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退一赔三”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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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服务合同退一赔三案例

法院判定服务合同退一赔三案例

法院判定服务合同退一赔三案例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呀,可算是亲身经历了一场让人拍手称快的法院判决。

这事儿就跟服务合同退一赔三有关,您听我慢慢道来。

小李是个爱美的人,一直想找个靠谱的美容机构做个皮肤护理套餐。

他在网上看了不少广告,最后选定了一家看着特别高大上的美容店。

到了店里,店员那是热情得不得了,就像一群小蜜蜂围着花朵一样,把小李夸得呀,感觉自己不做这个护理都对不起自己这张脸了。

店员给他推荐了一个超级豪华的皮肤护理套餐,说是用的都是进口的高级产品,还有什么独家的护理技术。

小李被说得心动了,没怎么细想就签了服务合同,交了一大笔钱。

可谁能想到呢,这就像是踏入了一个精心布置的陷阱。

第一次做护理的时候,小李就觉得有点不对劲。

那些所谓的进口产品,包装看着就很劣质,像是街边小作坊生产的。

护理过程中,美容师的手法也很生疏,根本不像宣传的那样专业。

小李心里就犯嘀咕了,这可跟说好的不一样啊!做完护理回到家,小李的脸不仅没有变得更好,反而开始发红、发痒。

他赶紧给美容店打电话,要求给个说法。

您猜怎么着?店员开始推脱责任,一会儿说是小李自己皮肤过敏,一会儿又说这是正常现象,过几天就好了。

小李那个气啊,就像被点燃的火药桶,“我在你们这儿做护理之前好好的,怎么做完就成这样了?你们这不是坑人吗?”小李可不是那种吃哑巴亏的人,他决定找个说法。

于是他开始搜集证据,把当时签的服务合同、付款凭证、产品包装,还有自己脸过敏的照片都找了出来。

他还找了几个懂行的朋友,朋友看了这些东西后都说,这美容店肯定有问题。

带着这些证据,小李就把美容店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美容店还想继续狡辩,说他们的产品都是正规的,护理也是按照标准流程来的。

法官可不吃这一套啊,就像明察秋毫的神探一样。

法官仔细审查了小李提供的证据,又对美容店的资质和产品来源进行了调查。

这一调查,问题可就全暴露出来了。

原来美容店所谓的进口产品根本就是假冒伪劣的,他们的护理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资质。

消法“退一赔三”实例 (1)

消法“退一赔三”实例 (1)

实例1退一赔三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涉嫌欺诈被判退还购车款13万余元,并赔偿3倍购车款39万余元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卖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干脆是一辆别人开过的旧车,怎么办?日前,湖南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被判向廖某退还购车款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赔偿三倍购车款万元。

据悉,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对汽车销售行业存在消费欺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

售出的新车被发现有明显油漆修复痕迹,销售公司未予理睬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被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某“是否喷过漆”,廖某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

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

遂向“动力快车”和“天禧”公司反映,但对方未予理睬。

协商未果,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随后,廖某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进行几次调解未果。

虽然廖某同“动力快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但我国法律规定,谁开发票谁就是销售主体,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汽车退一赔三案例

汽车退一赔三案例

汽车退一赔三案例近年来,汽车消费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汽车退一赔三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些案例中,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后出现了各种质量问题,要求退车并获得三倍赔偿。

这些案例不仅引发了消费者对汽车质量的关注,也引发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具体的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小王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但没多久就发现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例如发动机异响、变速箱顿挫等。

小王多次找4S店维修,但问题依然存在。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王决定要求退车并获得三倍赔偿。

对于这样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而在汽车退一赔三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汽车经销商或厂家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这就是汽车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

例如《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了汽车召回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消费者在汽车质量问题出现时的权益。

同时,国家还加强了对汽车经销商和厂家的监管,要求其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售后服务质量,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汽车退一赔三的案例引发了对汽车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要注意选择正规的经销商和厂家,了解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汽车经销商和厂家也要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健康、公平的汽车消费市场。

假一赔三法律依据及案例(3篇)

假一赔三法律依据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其中,“假一赔三”制度作为一种惩罚性赔偿措施,旨在惩罚制假售假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解析“假一赔三”的法律依据及典型案例,以期为消费者提供维权参考。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请求赔偿损失。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三、案例解析1.案例一:消费者购买假冒名牌化妆品2019年,消费者王某在一家化妆品店购买了一款某知名品牌的口红,回家后发现该口红为假冒产品。

王某遂将化妆品店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假一赔三”的规定,赔偿其购买口红的价款三倍及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妆品店销售假冒名牌化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假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化妆品店赔偿王某购买口红的价款三倍及诉讼费用。

2.案例二:消费者购买假冒手机电池2020年,消费者李某在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随后发现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经检测为假冒电池。

李某遂要求手机店按照“假一赔三”的规定赔偿其损失。

手机店辩称,其销售的电池为正品,消费者主张为假冒电池无证据支持。

法律支持假一罚三的案例(3篇)

法律支持假一罚三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润,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尤其是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实施“假一罚三”的处罚。

