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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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卢梭的法律思想

论卢梭的法律思想

论卢梭的法律思想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他的法律思想对于法律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论述卢梭的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对法律理论的贡献。

一、卢梭的法律观点概述卢梭的法律思想围绕个人自由和社会契约展开。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的,自然状态下的人享有原初自由,但也面临很多困境。

为了解决这些困境,卢梭主张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公正的法律秩序。

二、卢梭对法律原则的阐述1. 自然法原则卢梭认为,自然法是永恒而不变的,它是根据自然界的规律来制定的。

自然法的核心原则是“每个人都应该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自由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

他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基础,真正地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2. 法律平等原则卢梭主张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不论是贫穷还是富有,无论社会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无差别。

他批评了当时法律上的阶级差别和不平等现象,呼吁建立一个更加平等和公正的法律制度。

3. 个人意志与公共意志的关系卢梭认为,个人意志和公共意志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他主张法律应该代表和执行公共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

个人意志只是私人领域的表达,而公共意志则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

法律应该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而不是个人的私利。

三、卢梭对法律制度的批判卢梭对当时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制定过程不充分民主卢梭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通过广泛的民主程序,让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的机会。

然而,他指出当时的法律制定过程是由少数精英决定的,公众对于法律的制定没有发言权,这导致了法律制度的不公正性和不民主性。

2. 法律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卢梭批评了当时法律对个人自由的过度限制。

他认为,法律应该尊重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过度干预个人生活。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人的自由为出发点,为个人提供一个充分发展的空间。

3. 法律制度的不平等现象卢梭对当时法律上存在的阶级差别和贫富不均现象表示了强烈的批评。

法律与预期——论卢曼对法律之社会属性的重构

法律与预期——论卢曼对法律之社会属性的重构

值 得指 出的是 , 管埃 利希 与韦伯 对法 律 的界定 尽
各 不相 同 , 是在 本质 上他们 都继 承 了源 自霍 布斯 时 但 代 的一 个假 定 , 就 是 “ 会 存 在 秩 序 ” 或者 说 “ 那 社 , 社
会 秩序 的存 在需 要 规则 ” 。因而 , 与许 多 同 时代 的理 论 家一 样 , 他们虽 然 都从社会 角度 出发 说 明法 律 的根
在揭 示 了预期 的反身 性维度 的基础 上 , 曼进一 卢
步对 预期 的两 个 基 本 类 型 进 行 了划 分 : 范 的预 期 规 ( oma v xett n 和 认 知 的 预 期 ( ont e e— n r t eep c i ) i ao cg iv x i pc t n 。这 种 划 分 的必 要性 在 于 , 管 预 期 结 构 et i ) ao 尽 的存 在 能够减少 失 望 的发 生 , 是对 于结 构 来说 , 但 它
系问题 。一方 面 , 在 直 接 的行 为 预期 层 面 , 如一 实 例
个 人对 另一个人 预 期 的满 足 或 失 望 ; 另一 方 面 , 则是
对 一个人 的行 为对 陌生人 的预期 意味着 什么 的判断 。 也 正 因为如此 , 规范 性 的功 能 、 进而 包 括 法律 的功 能
社会学 的研究范 围, 即从 书本上 的法 向行 动 中的法 的
体现 , 其他传统法律理论——正如庞德所概括的—— 则倾 向于从法律 内部 来考察这 一问题 , 比如分 析法学 派关 注 的是法 律体 系 的结 构 、 旨和律 令 , 主 历史 法 学 派关 注 的是某 一法律 体系及其 制度 、 准则 和法律律令 在历史 上 的起 源和沿革 , 哲理 法学派所关 注的则是法

浅析卢梭的立法权思想

浅析卢梭的立法权思想

浅析卢梭的立法权思想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卢梭《社会契约论》卢梭J • J • Rousseau 1712 - 1778),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他的主要著作有《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新爱洛漪斯》、《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山中书简》和《忏悔录》等等。

而让卢梭享誉世界的要数《社会契约论》,其中阐述的自由平等观念、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思想为18 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确立了卢梭在近现代世界思想史上的显要地位。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 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 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

大脑可能陷于麻痹, 而人依然活着。

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 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 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 ,认为立法权对国家至关重要,决定国家的存亡。

