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权益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命和人权的关注不断增加,对于胎儿的权益和法律保护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胎儿作为人类的一部分,虽然生活在母体内,但他们也应该享有基本的权益和保护。
本文将就胎儿的权益和法律保护进行讨论,探讨应该如何加强对胎儿的保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的法律保障。
我们需要加强对胎儿的法律保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当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于胎儿的保护主要通过妇女和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条款来实现。
许多国家的刑法规定,对于故意伤害孕妇导致胎儿受损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也有部分国家出台了专门保护胎儿权益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胎儿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这些都是加强对胎儿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除了法律上的保护外,社会上也需要加强对胎儿的关注和保护。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妇和胎儿的保健服务,提供全面的产前检查和医疗护理,确保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社会上也需要建立更多的宣传和教育机制,增强对胎儿权益的认识和尊重,促进社会对胎儿的关爱和保护。
即使有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依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在某些情况下,孕妇因为种种原因可能面临终止妊娠的选择,这时候如何平衡孕妇的权益和胎儿的权益就成为了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需要对胎儿权益进行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胎儿的权益不受侵害。
胎儿的权益保护也需要在医疗技术和伦理道德上得到更好的平衡和协调。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了解胎儿的健康状况,并且可以进行胎儿的基因筛查和治疗。
这些技术的使用也需要在保护胎儿权益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因为技术的过度使用而伤害胎儿的权益。
在法律保护方面,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立法规定,明确规定胎儿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应当明确规定对于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健康权等基本权益。
也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他们能够切实履行对胎儿的保护责任。
胎儿作为人类的一部分,拥有自己的生命和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胎儿依法享有的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胎儿依法享有的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摘要:本文以胎儿依法享有的权益保护为主题,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并通过具体案例研究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法律对胎儿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接着以具体案例对法律的实施进行分析,再次探讨了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胎儿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胎儿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胎儿的权益由法律规定。
”此外,《婚姻法》第9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2条等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对胎儿的保护。
这些法律的出台,标志着胎儿权益保护进入了法律的轨道。
二、具体案例分析以案例A为例,甲夫妻因怀孕后发现胎儿患有严重疾病,决定终止妊娠。
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错误操作导致母体受伤,胎儿并未被终止妊娠。
甲夫妻起诉医生侵权,要求赔偿。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认定胎儿已具有人格权,对医生的错误操作构成了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医生赔偿甲夫妻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B为例,乙夫妻怀孕后发现胎儿存在先天性缺陷,决定终止妊娠。
乙夫妻拒绝将胎儿送往医院进行手术,但医院坚持进行手术以保护胎儿的利益。
在此案中,法院认定医院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乙夫妻的自主决策权,因为胎儿权益保护与孕妇的自主决策权存在冲突。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乙夫妻的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医院加强知情权的告知工作。
三、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尽管我国的法律规定了胎儿的权益保护,但现行法律在具体实施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权益具体内容,导致保护不够精确。
其次,法律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方式也不够全面,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四、建议完善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胎儿的权益,我们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胎儿权益保护。