本文将以一起“假一罚三”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经过2018年5月,消费者张某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款标价为500元的某品牌化妆品。

购买后,张某发现该化妆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符,经查询,该化妆品并非正品,而是假冒伪劣商品。

张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超市退一赔三。

经调查,该超市确实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该条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协会依法支持张某的诉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超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超市退还张某购买化妆品的500元货款,并赔偿张某1500元,共计2000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消费者张某通过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协会依法支持张某的诉求,法院依法判决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1. 法律支持“假一罚三”的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实施“假一罚三”的处罚。

消法“退一赔三”实例

消法“退一赔三”实例

实例1退一赔三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湖南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涉嫌欺诈被判退还购车款13万余元,并赔偿3倍购车款39万余元2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卖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干脆是一辆别人开过的旧车,怎么办?日前,湖南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被判向廖某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赔偿3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据悉,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对汽车销售行业存在消费欺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

售出的新车被发现有明显油漆修复痕4迹,销售公司未予理睬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被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5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某“是否喷过漆”,廖某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

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

遂向“动力快车”和“天禧”公司反映,但6对方未予理睬。

协商未果,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随后,廖某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进行几次调解未果。

虽然廖某同“动力快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但我国7法律规定,谁开发票谁就是销售主体,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苹果退一赔三标准

苹果退一赔三标准

苹果退一赔三标准
那这个退一赔三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摊主不仅要把小明妈妈买苹果的钱退给他们,还要再赔给他们三倍买苹果花的钱呢。

就像小明妈妈买苹果花了10元钱,摊主就要退给他们10元,再赔给他们30元。

这是因为摊主骗了小明和妈妈,说苹果是新鲜的,结果却不是。

再讲个故事吧。

小红在水果店买苹果,她挑了几个看起来很不错的苹果。

回家后发现,这些苹果吃起来有一股奇怪的味道,而且有的苹果上面还有小虫子咬过的痕迹。

小红很不开心,她就去找水果店老板。

老板开始还不想承认,但是小红告诉老板这是有问题的苹果,按照规定要退一赔三呢。

老板一听就知道自己理亏了,最后就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给小红处理了。

这个标准就是为了保护我们消费者的。

我们小朋友虽然小,但是如果跟着爸爸妈妈去买苹果或者自己去买苹果的时候,要是遇到了不好的苹果,就可以让大人用这个标准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比如说苹果有烂的地方,或者吃起来味道不对,又或者像小明遇到的那种被摊主骗了的情况。

我们要知道,这个标准就像一个保护我们的小盾牌。

当我们买到不好的苹果时,它能让我们得到公平的对待。

这样我们就不会因为买到坏苹果而白白损失钱啦。

所以呀,小朋友们如果发现苹果有问题,一定要勇敢地说出来哦。

不过呢,我们也要做诚实的小朋友。

如果是我们自己不小心把苹果弄坏了,可不能去要求退一赔三哦。

只有当苹果本身存在问题的时候,我们才可以用这个标准来保护自己。

希望小朋友们都能吃到又好又甜的苹果,要是遇到不好的苹果,也能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依维柯退一赔三法律案件(2篇)

依维柯退一赔三法律案件(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消费者李某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依维柯品牌商用车。

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汽车销售公司及依维柯品牌厂家告上法庭,要求依法退一赔三。

二、案件经过1. 消费者李某发现质量问题2018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依维柯品牌商用车。

在购车后不久,李某发现车辆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发动机异响严重,影响驾驶安全;(2)制动系统故障,制动距离过长;(3)转向系统不灵活,存在安全隐患。

2. 消费者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在发现问题后,多次与汽车销售公司及依维柯品牌厂家协商,要求退车或维修。

然而,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3. 消费者提起诉讼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18年10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及赔偿三倍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购车合同、车辆检验报告、维修记录等。

同时,法院还组织了专家对车辆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依维柯品牌商用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使用;(2)汽车销售公司作为销售商,未尽到检验义务,存在过错;(3)依维柯品牌厂家作为生产商,对车辆质量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李某购车款及赔偿三倍损失;(2)依维柯品牌厂家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影响1.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此案件的发生,使得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提高。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并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

2.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此案件对汽车销售公司及依维柯品牌厂家产生了警示作用,促使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承担社会责任。

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此案件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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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1退一赔三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涉嫌欺诈被判退还购车款13万余元,并赔偿3倍购车款39万余元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卖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干脆是一辆别人开过的旧车,怎么办?日前,湖南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被判向廖某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赔偿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据悉,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对汽车销售行业存在消费欺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

售出的新车被发现有明显油漆修复痕迹,销售公司未予理睬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被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某“是否喷过漆”,廖某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

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

遂向“动力快车”和“天禧”公司反映,但对方未予理睬。

协商未果,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随后,廖某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进行几次调解未果。

虽然廖某同“动力快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但我国法律规定,谁开发票谁就是销售主体,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法官在接手该案后,多次组织原告廖某与被告“动力快车”公司和“天禧”公司庭前调解,廖某提出更换新车,但被告“动力快车”公司和“天禧”公司不接受为廖某更换新车,只同意更换车辆前保险杆,并免费承担10次保养。

