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执法文书的适用

农业部2012年9月新修订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共有26种,在实际适用当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不知道该适用哪些文书,不该适用哪些文书。一个案件当中到底适用哪些执法文书,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用“简易程序”(警告、个人5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案件只适用一种执法文书即可,即《当场处罚决定书》。

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可适用多种文书。一般来说,一个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普遍适用的文书有8种,即:

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询问笔录

3、案件处理意见书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

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回证

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除此以外,还要看当事人违反的条款和处罚条款的要求以及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执法文书。

(1)如果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为使证据不被灭失,除了以上普遍适用的8种文书外,还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3种文书,共11种文书;

(2)如果当事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除了以上普遍使用的8种文书外,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4种文书,共12种文书;

需要说明的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同时适用的一组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同时适用的文书。这两组文书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同时适用。

(3)如果处罚条款规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要增加《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

(4)需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理的,增加《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5)需要听证的增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

(6)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者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7)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的增加《案件移送函》;

(8)需要抽样检验的增加《抽样取证凭证》;

(9)需要进行产品确认的增加《产品确认通知书》。

执法文书适用顺序

执法文书适用具有一定的顺序,每一种执法文书的适用是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的顺序为:

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者《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现场记录》。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

4、《询问笔录》。

5、《抽样取证凭证》和《产品确认通知书》。

6、《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此文书的适用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涉案动物、动物产品通过补检是否合格而决定处罚条款适用的,就要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适用此文书。若不影响处罚条款适用的,此文书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适用。

7、《案件处理意见书》。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案件)。

9、《送达回证》。

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

1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2、《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文书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当事人若

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时,3日后适用。

13、《责令改正通知书》。

14、《送达回证》。

15、《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6、《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1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此文书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时适用。

18、《强制执行申请书》。此文书在下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

1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20、《案件移送函》。此文书在调查取证结束时(一般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认为案件达到移送条件时适用。

案例一

案情概述

2011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公斤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公斤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

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分析:

一、本案使用的文书不全

本案使用了8种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本案尚缺5种执法文书: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二)存在的问题

1、案由表述不正确

本案案由填写为“在市场上出售无章无证的病害猪肉”不正确。

首先,在立案阶段案由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三部分组成,本案案由缺少“涉嫌”和“案”字样;

其次,从“案情概述”来看,本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因而,本案立案阶段案由应填写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2、简要案情书写不规范

(1)本案执法人员书写的简要案情缺少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就本案而言,简要案情可以书写为:“当事人在甲县某街道市场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

(2)本案执法人员未经立案调查,就直接将处罚决定的内容书写在“简要案情”栏,这种写法是错误的。此处不应写处罚决定的内容。

3、未写处罚机关意见

本案中,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未书写立案意见,意味着该案的处罚未经立案审批。本案虽然在执法机构意见栏书写了“同意立案”的意见,但执法机构仅为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该机构的意见不具备法律上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效力。“处罚机关意见”栏应由立案审批权的领导签署是否立案调查的审批意见,如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明确承办人的姓名。

(三)重新整理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二)存在的问题

1、形式要件不合法

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显示其具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权力和资格,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表明身份的方式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没有表明身份的记录,其形式要件不合法,该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

2、内容不全面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以及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准确的记录。本案中,执法人员虽然记录了所检查物品的名称,但数量笼统的记录为73公斤,猪肉和猪蹄数量分别为多少,没有进行区分;未明示所检查的猪肉和猪蹄是否有包装物;现场的具体地点在甲县某街市场的什么位置以及现场状况等内容,都未记录全面。此外,检查(勘验)机关名称填写不准确,应当填写单位全称。

(三)重新整理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四、《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

(二)存在的问题

讯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本案中的调查笔录,有些事实没有查明。

1、被询问人情况不完整

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未填写被询问人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内容。如果被询问人没有工作单位和职务时,应当填写“无”,不得空项,也不得用斜线表示。

2、未“核对身份、收集证据”

事实上,询问笔录首部中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来源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通常还应当反映在询问笔录正文中。但本案中询问笔录的正文未体现,也没有核对和收集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的表述。

3、未经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

本案中,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从该询问可以看出,执法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被询问人就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有明显的主观臆断。

4、未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5、发现违法线索未追查

本案中询问笔录表述:“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答:是从甲县xx 屠宰场进的”。如果涉案的是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屠宰场销售该猪肉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与该屠宰场交易的时间、具体地点、人物、事实经过等内容,但本案的执法人员未进一步询问。

