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纠纷仲裁应注意的重要问题-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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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的合同仲裁如何处理

进出口贸易的合同仲裁如何处理

进出口贸易的合同仲裁如何处理在进出口贸易中,合同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常见且有效的方式。

当贸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和纠纷时,合同仲裁能够提供一个相对公正、高效和专业的解决途径。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进出口贸易的合同仲裁到底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合同仲裁。

合同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选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保密性,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时间和成本。

在进出口贸易中,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至关重要。

国际上有许多知名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考虑其声誉、专业性、仲裁规则、费用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注意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否能够涵盖贸易双方所在的地区以及合同所涉及的交易。

一旦确定了仲裁机构,接下来就是制定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了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选择仲裁解决的意愿以及相关的具体事项。

仲裁条款应当包括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地点、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语言等内容。

例如:“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_____仲裁机构,按照其仲裁规则在_____(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争议,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等内容。

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将会正式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证和质证。

证据是仲裁裁决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应当认真收集和整理与争议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往来函件、支付凭证、检验报告等。

同时,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反驳。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在全球化的时代,国际贸易愈发频繁和复杂。

在这个过程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这四个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影响着贸易的顺利进行,还关系到各方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

一、检验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确保货物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要环节。

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检验机构等内容。

检验的时间可以在货物装船前、装船时或者卸货后进行。

装船前检验有助于买方及时发现货物存在的问题,避免货物装船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装船时检验则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状态良好。

卸货后检验则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行,这是买方对货物进行最终确认的重要时机。

检验的地点也有多种选择,比如在产地、装运港、目的港或者买方所在地等。

在产地检验,卖方相对更方便控制检验过程,但对于买方来说,可能存在对检验结果的信任问题。

在装运港检验,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比较公平的方式,买卖双方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检验过程。

在目的港检验,对买方更为有利,因为他们可以在货物到达后直接进行检验,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提出索赔。

检验的方式包括抽样检验、全面检验等。

抽样检验是从一批货物中抽取一部分进行检验,以推断整批货物的质量情况。

这种方式相对节省时间和成本,但也存在一定的误差风险。

全面检验则是对每一件货物进行检查,虽然结果更为准确,但成本较高,通常只在货物价值较高或者质量要求极为严格的情况下采用。

检验机构的选择也十分关键。

一般来说,检验机构可以是官方机构,如国家质检部门;也可以是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这些机构通常具有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能够提供公正、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索赔索赔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的原因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数量短缺、包装破损、交货延迟等。

当出现这些问题时,受损方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国际贸易的仲裁条款

国际贸易的仲裁条款

国际贸易的仲裁条款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往往难以避免一些纠纷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贸易合同通常会包含仲裁条款,以便通过仲裁机构来解决。

一、仲裁条款的重要性仲裁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为当事方提供了一种快捷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法律诉讼程序,仲裁通常更加迅速和高效,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

其次,仲裁条款可以选择适用的仲裁机构和适用的法律,使得解决纠纷更加便捷和灵活。

此外,仲裁的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能够有效维护各方的权益。

二、常见的仲裁机构在国际贸易中,有许多知名的仲裁机构可以选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国际仲裁院(IAI)等。

这些仲裁机构具备广泛的国际认可度和专业性,能够提供公正、中立和高效的仲裁服务。

三、仲裁程序的特点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庭组成、开庭审理、裁决结果等。

在提交仲裁申请时,当事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辩词,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仲裁庭的组成通常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意愿和专业需求进行安排。

在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调查和交叉询问等。

最后,仲裁庭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适用,做出裁决结果。

四、仲裁决定的执行与效力仲裁决定的执行与效力是国际仲裁的一大优势。

根据《纽约公约》,签署国应该尊重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结果,从而保证了仲裁决定的实施。

这保障了仲裁的可信度和约束力,为各方提供了更加可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五、仲裁条款的注意事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设置仲裁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明确选择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的意愿,并合理约定仲裁庭组成的程序。

其次,规定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和地点,避免延误和不必要的纷争。

另外,对于仲裁费用的支付和争议解决的途径也需要明确约定,以免引起纠纷。

外贸销售合同仲裁条款

外贸销售合同仲裁条款

鉴于本合同项下交易双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仲裁条款:第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

1.2 争议提交仲裁后,双方应积极配合仲裁机构的工作,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仲裁机构2.1 本合同的争议仲裁,由双方共同选择的具有国际仲裁资格的仲裁机构负责。

2.2 如双方未能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仲裁规则3.1 本合同的争议仲裁,应按照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进行。

3.2 如双方未选择具体的仲裁规则,则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四条仲裁员4.1 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机构指定。