现我仅结合《社会契约论》一书,并参考其它一些相关资料,就卢梭的立法权思想做一初步分析。

一、立法权的概念及其源流洛克在《政府论》中对立法权有过明确定义:“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卢梭没有这么做。

但我们可以从其权力划分理论中看出他的一些想法。

卢梭表示过不赞成分权理论,但他对国家权力还是做了划分,“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者叫作行政权力。

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

”这里的“政治体”、“动力”应该分别是指国家和权力。

事实上,在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中是存在权力的划分的,而且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三分法不同,卢梭赞成两分法,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和行政权。

洛克很重视立法权,认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

”卢梭对此也深以为然。

在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中,是以立法权为中心建构起来的。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修)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修)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一、导论(一)法律社会学兴起的时间:19世纪末20世纪初1892年初,意大利学者安齐洛迪在其著作《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法律社会学这一概念1913年,埃利希出版了其代表作《法社会学基本原理》,这是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埃利希也因此被誉为“欧洲法社会学之父”(二)法社会学各派观点1、特征论2、关系论3、过程论4、条件论5、效果论6、其他定义(三)法社会学,或者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四)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共同点:都强调要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不同点:1、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之一,社会学法学是法学诸多理论流派中的一种,属于法学研究领域2、法社会学强调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主张从经验事实中探求法律运行的逻辑,社会学法学更多地采用“规范分析”方法,从理论预设出发,通过严谨的逻辑演绎与论证,得出结论。

简而言之,法社会学主张是“实然”,社会学法学主张则是“应然”二、经典法社会学理论(一)萨维尼(1779-1861)德国著名保守政治家与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否定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存在,法律是民族意志的有机产品,是由民族传统和习惯逐渐形成。

(二)埃利希(1862-1922 )的“活的法律”社会是法的唯一渊源奥地利法学家。

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首创人之一著作有《法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法学逻辑》等。

埃利希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一书中,这本书是现代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也使其因此而赢得“欧洲法社会学之父”的称号。

埃利希宣称他的学说的中心思想是: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

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

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

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摘要】法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90年代,是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派齐名的法学流派。

尼可拉斯·卢曼认为在法社会学的研究中,法律本身缺失。

为了让法律重回法社会学的研究视野,重塑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卢曼吸收了霍布斯、凯尔森、哈特等法实证主义学者的观点,重申法律的自治性。

本文试图通过对卢曼这一理论的重构揭示其对于我们重新认识法律自治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卢曼法律自治法律与社会法律自治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较为一般的意义上,法律自治意指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控制机制的独立性,比如说不受宗教、道德、政治等因素的直接决定。

长期以来,人们所关注的仅只是法律自治形成的过程或其所具有的意义,而很少关注更为根本的问题,比如说我们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以及以什么方式将法律视为是自治的?这不仅涉及对法律自治的理解,更关涉到对法律的认识本身。

如果不能有效地解释这些问题,法律自治这一概念在理论基础上就是有缺陷的。

在这样的情形下,德国社会学家尼可拉斯·卢曼基于其社会系统理论,提出了一种对法律自治的全新解释。

一、自治:法律作为系统卢曼对其法律自治理论的阐发是从对传统理论的批判开始的。

在他看来,传统上对于法律自治的认识,总是习惯于从个人、职业的角度出发,比如强调法官的独立或者法律职业家团体的自治,它通过法官的任期或者专门的术语和方法来维持这种独立性,从而不受外界压力的干扰。

但是,正如许多批评者所认识到的那样,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展得足够大,始终能够发现一些外部因素是对法律的内部运作有影响的,而这种偶然性会推翻法律自治概念的论点。

比如说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因素,甚至是法官的某一时刻的精神状态,都有可能影响法律的运作,也就是说法律不可能完全排除社会其他领域的影响;与此同时,那种将法律自治相对化的方法对于真正厘清法律自治的概念也是没有帮助的,“相对”始终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是不确定的,因而不能为经验研究提供任何线索。

法律系统的自我创生——以卢曼社会系统论为视角

法律系统的自我创生——以卢曼社会系统论为视角

法律系统的自我创生———以卢曼社会系统论为视角杨翠,刘亚娜(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摘要]卢曼的社会系统论是建立在建构主义认识论基础上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对当代社会的各个领域予以观察,卢曼将法律系统描述为能够实现自我观察、自我参照与自我生产的自创生系统,这一理论为法律系统在社会大环境中有了一个全新准确的定位,对于正确认识法律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如政治系统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中立而客观的视角。