6、询问笔录无证明力

询问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在形式上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二是询问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必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四是必须要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制作的调查笔录中签名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因而该询问笔录无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7、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是用语不规范。如,“问:有没有两章一证”,“两章一证”是哪两章哪一证,应当表述清楚,不能简略。二是询问内容对认定案件事实作用不大的,可以不问。如,“问:没有两章一证的猪肉为何要卖”,当事人只要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就构成违法行为,至于为什么要卖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用语不准确,导致当事人无法回答。如,“问:你准备怎么出售这头猪肉”,该询问可能会有若干个答案,如整片出售、分割出售、批发、零售等等,而本案中被询问人的回答是“我准备在市场上出售”。这

种询问方式让人一头雾水,无法回答,而且询问的内容也与认定违法事实无必要的关联性。

(三)重新整理的《询问笔录》

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本案没有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若对查获的不合格猪肉不予控制,可能将会使证据灭失,因此,本案中必须使用此文书。

补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六、《案件处理意见书》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

(二)存在的问题

1、案由填写不正确

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时,将案由填写为“蒋某:在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不正确。案由区别于文书归档时制作的封面中载明的题名,封面题名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王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2、当事人栏填写不规范

本案是个人违法,因而,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当事人一栏中“单位”栏的内容,应当用斜线划去。

3、案件调查经过填写不正确

“案件调查经过”栏应填写案件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本案中,执法人员填写了案件的违法事实,未填写案件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

4、关于所附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所附证据材料有:2012年10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2年10月2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从处罚程序来看,上列证据材料形成于立案审批之前。立案是适用一般程序开始或启动的标志,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符合先立案后调查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办案当中,有的案件在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赶到现场或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为防止证据毁灭或灭失,而采取先行证据登记或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掌握初步的证据,然后,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启动立案程序,再按照调查取证程序进一步收集证据。

简言之,立案之前允许有证据存在,但不能所有定案的证据全部形成于立案之前。因而,本案先调查后立案的行为违反程序。

此外,由于本案中执法人员未收集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涉案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因而,本案中当事人是否适格以及罚款的计算基数均存在瑕疵。同时,执法人员在询问蒋某时,其供述涉案的动物产品来源于屠宰场,但执法人员未进一步收集该屠宰场的证据,导致本案的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涉案动物产品来源和数量等事实存在瑕疵。

5、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填写不正确

(1)执法人员未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述

案件中所列的证据,哪些证据证明蒋某为本案适当的当事人、哪些证据证明蒋某的违法行为存在,执法人员未进行分析认定。

(2)认定违法事实的法律依据不正确

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

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答: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执法实践中,如果某法律规定了多项权力义务内容需要选择适用时,必须选择适用违法行为与权力义务相对应的内容。如,当事人经营染疫动物,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但第(四)项规定了两种违法行为,即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在适用时应当以类似表述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五条(四)项,即禁止经营染疫动物的规定。

(3)处理意见填写不正确

一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意见书中写明的“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表述不正确。对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形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只有建议权,决定权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行使。

二是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但执法人员未提出责令改正的意见。

三是关于罚款的基数和倍数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三项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动

物产品和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由于蒋某尚未销售而没有违法所得,因而执法人员未建议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正确。但建议给予蒋某“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执法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行政处罚意见,由于案件中缺少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证据材料,故“罚款1500元”缺少计算依据,同时,未写明罚款的计算方法,也未说明给予罚款幅度的倍数和理由,通俗的讲,就是罚款1500元的计算基数是什么、罚了几倍、自由裁量的理由是什么。本案询问记录虽然查明了动物产品批发、零售过程中的相应价格,但不能作为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在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处罚时,不能以当事人供述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价格,作为计算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价格,以免当事人逃避惩罚。

四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意见中写明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意见表述不准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销毁”是对没收物品的一种处理方式。“没收”和“销毁”有时间上的间隔。通常情况下,对没收后需要销毁的物品,执法人员应当单独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执法文书,记录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同时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负责人需要在记录上签名,该文书需要同案件其他处理一并归档保存保存。

6、关于审批意见

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设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机构意见”和“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不填写意见,应当用斜线划去。

二是“处罚机关意见”栏主管领导签署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7日,按照法定程序,当主管领导在《案件处理意见书》签署“同意处理意见》后,执法人员才能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本案中《送达回证》载明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早于主管领导审批的时间。主管领导审批时间和送达时间的颠倒矛盾,揭示了本案程序违法。

(三)整理后的《案件处理意见》

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存在的问题

1、描述的违法事实不正确,且描述不完整

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对违法事实描述不正确,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本案当事人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未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完整,仅描述为“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病猪肉的行为”,缺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后果等。

2、没有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该文书中,执法人员没有列举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任何证据。

3、违反的法律条款应用不正确

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

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答: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

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4、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种类的表述不准确

