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张文显笔记超全

法理学张文显笔记超全
法理学张文显笔记超全

第一章

第一章第一章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

第一节第一节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 1.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

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

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

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 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

价值。

2.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

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

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 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

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

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

法社会学等)

第二节

第二节第二节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 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

现)。

8)社会化——20 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

10)振兴——20 世纪50 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 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

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

第三节第三节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与相邻学科

法学与相邻学科 1. 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 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第四节

第四节第四节

第四节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1. 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

(1 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2 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

2. 目标和功能

(1)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1、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

1)引进初创(1949~1957)苏联教材,苏联专家,建立政法院校。

2)遭受挫折(1958~1966)阶级斗争,文化大革命。

3)恢复重建(1978~1991)十一届三中全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

体系基本形成。

4)改革发展(1992~ )法学教育改革。

2、法学教育体系

1)形式上,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

2)层次上,中等专科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二章

第二章第二章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一节

第一节第一节

第一节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释义

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因此没有永恒的正义标准,正义的标准是发展的。

第二节

第二节第二节

第二节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一、阶级分析方法释义

①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②在对待阶级分析方法时,要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二、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

(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三、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

(1)正确把握不同历史类型社会的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2)正确把握同一历史类型社会的常态发展时期和危机时期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3)正确把握阶级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

(4)正确把握现实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态及其发展趋势。

第三节

第三节第三节

第三节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记忆)一、价值分析方法释义

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二、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

(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

(2)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

判、选择和同质化四方面显现出来。

1. 证成

提供关于法律的思想,保证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2. 批判

对恶法保持警觉和排斥,促进法律合理化。

3. 选择

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协调法律价值的冲突。

4. 法律价值的同质化功能(对法律人)

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同质的思维方式和价值标准,确保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

原则。

第四节

第四节第四节

第四节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一、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

各种方法的总称。

二、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1)社会调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

观察实验,采集资料数据,

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现象进行纵向观察,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于文献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

(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推理。

(5)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和语境来揭示词语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第三章

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

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 指导思想不同。

2. 阶级基础不同。

3. 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 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一节

第一节第一节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1)社会经济条件:工业革命创造了大资产阶级和现代无产阶级。

(2)政治法律条件:

①公法领域,确认了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②私法领域,确认了私有权无限制和排他性原则。《拿破仑法典》

(3)思想渊源: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德国古典法哲学(康德自由观、黑格尔法学辩证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康德主义- 黑格尔主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

唯心主义法学观- 《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①《共产党宣言》新发展

②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③《资本论》新高峰

④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

⑤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

作用

⑥“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⑦恩格斯捍卫,推进了新发展

第二节

第二节第二节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

地位。(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

的相互关

系。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三节

第三节第三节

第三节列宁对马

列宁对马列宁对马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一、列宁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

马克思:社会关系包括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前者决定后者。

二、俄国革命与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

无产阶级专政维护人民的地位,两种经济结构斗争、互补。

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1.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内容。

2.系统阐述了马克思的国家学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国家与革命》。

3.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政治生活法治化理论。

第四节

第四节第四节

第四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一、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

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四、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科学发展观的法学意义

1、概念: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

展。

2、意义:

(1)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法的现象的本体基础。

(2)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

(3)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准则。

(4)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全球法律文明共同的发展走向。

(二)依法执政的当代法治观的时代价值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观的内在意蕴(了解)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

(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

(四)如何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

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

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第四章

第四章第四章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概述第一节

第一节第一节

第一节法理学释义

法理学释义法理学释义

法理学释义一、概念: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三、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第二节第二节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中国法理学中国法理学

中国法理学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1)词源——“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本

(2)最早使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3)普遍使用——20世纪90年代

(4)课程开设——旧中国少数

(5)词禁阶段——建国后,法理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

(6)替称阶段——78年后,“法学基础理论”

(7)解锢阶段——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

(8)普遍接受——90年代后

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1)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

序等

(2)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概念、法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

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

(3)历史问题——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

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

(4)运行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

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

(5)社会问题——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

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

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1)科学形象的确立

(2)实践指向的增强

(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4)科技互动更加深入

(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6)理论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第三节

第三节第三节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

(2)联系其他学科知识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3)了解法理学发展史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4)联系、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

(5)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讨论。

(6)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第二编

第二编第二编

第二编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第五章

第五章第五章

第五章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第一节法

第一节法第一节法

第一节法、

、、

、法律的语义分析

法律的语义分析法律的语义分析

法律的语义分析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二、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

A、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B、法律经常是指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而法经常是指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集合。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

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

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

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A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

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B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

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

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

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法的强制性体现:

(1)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第三节法的本质

第三节法的本质第三节法的本质

第三节法的本质 A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

的内在联系,是

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B、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

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一、法的现象和本质= 现象VS本质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 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种生产关系。