涉嫌欺诈销售,汽车销售公司被判“退一赔三”经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5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天禧”公司将事故车辆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天禧”公司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3.19万元,并赔偿原告廖某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天禧”公司以《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为依据,认为对于该案车量的质量问题,只能适用这个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只应维修恢复原状等,不认可“退一赔三”。

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到衡阳中院。

2016年4月25日,衡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天禧”公司主张的“三包”规定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常宁法院办理此案的法官李同生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天禧”公司是否存在销售欺诈,而油漆修补的时间是关键。

被告认为油漆修复是在廖某提车后做的,但按照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被告“天禧”公司,但“天禧”公司没能举证,法院只能按规定认定油漆是在提车前修补的。

汽车销售前做过油漆修复,存在产品质量瑕疵,买卖前销售方应当告知购买方,该案中却没有告知廖某,这就存在欺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退一赔三”的规定,是法律对不良商贩、不诚信商家欺诈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条款。

该案例证明,新消法在实际案例中正在发挥积极作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

实例2存款“离奇”丢失银行操作违规要赔偿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钱存入被“掉包”存折中,遭受经济损失。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奇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确认,经银行方面因操作违规,负有责任,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2011年5月10日,一名自称“杨总”的人找到赵猛,称桃源一中有350台床业务,想和赵猛合作。

赵猛觉得有利可赚,便约定“杨总”在常德市桥南时常见面,同时将造价表交给“杨总”,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1年5月12日上午8时许,根据桃花源信用社提供资料,显示有人以赵猛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桃花源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同日,赵猛与“杨总”及“杨总”朋友“邵校长”一起在和谐茶楼包厢商谈签订合同的事宜,“邵校长”自称是学校方面负责人,可以拿下该份业务,赵猛与两人拟签合同,并按照“邵校长”的建议,在漳江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当天下午4时许,赵猛在漳江信用社将40000元现金存入户名为“赵猛”的账户。

此后赵猛与“杨总”、“邵校长”再也联系不上,觉得不对劲的他便到银行查询账户,发现卡里一分钱没有,通过调查,自己办的银行卡里根本没有现金流入,而另外一张无中生有的银行卡却被转走了40000元。

这时,赵猛才知晓自己受骗了,思前想后,赵猛认为信用社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开的账户导致自己财产损失,应赔偿自己存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而信用社方面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双方就此产生矛盾纠纷。

于是赵猛一纸诉状将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告上法院,来争取自己的诉求。

由于该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本着严禁、严肃的态度,经过长期的调查、取证,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猛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对泄漏身份信息可能造成的眼中后果认识不足,为自己存款被冒领留下了安全隐患,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被告方信用社违反存款开立个人账户和申领银行卡的操作规程,未要求客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未对客户身份进行认真核对,违反了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他人冒领原告的存款创造了条件,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欣荣社赔偿原告赵猛存款损失2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实例3归还借条后反悔起诉返还剩余债务未获支持《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借条为债权凭证之一,债权人持有借条意味着其享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只偿还了借条上的部分债务,但债权人归还了该借条,其是否还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剩余的欠款?若起诉债务人,是否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借条返还的案件。

刘某与陈某系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陈某由于急需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150万元,并向刘某出具了一张180万的借条,30万元为利息。

其后,在刘某的不断催促下,陈某偿还了150万元本金,而刘某也将借条还给了陈某。

后刘某起诉,向陈某主张30万元的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首先,借条是债权人持有的债权凭证,刘某在将该凭证返还债务人的同时,已经认识到其难以主张剩余权利的后果,且刘某并未主张其返还借条是由于受到了胁迫或者欺诈,故其将该凭证返还债务人的行为,应视为放弃了剩余的债权;其次,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某同意偿还30万的利息,即双方并未就剩余债权的偿还重新达成合意;最后,刘某认为其是通过抵押自家的房产协助陈某获得的贷款,自身亦有损失。

但其陈述的内容与本案认定缺乏关联,且刘某有权对其享有的债权进行处置。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实例4合同无效,能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违约金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我和一位生意伙伴发生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因该合同涉及到违禁品,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该合同无效给我造成了不小损失。

请问,我能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违约金吗?答: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

因为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

如果合同是无效的话,这个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违约。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作为从合同也无效,所以不能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合同无效的救济方式就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存在赔偿违约金。

实例5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供用水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基本案情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民营企业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以下简称古塔宾馆)之间存在供用水合同。

2012年7月份之前,古塔宾馆均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交纳了水费。

2012年7月初,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古塔宾馆该月水费1万多元,古塔宾馆对此提出异议,未予交纳。

7月17日,自来水公司给古塔宾馆出具了该月用水量120吨、水费720元的发票,要求古塔宾馆交纳,古塔宾馆未交纳。

7月24日,自来水公司为古塔宾馆更换了水表,古塔宾馆法定代表人、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在会签单上签字。

8月8日、9月6日,自来水公司两次向古塔宾馆送达停水通知书,限古塔宾馆分别于8月10日上午9时前补交拖欠水费11904元、9月10日上午9时前补交拖欠水费12624元,逾期不交将按有关规定实施停水处理,其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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