通过梳理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联状态,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法律系统的自我运行特点和价值。

[关键词]卢曼;社会系统论;法律系统[中图分类号]D90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566(2018)02-0095-05卢曼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被视为新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

卢曼的系统论是一种建构主义的认识论,建构主义倡导思想过程中的创新精神,认为科学的基本工作不是描述而是建构,否定主客体传统二元对立的区分方法,主张两者的多元可能的互动走向。

在卢曼看来,“人类社会的生命是无法和它的系统性分开的,社会始终是作为社会系统而存在的”。

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理论体系,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宗教、家庭等多个方面,其理论的产生基础有:系统论、古典法社会学理论、结构功能主义、控制论、科学哲学、认知生物学以及自我创生理论等,可以说卢曼的社会系统论是试图为世界的复杂现象建构出一个通用的公式。

该理论全方位的探索各个相对自主的社会子系统———政治、经济、法律、宗教、家庭等在履行其功能上的演化成果,企图呈现一个社会系统的自我生产的机制。

卢曼系统论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复杂性是社会的重要特性。

二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功能分化的社会,卢曼系统论的最终目标就是要简化社会系统的复杂性。

卢曼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日渐分化的社会,现代社会的分化进程呈现出高速度及其复杂性的特点,致使现代社会的分化进程及其逻辑,不可能只是在整体社会的大范围内加以笼统分析,它按照各种特定功能分化成各种子系统,有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系统按照各自的特定的符码与在与其他系统和外在环境进行信息交换的同时,在自己的系统内部进行自我观察、自我描述、自我规制的状态的自我再生产。

卢曼的法律功能理论研究

卢曼的法律功能理论研究

功能分化的实现方式
立法
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实现功能 分化,将不同的社会功能通过 立法的方式赋予不同的法律规
范来承担。
司法
通过司法审判来实现功能分化 ,将不同的案件类型和问题交 给不同的司法机关来处理,以
实现功能的分化。
社会参与
通过社会参与来实现功能分化 ,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发挥各自
会结构来维护社会秩序,同时社会也通过法律来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
调节。
法律在政治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
政治系统的构成要素
01
卢曼认为,政治系统是由权力、决策和治理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在政治系统中的地位
02
法律是政治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规范和约束权力、
决策和治理来维护政治系统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在政治系统中的作用
理论来源
卢曼的法律功能理论主要受到系统论、功能分析和法律社会学的影响。他将这些 理论观点与自己的研究相结合,形成了独特的法律功能理论。
理论的基本框架与核心概念
基本框架
卢曼的法律功能理论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框架:法律作为社会系统的功能、法 律作为信息系统的功能以及法律作为沟通媒介的功能。这三个框架相互交织 ,共同构成了法律功能理论的基本结构。
法律作为社会调节机制
法律的功能分化是社会调节机制专业化的表现,通过法律的不同 功能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管理。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
法律的功能分化反映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法律对社 会发展的回应和适应。
法律权威的来源
法律的功能分化使得法律的权威得以体现,通过不同功能的实现 ,使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更高的地位和影响力。
核心概念
卢曼的法律功能理论的核心概念包括“功能”、“系统”、“沟通”和“演 化”。他强调法律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沟通和推动社会演化 。

卢曼的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研究——法律自治性追寻的开题报告

卢曼的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研究——法律自治性追寻的开题报告

卢曼的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研究——法律自治性追寻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人们对于法治的需求愈发强烈,对于传统的法律模式也在不断的质疑和探索之中。

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是一种基于现代自然科学思维模式的法律理论,其将法律视为社会系统中自我创造的产物,从而强调了法律的自治性。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的研究,探究法律自主性的内涵,揭示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提高我国法律治理的效率与质量。

