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2)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首先,关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有关法律并未统一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权利享有者包括出生前的胎儿。
虽然胎儿的权利享有者在法律上得以保护,但在实际生活中,因为胎儿处于一种特殊身体状态,很难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需求,也很难依据法律保障机制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妇女生育权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权利,并有权决定生育的数量和间隔。
妇女在生育前有权获取相关知识,做出真实、自主和明智的决策。
如果有关方面对妇女主动维护自身健康和生育权利侵害时,妇女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维权。
其次,关于医疗方面的保障。
当母婴发生意外或孕妇或胎儿面临危险时,需要立即进行医疗干预。
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定,在婴幼儿医疗护理中,应注意尊重医学道德和留意人性化,秉持敬重生命、保护生命的理念,对婴幼儿进行医学救治,保障其生命健康。
此外,我国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胎儿健康和发展。
如:制定了一系列生育保健和育儿手册,为孕妇提供了大量的保护和指导;加强了医院规范化运作管理和严格的医疗行为规范。
最后,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胎儿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尽管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但从维护人口健康角度出发、从保障妇女生育权利出发,从保障未来人口质量出发,胎儿权益的保护是我们一直要关注和推进的事业。
我们应以科学的态度,探索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和实施,确保尽可能地保护未出生的胎儿人权。
论胎儿权益的保护

N0. e . . 1 1 S r No 1 6
残 障民事责任法 》 目前世 界上 唯一保 护胎 儿权 益 的单 独 是 立法 。该法认为 活体 出生 的婴儿 针对 在受 胎之 前 、 怀孕 期
1保护人权 的需要 . 胎儿是 人的发展 的必经阶段 , 人在 出生之 前 , 须生存 必
保护未来 主体 的权 益 , 不能因为他 不是“ ” 就 否认 其生存 人 ,
儿 权益的规定 甚 少 , 不利 于其 权 益 的保 护。本文 针对 这 一 问题 进行探讨 , 为确立胎儿 的权益法律保护 制度而努力。
的最基本权 益 , 将其 排 除在法 律保 护范 围之 外 Nhomakorabea胎儿 权益
一
、
的保护 , 成为 司法 实践 中的一道 难 题。 由于我 国法 律 日益
对胎儿 的权 益保 护没 有 明文规 定 , 致实 践 当中 出现 完全 导
不 同的处 理结果 , 有的法院支 持保护胎 儿权 益 , 的法 院则 有 相反 , 纠结点 在 于 民法 设 定 的民事 权利 能力 制度 。根据 我 国的《 民法通则》 公 民取 得 民事 权利 能力 的 时间 是从 出生 , 开始 , 在 母 体 中 , 满 足 “ 胎儿 不 出生 ” 个 条件 , 能 成 为 这 不
“ , 人” 自然不能成为可 以享受权利 、 承担 责任 的主体。这就 造成 了胎儿 的许 多权 益无 法得 到保 护 。但 是 , 何一 个 自 任
法律关于胎儿 的界 定不 宜采 用 医学上 的定 义 , 主要 是
因为不利于胎儿权益之 周到全 面保 护 。 目前 学界对 于胎儿 的法律 界定 , 台湾学者 胡长 清认 为 : 儿者 , 胎 乃母 体 内之儿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是指在民法典中对胎儿权益给予保护和关注。
胎儿是指受孕后尚未出生的人,其权益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
民法典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生命权保护: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终止胎儿的生命,保护胎儿的生命权。
2. 健康权保护:民法典规定孕妇在妊娠期间应当保护身体健康,不得进行危害胎儿健康的行为,并规定如果危害胎儿健康的行为造成胎儿伤害或死亡,应当追究责任。
3. 发展权保护:民法典规定胎儿具有与生活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保障胎儿的正常发育。
此外,民法典还对胎儿的继承权利进行了规定,胎儿有权继承父母财产。
胎儿利益保护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保护胎儿权益,同时也强调了孕妇和其他人士对胎儿的责任和义务。
这对于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指在民法中,胎儿享有的财产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保护。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
