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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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4起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例的分析

对14起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例的分析

2019年第08期关键词:非洲猪瘟;违法案例;官方兽医;动物检疫证明;逃避检疫;不履行报告义务;疫区引种DOI:10.3969/J.ISSN .1671-6027.2019.08.0042018年8月3日非洲猪瘟首次在辽宁沈阳登陆我国,由于是外来疫病,也是突发事件,加之相关机构、基层防疫队伍和养殖企业缺乏防控非洲猪瘟的知识和技术,使非洲猪瘟在全国迅速蔓延,对我国养猪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

尽管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颁布了一系列抗击非洲猪瘟的规定,但仍有人藐视法律以身试法。

本文对在抗击非洲猪瘟期间发生的14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希望能对我国畜牧养殖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有所助益。

1《动物防疫法》的发展历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颁布之前,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于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动物卫生行政法规,它的颁布使我国兽医卫生工作走上法制轨道。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共分6章25条。

它明确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防疫范围与防疫对象、执行主体与被约束主体的法定义务,还明确了进出口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野生动物的防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但在法律责任的制定上过于简洁,对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都没有制定细则,过度依赖于国家刑律,不便于操作执行。

同年8月,农牧渔业部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也是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颁布实行10年后,随着国家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动物防疫对畜牧业的发展、人类食品安全和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1997年7月3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第87号主席令公布,并将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兽医行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兽医行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医行业在保障动物健康、预防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兽医行业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等原因,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兽医违法行为展开分析,以探讨兽医行政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市某县一家养殖场发生疑似猪瘟疫情。

养殖场负责人在得知疫情后,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也未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而是擅自处理了病猪。

同时,该养殖场还涉嫌使用禁用兽药。

当地兽医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养殖场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使用禁用兽药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兽医部门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兽医从业资格证书等。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行为分析1. 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发现疑似猪瘟疫情后,未按规定报告,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给周边养殖户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

2. 擅自处理病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隔离病畜,并通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未报告疫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病猪,可能导致疫病扩散。

3. 使用禁用兽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抗微生物类、抗寄生虫类等兽药。

本案中,养殖场涉嫌使用禁用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法规。

(二)法律法规适用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篇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2015年第10 期(下半月)农民致富之友 nong min zhi fu zhi you 科研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中常见问题和案例评析宁美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陕西咸阳712000)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其是我国公共卫生执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其执法质量的好坏将会严重影响到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防控动物疫情发生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手段,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

这项工作涵盖了动物和动物相关产品质量检测,动物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和储存等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对防控重大疫情的出现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1 认识不足,执法力度不强随着我国动物法规制度逐渐完善,法律执法体系逐渐成形,但是在一些基层地区,由于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执法技术不先进,执法队伍建设不稳定,有些地方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等,导致了执法人员对我国最近几年出台的法律法规掌握力度不足,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认识性不足,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不严格等现象的发生。

对一些逃避检疫、贩卖病死猪肉的现象监管不到位,对一些应该移交的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不熟悉,导致一些重大案件草草了事,放纵了违法人员,使得违法现象不能有效遏制。

1.2 职能不全面,配套设施建设不足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职能认识从上级到下级都没有统一,各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名称不统一,导致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部门职能未完全体现出来。

此外,由于地方财政资金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投入力度较少,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中的相应执法设备严重落后,缺乏必要的执法设施。

执法技术手段不足,势必会导致执法的质量不高。

1.3 宣传力度不足,后续工作难以保障在社会中由于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宣传和教育程度不足,社会大众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了解,社会大众很难积极参与其中,再加上一些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当,在群众心中的地位不高,执法过程中存在妨碍执法的现象。

兽医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兽医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医行业在保障动物健康、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兽医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纠纷和案件。

本文将以一起兽医法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兽医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案件简介:某年,某地发生一起动物疫病疫情,当地兽医站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养殖户存在违规使用兽药、疫苗等行为。

当地兽医站依法对违规养殖户进行了查处,并要求其整改。

然而,部分养殖户不服,认为兽医站的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兽医站是否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2)兽医站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3)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2. 案件分析(1)兽医站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案中,兽医站作为当地动物防疫的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

(2)兽医站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首先,兽医站在查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等程序,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其次,兽医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养殖户进行了处罚,处罚措施合理、适度。

(3)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犯。

本案中,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其合法养殖权益和合法权益。

兽医站在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时,并未侵犯其合法养殖权益,而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

同时,兽医站在处罚决定中,充分考虑了养殖户的实际情况,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案件启示本案给兽医行业带来了以下启示:1. 提高兽医人员法律素养兽医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确保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法律纠纷。

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处理案例

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处理案例

交流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处理案例刘国辉(辽宁省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122100)1案件概述1.1案件来源2017年3月2日上午,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 对巴图营集市监督检查时发现,王某某经营的鲜牛肉未有检 疫印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2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执法人员到集市上对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 意。