首先,应明确胎儿的各项权益内容,确保其受到全面保护。
其次,明确胎儿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包括医疗机构、家庭和社会等,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格局。
试论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

试论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胎儿的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胎儿是一个正在成长发育的生命体,它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与此同时,保护胎儿权益也面临着许多困境。
本文旨在探讨胎儿
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希望能够为胎儿权益保护提供一些启示。
首先,从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对象出发,我们可以看出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
胎
儿民事权益主要包括与胎儿有关的财产及经济利益、与胎儿有关的人身权利及其它非财产
利益等方面的权益。
胎儿的这些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健康权、知情权、隐私权、受
教育权等。
胎儿是一个正在成长发育的生命体,因此,保障胎儿的权益是维护人类文明和
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其次,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方式和途径也是保护范围的一部分。
从方式和途径上说,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宣传教育、监管和法律制裁等几个方面。
宣传教育主要针对
未来父母群体,通过开展胎儿权益宣传教育,让未来父母懂得胎儿民事权益的珍贵和重要性,以此来提高未来父母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意识。
监管主要是从政府部门、医院、家庭等
方面对胎儿进行监管,以保证其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制裁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惩处侵犯胎儿
民事权益的行为,挤压侵犯胎儿权益者的行为空间,以维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最后,保护胎儿民事权益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胎儿本身的权益,还在于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准父母的生育决策、医院的治疗方式、
家庭的健康饮食方式等,都与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
因此,保护胎儿
民事权益对于推进全民健康、人口发展、社会繁荣具有深厚的现实意义。
解析医疗损害、胎儿权益与用工责任

解析医疗损害、胎儿权益与用工责任举例:妇甲因身体不适前往A医院求医,但在诊疗过程中,由于A医院医生的严重疏忽,开具了错误的药物处方,这一失误导致孕妇甲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更为不幸的是,这种医疗错误还直接影响到了胎儿的发育,以至于孩子乙出生时即带有残疾。
一、具体分析1.医疗事故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能够证明A医院的医生确实因为疏忽大意开具了错误的药物处方,且该错误直接导致了孕妇甲的健康损害以及孩子乙的出生缺陷,那么医院及涉事医生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应对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损害赔偿:孕妇甲和孩子乙(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A医院主张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特别是对于孩子乙的残疾,可能需要长期的医疗和特殊教育支持,这部分费用也应计入赔偿范围。
3.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也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医疗行为,受害人可能只需初步证明损害事实及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具体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
4.鉴定程序:为了明确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通常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
这一步骤对于确定赔偿责任至关重要,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以科学、客观的标准评估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
5.刑事责任: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医疗过错极为严重,构成了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涉事医生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但这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来判断,通常此类案件以民事赔偿为主。
二、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提供医疗服务而达成的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孕妇甲前往A医院求医,实际上就与A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论胎儿权益保护

