费方式改革的体制机制。
按病种分值支付下的医院控费及病案管理对策应用研究

按病种分值支付下的医院控费及病案管理对策应用研究【摘要】目的:分析医保分值付费方式对医疗控费的影响及探索医保改革新形势下病案管理对策。
方法:于2019年6月-2020年12月展开研究,分析按病种分值支付方式对医疗控费的影响,采取多种方法实施医疗控费及病案管理,分析效果。
结果:干预后,干预后,患者医保费用总额低于干预前,平均病种费用明显低于干预前(P<0.05)。
结论:医保分值付费方式对医疗控费有积极影响,在实践中,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按病种分值支付管控,从而实现更优的医疗控费,加强病案精细化管理,从而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良的就诊体验。
【关键词】医保分值付费;医疗控费;病案管理;对策医疗控费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自201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意见,不断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改革,2017年基本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指导意见出台,提出要全面推行以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
2018年1月广东正式全面实施按病种分值支付改革。
按病种分值付费,也叫大数据病种组合,简称DIP,其付费基础是总额控制和点数法,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将单一病种作为计价单位,给不同病种赋予不同分值,并包含患者入院治疗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在患者出院时通过累计分值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1]。
文章探讨按病种分值支付下医院控费和病案管理的价值,为进一步完善医保分值付费方式提供新思路,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1.1一般资料以2017年1月-2017年12月为干预前,以2019年1月-2019年12月。
在干预前后,以密集抽样法,分别随机抽取120例患者。
干预前患者中,男性69例,女性51例,年龄18~67岁,平均(52.36±4.12)岁;患者就诊科室:心内科28例,骨科15例,普外科32例,泌尿外科20例,妇产科15例,内分泌科10例。
干预后患者中,男性71例,女性49例,年龄18~68岁,平均(52.41±4.57)岁;患者就诊科室:心内科23例,骨科17例,普外科31例,泌尿外科19例,妇产科18例,内分泌科12例。
医保总额预算下按病种分值付费(DIP)风险防控业务

步骤三:按病种分值付费年终确定医疗机构病种年度总分值
1).对医疗机构病种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相应计算各病种分值;
2).对特殊病种和无对应分值病种的罕见病,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办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提交医保局组织医保支付制度评议专家进行评议,分别确定病种分值。
权限范围:按照政策和工作程序核实数据,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医保费用拨付手续。
报告关系:直接上级,审核岗;直接下级,无
报告关系:直接上级,审核岗;直接下级,无
风险防控
一、总额预算按病种分值付费(DIP)业务风险防控
1.可用于按病种分值付费总额预算
(1)业务描述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以及医疗发展刚性需要为前提,合理确定年度区域可用于按病种分值付费医保基金额度,职工和城乡居民指标分别确定。
2.经办岗
岗位类型:一般岗位
岗位职责:初步确定病种分值,初步确定医疗机构年度病种总分值。
权限范围:根据我市的病种分组,初步确定病种分值,提交复核岗复核。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 DIP 过程中出现的分值偏离问题,配合市医保局组织评议专家进行纠偏。计算偏差病例分值,提交特殊病历例由评议专家评议确认。计算医疗机构加成权重系数(CMI加成系数、考年患者比例加系数、老年患者比例加成系数、儿科患者比例加成系数、中医加成系数、医疗重点或特色专科加成系数),结合等级系数,生成医疗机构调节系数。初步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病种总分值。
2).爱岗敬业,履职尽责。 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和规定程序办事,及时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核、上报等工作。
3).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工作,认真整改落实,不断改进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细则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细则为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权益,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规范医疗行为、控制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使我市医保基金支付分配更为科学合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技术规范和DIP病种目录库(1.0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0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54 号)、《地级市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湛医保发〔2022〕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出总额预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地级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市统筹区内所有提供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实施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的相关住院医疗费用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DIP)。
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 1 -实施。
二、实施原则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是指在总额预算机制下,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年度医保支付总额、医保支付比例及各医疗机构病例的总分值下计算分值的点值,医保部门基于病种分值和分值点值形成支付标准(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简称按病种分值付费(DIP))。
按病种分值付费(DIP)遵循“总额预算、病种赋值、月预结算、年终清算”的办法,将医保基金年度可分配资金总额按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病种分值点数总和进行分配结算。
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19年版)

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19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5)第三章门诊及其他医疗费用结算 (16)第四章服务质量考评 (19)第五章监督管理 (20)第六章附则 (2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4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适用本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分开列账、单独结算。
第三条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严格预算管理,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坚持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通过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基本医保基金结算实行“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奖励约束机制。