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经营的鲜牛肉未有 检疫印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 笔录,询问笔录,并且拍照取证,对其牛肉进行先行登记保 存等相关证据提取,认定为是一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 疫的动物产品的案件。

1.3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依据以上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认定当事人王某某的 行为违反了《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院(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 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 据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先 行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 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 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依据《XX市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 准》当事人违法行为较重,处以动物金额50%罚款,当事人 经营的牛肉金额为肆仟元(4000元),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 人王某某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的决定。

1.4案件结果当事人王某某的牛肉不符合补检条件,做了没收,销毁 处理。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各项义务,并且缴纳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冤。

2思考与分析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说此牛肉是从锦州市 进来的,只承认是别人送来的,并不能提供送肉人的具体情 况信息,办案人员曾怀疑过此牛肉是在家私自屠宰的,是否 属于非法屠宰案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1、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将家中公开的枪支保养后,携带枪支驾驶自用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石棉县回隆乡联合村陡坎子组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山林中搜寻野生动物。

当日 19 时许,搜寻到距离四川三星材料公司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 300 米处时,在一棵青冈树上觉察野鸡一只。

马某某用电筒照耀后,用携带的枪支将野鸡射杀。

随后携带着猎获物原路返回至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猎杀的野生动物野鸡一只、作案枪支一只以及手电筒等物品。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 5000/只;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放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答: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上海一小区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联通公司无偿在小区楼顶上安装基站。

小区业委会就基站楼下局部居民头晕、眼花、发力等状况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诉至法院。

问: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谁赔偿3、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答: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无效。

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治理者,也不是业主,不具备与联通公司签订在楼顶安装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共同赔偿3、业主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进展举证,也无需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展举证,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业主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展举证:〔1〕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2〕自身患病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患病损失。

而联通公司想要辩驳,就必需在以下两个方案进展举证:〔1〕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如不行抗力、受害人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第三者具有过错等情形存在;〔2〕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兽医法律案件实例分享(3篇)

兽医法律案件实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兽医行业的不断发展,兽医法律案件也逐渐增多。

兽医法律案件涉及动物权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对兽医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兽医法律案件的实例,分析兽医法律案件的特点、处理过程及启示,以期为广大兽医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地发生一起兽医法律案件。

该案涉及一养殖户饲养的生猪在养殖过程中死亡,养殖户怀疑兽医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生猪死亡。

养殖户将兽医告上法庭,要求兽医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过程1.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法院委托兽医专家对生猪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生猪死亡是由于疾病引起的,兽医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

2.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

养殖户认为兽医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生猪死亡,要求兽医承担赔偿责任。

兽医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兽医在治疗过程中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没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兽医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养殖户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特点及启示1.案件特点(1)涉及面广:本案涉及动物权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

(2)专业性较强:兽医法律案件涉及兽医诊疗、动物疫病防治等专业领域。

(3)证据复杂:兽医法律案件证据复杂,需要兽医专家进行鉴定。

2.启示(1)提高兽医法律意识:兽医从业者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执业。

(2)规范诊疗行为:兽医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诊疗安全。

(3)加强沟通:兽医与养殖户之间应加强沟通,了解养殖户的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4)注重证据收集:兽医在诊疗过程中应注重证据收集,为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五、总结兽医法律案件在兽医行业中较为常见,对兽医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了解到兽医法律案件的特点及处理过程,为兽医从业者提供了借鉴。

国内兽医法律法规案例(3篇)

国内兽医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动物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兽医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得到了不断完善。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内兽医法律法规案例的分析,探讨兽医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作用。

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大型养殖场,饲养着大量生猪。

近年来,该养殖场连续出现猪瘟疫情,导致大量生猪死亡,经济损失惨重。

当地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对养殖场进行了调查。

二、案件调查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规定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养殖场在发现猪瘟疫情后,未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

2. 违规使用兽药:养殖场在治疗猪瘟过程中,使用了未经批准的兽药,导致病情加重。

3. 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在处理病猪尸体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了环境污染。

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兽医部门对养殖场进行了以下处罚:1. 责令改正:要求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养殖场违法所得的兽药销售收入。

3.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养殖场处以罚款。

4. 吊销相关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吊销养殖场的动物防疫许可证。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养殖场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导致疫情蔓延,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2. 兽药使用不规范:养殖场违规使用兽药,不仅加剧了病情,还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

3. 无害化处理不到位: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了生态安全。

五、启示本案反映出我国兽医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1. 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足:部分养殖户对兽医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导致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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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的适用农业部2012年9月新修订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共有26种,在实际适用当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不知道该适用哪些文书,不该适用哪些文书。

一个案件当中到底适用哪些执法文书,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用“简易程序”(警告、个人5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案件只适用一种执法文书即可,即《当场处罚决定书》。

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可适用多种文书。

一般来说,一个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普遍适用的文书有8种,即: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询问笔录3、案件处理意见书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除此以外,还要看当事人违反的条款和处罚条款的要求以及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执法文书。