论胎儿权益保护胎儿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的话题,它牵涉到伦理、法律和医学等多个领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立法,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这个话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伦理、法律和医学等多个方面探讨胎儿权益的保护。
伦理层面争议的焦点:生命的起点何时才应当被看作一个“人类”的起点?伦理学家们依据许多因素来确定生命的起点,其中包括胚胎和胎儿的生长和发育、神经系统的发展和活动以及生命本身的意义。
本文将回答这个问题,探讨人类起点的定义,以及在胎儿发育过程中哪些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从一个伦理的角度看胎儿,须要先问一个起点性的问题:胚胎或胎儿升格为人的时点在哪里?这个问题在伦理学中亦已争议多年。
一方面,有人(譬如生命价值论者)认为生命自受孕时就开始,而应该立即根据人的平等對待来保护。
但另一方面,有人(譬如人本主义者)则认为生命不只是指物种属的意义,应该探讨生命的意涵、价值,例如对自由、创造、意义的珍视,因而断定人的定义应更为简要理智。
有些人认为胚胎若无神经系统,並不算是人—例如他们把胚胎当作植物,那样胚胎就没有人的权益,從伦理和道德角度看,也不应比蔬菜更优,被不道德地處理。
但亦有人认为,孕妇的心理和抚育,对小胎儿的情况都会对人的价值产生影响,故胎儿也应视为至少部分的人,受有限的权益保护。
权利和责任的保护在伦理学的基础上,人们可以想象确定胎儿权利和责任的方式。
首先,社会应该遵守抱有一个起点的共同决定。
譬如最早的保护是七、八个月,还是12星期。
这可以根据科学发现、伦理原则、法律框架等对组织信任进行综合分析来制定。
其次,社会应该界定胎儿的权利和责任范围。
这些权利可能包括对受孕和分娩的执行的知情和同意、医疗、自由和康复文章。
同样,责任对计划任期和条件,如禁止喝酒、吸烟和毒品。
此外,社会需要提出必要的保护政策。
该政策应包括保护胎儿健康的各种保健和医疗措施、对产妇进行必要的健康和安全教育以及对不遵守胎儿权利的处罚制度。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指在民法中,胎儿享有的财产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保护。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
1. 胎儿在母体中发育期间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胎儿享有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权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3. 胎儿出生后,其与母亲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母亲有权利转移给胎儿。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
1. 维护胎儿权益。
胎儿在母体中处于危险状态,生命和安全需要得到保障。
2. 保护婴儿的利益。
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享有对应的权益,可以有效地避免父母因无子女而遗弃或虐待婴儿的情况发生。
3. 促进家庭和谐。
在家庭内部,父母对子女的感情和关爱非常重要,维护胎儿权益可以增强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感和关爱之情。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维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
重要举措。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胎儿的健康权也得到法律保护。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有权保护胎儿
的健康。
如果妇女在怀孕期间受到虐待、药物滥用或其他伤害,这些行为可能被视为对胎
儿权益的侵犯。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孕期保健服务,以确保胎儿的健康
和生存。
在一些国家,妇女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权益,比如补贴或休假,以保证她们能够
维护自己和胎儿的健康。
胎儿的发展权也受到法律保护。
胎儿的大脑和身体发育需要受到足够的营养供应,法
律规定孕妇有权获得适当的饮食和医疗保健,以促进胎儿的健康发展。
一些国家还规定,
孕妇有权获得产前检查和咨询服务,以确保胎儿的发育和成长。
胎儿的权益在法律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完善之处。
不同法律对于胎儿的权益的认
定和保护程度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将胎儿视为生命的一部分,从受孕开始享有权益,而其
他国家则视胎儿为妇女的一部分,只在胎儿达到一定发育程度时才承认其权益。
由于胎儿
处于母体内,并不具备独立行为能力,如何界定和维护胎儿的权益也是一个难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胎儿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胎儿权益的重视和关注。
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也应加强专业知识和伦理意识的
培训,确保胎儿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最重要的是,社会应关注孕妇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胎儿能够健康成长。
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案例

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案例
哎呀呀,今天咱来讲讲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案例。
你想想看哦,一个小生命在妈妈肚子里,那得多需要保护呀!
我给你说个例子哈,有个孕妇小红,她怀宝宝已经好几个月了。
有一天,她去超市买东西,结果超市工作人员在搬货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了她,她当时就吓了一跳。
这可不得了啊!要是对肚子里的宝宝有啥影响咋办?这就像是小树苗还在土壤里的时候,就得精心呵护着呀!
还有一个例子呢,小李两口子,特别期待宝宝的到来。
有次他们去参加
一个聚会,聚会上特别吵闹,大家还抽烟啥的。
小李的老婆就很担心,这环境对胎儿肯定不好呀!这就好像是还没绽放的花朵,周围都是恶劣的环境,能不受影响吗?
胎儿虽然还没出生,但那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呀!咱们能不重视他们的
权益吗?就好比盖房子,根基不稳怎么行?孕妇的饮食、休息、生活环境,哪一样不重要?
