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吏治改革探讨
论明清两代的吏治改革

论明清两代的吏治改革明清两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间不仅经济、文化得到了迅速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有着深远影响的吏治改革。
这些改革既有对明朝封建制度的反动,也有对清朝征服民族的塑造。
论明清两代的吏治改革,对于我们了解中国历史上政治制度的演变和吏治观念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代吏治改革的背景及特点明代的吏治改革主要是在官制、科举、监察等方面进行的。
在官制方面,明朝借用了北魏的官制并加以改良,采取分官制和抽籤制,目的是使官员选拔更加公正和合理。
科举制度在明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除了进士科,还增设了举人科和会试科,加强了科举制的层次性。
在监察方面,明朝建立了由权臣申时行领导的东厂和西厂,对官员的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明代吏治改革的背景主要是由于明朝自身历代官员的贪污腐化和政治腐败现象严重,国家财政日益空虚,社会矛盾加剧。
这些负面因素极大地影响了明朝的发展和繁荣,因此必须通过吏治改革来挽救局面。
明朝吏治改革的特点主要是尽力削弱官员的特权,调整科举制度,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惩处,以此促进明朝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发展。
二、清代吏治改革的背景及特点清朝的吏治改革主要是指康雍乾三朝实施的吏治变革和整顿,其目的是消除明朝末期腐败严重的吏治现象,确立清朝吏治制度。
清朝吏治改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推行为官之道,以师道仁义为主,弱化了科举取士制度。
2.摒弃了明朝官员权利重大的副职制度,设立专的差使,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管理。
3.在边疆地区实行文官武选制度,以便更好地治理屯垦边疆地区。
其次,加强海军和江防力量,确保清朝海防地域能够有效地保护。
清朝吏治改革的背景主要是由于明朝末期贪污、腐败的官僚体系和有关精英下台,清朝建立后面临的政治和社会重建任务非常繁重,包括思想观念、制度设置等多个方面的大调整。
清朝吏治改革的特点是大力强调“为官之道”,并在实践中注重人才的推荐和选拔,注重地方事务的安排和管理,以此使清朝的吏治体系更加合理和完善。
传统中国吏治的经验与省思

传统中国吏治的经验与省思在古代中国,官吏通常是一身两任: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拥有广泛的权力㊂为了确保官吏的行为循着统治阶级的常轨,使国家统治能够有效地进行,缓和社会矛盾,从而维护其整体利益,统治者每以吏治清明为其最大的政治目标之一㊂面对专制制度所致的政治积弊和周而复始的吏治腐败,数千年来中国出台了大量的治吏政策,也进行了不绝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效果,更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吏治腐败如影随形,代代不绝,令人深省㊂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一㊀严密法网,以法治吏官吏的贪赃枉法直接侵蚀着统治阶级的肌体,危及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激化社会矛盾㊂为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中国历代统治者都主张从严治吏,尤其注意以法治吏㊂早在夏朝,皋陶造律,其中就有惩贪治吏的法条㊂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法经“对惩治官吏犯罪极为重视,规定对于经济及腐败犯罪,施以刑杀㊁诛族㊁没收家产诸刑罚,即使将相亦不能免㊂秦朝建立之后,为保证中央集权制的有效运行,加强封建专制统治,秦始皇把对官员的管理摆到了重要地位㊂秦律中有很多治吏的内容㊂如规定,以执法情形作为考核官吏的重要标准;玩忽职守,必须承担责任;挪用公款者与盗同罪;作奸犯科者,除了相应的惩罚外,60㊀㊀第一编㊀源远流长的君主民本思想一律撤职;任用官吏不当者,成绩考核属劣等者要受罚;此外,对司法官吏的违法行为也有诸多处罚规定㊂汉高祖刘邦即位后,虽奉行 约法省禁 ㊁ 与民休息 的政策,但对赃吏则不予姑宽㊂‘汉书㊃刑法志“载 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 ㊂汉文帝下诏,坐赃者不得为吏㊂安帝规定,赃吏子孙三世禁锢㊂从严治吏,使当时 吏称其职,民安其业 ,有力地维护了汉朝的统治㊂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期,也是古代法律建设的重要时期㊂唐太宗李世民总结历代吏治经验,加强法制建设,对官吏职守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㊂‘唐律“502条中近半数涉及职务犯罪的处罚问题,其中,对惩治贪赃枉法更做了十分周详的规定,注意依据不同情节定刑量罪,这显示了我国古代刑法日趋科学化㊂例如,对贿赂犯罪划分为受贿为请㊁受所监临财物㊁受旧属财物㊁因官狭势令索财物㊁坐赃致罪等,处罚各不相同,如 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即同事共与者,首则并赃论,从者各依已分法一条,注意了枉法与否和首㊁从犯的区分,并给予不同的处罚㊂对监临主司受财 二十五匹绞 ,不枉法者 加役流 ; 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 ,则 五十匹流三千里 令取者,另一等,强令取者,准枉法论 ;监临官借所监临财物㊁衣服㊁器玩,经三十日至百日不还者,以坐赃论;买卖官家财物牟利,役使官家奴婢,仗势勒索人财,都要给以刑事处罚㊂规定上级对下级㊁官员对家属应负连带责任;对违反职守的官吏进行严厉处罚㊂这些规定的具体化㊁明确化以及内中流淌的科学理念,标志着我国刑法,尤其是惩腐治贪的法律日趋成熟㊂宋朝以忠厚开国,凡官吏犯罪处罚皆从轻,唯独对赃吏最严,宋太祖还规定,禁止官吏经商㊂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步入封建社会晚期的明清,封建专制的弊害更为明显,吏治问题更显突出,也更为统治者所关注㊂起自社会下层的平民皇帝朱元璋本着 重典治吏 的精神,亲自主持制定‘大明律“,其中详尽地规定了惩治贪官污吏的律条㊂‘大明律㊃刑律“专设 受赃之门 ,列为一卷共11条,对官吏受贿犯赃行为做了详细分类;明律打破了汉唐以来 刑不上大夫 的等级特权,废除了 官当㊁减赎㊁及荫法 ,对贪吏实行 重罪加重 的刑罚原则,处刑甚至比一般百姓还重,如,规定对受赃枉法的各级官吏从重治罪,贪赃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处罚,到八十贯处以绞刑,又规定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续用, 风宪官吏 犯赃比一般官吏加重二等处罚;针对官吏犯赃,明律制定了许㊀传统中国吏治的经验与省思㊀61多残酷的刑罚,如,鞭笞㊁苦工㊁挑筋㊁剥皮㊁灭族等㊂朱元璋对官吏的工作过失每每宽容,唯独对贪官污吏决不宽恕,除了制定各种刑罚外,还特别下诏规定,官吏犯赃罪不得赦免㊂明律还对官吏的擅权失职行为严加惩罚,包括对擅权㊁妄改律条㊁失守㊁纵资㊁沉滞公文㊁拖延公务㊁不循章守制等行为都有相应的严惩规定㊂清朝开国皇帝在‘清典“中提出 朝廷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 ,故清律也规定严惩官吏渎职犯罪,对贪赃行为也持从重处罚的原则,贪官多 赐令自尽 ,连坐属员㊂古代中国人治主义盛行,政治的根本精神是重人治而轻法治㊂但具体到治吏这个问题上,却特别强调用法律手段㊂封建社会各个王朝,虽法条屡屡变革,但以法治吏的基本精神一以贯之,其间真意,发人深省㊂二㊀严格执法,维护吏治清明战国时期的孟子有句名言: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要保持吏治清明,除了周详的立法外,还必须严格执法㊂制定好的法令固然不易,但切实贯彻执行善法更难㊂只有相关的法令得到有效执行,官僚队伍才能受到有效的控制,政权才能牢固㊂重立法也重执法是古代中国吏治的又一重要经验㊂中国历史上,整顿贪赃,方法万端,但大多都体现着从重从严的原则㊂数千年历史中,严惩贪官污吏的事例屡见不鲜,其严厉程度世所罕见㊂汉朝官吏因赃罪受劾,不是禁死狱中,就是赐令自杀㊂西汉时期,汉武帝曾下诏规定,对贪赃枉法的官吏,一经查明,即处以诛刑,并陈尸示众㊂他的妻弟犯了贪财杀人之罪,也难逃法网㊂北魏孝文帝鉴于吏治败坏,审明政纪,严格执法,仅太和年间,官吏因犯法乱纪,贪污受贿被抄家斩首者,达百余人㊂唐朝多杀贪官于庙堂,受到特赦者也要流放岭南㊂唐太宗李世民一向重视吏治,对官吏犯赃一律严惩不贷㊂广东都督党仁弘贪赃万余元,论罪当死,李世民念其年迈有功,免其死罪,废为庶人,流放钦州㊂事后下诏罪己,以示自己执法不当㊂以后,因赃受到严惩的高官所在多有,如功臣庞相寿,皇叔李道宗㊂因。
浅谈中国古代吏治

浅谈中国古代吏治提纲:(1)中国古代各朝吏治体现的简介;(2)中国古代吏治方面的制度及其特点;(3)影响各朝吏治的共同性因素;(4)古代吏治对我们现时的启发。
开篇翻开浩瀚的史册,打开尘封的岁月。
走进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我们发现:在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发展中,风采各异的法律文化系统,成为我们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我们纵观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时,却又惊诧的发现:作为古代文化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吏治之法就像一束耀眼的光芒绽放在漫漫历史长河之中。
轮回千载,更迭千秋。
浏览中国古代封建吏治,各个官员如走马观灯般频繁轮换。