(1)如果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为使证据不被灭失,除了以上普遍适用的8种文书外,还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3种文书,共11种文书;(2)如果当事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除了以上普遍使用的8种文书外,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4种文书,共12种文书;需要说明的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同时适用的一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同时适用的文书。

这两组文书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同时适用。

(3)如果处罚条款规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要增加《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4)需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理的,增加《罚没物品处理记录》;(5)需要听证的增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6)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者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7)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的增加《案件移送函》;(8)需要抽样检验的增加《抽样取证凭证》;(9)需要进行产品确认的增加《产品确认通知书》。

执法文书适用顺序执法文书适用具有一定的顺序,每一种执法文书的适用是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的顺序为: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者《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现场记录》。

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

4、《询问笔录》。

5、《抽样取证凭证》和《产品确认通知书》。

6、《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此文书的适用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涉案动物、动物产品通过补检是否合格而决定处罚条款适用的,就要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适用此文书。

若不影响处罚条款适用的,此文书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适用。

7、《案件处理意见书》。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案件)。

9、《送达回证》。

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

1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文书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当事人若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时,3日后适用。

13、《责令改正通知书》。

14、《送达回证》。

15、《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6、《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1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此文书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时适用。

18、《强制执行申请书》。

此文书在下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

1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20、《案件移送函》。

此文书在调查取证结束时(一般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认为案件达到移送条件时适用。

案例一案情概述2011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公斤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公斤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分析:一、本案使用的文书不全本案使用了8种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本案尚缺5种执法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存在的问题(一)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表述不正确本案案由填写为“在市场上出售无章无证的病害猪肉”不正确。

首先,在立案阶段案由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三部分组成,本案案由缺少“涉嫌”和“案”字样;其次,从“案情概述”来看,本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

因而,本案立案阶段案由应填写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2、简要案情书写不规范(1)本案执法人员书写的简要案情缺少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

就本案而言,简要案情可以书写为:“当事人在甲县某街道市场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

(2)本案执法人员未经立案调查,就直接将处罚决定的内容书写在“简要案情”栏,这种写法是错误的。

此处不应写处罚决定的内容。

3、未写处罚机关意见本案中,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未书写立案意见,意味着该案的处罚未经立案审批。

本案虽然在执法机构意见栏书写了“同意立案”的意见,但执法机构仅为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该机构的意见不具备法律上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效力。

“处罚机关意见”栏应由立案审批权的领导签署是否立案调查的审批意见,如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明确承办人的姓名。

(三)重新整理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存在的问题1、形式要件不合法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显示其具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权力和资格,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表明身份的方式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没有表明身份的记录,其形式要件不合法,该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

2、内容不全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以及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准确的记录。

本案中,执法人员虽然记录了所检查物品的名称,但数量笼统的记录为73公斤,猪肉和猪蹄数量分别为多少,没有进行区分;未明示所检查的猪肉和猪蹄是否有包装物;现场的具体地点在甲县某街市场的什么位置以及现场状况等内容,都未记录全面。

此外,检查(勘验)机关名称填写不准确,应当填写单位全称。

(三)重新整理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四、《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二)存在的问题讯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本案中的调查笔录,有些事实没有查明。

1、被询问人情况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未填写被询问人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内容。

如果被询问人没有工作单位和职务时,应当填写“无”,不得空项,也不得用斜线表示。

2、未“核对身份、收集证据”事实上,询问笔录首部中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来源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通常还应当反映在询问笔录正文中。

但本案中询问笔录的正文未体现,也没有核对和收集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的表述。

3、未经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本案中,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从该询问可以看出,执法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被询问人就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有明显的主观臆断。

4、未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5、发现违法线索未追查本案中询问笔录表述:“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答:是从甲县xx 屠宰场进的”。

如果涉案的是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屠宰场销售该猪肉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与该屠宰场交易的时间、具体地点、人物、事实经过等内容,但本案的执法人员未进一步询问。

6、询问笔录无证明力询问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在形式上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二是询问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必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四是必须要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制作的调查笔录中签名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因而该询问笔录无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7、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是用语不规范。

如,“问:有没有两章一证”,“两章一证”是哪两章哪一证,应当表述清楚,不能简略。

二是询问内容对认定案件事实作用不大的,可以不问。

如,“问:没有两章一证的猪肉为何要卖”,当事人只要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就构成违法行为,至于为什么要卖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三是用语不准确,导致当事人无法回答。

如,“问:你准备怎么出售这头猪肉”,该询问可能会有若干个答案,如整片出售、分割出售、批发、零售等等,而本案中被询问人的回答是“我准备在市场上出售”。

这种询问方式让人一头雾水,无法回答,而且询问的内容也与认定违法事实无必要的关联性。

(三)重新整理的《询问笔录》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本案没有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

若对查获的不合格猪肉不予控制,可能将会使证据灭失,因此,本案中必须使用此文书。

补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六、《案件处理意见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填写不正确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时,将案由填写为“蒋某:在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不正确。

案由区别于文书归档时制作的封面中载明的题名,封面题名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王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

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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