一是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罚款金额的幅度。本案中,该文书只告知当事人拟罚款金额的数额为1500元,但根据执法人员适用的处罚依据条文,对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应当在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幅度内。本案中罚款1500元是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的几倍,执法人员没有注明。

二是拟给予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种类表述不准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的“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应当在此注明。

此外,本案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尾部“处罚机关(印章)”处,应当有执法机关的署名。

(三)整理后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八、《送达回证》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

(二)存在的问题

1、案由填写不正确,应当填写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2、送达地点填写不正确,应当填写具体地点,“现场送达”显然不是送达地点。

3、本案的《送达回证》是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本案中无当事人的不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书面申请,故不能同时送达。能否同时送达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书面申请不陈述申辩或不听证的,可以同时送达;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只能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期限或要求听证期限(3日)过后,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较为妥当。

(三)整理后的《送达回证》

九、《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本案没有使用此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此文书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新增加的一种执法文书。

以本案事实为基础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存在的问题

1、案由不正确

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案由书写为“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一案”不正确。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一案”。

2、描述的违法事实不清楚,且描述不全面

一是本案当事人蒋某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二是没有阐

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仅描述为“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猪肉,出现病理变化”,缺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后果等内容。

3、描述证据不规范

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列举了证据名称,未对证据要证明哪些待证事实进行分析,也没有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4、处罚理由不正确

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引用不正确。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答: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未实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和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5、未叙述事先告知情况和陈述申辩情况

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是否履行了事先告知情况,也未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描述。

6、处罚内容不准确,且未对自由裁量进行说明

一是未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罚款金额的幅度,只写了对当事人罚款1500元,但根据执法人员适用的处罚依据,对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应当在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幅度内。本案中罚款1500元是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的几倍,没有对自由裁量进行说明。二是给予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种类表述不准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的“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应当在此注明。

7、本案处罚程序违法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成文时间为“2012年10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文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案件处理意见书》负责人签署同意处理意见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7日”,《送达回证》中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从上述文书的制作时间以及当事人签收法律文书的时间顺序来看,反映出本案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此外,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尾部“处罚机关(印章)”处,应当有执法机关署名。

(三)整理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此文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一个案件中先后使用的一组文书。本案没有使用。

补作的《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本案没有使用此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

以本案事实为基础补作的《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十三、责令改正通知书

此文书可根据处罚条款的具体规定而决定是否使用,本案可使用此文书。

补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十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二)存在的问题

1、案由定性错误,应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2、处罚决定填写不正确,应填写为“没收猪肉73公斤;给予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1168元三倍的罚款,计3504 元整”。

3、执行情况表述不清。应表述为“对蒋某的违法行为已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对没收的73公斤猪肉已进行了焚烧处理;3504元的罚款已如数缴入指定的银行”。

4、“同意结案”的意见应填写在“执法机关”栏内。

(三)整理后的《行政处罚结案报》

案例二

案情概述

2013年2月1日,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名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王某在福利巷社区对面马路边摆摊卖牛肉,经出示执法证依法进行检查后,发现所卖的

55公斤牛肉无检疫证明和验讫印章,经询问当事人一共有90公斤,已售出35公斤,均未附有检疫证明。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王某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450元的罚款处罚。王某于2013年2月5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分析:

一、本案使用的文书不全

本案使用了9种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

本案缺少3种执法文书: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二)存在的问题

1、案由表述不正确

本案案由定性为“涉嫌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不正确。从“案情概述”来看,王某出售的牛肉根本就未经检疫,谈不上附有检疫证明,显然,本案执法人员把“未附检疫证明”和“未经检疫”混淆,造成案由定性错误。本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因而,本案立案阶段案由应填写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案”。

2、“处罚机关意见”栏未指定具体的承办人。

3、当事人栏内的单位未用斜线划去。

(三)整理后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二)存在的问题

1、对检查(勘验)现场周边状况描述不清,只是在“福利巷社区对面马路边”,卖肉摊点周边状况未作描述。

2、对55公斤牛肉未进行现场称重确认。

3、对涉案的55公斤牛肉未提出处理措施。

(三)整理后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四、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