自先秦时期,法家提出“治国必先治吏”的政治主张,到清代人唐甄提出“治民必先治官”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的治国方略大多以治官进而达到治国的目的。
而封建吏治作为封建政治建设的核心,在两千多年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紧密围绕封建国家集权专制制度来实现自身的稳固和强化,从实践到理论,从制度到法制,举足轻重之间,古代吏治一步步地迈向成熟,并逐渐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吏治制度。
那么,何为“吏治”呢?所谓吏治,指古代官吏特别是地方官吏管理和统治民众的方式和治绩。
它涉及到官吏的教育、选拔、任免、考核、监察和奖惩等诸多方面。
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吏治也就是治吏,或者叫吏政。
中国古代各朝吏治体现的简介约从商朝开始,其立法就有吏治的体现。
商朝初期制定的《汤之官刑》中有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
而所谓的巫风最就是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当时就对官吏做出的一些约束,虽然仅仅是星星之火,却是统治阶级吏治思想的早期体现。
进入西周,吏治似乎有了一定的发展,包括其刑事法律中规定的“群饮罪”“失农时罪”等都是出于维护自身统治、更好治理国家的考虑而对官吏的职责和行为做出的一些约束。
当然,西周的立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权,如贵族官僚犯罪不仅有“八辟”规定的特权,而且宫刑不适用于贵族,对贵族处以死刑的地点和方式也与常人不同。
中国古代吏治的得失与借鉴

中国古代吏治的得失与借鉴——以唐朝吏治为例(上)宁可从事秘书工作应当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和才能,而对历史和政治知识的掌握更为重要。
中国古代吏治是中华文化和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分博大精深,当然也非常复杂。
了解中国古代吏治的成功经验、变化沿革和历史教训,对于我们提高知识素养、更好地做好秘书工作是不无裨益的。
从本期起,我们分两期连载首都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宁可教授的相关文章。
——编者吏治,指古代官吏特别是地方官吏管理和统治民众的方式和治绩。
放宽一些,它涉及到官吏的教育、选拔、任免、考核、监察和奖惩等诸多方面。
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吏治也就是治吏,或者叫吏政。
官吏、官或吏,是各级官员的通称。
但古代的官和吏亦各有专门的涵义。
官,一般指有品级、地位较高的官员,低的无品级的如书办等则成为吏。
官多是读书人出身,读的是儒家经典,很多实用的东西没有学,也不大清楚;官是个特权阶层,高高在上,不熟悉下情,具体的事都由吏去办。
所以,吏在中国古代官僚体制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人多而杂,所起的作用也很重要,甚至可以操纵政事,问题最多,也最难管理,吏治的好坏,他们往往起着很大的作用。
官分文武,这里只讲到文官,武官的一些问题先不涉及。
一、中国古代吏治概况中国古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吏治,乃至“治吏”重于“治民”。
这是中国古代政治的重要特征,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所决定的。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
战国秦汉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基础是地主经济。
而作为单个的地主,在政治上直接统治农民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集中到他们的总代表皇帝那里。
皇权是最高的、唯一的、绝对的。
但皇帝不可能直接统治和管理民众,而是要靠各级官吏来管理和统治。
就像一个金字塔式的网络,顶尖上是皇帝,下边是各级政府和官吏,底层是民众。
官僚的权力是皇帝授予的,官僚对皇帝负责。
这种权力很大,几乎是事无不统。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其他古代国家也有,像古代埃及、波斯、拜占庭,后来的奥斯曼帝国、俄罗斯等,但都没有中国这样完备而严密的官僚制度。
从选官到监察,谈谈我国古代官吏治理制度的历史发展

从选官到监察,谈谈我国古代官吏治理制度的历史发展打开凤凰新闻,查看更多⾼清图⽚中国古代官吏治理制度称之为“吏治”。
古代的官吏是对⼤⼩官员的统称,官指的是有品级的官员,吏指的是低级办事⼈员及差役。
官吏治理制度包括选⽤制度和监察制度两个⽅⾯的内容。
由于古代中国奉⾏中央集权制度且幅员辽阔,导致国家有⼀个⼗分庞⼤的官僚系统,⼀旦治理不佳,轻则导致官吏罢⼯,政府停摆,重则导致国家衰败,⼟崩⽡解。
中国古代在官吏治理制度上有着很长的历史变迁过程,处处都体现了古⼈的选⼈⽤⼈的智慧,⾮常值得我们现代⼈学习借鉴。