2. 研究内容及方法本研究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的基本特征和理论框架,明确其对于“法律自主性”的具体定义和表达方式;(2)分析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与其他法律理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探究其在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和影响;(3)探究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的理论内涵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实证研究;(4)总结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的理论贡献和不足之处,并提出对于理论完善与实践应用的思考和建议。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与手段,旨在全面深入地探究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中关键问题,从而对于法律自治性运行机制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3. 研究意义与预期成果本研究的意义包括:(1)对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进行深入解读和研究,促进我国法律理论界的发展,提高学术水平与理论创新性;(2)通过分析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的基本原理,探究法律自主性的运行机制,填补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知识空缺;(3)结合具体案例,深入研究卢曼理论在法律治理实践中的应用与局限,尝试探索提升我国法治建设的可行性措施。

预期成果:(1)对于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和总结;(2)对于卢曼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不足之处的实证分析和思考;(3)对于法律自治性的认识和理解的提升,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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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
【摘要】法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90年代,是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派齐名的法学流派。

尼可拉斯·卢曼认为在法社会学的研究中,法律本身缺失。

为了让法律重回法社会学的研究视野,重塑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卢曼吸收了霍布斯、凯尔森、哈特等法实证主义学者的观点,重申法律的自治性。

本文试图通过对卢曼这一理论的重构揭示其对于我们重新认识法律自治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卢曼法律自治法律与社会
法律自治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较为一般的意义上,法律自治意指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控制机制的独立性,比如说不受宗教、道德、政治等因素的直接决定。

长期以来,人们所关注的仅只是法律自治形成的过程或其所具有的意义,而很少关注更为根本的问题,比如说我们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以及以什么方式将法律视为是自治的?这不仅涉及对法律自治的理解,更关涉到对法律的认识本身。

如果不能有效地解释这些问题,法律自治这一概念在理论基础上就是有缺陷的。

在这样的情形下,德国社会学家尼可拉斯·卢曼基于其社会系统理论,提出了一种对法律自治的全新解释。

一、自治:法律作为系统
卢曼对其法律自治理论的阐发是从对传统理论的批判开始的。

在他看来,传统上对于法律自治的认识,总是习惯于从个人、职业的角度出发,比如强调法官的独立或者法律职业家团体的自治,它通过法官的任期或者专门的术语和方法来维持这种独立性,从而不受外界压力的干扰。

但是,正如许多批评者所认识到的那样,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展得足够大,始终能够发现一些外部因素是对法律的内部运作有影响的,而这种偶然性会推翻法律自治概念的论点。

比如说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因素,甚至是法官的某一时刻的精神状态,都有可能影响法律的运作,也就是说法律不可能完全排除社会其他领域的影响;与此同时,那种将法律自治相对化的方法对于真正厘清法律自治的概念也是没有帮助的,“相对”始终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是不确定的,因而不能为经验研究提供任何线索。

实际上,“相对自治”这一表述也完全可以用“相对不自治”来表达,这种做法只会让法律自治的概念变得更加的模糊。

一般来说,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法律系统是具有特定功能的社会系统。

现代社会中的功能分化造就了不同的社会次系统,这些次系统是根据其特定的功能塑造起来的,每个系统都需要具有完全的自主性;
其次,作为法律系统与其他系统区分的依据,法律系统的合法/非法这对二元符码决定了那些只有能够被其所识别的沟通才是法律沟通,它使得系统能够确定哪些元素属于自身,哪些元素属于环境。

作为系统构成要素的沟通只能存在于系统内部,系统与环境、系统与系统之间都无法沟通,因此无论是宗教、道德或是政治,都不能直接决定法律自身的运作;
再次,基于功能的特定性和沟通的内在性,法律系统的运作是自我指涉、自我再生产的。

正如卢曼所说:“也许存在对立法的政治控制,但是只有法律能够改变法律。

只有在法律系统的范围内,才能把法律规范的变化理解为法律的改变。

这不是一个关于权力或者影响力的问题,而且这并不意味着要否认环境,尤其是政治系统,对法律系统的影响。

但是,法律系统是通过法律事件,而且也只是通过法律事件,来进行自我复制的。

”因此,在卢曼那里,法律自治并不仅仅是指法律条文内容的独特性、法律职业的独立性或者司法上的形式主义,而是指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功能次系统在功能上的特定性与运作上的封闭性。

在卢曼看来,自治并非意味着与其他社会领域的隔离,因为如果离开了社会这个环境,法律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而如果没有来自环境的激扰,系统自身的运作也就无法继续下去。