(二)存在的问题

1、被询问人情况不准确

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填写了被询问人的工作单位是“乙县西湖乡xx村x组”,职务是“农民”,不准确,应认定为没有工作单位和职务,应当填写“无”,不得空项,也不得用斜线表示。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执法文书的适用 农业部2012年9月新修订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共有26种,在实际适用当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不知道该适用哪些文书,不该适用哪些文书。一个案件当中到底适用哪些执法文书,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用“简易程序”(警告、个人5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案件只适用一种执法文书即可,即《当场处罚决定书》。 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可适用多种文书。一般来说,一个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普遍适用的文书有8种,即: 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询问笔录 3、案件处理意见书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 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回证 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除此以外,还要看当事人违反的条款和处罚条款的要求以及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执法文书。 (1)如果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等,为使证据不被灭失,除了以上普遍适用的8种文书外,还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3种文书,共11种文书; (2)如果当事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除了以上普遍使用的8种文书外,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4种文书,共12种文书; 需要说明的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同时适用的一组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同时适用的文书。这两组文书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同时适用。 (3)如果处罚条款规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要增加《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 (4)需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理的,增加《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听证笔录》、(5)需要听证的增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 (6)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者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7)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的增加《案件移送函》; (8)需要抽样检验的增加《抽样取证凭证》;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食品卫生执法监督案例分析

食品卫生执法监督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及讨论 1、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及是否可以处罚 (1)第一例 ①事件发生经过:某食品卫生监督员于5月16日在日常巡回监督检查中,从某副食品商店货架上发现有一批全脂加糖奶粉颗粒较粗,另一份木耳有白霜并有甜味,当即取样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奶粉检验结果:水分3%,脂肪25%,蔗糖为25%;酸度〈18T,溶解度(重量法)97%,杂质度16mg/kg,铅、铜、汞均未超过标准含量。 木耳用蒸馏水浸泡10分钟换水再浸泡,把3次浸泡水合并,按GB5009.8—85法测定其中蔗糖含量,木耳中蔗糖含量相当于木耳的10%。 ②行政处理:该市卫生局于5月20日对该商店发了处罚决定书指出该商店出售的××牌加糖奶粉蔗糖含量超过GB5412-85的规定(应为≦20%),属于掺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掺杂、掺假、伪造而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的”规定,决定行政罚款800元。 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处罚用蔗糖掺进木耳中。最后注明如对该罚款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商店以奶粉是××省××县乳品厂的产品,白糖不是我

们加的,而且只摆上货架并未出售为由而认为处罚不当,于6月3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商店于收到裁定书之次日即将罚款交到发出处罚决定书的区卫生监督机构。 ③讨论:发现蔗糖含量为25%的奶粉该不该处罚?发现掺蔗糖的木耳该不该处罚,为什么?外地产型包装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应该由谁负责,根据什么?为什么由该市卫生局作出处罚决定,而不是卫生监督机构?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受理这起诉讼?该商店以只摆上货架而未出售为由,而不应该处罚是否合理合法? (2)第二例 ①事件发生经过:XX省XX市XX厂工会从XX副食品商店买进一批刀鱼,卖给职工。当时是冬天,外气温平均为-5℃,食品卫生监督员发现这批冻刀鱼已经腐败变质,鱼骨有的已凸出鱼体表,但仍未解冻。这时有一名卫生监督员未通过监督所所长给该厂工会发了一个通知,责令退货,否则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②讨论:根据现有资料这批冻刀鱼是否可以食用?还应该作哪些检验?该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该工厂工会发出通知有无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③参考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汇编》。

一例司法建议引起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例司法建议引起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 析 1、案情概述 2014年,A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A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内容:某门诊部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相出让给口腔科医师黄某使用,建议A区卫生计生委对该门诊部和黄某规避我国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予以处罚和收藏。经调查,A区卫生计生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该门诊部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没收非法所得735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门诊部自觉缴纳的罚款,本案得以结案。 2、案情分析 2.1证据调查 A区卫生计生委收到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后,调取了该门诊部和黄某合同纠纷的卷宗复印件,法院判决书认定:该门诊部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黄某使用。A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为正式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但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A区卫生计生委受理了案件。 因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内容为法规政策所禁止,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且属无效合同,可不予采信,但是《合作合同》上有该门诊部合同专用章、黄某及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字,且在对

王某的调查中,王某对该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在案件查处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该门诊部为卫生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门诊部,核准科目中有口腔科。当事人——黄某为自然人,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科目为口腔专业。2011年10月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方(该门诊部法人王某)提供该门诊部口腔科与乙方(黄某)合作,合作期限5年,风险保障金50000元由乙方(黄某)支付。合作期间,甲方提供经营场所及牙片机。房租、水电、卫生、电话、电视、取暖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提供医疗设备及使用耗材、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而乙方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医疗纠纷、劳动保障和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在风险保障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合作合同视为终止。如要继续合作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双倍风险保障金,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合理经营,合作期满甲方如数退还乙方的风险保障金。”“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营利以该科的月营业额分成。合作期间如乙方经营不当或经营不善而无法经营,甲方退还风险保障金50%,合作终止。”“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合作期间能够正常行医,并向乙方提供甲方门诊部的相关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及法人身份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从业人员的真实执业资历及相关证件以保证双方合作的合法性。”“合作期间如乙方意欲转让,必须首先同甲方进行协商。”2013年10月因拖欠流水分成金额产生纠纷,双方终止协议,并因设备搬