⼀、从选官与监察两⽅⾯探讨吏治发展1、官吏选⽤制度的早期发展从西周开始,国家意识逐渐觉醒,开始出现⼠⼤夫阶层,此时官吏的治理制度以“世卿世禄”和“宗法⾎缘”作为选官制度的标准,这种制度极⼤地固化了阶层,容易形成政治集团,从⽽使得官吏素质良莠不齐,昏庸腐败,底层⼈民永⽆出头之⽇。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常年征战,各个诸侯国都急需将才勇⼠,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出现了“⽆功不受禄”的军功爵制,这⼀制度在⼀定程度上给予了底层⼈民改变⾃⾝阶级地位的机会,此时在选官任⼈上开始出现了举荐制度的萌芽,战国时期的豪门贵族⼤多喜欢⼴收门客,有才的门客诸如⽑遂、蔺相如之类有了被主公推荐做官的机遇。
汉朝建⽴之后,吸取了之前朝代在官吏选⽤制度上的教训,发展出了察举制,它是⼀种⾃下⽽上推选⼈才为官的制度。
西汉通过这⼀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主要依据个⼈才能和品德。
东汉时,察举制注重孝廉⼀科。
察举主要依据个⼈在地⽅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选。
然⽽随着豪强地主势⼒的发展,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地⽅豪门垄断了向中央举荐的渠道,底层⼈才的上升空间⼗分狭窄。
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逐渐取代了察举制,这种举荐⽅式是在各个州郡均设置中正官,通过中正以书⾯材料推荐和评价⼈才,但是由于中正官的评价仅⼀⾯之词,买通中正来取得举荐的现象层出不穷,以⾄于有古⽂记载“权富者多能以⼈事得举,⽽受志贫约者,只能以穷退见遗”。
中国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与启示

中国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与启示中国是一个拥有漫长历史的国家,其制度改革经历了数千年的变迁与演进。
这些历史经验为当今中国的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本文将以历史的角度,探讨中国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并从中总结出对当今中国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尊重传统与创新并重中国的历史上,制度改革往往伴随着对传统价值的尊重与创新精神的追求。
在中国古代,大规模的制度改革如秦朝的统一制度、汉朝的科举制度等都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
这提醒我们,在当今中国的制度改革中,应该继承传统的价值观念,但也要积极创新,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二、顺应社会变革与民意需求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制度改革必须与社会变革相适应,并关注人民的民主意愿和利益诉求。
中国历史上的一些制度改革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脱离了社会的实际情况,没有顺应民意。
在当今中国,应该更加注重对社会变革的观察和研究,紧密结合人民的需求,推进制度改革。
三、稳定与渐进的改革策略中国历史上的制度改革大多采取了稳定与渐进的策略。
无论是减租减息运动还是改革开放,都是经过认真的研究和试验,循序渐进地进行的。
这给我们启示,制度改革需要考虑到社会稳定的因素,不能急于求成,而应该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确保改革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积极借鉴国际经验与经典著作中国的制度改革历来注重借鉴国际经验和吸收优秀的制度设计。
宋代的科举制度就受到了唐代科举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启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极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改革。
这给我们提示,制度改革不应局限于国内的思维和经验,要积极学习借鉴国际上的最佳实践,以提高改革的成功率。
五、制度完善与问题解决并重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解决问题和改进。
中国古代的制度改革往往伴随着对问题的识别和解决。
在现代中国,我们也应该重视制度的日常维护和改进,不断解决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并且积极响应社会变革的需求,推动制度的不断完善。