1. 胎儿在母体中发育期间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胎儿享有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权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3. 胎儿出生后,其与母亲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母亲有权利转移给胎儿。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
1. 维护胎儿权益。
胎儿在母体中处于危险状态,生命和安全需要得到保障。
2. 保护婴儿的利益。
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享有对应的权益,可以有效地避免父母因无子女而遗弃或虐待婴儿的情况发生。
3. 促进家庭和谐。
在家庭内部,父母对子女的感情和关爱非常重要,维护胎儿权益可以增强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感和关爱之情。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维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
重要举措。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作者:大洼县人民法院李红发布时间:2011-07-08 09:05:30摘要:胎儿阶段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也是对未来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保护。
结合我国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相关的案例,认为我国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缺乏对胎儿主体资格的明确规定、缺乏对胎儿健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缺乏对胎儿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缺乏对胎儿受遗赠权益及受赠与权益的规定、胎儿生命权益与母亲的选择权之间存在冲突。
从罗马法、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英国法律、美国法律几个国家的立法分析了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例及立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从明确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原则、赋予胎儿主体资格、确定胎儿生命权益、确定胎儿享有健康损害赔偿请求权益、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益、规范胎儿的财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权益等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
关键词:胎儿权益民事权益侵权行为请求权胎儿阶段作为任何生命形式发展的必经的阶段,与自然人在其生命发展的进程中是前后相继的两种不同的生命形式,当今世界各国对自然人权益保护比较全面、细致,对未出生者权益的保护则比较个别和零散,对胎儿权益问题进行研究和完善是时代进步的需要。
一、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一)胎儿及其民事权益的法律界定1、胎儿在民法上的含义目前,我国对胎儿的概念尚未做出权威性的解释,而准确界定“胎儿”的概念,则是明确胎儿法律地位、保护胎儿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基础。
有的学者认为“胎儿是处于母体之子宫中的生命体,是生命体发育的一个阶段,即出生的最后一个阶段的存在形态。
也有学者认为“胎儿是指尚在其母体子宫中的胚胎或者尚未出生的胎儿。
”但这两种定义都只是按照生物学和医学上的标准来对胎儿进行定义的,如此定义会将受精卵和胚胎阶段排除在法律所保护的胎儿的范围之外,而受精卵期、胚胎期和胎儿期均是人的生命发展必经的初期阶段,胎儿在这几个阶段的法律地位应该被视为是同等的,排除保护胚胎阶段和受精卵阶段是不科学的。
论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民法保护

个体差异等 , 对胎儿 的生长发育的具体影响尚无法 确定 。贾某在生下小孩后 , 与事故责任人多次协商 无果 后 , 向成都 市成 华 区法 院保 和 乡法 庭递 交 民事 诉状 , 向三名被告 索 赔 , 求被 告 赔偿 其 医疗 费 、 要 伤 残补 助费及 对胎 儿 的伤 害费等 , 共计 2 0万元 。而 被
法 保护 的问 。
二 、 内外对 胎儿权 益保护 的立 法与司 法现状 国
门认定 , 该起交 通 事故 的发 生 , 司机 戚 某 及 黄某 、 张 某 均违 反有关 交 通法 规 规定 , 负事 故 同等 责任 。贾 某 认为 , 车祸受 伤后 , 自己吃 了那 么 多 药 , 定会 对 肯 胎 儿 的健 康有影 响 。经成都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法庭 科 学 技术研 究所法 医学 鉴定 , 贾某 属 1 伤残 , 受 0级 其 伤 后服用 的药物 对 胎儿 的生 长发 育 有 一定 影 响 , 但 由于缺乏 具体 的用药量 及用 药方法 、 间 , 时 加之人 的
21 0 0年 第 5 5卷 第 6期 ( 第 2 3期 ) 总 3
2 0 Vo. 5 No 6( n rl No 2 3) 01 15 . Ge ea .3
论 胎儿 损 害赔 偿 请 求 权 的 民法 保 护 ‘
潘 志 玉
(山东政法学院 民商法学院 , 济南 ,50 4) 20 1
鉴 于现 行 民事立 法 对 胎儿 权 益保 护 的缺 失 , 中
害致死时第三人 的赔偿请求 权” 中规定 “ 三人在 第 被 害人被 侵害 当时 虽为 尚未 出生 的胎 儿者 , 同 ” 亦 。