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协调推进医共体、医联体、卫生强基、高水平医院等方面建设,有效落实分级诊疗2制度。
第四条建立XX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对年度总额控制预决算、市内住院医疗费用增长率控制目标、医院系数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联席会议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经办机构参与。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谈判协商机制,建立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评价制度,推动建立DRGs付费方式改革的体制机制。
广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

广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积极稳妥推进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规范全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的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DIP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DIP以大数据为支撑,将区域总额预算、点数法和本地实际相结合,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推进医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政策要求,积极推进DIP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协议管理、审核结算、考核评价、稽核检查、协商谈判及争议处理等经办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市经办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程制定适合本市的DIP经办管理规程或细则,切实落实指导和组织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健全区域总额预算管理,配合做好信息化建设,制定相关指标,建立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激励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与DIP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序推进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结算。
第四条 DIP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完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机制;(二)按照全国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加强数据治理,为DIP业务开展提供支撑;(三)实施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合理制定DIP支付预算总额;(四)确定本市病种分值和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五)开展审核及月度预结算,也可按月结算;(六)开展年度清算,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DIP年度清算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七)强化DIP全流程监测,加强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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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结算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权益,合理控制住院医疗费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总额控制下的病种分值结算是指根据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控制总额及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所得病种分数情况,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分配和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是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在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实行总额控制、病种赋值、按月预付、年终清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辖区内签订《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基金付费总额的确定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结算付费总额的确定:当年付费总额=当年基金征收总额(不含一次性缴费收入)-个人账户划拨支出-普通门诊统筹支出-异地联网即时结算支出-异地就医零星报销支出-特殊病种门诊补贴支出-婚检支出-门诊特定项目支出-按床日定额结算支出-其他政策性统筹基金支出-当年基金征收总额3%为风险调剂金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结算付费总额的确定:当年付费总额=当年基金征收总额-异地联网即时结算支出-异地就医零星报销支出-普通门诊统筹支出-门诊特殊病种支出-婚检支出-门诊特定项目支出-按床日定额结算支出-其他政策性统筹基金支出-当年基金征收总额3%为风险调剂金第七条全市当年付费总额应不低于上年度付费总额的105%,当年可用付费总额不足时,首先从当年结余金中列支,仍不足时从历年结余中列支;但全市当年付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记账总额的105%,超出部分作为当期结余。
第三章医疗机构集团划分与集团付费总额的确定第八条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院级别划分为三个集团,分别为:(一)第一集团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第二集团为二级和二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三)第三集团为一级和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九条年中医疗机构等级(类别)发生变化的,于下一年度调整其所属集团。
第十条各集团年度付费总额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确定。
具体如下:各集团付费总额占比=(各集团近三年统筹基金记账额÷全市近三年统筹基金记账总额)×100%各集团付费总额=全市当年付费总额×各集团付费总额占比各集团每年统筹基金记账总额增长超过9%的部分不纳入付费总额计算基数。
第四章病种分值的确定第十一条病种分值作为基金付费的权重参数,按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之间的比例关系确定相应的分值,综合体现其医疗耗费成本的高低。
第十二条根据全市医疗机构前三年实际发生病案资料,以病案首页第一诊断(主要诊断)病种的病种编码为基础,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亚目(小数点后一位数)进行汇总统计,删除5例及以下非常见病种的数据后进行分类、汇总,结合治疗方式筛选出常见病种。
第十三条根据确定的常见病种实际住院均次费用的总和除以常见病种的病种数后,确定病种的固定参数。
第十四条统计每个常见病种近三年病例的住院费用,对每一病种去除其费用最高的2.5%及最低的2.5%病例后,取剩余病例的次均费用作为该病种的住院次均费用基准值,除以病种的固定参数并对同亚目疾病、费用相近的病种进行合并统计后得出“初步病种分值”。
第十五条“初步病种分值”征求医疗机构意见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专家结合医疗机构意见进行纠编,确定病种分值库。