4.2 仲裁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争议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仲裁地点5.1 本合同的争议仲裁,应在仲裁机构所在地进行。

5.2 如仲裁机构所在地与争议事项无关,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仲裁费用6.1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报酬、仲裁机构管理费、仲裁程序费等。

第七条仲裁裁决7.1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2 任何一方不得就仲裁裁决向任何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上诉。

第八条其他8.1 本仲裁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如本仲裁条款的任何条款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废止而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8.3 本仲裁条款的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4 本仲裁条款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仲裁条款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

然而,国际贸易中难免会出现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制度。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仲裁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法规之一。

一、CIETAC的概述CIETAC是中国政府主管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

其总部位于北京,设有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CIETAC的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特别是在与中国有关的商事纠纷中。

CIETAC的仲裁裁决得到国际认可,其仲裁机构的专业性、高效性和公正性备受赞誉。

CIETAC的仲裁规则不仅适用于中国国内的仲裁案件,也适用于国际仲裁案件。

二、CIETAC的仲裁规则CIETAC的仲裁规则是指CIETAC用于处理纠纷的一套规则,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证据的提交和审查、裁决的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CIETAC的仲裁规则是一份完整的文书,是CIETAC 仲裁程序中的基本法律文件。

1. 适用范围CIETAC的仲裁规则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和国内商事仲裁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仲裁当事人或仲裁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商事活动。

国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仲裁当事人或仲裁事项均在中国境内的商事活动。

2. 仲裁程序CIETAC的仲裁程序分为四个阶段:仲裁申请、仲裁答辩、听证和裁决。

仲裁申请是仲裁当事人向CIETAC提交仲裁申请书的过程。

仲裁答辩是被申请人向CIETAC提交答辩书的过程。

听证是仲裁庭组成后,召开听证会进行证据交换和辩论的过程。

裁决是仲裁庭根据听证会的结果,最终作出的仲裁裁决。

3.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CIETAC的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提名,也可以由CIETAC指定。

仲裁庭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的职权和义务、仲裁庭的裁决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内容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内容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内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独⽴、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问题。

那么,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内容是什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内容第⼀条规则的制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第⼆条名称和组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式,独⽴、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仲裁委员会同时使⽤“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当事⼈⼀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四)当事⼈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当事⼈⼀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履⾏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主任的职责。

(六)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常事务。

(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常事务。

(⼋)双⽅当事⼈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仲裁;如⽆此约定,则由申请⼈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仲裁;作此选择时,以⾸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一种方式,因其高效、专业和保密的特点而受到广泛认可。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规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运作机制。

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始于双方或多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该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现有或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共识。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

仲裁机构的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国际商会(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选择时需考虑机构的专业性、地理位置、费用以及适用规则等因素。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通常包括申请、答辩、证据提交、听证、裁决等步骤。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机构的规则确定。

仲裁地和适用法律仲裁地的选择对仲裁程序有重要影响,因为它可能决定了仲裁程序应遵循的法律体系。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适用的实体法,即用于判定争议的法律。

裁决的效力和执行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为了确保裁决的执行,大多数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框架。

挑战和上诉虽然仲裁裁决通常是不可上诉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地的法院提出挑战,例如质疑仲裁员的独立性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保密性与法院诉讼不同,仲裁程序通常是私密的,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公司声誉。

然而,保密的程度可能因仲裁机构的规则和适用法律而异。

结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个灵活、高效的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平台。

通过了解其基本规则,企业可以更好地准备和参与仲裁程序,从而有效地解决争端并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仅为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简要概述,实际仲裁过程可能涉及更多细节和复杂性。

建议在面临具体争议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二节组织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第六条申诉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及/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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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贸易合同
外贸纠纷仲裁应注意的重要问题
作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企业,熟知和运用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知识不仅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商事仲裁本身所具有的高度的意思自治性、法律适用的可选择性、“一裁终局”的迅捷性和裁决执行的有效性等优势,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最近据上海和武汉等地的有关仲裁机构透露,一些外商利用我国企业缺乏经验、不熟悉国际仲裁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将我国企业轻而易举地推入其设置的国外仲裁"陷阱",使一些企业在涉外仲裁中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此,笔者总结了约定仲裁机构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希望能对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有所裨益。

一、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约定仲裁机构是仲裁协议中最基本的内容,是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订约当事人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常常有几种情形:
(一)约定了仲裁地,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

例如,原告上海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与被告香港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饲料
机器设备的合同,合同第18条规定:"如发生争议,则应在伦敦以英语方式进行仲裁。