苏俄 民法 典规定 , 死者死 后 出生的子 女 , 有权 请求损 害赔 偿 。《 日本 民法》 在第 7 1条规 定 :胎 儿 , 损 2 “ 就
论我国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利益保护

论我国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利益保护摘要:随着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保护自身利益也愈发重视。
然而胎儿的权益保护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于胎儿的权力地位也是基本不予承认的。
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当明确界定胎儿的法律概念,以期能够从新为胎儿的法律地位定位,并对胎儿的权益保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胎儿法律定位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作为潜在意义的人的生命,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是指从受孕到出生前的生命体,是尚未从母体脱离的形态。
医学上认为,人类胚胎约在受精后12周末成为胎儿,在此之前只是受精卵和胚胎,而不是胎儿。
然法学学术界较为权威的说法则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的胎儿是从精子和卵子结合时起至出生时止在母体中孕育着的整个形态。
而历史上,在罗马法时期,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便已经开始。
当时的法学家就指出:当涉及胎儿的利益时,即使是在母体中的胎儿,仍然应像活人一样地对待。
一、我国胎儿的法律定位在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中有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按照这一规定,未出生的胎儿,不是公民,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也是不具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只有出生后的人才具有公民身份,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律中,出生与否是能否成为公民的关键,也是能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关键。
从我国现行法《继承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胎儿的权益保护不是完全没有,但仅从继承这方面保护胎儿的权益未免显得有些薄弱。
针对这仅有的法律规定,我们不由得思考:胎儿在孕期受到侵害致使出生后残疾或者健康受损、或是在出生时由于医护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损伤的,该如何寻求救济?梁慧星教授曾在《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中提出“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然而这样的法律规定并没有真正出现在现行法中。
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大家都非常,作为公民享有一定的民事权益,但是很多人对于胎儿的相关权益并不是特别的清楚,甚至于我们国家法律对于胎儿权益也是最近一段时间才开始进行的。
很多人想知道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面为大家介绍。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大家都非常,作为公民享有一定的民事权益,但是很多人对于胎儿的相关权益并不是特别的清楚,甚至于我们国家法律对于胎儿权益也是最近一段时间才开始进行的。
很多人想知道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面为大家介绍。
一、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相关知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二、胎儿权利的范围新的民法总则中仅明确规定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胎儿的生命健康权等其他权利,对于胎儿的权利范围,参与草案的专家们也各执一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此主义认为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视为有权 利能力,这里的例外情形一般指纯受益的情形。<法国民法典>第906 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 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 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 3.1.3绝对主义 即绝对否认胎儿地民事主体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 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依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我 国属于此立法模式的典型。
出版社.1998.