动物卫生监督所年终个人工作总结

动物卫生监督所年终个人工作总结 为确保辖区内禽畜产品质量,保护本地禽畜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一年来,我在上级的正确领导和站长的带领下,和站里的其他同志一道,发扬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舍小家为大家,一心扑在工作上,为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作出了应用的贡献。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一年来,为了提高自身素质,一方面,我认真学习革命理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另一方面,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治知识。通过学习,本人的政治思想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业务知识有了较大长进,业务能力和操作水平有了较大提升。 二、加强宣传力度,支持预防为主 本人在站长的带领下,配合站里其他同志,进村入户,义务向当地干部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不厌其烦地给他们传授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治知识, 热心为他们释疑解惑,受到辖区内干部群众的好评,并多次受到社区领导的赞扬。由于宣传工作到位,预防工作做得好,一年来,辖区内没有发生一起重大疫情。

三、责任重于泰山,确保公共安全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肉”,切实维护好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安全,疫情就是命令,只要站长一声令下,我就会在第一时间赶到检疫报告的现场,并迅速投入工作。一年来,我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努力工作,为确保辖区内全年没有出现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热爱本职工作,不畏酷暑严寒 为了方便群众,我和站里的男同志一道,根据当地群众的作息规律,有时披星戴月,有时冒着瓢泼大雨,有时顶着酷暑严寒,风雨无阻地到群众家里的猪舍、鸡舍、鸭舍、鹅舍,为猪、鸡、鸭、鹅等禽畜打预防针。一年来,我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脏,不顾身体有病,不畏酷暑严寒,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了辖区内全年没有出现一次重大的责任事件。 五、坚持报检制度,狠抓产地检疫 自从实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以来,我和站里的同志分工合作,根据疫情暴发的规律和畜禽流通量的大小,认真做好防疫检疫工作,做到先报后检,有报必检,严格实施到场到点检疫,严格执行一畜一证制,同时做好产地检疫记录,使产地检疫率达到93%以上。 六、加强“五证”管理,规范用证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工作机制研究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赵卫华 摘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托的组织根据其职权对违法违规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监督、强制、处罚等行政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惩罚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当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司法。[1]而在一些行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机构时常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兼顾部门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常常执法不严、有罪不究、打击不力,使得执法实践中逐步暴露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的问题。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研究和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问题,是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动物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一、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现状 随着人们对食品卫生,尤其是肉食品卫生安全的越来越关注,涉及动物卫生安全的各类行政案件会层出不穷,相应被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逐步增多。2005年以来,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办的各类行政案件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共有5起,追刑人数11人,刑期最长达2年,累计处罚金79万元。基本情况如下表:

其中,2005年1起(梁平王北权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007年1起(荣昌兰明亮、陈亮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廖正美、曹进销售伪劣产品罪);2008年2起(黔江陈衍波、龚明学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南川吴桂伦、任世华、刘松柏、黄学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009年截止目前,共1起(市动监所移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高新区陈燕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当事人已被依法逮捕>)。上述追刑案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移交之前,案由多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经调查,在2005年区县动监所报送上来的45个典型案例当中,有26件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件,其中情节严重,达到移送追刑条件的就有7件,而当年竟无一起,使违法分子逃避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必要性 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职避责的要求。随着我国法治制度的不断健全,各级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力度的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很可能因为“以罚代刑、该移未移”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行政违法责任者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失职罪、渎职罪或玩忽职守罪)[2];二是遏制违法分子嚣张气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赵明 案例一 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 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

职业病案例: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事故概述 2020年4月6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请求协查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浸浆工序有何职业病危害》的函。4月7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会同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到该厂调查取证。 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蔡白管理区,是一家生产五金配件的台资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噪音、三氯乙烯等因素。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2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厂射腊车间(含浸浆工序)空气采集了两个样本,三氯乙烯浓度分别为150.8mg/m3和85.2 mg/m3 都超过了标准值30 mg/m3。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该厂一名工人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三氯乙烯中毒。经过了初步调查认为有证据表明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市卫生局于4月15日立案。4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厂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卫生监督员于4月29日到该厂检查其落实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情况,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意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5月9

日,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合议,作出了给予该厂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20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该厂3日内没有提出要求听证,自动放弃听证权利。5月28日,市卫生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东卫职罚字[20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4日,该厂缴纳了伍万元的罚款。 案例分析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三氯乙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间空气检测报告为证,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给予罚款伍万元是准确的。 (二)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罚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三)监督执法及时、合法 4月7日,市卫生局监督员对该厂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厂在4月2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4月29日,卫生监督人员再次到该厂检查,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要求,为了防止危害工人健康的事情再次发生,卫生监督