六、坚持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相结合历史经验表明,制度改革需要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相结合。
古代中国的历史制度与政策改革

古代中国的历史制度与政策改革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历史制度与政策改革的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不同朝代都曾经历过制度与政策的变革,这些变革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古代中国的历史制度与政策改革,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探讨:一是政治制度的改革,二是经济政策的改革。
首先,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改革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议题。
在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主要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
这种制度下,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百姓则处于被统治的地位。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暴露出了一些弊端。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一系列政治制度的改革。
其中最著名的一次改革是秦朝的变法。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他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推行郡县制、统一度量衡、文字统一等。
这些改革不仅增强了国家的统一度,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然而,由于这些改革措施过于强硬,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民众的不满,最终导致了秦朝的灭亡。
而在唐朝时期,中国又出现了一次政治制度的改革。
唐太宗李世民推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如推行科举制度、设立监察机构等。
这些改革使得政府更加稳定,社会更加繁荣。
唐朝的政治制度改革,不仅对当时的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后来的历史产生了重要的启示。
其次,古代中国的经济政策改革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议题。
在古代,中国的经济政策主要是以农业为基础的。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这种经济政策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历史上也出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的改革。
其中最著名的一次改革是明朝的海禁政策。
明朝时期,由于政府的限制,中国的海外贸易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明朝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的海禁政策,如禁止私人航海、限制对外贸易等。
然而,这些政策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导致了海盗的猖獗和贸易的萎缩。
最终,明朝的海禁政策成为了明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在清朝时期,中国又出现了一次经济政策的改革。
清代吏治改革运动的分析

清代吏治改革运动的分析在清朝时期,官员常常因为腐败而引起不满和不满。
已经有一些了解,对此情况的解决方法就是进行官员改革,以期改善腐败的情况。
在历史上,清朝的朝野都经历了一次次的清代吏治改革运动。
那么,这些改革运动是如何进行的呢?我们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深入的分析。
一、太监与官僚的斗争在清代的早期,权力大多掌握在一些宦官手中。
做为帝国的贵族,宦官握有很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力。
在这一时期,很难想象文官与武官有足够的力量来制衡宦官的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初期的官员改革的重点是解决宦官的问题。
为了减少宦官的权力,考试制度被引入,以保证科举选拔的公正性。
此外,还成立了许多官方组织,如教育机构、稽查机构和监察机构,以更好地监督宦官的不当行为。
但是,由于太监和官僚之间的互相对抗,官僚被禁锢在清朝创造了一个矛盾不断的状况。