[5】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祭出版社,1996. [6】[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上楼第237页)但尚有以下问题需进一步研究。 (1)财会[2009]8号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以下简 称“固定资产准则”)的协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根据固定资产准则。企 业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 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安全资产也属于 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应在安全资产使用寿命内,根据其使用情 况计提折旧,而不是在形成或购置固定资产时一次性计提折旧。因此. 笔者建议在固定资产准则中明确安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2)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大于专项储备的会计处理。实务中.新建企 业当期发生了安全生产费用,但其专项储备为零或远远小于安全支出。 在上述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没有作出规定。笔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害,如出生后婴儿身体内部机能的障碍或精神上的损害。一般的侵权行 为,在行为发生后损害结果即可认定,即使不能立刻认定,间隔的时间也 不会太长。但针对胎儿的侵权行为,其损害结果多数须等到胎儿出生后
方能认定,甚至须等上十几年方能认定,如美国的辛德尔V.阿伯特化学
厂损害赔偿案。 4.2.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相同。此类侵权行为的成立亦要求违法 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与损害
参考文献:
[1 J杨立新.民商法前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美】斯坦P,尚德J.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3]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1问题的提出
市民贾某怀有身孕,某日因乘坐的车与前方车辆相撞而受伤。经鉴
定:贾某受伤后服用的药物对胎儿的生长发育有一定影响。贾某生下孩
子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对胎儿的伤害
费等,共计20万元…。
这是我国第一起侵害胎儿权益的案件,引起了学界对此类问题的激 烈讨论。“如果认为一个婴儿在出生后没有任何因出生之前的伤害提出 诉讼的权利.那么。就会使他遭受不可弥补的错误伤害[引。”
于此,各国以不同的立法模式对胎儿权益进行了特殊保护。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之际,中国应一改过去在胎儿权益保护上落后的局面,采总括保护主 义,赋予胎儿民事主体地位,建立起完善的胎儿权益保障制度。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总括保护主义i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I)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243—02 实源自生命法益保护说,两者在实践中都将面临一个问题,即在对于人 身权和法益的定义仍尚未统一的今日。试问在如此有争议的权利基础上 延伸出的“权益”概念又如何能得到精准的范围划定和准确有利的保 障?最后。。企业分立”说则有着更为致命的漏洞。回溯民法的发展历 程,将法人纳入民事主体的范围,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并远晚于对 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承认。可以说,与自然人民事制度相比,法人的 民事制度还是一个新生的产物。胎儿权益属于自然人民事制度的范踌, 显然没有必要借鉴一个未完全成熟的制度。 而相比之下,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学说显然更具备说服力。对 于“为胎儿增设义务,胎儿无法履行”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所 谓义务包括两个方面,除作为的义务还有不作为的义务。胎儿虽无法承 担前者,但对于不作为之义务完全能承受。因此。笔者认为应赋予胎儿 以民事权幂U能力,使得胎儿的法律地位得到彻底的确认。
作者简介:施静(1988一),江苏常州人,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万方数据
行法律中将找不到依据。
3.4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要求被告承担其抚养费用。
4.2侵害胎儿权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4.2.1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坚持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理 论基础上.选择总括保护主义的立法模式。绝对主义这一模式在我国实 行过程中已因无法充分保障胎儿权益而造成诸多问题,因此最为不可 取。个别主义采取列举的方式。在特定事项上有针对性地对胎儿进行保 护,范围清楚明确。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立法者无法预见 的诉讼将接连发生,列举方式适用的局限性和不周延性将增加法律适用 者的困扰,此时,不停地增设规定只会显得繁琐和无序。总括保护主义 则以权利能力为基点,对胎儿的权益保障有力而周延。
3.1.2个别保护主义
对于胎儿保护的理论基础。学术界一向存在较大分歧。究其实质。