你看呀,要是外界的不良因素伤害到了胎儿,那不就像精心培育的花苗被人不小心踩了一脚。
这后果多严重呀!我们得时刻保护好这些小宝贝们呀,不能因为他们还没出生就不在意。
每个胎儿都有权利健康地成长,难道不是吗?等到他们出生了,才能健健康康、快快乐乐的呀!所以说,胎儿权益保护真的太重要了,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呀!我们要给胎儿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让他们能在妈妈肚子里好好地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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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胎儿相关概念的界定 (2)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3)(一)传统学界上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3)(二)新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思考 (3)三、胎儿权利的范围 (3)(一)生命权 (4)(二)健康权 (4)(三)财产继承权 (4)(四) 受遗赠权 (4)(五)受抚养权 (5)四、关于我国新民法总则对胎儿法律地位的思考 (5)(一)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5)(二)明确对胎儿的保护范围及其行使办法 (6)结语 (6)参考文献 (6)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与保护中文摘要:最新公布的《民法总则》中提出,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时,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众所周知,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但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在涉及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时,这一传统理论由于难以认定胎儿的主体地位而导致不能给予胎儿充分的保护。
本文通过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分析,来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胎儿;民法总则;法律地位;法律权利长期以来,对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一直被人们所忽略,导致胎儿在母体中遭受侵害时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
对胎儿赋予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保护范围加以完善己经成为将来的立法趋势,这不仅体现了对胎儿的人文关怀与呵护,也符合我国的基木国情。
生命的孕育到生命的出生,是每一个胎儿必经的成长过程,但是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胎儿的成长都是一帆风顺的,孕育胎儿的母体可能在生活中会遇到一些不可预见的意外,而导致胎儿的先天不足甚至过早夭折,但法律在胎儿利益方面的保护疏于规定,所以如何保护胎儿的权利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胎儿相关概念的界定对胎儿在医学上的界定主要有时间的长短而定,胎儿在母体的时候,时间不同,其的称谓也不一样,最初的称谓是受精卵和胚胎期,受精卵经发育,最先的两周是孕卵; 随着器官的渐渐成形,叫胚胎; 人的样式的显现是在胚胎的六周后,胎儿的称呼是在八周后。
因此,胎儿具体是指妊娠晚期子宫不生育子女或后代,然后主要器官和系统往往形成。
[1]医学上关于胎儿的释义更于精准。
因此,胎儿特指生命被孕育到一定的阶段之后,在此之前的皆不是胎儿。
胎儿在法律上的界定更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标准语尺度予以衡量和把握,更别说对其的法律上的专门保护,学术界对胎儿的讨论也是人云亦云,有些大家认为生命体是在母体胎盘中的是胎儿,视为生命发展的必经阶段,也是脱离母体之前的最后形态,这一定位无关乎时间的问题,只看胎儿的出生之前的发育程度和存在形态。
可见,法律上的界定与医学上定位截然不同。
相较而论,法律上的界定更合乎人们的理解和把握。
上述两个反面的对胎儿界定本就有学科上的差异,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更何况是对胎儿的具体定位,而且两者的价值取向也不可同日而语。
医学上着重突出其自然属性,指出胎儿更接近“人”的生命迹象委实在妊娠8 周才是胎儿。
法律上更着重于其社会性,指存在于母体之中的“人”。
而我国现有的《继承法》第 28 条中关于胎儿特留份的原则,仅仅是规定分割遗产时,胎儿的承继份额理当保存,胎儿的范围是否要按所处的阶段加以区分并没有明确。
2017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也充分体现了对胎儿民事法律地位的保护的提升。
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法律地位的确定与胎儿的民事权利息息相关。
一个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越完善,对胎儿的保护程度也越优越。
(一)传统学界上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对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解,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胎儿仅仅放入孕妇的生命健康权保护范围,形成母体的一部分,是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对其损害的主要救助的主体是孕妇。
[2]近年来我国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但是我国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的规定只在继承法方面有所规定,直接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确没有,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全国各地的法院在针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案件的审理判决上,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因此,我国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实属应该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学界对胎儿法律地位的定位,具体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是认为胎儿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胎儿应该具有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产时,则其民事权利溯及的丧失,不在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还有另一种是胎儿不视为有权利能力。
只在其出生脱离母体后,理所当然的溯及以往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是认为胎儿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胎儿不应该具有权利能力,民法规定保护胎儿的权益仅是基于其是未来的民事主体,对其利益的保护也实属应当,所以胎儿的出生是其民事权利产生的起算时间。