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能

目录 一、动物防疫管理 1.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有哪些? 2.《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 3.《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4. 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5. 什么是官方兽医? 6. 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7. 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 8. 动物防疫活动的范围? 9.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什么? 10.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网站地址? 11.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几个层次组成? 12.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公众网主要栏目有哪些? 13. 如何查阅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二、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 14.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15. 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办理将如何处理? 16.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 17.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关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问题? 18. 销售、收购未加施标识的畜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9. 养殖户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 养殖户拒绝兽医部门开展疫病检测、监测等相关工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1. 什么人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 22. 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受到如何处理? 23. 无执业兽医资格行医会有什么后果? 24. 从事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或贮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三、动物产地检疫 25.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6. 出售或运输动物前为什么要检疫申报? 27.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需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吗? 28.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 29.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行政违法案例

案例一、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1日上午,A市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区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后经两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猪肉属病死猪肉,因为检疫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两章一证,蒋某为贪图便宜,将其从某屠宰场购入销售。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公斤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卷内目录

案例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 一、案情简介 2008年9月4日晚23时左右,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B县到乙市高速路口实施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车仔猪在B县高速路口下道后,向B 县D镇方向驶去,执法人员随即尾随其到B县D镇,发现当事人正在和D镇猪贩子交易,执法人员当即下车制止。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查实:当事人从甲省A 市启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贩卖,在经过B县境内时,未经当地兽医站检疫就到B县境内销售;并且当事人车上实际仔猪数量只有72头,与其出县境检疫证明上的75头数目不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就地留验观察。当事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李某加强免疫,隔离观察21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 该处罚决定有效吗 朱某在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可为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1996年7月,张某也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10月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而相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参考答案】 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者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分析题2 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某日下午,张某骑车与王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林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张某、王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王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而后林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 (2)林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参考答案】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可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罚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就本案而言,对张某、王某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但林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 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给予张某、王某二人的罚款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50元罚款的幅度。如果必须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罚,则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⑤未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征集撰写参考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征集撰写参考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征集撰写参考 一起因法律适用问题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不予受理的医疗废物管理处罚案例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7日,某卫生监督局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小学医务室内堆积有2纸箱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该输液器和注射器未进行消毒、毁形及定点回收处理。该局卫生监督员口头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制作了暂缓校验的记录。4月19日,该局第2次进行现场复校时发现其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又未进行消毒、毁形及定点回收处理,而是堆积在治疗室内,其潜在危害极大,属于较严重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该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该局予以立案查处,拟给予其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学校医务室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强调该医务室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学校服务而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次因学校正在整修房子,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未进行消毒、毁形及定点回收处理,以前工作做得很好,希望给予酌情处理。经过该局集体讨论并考虑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卫生局于2006年4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医务室,给予该校医务室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医务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但未缴纳罚款。三个月后,卫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阅该案后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其意见是:①该医务室属于该学校,案件当事人应该是该学校,而不是医务室,存在被处罚责任主体错误。②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当。《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是指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卷宗里没有显示其逾期不改正的证据,而是直接给予了罚款。[案件评析] 1.法人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内部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一定要弄清楚其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到底有没有法人资格,如果是隶属关系,就应该是法人作为行政处罚主体,而不应该是其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本案学校医务室本来隶属于学校的一部分,由学校的后勤科室统一管理,人员由学校统一安排,并和正式教职员工一样享有福利,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卫生行政机关应将某小学作为行政处罚对象,反之,将该医务室作为处罚对象就会产生处罚主体不正确。显然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第1条理由是正确的。 2.在行政处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要认真推敲,引用的法律条款与提供的证据之间要统一。要注意内在关联,不能仅凭印象,证据要有文字依据提供。对容易发生理解和认识上有歧义的法律法规要慎用。在这起案件中,引用《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比较合适,《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原引用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是指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为没有逾期不改正的文字证据存在,所以引用这个法律条款是不当的。

8.2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评析

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评析——卫生监督稽查 发布日期:2008/3/29 20:27:39 阅读次数:136卫生监督员俱乐部一.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评析选案的基本要求 1 案件查处的复杂性 ★关系复杂 ●主体认定的复杂性:个体户、夫妻店、连锁店、分(子)公司、租赁、承包经营等 ●相对人具体违法行为人身份认定的复杂性 ★取证难度 ●涉案违法行为定量、定性的情节的认定取证,违法所得等 ●涉案违法产品的确认等 ★技术要求 ●有些违法行为、不合格产品需要检验和技术鉴定,需要*技术作为支撑 2 案件查处的典型性 ★符合当前卫生行政执法形势要求,配合卫生行政执法的中心工作 ★主体资格合法性 ★执法行为的规范性 ★执法程序的完整性 ★证据收集、认定、使用符合“三性”原则,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自由裁量的准确性