每年新增的病种按现行病种分值确定方式增编。
第十六条《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表》(详见附件)涵盖病例数95%以上的常见病种共2637种,在2637种病种基础上结合不同的诊疗方式确定4806种病种分值。
第十七条常见病种分值经确定后,原则上两年内不予调整。
如因医疗技术发展、政策调整、病种结算出现偏差等原因,导致需增加或修改部分病种类型或分值,应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调整,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章医疗机构系数的确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系数根据前3年住院次均费用计算确定。
下一年度医疗机构系数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各医疗机构系数确定方式如下:(一)各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本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总费用÷本医疗机构住院总人次;(二)各集团住院次均费用=本集团住院医疗总费用÷本集团住院总人次;(三)医疗机构次均费用得分=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所属集团住院次均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四)医院系数范围为0.85-1.00。
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得分>1.00的,医院系数确定为1.00;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得分≥0.85且≤1.00的,按照实际得分确定医院系数;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得分<0.85的,医院系数确定为0.85。
(五)前3年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增长超过5%的,超出部分不纳入医疗机构系数计算。
(六)新增医疗机构的系数固定为所在集团的系数下限,2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保持不变。
(七)不按病种分值结算的住院费用不纳入医疗机构系数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所处集团变更时,按上述规则重新确定该医疗机构系数;所处集团不变的,当年系数低于上年时,按上年系数确定。
第六章病种分数的确定第二十一条常见病种分数是按照病种分值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应医院系数进行确定。
各常见病种分数=该病种分值×病种例数×医院系数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当次发生的常见病住院医疗费用除以所在集团当年度病种单价后,高于该医疗机构对应病种分数2.5倍的,高于部分分数纳入该病种加分结算。
参保人当次发生的常见病住院医疗费用除以所在集团当年度病种单价后,低于该医疗机构对应病种分数40%以下的,按非常见病种分数计算。
各集团常见病病种单价=本集团常见病病种医疗总费用÷本集团常见病种总分数加分病种加分部分分数=当次住院医疗费用÷本集团当年度常见病病种单价-医疗机构对应病种分数×2.5 非常见病病种分数=当次住院医疗费用÷本集团当年度常见病病种单价第二十三条本地住院零星报销费用由社保经办部门年终清算时从相应医疗机构扣回,按非常见病计算病种分数后纳入各相应医疗机构病种总分数进行结算。
零星报销费用统计按照业务经办时间划分年度,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各社保经办机构已完成结算的费用,当年度出院但未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结算的零星报销费用纳入各相应医疗机构下一年度病种总分数进行结算。
第七章月度预付第二十四条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1月至11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实行月度预付制,12月的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进入年终清算。
第二十五条各医疗机构月度预付方式:月度预付根据全市月度预付基金总额及当月全市医疗机构病种分数总和进行。
全市月度预付基金总额为全市上年度统筹基金实际支付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总额的月平均值的105%。
当期病种分数单价=(月度预付基金总额+当期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总额+当期参保人支付总额)÷当期全市医疗机构病种分数总和月度预付额=(该医疗机构当月病种总分数×当期病种分数单价-当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总额-当月该医疗机构参保人支付总额)×90%首年月度预付额为定点医疗机构当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额的90%,且不超过上年度月控指标的105% 。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按上月月度预付额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可在年中适当调整月度预付额度。
第八章年终清算第二十八条年终清算根据当年付费总额和病种分数进行,公式如下:集团病种分数单价=(该集团基金付费总额+该集团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总额+该集团参保人支付总额+该集团市内住院零星报销医疗总费用)÷集团分数总和医疗机构病种总分数=常见病种总分数+病种加分总分数+非常见病种总分数(含零星报销)-考核扣分总分数-违规扣分总分数集团病种分数总和=集团内各医疗机构病种总分数之和医疗机构年终清算总额=该医疗机构病种总分数×所处集团病种分数单价-该医疗机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总额-该医疗机构参保人支付总额-该医疗机构住院零星报销医疗总费用医疗机构年终清算实际支付额=该医疗机构年终清算总额×95%-当年已预付总额医疗机构年终清算总额需扣除5%质量保证金。
医疗机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总额包括大病保险、大额保险、住院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第二十九条各医疗机构年终清算总额不能大于其全年统筹基金记账总额的105%,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年度预结算。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质量保证金待完成当年度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后按照《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及考核结果进行返还。
质量保证金返还=该医疗机构年终清算总额×5%×返还系数第九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配合医疗保险病种分值结算办法的工作要求,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及诊治编码对疾病进行分类编码。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时上传参保人医疗费用明细,并在病人出院后10天内上传该参保人出院主要诊断的疾病编码。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实行病案定期审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分解住院、高套分值等违规行为的,本次住院不计算病种分数,并按该次住院上传病种分数的2-5倍予以扣分。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大对协议医疗机构执行服务协议情况的检查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稽核。
对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追究违约责任;涉嫌违法的,应及时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属卫计、药监、价格等行政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卫计行政部门应加强各协议医疗机构病案系统管理及病案管理培训工作,定期对疾病编码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