因此,在封闭的同时,系统必须对环境保持开放,接受环境中的各种刺激,并通过自身运作化约环境带来的各种复杂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系统在封闭的同时也是开放的,它要面对社会中的各种利益诉求、各种领域的纠纷、以及个人的思想与行动的不确定性。

在此基础上,卢曼进一步阐述了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功能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其采用了结构耦合这一概念来说明在各个社会功能系统之间,通过某些特定结构的媒介,使得不同的功能系统能够在维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保持较为紧密的联系。

比如说法律通过宪法与政治系统形成结构耦合,即宪法同时扮演了对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加以限制的结构的角色。

卢曼的这一理论建构打破了那种将法律自治与法律的自给自足等同起来的做法。

二、何种意义上的法律自治
法律实证主义的支持者如霍布斯、凯尔森和哈特等都强调法律自身的自治性。

卢曼也强调法律的自治。

卢曼的自治理论具有哪些实证主义的基因呢?
首先,卢曼反对自然法理论,主张应然和实然的分离,主张道德和法律的分离。

卢曼认为不从“应该”的角度能更好地理解法律。

而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底线。

这是卢曼的理论与实证主义法学的相似之处。

卢曼和实证主义法学者一样在法律领域中放逐了道德。

当然,这并不表示卢曼不关心道德。

卢曼只是认为在现代社会,道德平庸化、私人化,不存在占绝对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

再次,卢曼坚持法律内部的统一性,法律内部的各个要素相互关联。

实证主义法学者也强调法律的统一性。

霍布斯认为法律统一的基础源于主权者的意志,凯尔森认为法律的统一性建立在基本规范上,哈特规则系统中的承认规则构成其他规则效力的来源。

最后,卢曼高度重视制定法的作用。

这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研究国家制定的法律很相近。

法律实证主义者将法学的任务限制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之内,从法律制度中归纳出基本的概念、观点和特点等。

但是不能凭以上理由就认定卢曼属于实证主义法学派阵营:
第一,法社会学的理论基础也是来源于哲学上的实证主义,也强调“应然”与“实然”的区分。

社会学的开创人孔德同时也是现代实证哲学的奠基者,注重经验性事实的考察。

法理学中的实证主义不仅呈现为分析的形式,也采取了社会学的形式。

第二,卢曼强调法律的统一性是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法律的统一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制定法,而是整个法律系统的要素的统一,还包括法律行为的参与者等。

法律系统之所以保持统一,是由于系统自我指涉和自创生的结果。

第三,卢曼重视法律文本,是由于法律系统是一个在认知上开放的系统。

法律文本的含义是不确定的,这为其他系统通过“合法/非法”的二元模式来影响法律系统提供了切入点。

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重视制定法是为将法学研究的目光局限于制定法内,描绘出法律的实际图案。

而在卢曼的理论中,法律文本造成了不同的可能性,促进法律的演变。

第四,卢曼法律理论的视野远远超越了制定法的范围,而是在法律与社会结构的耦合中来考察法律的生成与进化。

这远不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能容纳的。

因此,卢曼的法律自治性理论是一种基于社会系统理论的自治性理论。

法律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系统,和其他社会系统一样,它是自我指涉和自创生的,它的独立性和自律性源于其内部要素的联系。

法律系统通过优化原则化减外部环境的复杂性。

总之,卢曼是第一个具体地试图将系统理论用来分析法律的人。

系统方法的本质性优点在于它能够融合表现上不和谐的领域,能认同看似分立的维度间的互动模式,能够追寻仅仅从考察其部分永不能得出的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的特点。

系统理论因而可以从生物学领域应用到物理学上,然后是社会世界。

卢曼通过系统理论论证的法律自治性理论,既是对传统法律实证主义所强调的法律统一性的突破和推进,也是对传统法社会学的继承和发展。

卢曼的这一尝试,对法律理论和社会学,既具挑战性又有启发性。

【参考文献】
【1】沈宗灵 .现代西方法理学 [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何勤华 .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3】胡水君 .卢曼的法律与社会理论 :现代与后现代 [C].北京 :法律出版社
【4】劳思光 .新编中国哲学史 [M].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5】胡平仁等 .法律社会学 [M].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
【6】[法 ]阿兰·佩雷菲特 .信任社会 [M].北京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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