★案例评析对现实行政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的主体及职权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 公开、公正的原则 ★处罚的依据、程序、过程、决定应当公开 ★对违法行为具有相同的性质、情节应当一样处理、一视同仁 3 过罚相当的原则 ★设定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由法明文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惩罚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特别提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守法推定”的理念 5 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违法行为既侵犯了公共利益,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行为人需要同时承担行政和民事的双重责任 6 刑事责任追究优先原则

动物卫生监督所半年工作总结(多篇范文)

动物卫生监督所半年工作总结 XX 年动物卫生监督所半年工作总结半年来,我所在农业局党委、畜牧兽医局党支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所职工围绕年初签订的量质化目标工作任务,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开拓进取,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全面进行依法管理,使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日益完善,现已形成以产地和屠宰检疫为基础,市场检疫监督为保障,相互促进、层层把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新格局。上半年,全市共产地检疫生猪15 万头,牛羊2956 头;屠宰检疫生猪8.2336万头,菜牛、羊534 头;监督检查禽类246.945万羽,动物产品1084.68吨,共检出病害猪152 头,病害牛羊62 头,病害肉类0.43吨。半年来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坚持学习教育,提高全所干部职工素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也是一项业务技术工作,学习是掌握和更新知识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我们坚持学习不放松,始终坚持学习专业理论知识,通过加强学习,使我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法律、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加强动物防疫,控制动物疫病流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省政府、省局文件要求,进一步的加强了各个检疫环节的监管。一是严把生猪进、出(屠宰、养殖)场关,做好进、出场生猪的查证、查标工作,对无规定检疫合格证明及免疫耳标的生猪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场(屠宰、养殖)生猪体温的测量工作,对进、出场的生猪逐头测温,发现体温异常

的,及时进行隔离、 观察,并及时报告;三是对病死猪, 严格按照“四不一处理”的要求,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对屠宰检疫及市场检疫时发现的未经检疫和病害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的控制了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三、狠抓动物卫生监督,保证肉食品质量安全。 1、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专题 报道《健美猪真像》,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为依法严厉打击并彻底铲除非法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消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防止类似情况在我市发生,我所迅速启动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工作专班,制定了整治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在全市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所做工作是:加强投入品检查。在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对全市兽药、饲料经营门店、规模养殖场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检查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进销台账、票据、用药记录、管理制度以及门店、库房存放的实物,累计出动执法检查车30 台次, 检查人员142人次,检查生猪规模养殖场86 家,兽药、饲料、饲料添 加剂经营门店13 个,通过检查未查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强化生猪尿样检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活猪尿样检测,全市共抽检86 个生猪规模养殖场生猪尿样300 份,均通过现场快速检测,未发现阳性样品。

[整理]《卫生监督》试题.

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监督》试题 年级:2003 专业:卫生管理考试时间:2007年5 月8 日 一、选择题(15题×2分=30分) (一) 单项选择题 1、申诫罚是指对违反卫生法规的相对人() A、在声誉上的惩诫 B、在行为上的惩诫 C、在政治上的惩诫 D、在行政上的惩诫 2、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时必须() A、申请上级主管部门 B、申请法院 C、申请公安部门 D、申请有关组织 3、FDA是什么机关的英文缩写() A、卫生监督主管部门 B、食品监督所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药品监督管理局 4、监督前的准备工作是() A 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B、日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C、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 D、许可证发放的一个重要环节 5、卫生监督责任是一种() A、经济责任 B、政治责任 C、法律责任 D、行政责任(二)多项选择题 1、卫生监督的功能() A、制约功能 B、保卫功能 C、规范功能 D、预防功能 E、促进功能 2、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是() A、确定力 B、执行力 C、说明力 D、拘束力 E、强制力

3、卫生监督与卫生行政司法的区别是() A、最终目的不同 B、法律依据不同 C、作用不同 D、法律关系不同 E、程序不同 4、导致许可证无效的原因有() A、期限届满 B、无权机关颁发 C、许可活动中止 D、滥用职权颁发 E、申请人以欺诈手段取得 5、卫生监督程序的分类为() A、内部程序 B、共同程序 C、外部程序 D、具体程序 E、一般程序 6、卫生监督的依据可分为() A、行政依据 B、法定依据 C、技术依据 D、参照依据 E、管理依据 7、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应注意遵循的原则是() A、决定与执行相分离 B、按照学术团体的要求 C、处罚法定 D、按照上级的规定 E、一事不再罚 8、许可证发放程序一般包括哪几个步骤() A、申请提出 B、申请的审核 C、许可证的颁发 D、许可证的吊销 E、对不予许可的救济 9、卫生监督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是() A、齐全原则 B、合法原则C准确原则D、规范原则E、实用原则 10、卫生监督学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 A、公民健康权 B、卫生监督机关 C、卫生行为 D、物 E、相对人 二、论述题(3题×10分=30分) 1、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包括哪些方面?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剖析