(二)新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思考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在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但是这种规定毕竟是模糊了,若胎儿出生前遭受了不法侵害,造成其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厘定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
此外,对于胎儿享有的遗产继承权和受遗赠的权利,早在我国的《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中就有同类型的规定,并未在实质内容上有所变动。
三、胎儿权利的范围新的民法总则中仅明确规定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胎儿的生命健康权等其他权利,对于胎儿的权利范围,参与草案的专家们也各执一词。
界定清楚胎儿民事权利的范围,将更好地保护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益。
(一)生命权生命仅指出生后自然人的生命。
胎儿虽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亲是一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实现。
法律应当保护胎儿所享有的以出生为条件的期待权,也就是否认胎儿具有生命权。
[3]因为,如果承认胎儿的生命权,那么人工流产就构成故意杀人。
这不符合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会造成社会生活混乱,不利于社会安定有序地发展。
但是,倘若因为堕胎这个理由就单纯的否定胎儿的生命权,这也是不合理。
对于堕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来规避这种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胎儿的利益。
(二)健康权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没有规定胎儿拥有健康权。
笔者认为,需要相关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来充分发挥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作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客体仅包括生理机能,并不包含心理机能,心理机能属于精神范畴,是人类大脑对客观实在的反映。
胎儿的精神范畴是很难界定的。
因此,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
法律未规定胎儿的健康权意味着胎儿在孕育期间受到的诸如环境、药品、医生失职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这是对胎儿权益的严重损害。
例如一个发生在2008年的案例,驾驶出租车的胡某在没有交警的路口闯红灯行驶,由于刹车不及,在经过某菜市场时撞到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
经认定胡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后王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分娩后发现孩子残疾,起因在于王某未治疗伤病所服用的药物所致。
在这个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没有相应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胎儿不能与自然人一样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遭受的侵害是否能够得到救济产生很大争议。
(三)财产继承权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表现在继承法中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此外,我国于2017年3月全国人大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中也对胎儿的遗产继承权有所规定。
保障胎儿享有有继承权,这既考虑到了道德的因素,符合公序良俗的相关要求,起到了保护胎儿民事主体的作用,也有利于保护胎儿的权利。
(四) 受遗赠权过去,虽然在《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胎儿尚未出生,被认为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胎儿并没有受遗赠权。
虽然规定了受遗赠权,但需要进一步思考仍存在弊端。
[4]假如在遗嘱明确表示将遗产遗赠给胎儿,当出现胎儿没有出现的情况,是否由胎儿的母亲代其享受这项权利,会存在争议。
而胎儿不幸没有出生,那么该权利应该归属于谁便不得而知。
另一个方面,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也不排除母亲利用胎儿牟利犯罪情形。
因此,本着保护胎儿的目的,在2017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样胎儿的受遗赠的权利就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此外,民法总则中还进一步规定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就保障了当出现胎儿是死体时,遗赠自然无效,按照普通继承程序处分遗赠人的财产。
(五)受抚养权现如今,仍有不少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死者生前的受抚养人有权请求致害人偿还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受抚养人需要是自然人。
而第九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才拥有。
胎儿由于在母体腹中,还没有出生,因此不具有权利能力。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胎儿的受抚养权,这在现实中不利于胎儿权利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诸多案例由于之前的法律空白并未保护到胎儿的应有权益,这对胎儿及胎儿的家庭是极大的不公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将胎儿的受抚养权提上法律制度的日程。
故在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明确赋予了胎儿若出生时则享有民事权利的规定,有效的解决了现实生活中法律缺位的瓶颈。
四、关于我国新民法总则对胎儿法律地位的思考(一)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何谈保护胎儿的民事权利?在传统民法理念中,总是把胎儿与出生后的自然人割裂开来,认为只有当胎儿脱离母体而且必须是活体时才能享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传统观点己经不能很好的解决保护胎儿权益的实际问题,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当随着时代发展潮流的变化而变化。
[5]在面对日益增多的立法与实践的冲突中,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在这次《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时,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很大的进步,并不是说胎儿必须出生时是活体才能受到保护,胎儿出生是活体不是其能够得到保护的前提条件,而是承认即使胎儿尚未出生,就可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可以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明确对胎儿的保护范围及其行使办法我国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问题,在立法上尚没有全面完整的规定,只是在一些零散的条文中体现了对胎儿权益保护的可能,如《继承法》中遗产份额对胎儿的保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