"合同第19条规定:"本合同应受中国法律管辖。

"在被告交货以后,原告发现设备生产能力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于是提出退货,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依据合同19条的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该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为无效条款,遂在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根据合同第18条规定,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原告是否能在中国法院起诉,争议的焦点便是合同第18条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于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的,一般都认为属于仲裁协议约定不明,并认为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分会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广东未设立分会,因而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三)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在许多国际经济贸易的仲裁协议中,中方当事人常常有“将争议提交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或者“由中国经济贸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表述。

虽然我国带有"中国"字样的全国性的涉外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以下简称“cietac”)一家,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可以推知当事人的本意是指cietac,但在实务中也常常遭遇外方的效力质疑。

鉴于此,当事人应当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和正确表述仲裁机构的名称,以避免仲裁条款的无效和歧义。

在国际经济贸易中,订约当事人如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可以选择cietac,它的旧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选择地方的仲裁委员会。

cietac每年涉外案件的受案多达几百宗,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cietac 的总部在北京,在上海和深圳分别设立了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在大连、长沙、重庆、成都、福州、天津等地设立了八个办事处。

XX年9月5日,cietac又同时启用了“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cotc)的名称。

根据修改并实行的cietacXX《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使用的是cieta的旧名称,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字样的,也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每个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推荐示范条款,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当尽量采用,把仲裁机构和分会、办事处的名称写清楚,以避免因约定仲裁机构而产生的纠纷。

二、约定仲裁机构应关注仲裁费用最近上海发生了因仲裁费用过高而
放弃仲裁的事例。

据报道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某机械公司达成30万美元的设备,货物交付后产生质量纠纷。

根据双方的约定,此争议应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ca)申请仲裁。

仲裁院开庭时,上海的这家企业既未出具答辩书,也不出庭。

结果仲裁院裁决上海的这家企业败诉,并通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赔偿费、仲裁费共600万美元(30万美元设备贸易标的的20倍)。

原来,sccca的仲裁费就高达240万美元。

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国内仲裁,赔偿费和仲裁费不超过32万美元,其中仲裁费不超过6000美元。

类似的案例在武汉也有发生。

因此,在涉外仲裁中,如何选择公正、效率、经济的国际仲裁机构应是中方当事人关注的新问题。

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当事人选择本国的仲裁机构无疑对自己是较为有利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可以选择具有很强权威性的一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a”)、斯德哥尔摩仲裁院(“scccca”)、伦敦国际仲裁院(“lc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wipoac”)等。

这些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在亚太地区设立了办公室。

随着亚太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亚太各国和地区也先后设立了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新西兰仲裁调解机构、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等12家。

当事人在选择这些国际或地区性仲裁机构时,应注意仲裁费用问题。

在收费方式上,我国和欧美国家的仲裁机构有所不同。

cietac 和地方仲裁机构采取的是集中收费的方式,所收的仲裁费包括仲裁机构的管理费用、仲裁员报酬和实际开支费用,当事人并不清楚具体的每项费用的构成。

费用的多少通常按照仲裁请求金额和一定比例计算,金额越大,比例越校欧美国家采用的是分项收费方式,即仲裁机构将仲裁机构管理费、仲裁员报酬以及可能有的案件登记费等分别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

所以仲裁机构制定有不同的费用表,当事人按照相应的费用表向仲裁机构缴纳。

如在上述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一般仲裁开始前,要求每一方当事人先向仲裁庭交一笔仲裁保证金,用于支付预计的仲裁员酬金,可预见的仲裁员的支出以及应付给仲裁院的补偿费。

原则上败诉一方应当支付该补偿金额和费用以及另一方当事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其他花费)。

但在双方各有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由仲裁庭酌情决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费用。

鉴于此,中方企业如果选择了像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这样的国际仲裁机构,在有较大把握的情况下,不妨破釜沉舟,积极应诉。

当然,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对仲裁费用也可以进行约定,类似如"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内容,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约定了仲裁机构,还可以约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一般都在其机构所在地进行仲裁,但一些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允许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点作为仲裁地。

这些
仲裁地一般是仲裁机构设立的分会或办事处的所在地。

如去年我国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作为仲裁机构的8个案例中,当事人都选择香港为仲裁地,而没有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总部所在地法国巴黎。

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了国外仲裁机构之后,是否可以选择中国为仲裁地,法学界目前仍有争议,但是实践中已经有了国外仲裁机构(iccca)到中国开庭的例子。

总之,作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企业,熟知和运用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知识不仅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商事仲裁本身所具有的高度的意思自治性、法律适用的可选择性、“一裁终局”的迅捷性和裁决执行的有效性等优势,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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