此外,清朝政府系统的可靠性问题,也一直存在。
这意味着,在暴力环境下,官僚们很难保持足够的独立。
因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个时期的官员改革并没有真正解决清朝官员腐败的根本性问题。
二、洋务运动与清廷改革到了晚清,以洋务运动为代表的中国洋务派逐渐崛起。
在此期间,silver入境,国际贸易也得到了显著发展。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洋务派”的失败使得清朝成为了其它国家的殖民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晚清政府紧急引入了一系列的改革政策,进行了所谓的“清廷改革”。
这次改革的目的是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国家,使中国回到自强兴办的轨道上。
在这一时期,官员改革的重点转移到了近代化进程的决策制定和技术培训领域。
清政府大力引入外国专业人才和科学技术,开办了数以百计的机构和学校。
正如清代宦官解决问题一样,这次改革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清朝的传统信仰和文化,这些改革无法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
其次,改革的顺序和内容的眼光短浅也给整个改革带来了许多难题。
清朝末年的政治和军事匮乏让中国无力应对外来攻击。
三、政治游戏与机会主义在清代晚期的最后的几十年,清朝政治环境迎来了一个新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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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吏治改革探析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魏世和【摘要】针对目前中国吏治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对其进行了简单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任期制推选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待遇岗位化一、引言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经济,大幅度提高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个强权政府,避免各种干扰、集中精力发展经济。
但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目前大多数人的基本需求都能得到满足,大多数人关注的重心由过去的生存需求、安全需求转向了社会公平、机会均等、政府高效方面来,希望政府能够更廉洁高效。
针对新问题、新矛盾,我们必须以发展的眼光、改革的眼光去解决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政府管理方式、方法问题,也就是“吏治”问题。
相较于过去,尽管政府的管理方式方法有很大改善,但仍然有两点没有从根本上进行改变:1.是官员终身制;2.官员任命制。
这种政府管理方式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作者试从一个最普通的公民角度分析问题,对中国吏治提出改革建议。
二、需要改革的领域和方法(一)改“终身制”为“任期制”目前官员基本上是终身制,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法人单位的代表(一把手),一干即使十几年,几十年,如果不出现严重错误,即使没有任何成绩也不会被解除职务,变动的结果基本上是官越当越大,就是退职也会在人大、政协中任职,继续利用其身份施加影响。
下级永远不可能超过上级,这种上下级关系会长期维持下去。
这样会带来很多问题:1.很容易把单位变成自己的王国、把下级变成下属或奴才;2.上级的问题和错误下级基本上没有人敢反映;3.会让人产生预期,进而对官员进行投资。
就目前的情况看,所有长期担任主要领导职务,除个别非常坚定,个人道德素养非常高的特例外,我认为都有潜在的危机。
人们私下就有议论,法人单位的主要领导无论多么清廉,多少都会有些经济问题。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终身制。
目前媒体曝光的主要经济问题、职务犯罪,无不是官员终身制造成的。
为改变人们对官员终身制的预期,官员应该实行任期制。
任期制,指官员在某岗位上任职期间不得超过规定期间,未能晋级则退回到原入职时的岗位和级别。
基本构想如下:从普通科员算起,到副省级、副部级共8级,每个级别任期4年,共计32年。
从一般本科毕业担任公务员年龄大概22-24岁,到开始担任正省级、正部级干部时年龄大概54-56岁。
其中,正省级、正部级以下干部一律实行任期制,凡达到正省级、正部级的干部则不再实行任期制,可以任职到一定年龄后再退休。
具体退休年龄需论证并结合个人情况综合考虑,由正省级、正部级干部组成管理团队,进行国家层面的管理和决策。