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4、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

动物产品的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 美国与欧盟含合成荷尔蒙的牛肉贸易争端 美国与欧盟关于含合成荷尔蒙牛肉的贸易争端是WTO成立以来涉及卫生检疫措施的代表性案例之一,其中欧盟对进口牛肉实行了零风险卫生检疫措施,禁止进口含任何合成荷尔蒙的牛肉。WTO经审议后裁定欧盟的贸易禁止违法,建议取消贸易禁止。 1.争端背景 荷尔蒙是一种激素,用含合成荷尔蒙物质的饲料喂养动物,可以促使其快速生长。20世纪80年代前,欧共体各国普遍使用含合成荷尔蒙物质的饲料来饲养牲畜。但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法国等国在小牛肉生产中非法使用已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简称DES)荷尔蒙,1980年意大利又发现婴儿出现荷尔蒙紊乱,怀疑与食用含合成荷尔蒙牛肉的婴儿食品有关。上述事例在欧共体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并引发了消费者对合成荷尔蒙的担心,欧共体民众强烈要求政府制定相关法律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此,欧共体理事会于1981年颁布指令,禁止使用DES荷尔蒙饲养牲畜,禁止屠宰此类牲畜,也禁止在欧共体内部进行贸易或从第三国进1985肉制品和制成品,指令只允许在治疗和有关畜疫研究中使用DES荷尔蒙。l985午,欧共体又颁布新的指令,将上述规定延伸至其他五种尚未发现对人类产生负作用的合成荷尔蒙物质,并予1989年1月起正式生效。 由于欧共体指令同时适用于在欧共体内部生产的牛肉和进口牛肉,因此,指令一经颁布,当即引发了美国牛肉生产者的强烈不满。美国牛肉生产者认为,他们使用合成荷尔蒙物质的添加方式与欧共体有较大不同,因此不会对食用者产生危害,而欧共体不加区别地一律禁止生产与销售含合成荷尔蒙物质的牛肉,明显对美国牛肉生产者不利。事实上,欧共体指令对美国的牛肉出口造成了严重影响,美国对欧共体的牛肉出口从1982年的76 000吨下降到1990年的4 500吨。因此,美国认为,欧共体是借技术标准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1987年4月,美国在欧共体指令正式生效前向GA TT起诉欧共体的贸易禁止构成不合理的贸易限制,由于与欧共体的双边磋商未达成协议,美国要求GATT成立专家组审议欧共体贸易禁止的合理性。但由于当时的《标准守则》并没有涉及产品的生产与加工方法,这一争端在GATT框架下无法得到解决。1989年1月,欧共体指令正式生效后,美国总统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案第304条款采取了贸易报复,对价值达1亿美元的欧共体进口产品征收100%的高额关税。经过双方磋商,1989年2月,美圄与欧共体成立了一个“牛肉荷尔蒙问题高级专案组”,以研究该争端的解决办法,并于1989年5月达成协议,欧共体临时准许美国未添加合成荷尔蒙物质的牛肉进口,美国也根据被允许进口的数量相应减少了关税报复。 1996年4月,欧盟又颁布了一项新指令,并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新指令除继续禁止进口含合成荷尔蒙物质的牛肉外,还加强了控制和测试的规定,并规定了处罚措施。 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处理过程 在欧盟指令正式颁布前,1996年1月26日,美国即依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 《农业协议》第19条和《GATT1994》程序的谅解》第4条、SPS协议第11条、TBT协议第14条、 第22条再次向WTO提出起诉,提出与欧盟进行磋商的要求。1996年2月2日,懊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加入磋商;同年2月8日,加拿大也要求加入磋商。美国和加拿大对欧盟禁止使用合成荷尔蒙物质的科学证据以及该贸易禁止的真实动机湘事实上对欧盟内牛肉产业提供了保护提出质疑,罗伯茨将美国和加拿大的观点概括为:“……该贸易禁止代表一个危机管理决策,它随后演变为一个有利的非关税壁垒,缺乏科学基础。” 由于磋商未果,1996年4月25日,美国请求WTO争端解决极致成立专家组。同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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