在于是否应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2.2.1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此类学者认为.若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虽从此具备充分依据保 障其权益,但却又为其增设了民事义务。然就胎儿而言,作为尚未出生 的生命体,客观上与母体紧密相连,其生存需母体营养的供给。因而在客 观上不可能履行其义务。同时。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也与“自然人的民 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传统民法理论相悖。 具体而言,这一派学者的学说又可分为以下几类。 (1)生命法益保护说。德国学者Planck主张,“此等生命法益本身 并非权利”,“生命法益系先于法律而存在,系人性之表现与自然创造的 一部。生命所表现者,系生物自体之本质,生物自体因此而获取其内容, 任何人对生命法益均享有权利,故得主张不受任何妨害或阻碍。任何对 人类自然生长之妨碍或剥夺,皆构成对生命法益之侵害。所谓对健康之 侵害。即系对生命发展过程之妨碍【4】。” (2)人身权延伸保护说。我国法学家杨立新先生提出了此学说。 他认为,作为对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的补充。对于其诞生前或消灭后所依 法享有的人格法益,也应给予延伸的民法保护。法益由先期人格法益和 延续人格法益构成,它与人格权利互相衔接,统一构成自然人完整的人 格权利[引。其中,先期人格法益即是我们这里谈及的胎儿应受民法保 护的权益。 2.2.2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这部分学者坚持认为,唯有赋予其权利能力。胎儿利益才具备受保 护的法律像据。笔者较为赞同赋予胎儿权利能力学说中的法定解除条
2009年9月 (总第105期)
大众商务
Popular Business
No.9。2009
(Cumulatively,NO.105)
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施静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 120)
【}膏
要】传统民法认为,胎儿是母体的一部分,因而否认其民事主体地位。但这一理论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漏洞。有鉴
3.3我国现行立法
大陆现行的民事立法通过<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明确否认胎儿 的民事主体地位。仅有<继承法)第28条是目前我国大陆立法中唯一 明确对胎儿权益保护的规定。并且保护的范围也仅涉及继承领域。可 见,若胎儿对其受孕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在出生后行使请求权,在我国现
在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学说中,首先,生命法益保护说存在 不合理之处。在自然法学式微的今日,以。自然~创造”之词欲施加与 人定法律相同的威力于世人,未免力量不足。其次,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对胎儿生命权的侵害包括违法的作为和违法的不作为。违法的作
为包括丽类:一是直接侵害,加害入主观上故意欲置胎儿于死地,直接通
过加害母体与胎儿死亡联系最密切的身体部位造成母体受伤或死亡导
致胎儿死亡的后果;二是间接侵害,加害人直接对母体施加不法行为,间
接导致胎儿死亡。违法的不作为是本有义务对母体中的胎儿履行责任。 而故意或过失未予履行而致使胎儿死亡的法律行为。侵害行为表现的 不同形式,并不影响其本身属侵权行为的性质。 4.2.2造成损害结果
结果上的时间差异,判断因果关系除了医学上的技术性外,还具有一定
复杂性。 4.2.4对于行为入主观要件的特别说明 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过错并非是所有此类侵权行为的构 成要件。一般而言.与其他侵权行为类似,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同 样适用于侵害胎儿权益的案件中。但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条件下,无过错 也呵以构成侵权。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无过错原则适用的场合。此 外,行为人间接侵害胎儿权益时.侵权行为的成立也无对主观上存在过 错的要求。如第二三入侵害母体身体健康权时,虽不知其是否有孕,但侵 害行为只要造成对胎儿影响,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害行为必须导致胎儿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主要表现为健康上的损
4对在我国增设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构想
4.1明确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
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权利,对胎儿民事权利的确定 不仅要契合全面保障胎儿权益的立法意图。也要与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 统相适应。笔者认为,应为胎儿设置以下权利。 4.1.1继承权 继承权是胎儿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享有的遗产继承的权利。各 国立法例大多规定胎儿出生前遗产不得分割。我国《继承法》第28条, 虽涉及了对胎儿继承利益的保护。但并未赢接承认胎儿的继承权。若按 现行我国《继承法》的处理方法,即为胎儿保留“特留份”,在某种程度上 减少了可供分配的遗产数额: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特留份”由被继承 人的继承人继承,再次进行分配,分配费用的增加必然导致可供分配遗 产数额的减少。有鉴于此,最好的解决办法便是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 时。继承人中有尚未出生的胎儿时。遗产分割应在胎儿出生后方可进行。 4.1.2纯利益的获得权 胎儿虽然尚未出生。但基于种种原因也有可能成为赠与。遗赠等行 为的对象或保险的受益人。对于该种对胎儿本人有利又不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利益,胎儿也有权取得。笔者认为.在未来的立法中.应赋于胎 儿纯利益的获得权,包括受遗赠和受赠与的权利,具体的适用规则。可以 比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 4.1.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等 人体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胎儿的健康权是指其孕育期间所享 有的生理机能的正常发育的权利。由于胎儿在孕育过程中的生理特性。 决定了其非常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因而对其出生前受到的侵害应予 救济已是民法学界达成的共识。 4.1.4受抚养权 受抚养权是指胎儿出生后接受抚养入爱护教育的权利。目前许多 国家立法均不同程度的保障了胎儿出生后应享有受抚养的权利。我国 法律目前未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已走在立法的前面。在黄学琼。黄 卫诉四川希旅游乐城公司一案中。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卫作为死者亲 生女儿,其在事件发生时虽未出生,但也应视为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