由于实行任期制和推选制,国家级的主要领导人并不能直接对下级产生较大影响,通过选举产生后,可以目前的任期时间延长为每届8年,甚至更长都是可行的。
这样可以保证高层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当然,实施任期制必须要有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
任期制的具体实施是本科毕业担任公务员的从普通科员开始晋升,(硕士毕业担任公务员的从副科级、博士毕业担任公务员的从科级开始晋升),每一级别任期为4年,不得跨级或缩短年限晋升。
在某个级别(包括付省级、付部级及其以下所有级别)如果晋升未成功,则退回最初入职时级别(普通科员、副科或正科级别),作为其一项待遇,退职时可以选择在退职时所在地或入职所在地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退职后,可以选择从头开始晋级或不再参入晋级。
晋升至正省级、正部级时,该官员任期也为4年,4年期满后必须退出其岗位,为下一任官员晋升腾开位子。
退出岗位的正省、部级官员无需退回最初入职时的级别,而是保持级别、待遇不变。
对于退出岗位的省、部级干部其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与新晋升的省、部级官员共同管理管理对应的省部级事务,由新晋升的省部级官员担任常务领导,起决定作用,其他退岗的省部级领导主要起参谋作用。
常务领导与参谋之间的分工与权限由中央制定或法律进行规定。
二是组成中央决策层,选举更高层级领导,参入讨论并决定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
实行任期制最大的好处是后任能够对前任进行监督。
这种制度能够打破人们的预期,避免出现利益固化、家族化、阶层化、集团化现象。
(二)改“任命制”为“推选制”目前官员的任免、晋升权利掌握在上级手中,由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进行任免。
上级官员虽然是个集体概念,但代表上级行使职权的则是人,多数情况下就是上级主要领导个人。
由于主要领导个人掌控着大量政府资源(其中也包含对下级官员的人事任免权),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官员可以利用其经济价值获取利益,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任免就涉及到经济资源的安排问题,涉及到利益分配问题。
上级主要领导必然会利用其职权进行寻租。
下级官员为获得任职或晋升机会,必然会屈从与其压力,配合上级领导寻租,甚至会主动进行利益共享。
在官员终身制体制下,这种利益勾结会持久而且牢固。
不实行任期制和推选之,这种弊端是无法从根本上根除的。
针对目前官员的人事管理制度,我这里提出推选制。
所谓推选制指晋升通过同级之间竞争来实现,晋升依据是下一级实名投票选举和服务对象选举或调查相结合,两种选举方式所占权重在实践中摸索。
这样会形成所有官员产生和晋升都是由下而上一级一级竞争,由下向上推动上升。
整个过程上级只履行监督责任,以确保推选公正公开。
实施推选制需要一下几个条件:1.将实名投票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既是下级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必须认真履行。
2.有完善的监督机构,除上级监督外,公、检、法必须对地方的晋升推选工作进行监督。
3.现行行政级别规划和对口管理不变。
具体实施必须与任期制相结合,按各个系统或全国统一的换届日期到期前,首先由常务省、部长主持并监督各省、部的副省、副部级干部推选省、部级的推选工作,推选出省级或部级干部。
未成功晋升的副省级、副部级干部退回入职起点,重头开始。
由新任省、部级干部主持并监督厅级、司、局级晋升副省级、副部级干部推选工作。
同样未能成功晋升的司级、厅级干部,退回入职起点,重头开始。
依次类推,由上向下依次进行。
实行推选制最大的好处是下级能够有效对上级进行监督。
不建议跨行业或跨领域推选,也就是说卫生系统的官员只能竞争卫生系统的上级岗位,教育系统的官员只能竞争教育系统的上级岗位,而乡长则只能竞争副县长、副省长只能竞争省长职务等。
避免外行管内行。
与之相配套,在公务员招聘时就应该根据职务性质限制专业。
除对于综合管理岗的不做专业要求外,其他专业技术岗的应按岗位性质严格限制专业。
为保证部队的稳定和战斗力,部队领导可以实行在一定级别以下实行推选制,到一定级别以上的可以实行任命制。
为补充推选制的不足和应付突发事件,还应赋予上级领导对下一级干部的临时任命或解除职务的权利。
(三)增加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调节作用、弱化政府的市场参入程度。
国家是一个集体概念,国家对经济资源的占有和控制都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这些个人在我国就是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他们代表国家占有和使用这些经济资源。
在这个过程中,利用职权获取私利是无法避免的,没有任何措施可以杜绝。
减少国家对经济资源的占有和控制,弱化官员手中所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量,降低官员、国企领导获利空间。
首先国有和个人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对立的,国家资产多了、个人资产必然就少了。
好像最近网上说目前我国政府资产总额达106万亿元,平均起来将近每人10万元,我个人家庭财产人均远远低于这个金额,这并不是件好事。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其凭借国家赋予垄断地位对普通人进行大肆掠夺,积累了极大的财富,但从中获益的则是少数群体。
除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国有垄断企业也是这样,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了大量超额利润,其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就是一般人的损失。
但只有少数人从从超额利润中获益。
在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造成严重不公。
其次,国家就是个大集体,集体所有的东西再多,也不可能增加个人的财产归属感,一个简单的例子就能说明问题:假设爆发全面战争,你号召普通人来参加战争,来保护国有财产,远不如让其保护其家庭财产更有说服力。
这也是为什么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不少领导将其资产想法设法变成其个人所有的原因。
再次,国家的公共资源的受益者是资源占有量多的人,个人占有的资源越多,其享受的公共资源就越多,也就是说国家占有或控制的对富人更有利,这样或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最后,国家对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是低效率的,存在极大的浪费。
因为个人和集体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对立是绝对的,由个人运作这些国有资产,其肯定不会像管理自己的资产一样尽心尽力,代理成本会极高,并且无法控制。
理由是对管理资产的人进行监督的那帮人也是这种心态。
为此构想采取以下措施措施:1.除调节税外,其他各税种应大幅降低,增加企业获利能力,增加企业职工个人收入,增加社会公众个人财产。
与之对应,精简政府机构,大幅削减政府开支。
尽量减少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2.加快国企私有化进程,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须掌握在国家手中的经济资源国有化之外,其他企业应尽快私有化。
可以通过征收国有企业利润入库的方法逐渐消弱其市场地位。
直至国家收回投资然后出售。
3.强化政府在维持经济秩序和维护公平中的作用,切实履行监督、调节作用。
(四)建立集体决策、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决策责任追究制。
目前各政府部门的决策、决定或项目基本上由主要领导个人说了算,其他人几乎没有发言权,这极大的降低了决策的科学性。
即使采用集体决策形式,其他参与人员的职责、权限不够明确,无法明确表达其观点、想法。
这样结果必然造成主要领导独裁。
对于错误“决策、决定”,要么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要么由于责任不明确无法追责、要么承担责任过轻等等,导致类似错误一再发生,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
针对领导个人独裁,我这里提出集体决策和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原则,所谓集体决策是指由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并决定相关事宜,相关事宜决策通过后则由非主要决策人员或非决策人员执行。
执行过程中决策人员只能监督而不能干预。
基本构想如下:省部级以下各级法人团体,无论级别高低,除法人代表(正职)外,均需要设置3个副职。
以法律形式固定正职和副职表决权所占权重,其中正职表决权权重为40%,副职每位表决权权重为20%。
具体实施如下:凡需要决策或决定的事项,应由正职召集并主持,3位副职必须参加,其他人员可以参与或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表决实行实名制,过半数通过为通过。
对于4人制决策团体,正职表决权权重为40%,副职表决权权重为20%,意味着正职赞成,3位副职反对,通不过;正职和一位副职赞成,其余2位副职反对,通过;正职反对,3位副职赞成,通过。
对于表决过程中出现弃权的,如果不影响表决结果,可以不考虑。
影响结果的需进行再次表决,经多次表决仍然弃权并影响表决结果的,应要求其对方案提出整改建议。
表决过程和结果应有明确的文字记录,赞成和反对的表决人员事后必须在文件上签字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