2. 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 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4. 因此物质条件大致相似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的性质可能不同。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意志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3)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通过分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得出的

关于法律的本质的几个问题:

1. 意志与规律。

2. 利益与正义。

3. 阶级性与社会性。

第四节法的作用

第四节法的作用第四节法的作用

第四节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释义

(一)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二)分类:

1 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2 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3 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的区别: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三)规范作用VS社会作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律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

具体表现。(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

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规范作用

定义对象分类作用和特点

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向整个

社会传达人们可能

过必须如何行为的

信息。

整个社会的

行为

为指引作用提供必要

前提

指引作用法通过规定人们的

权利义务和违反法

律规定应负法律责

任来调整人们的行

为。

本人的行为确定性指引

(义务性)和

不确定指引

(有选择的指

引(权力性)),

是一种自律作

用。

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的

标准、尺度,具有

判断、衡量人们行

为的功能。

他人的行为

合法与否预测作用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知人们之

间将如何行为,特

别是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如何对待

人们的行为,以此

作出行动安排。

人们相互之

间的行为

对行为的预测

和对行为后果

的预测,它是

一种他律作

用。

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

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制定和普

及,即向人们灌输

或渗透某种价值观

念。

本人和一般

人的行为

反面教育和正

面教育

示范和示警

强制作用对违法行为加以惩

罚,保障法律所确

认的道德、价值观

念、行为模式得以

推行、

违法犯罪的

行为

其他作用的保障,加强

法的权威性

三、法的社会作用

(一)对物质文明:财产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二)对精神文明:道德社会价值观

(三)对政治文明:保障人权约束公权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对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法律的规范作用vs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

而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四、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3)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5)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

(1)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专业的立法机关、守法的行政、独立的司法。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六章

第六章第六章

第六章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

、形式和效力

形式和效力形式和效力

形式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

第一节法的渊源第一节法的渊源

第一节法的渊源本节应当掌握的重点主要有法的渊源的一般知识、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和法的分类。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效力渊源、材料渊源、形式渊源、历史渊源

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综合事物。

1)资源性要素——来源——最基本要素

2)进路性要素——途径——途径性要素

3)动因性要素——动力和原因——根本性要素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习惯

(6)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7)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8)国际法

(9)外国法

(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第二节法的形式

第二节法的形式第二节法的形式

第二节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概述

A法的形式: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B、价值:

(1)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2)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

(3)不同法的形式表现为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

(4)不同法的形式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界分

(一)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界分

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来源,表明法由哪些原料构成,出自何种途径,基于何种动因而形成,

是法的半成品和预备库,是未然的法、可能的法。

法的形式是提取、升华法的渊源的实际结果,是经由法的渊源这一未然、可能的阶段,而成

为已然、现实的法。

(二)多元和统一的界分

法的渊源既是多样化又是多元的,多元地存在于一国法的渊源体系。

法的形式是多样化但不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统一于国家权力体

系。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带有根本性

的事项的一种法。

(3)行政法规: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

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在

法的形式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6)行政规章: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7)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

各种协议。

(8)其他法的形式:①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规章;②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③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1、概念: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在

法的形式范围内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鲜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2、意义:(1)有利于法的实行;(2)有利于法的形式与法的体系和谐统一;(3)有利于立

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4)有利于法制的协调发展。

3、方法:

(1)只有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2)各种法的效力、地位及相互关系应明确规定

(3)应有专有名称

(4)应有统一的表达方式,文字简练明确,术语严谨统一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概念: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和科学化的

活动。

2、意义:(1)有助于查阅,确定范围;(2)有助于明确有效失效;(3)有助于发现缺陷、

空白

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

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

概念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

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

活动。

在法的清理基础上,

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

或有关法集中起来,

加以系统编排、汇编

成册。

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

和法的汇编基础上,

将现存法或同一部门

法进行审查,确定其

存废,对其加以修改、

补充,最终形成集中、

统一、系统的法。

特点梳理法阶段不是立法活动;

处理法阶段是立法活动

不是正式的立法活

动,不产生新法

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产生新法

主体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

权机关

立法主体和其他机

关、组织、个人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

关目的对现存法加以研究、分析、分类、处理

任务①梳理法阶段——厘清现存法

基本情况,确定或存或废或修

改(非立法活动)

②处理法阶段——对可继续适

用的,列为现行法;对应于废

止的,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

的,提上修改日程。(立法活动)

将法集中化、系统化删除过时法,统一同类法,形成系统法

过程

编辑、出版发行

意义①助于法同社会需求的和谐;

②有助于总结立法经验以促进

立法发展;③有助于实现法的

系统化、科学化。

①法集中化、系统化,

便于人们了解相关法

的规定;②使法的清

理得到反映,便于人

们发现优缺点,了解

立改废的任务;③为

法的编纂打基础。

①有助于实现法的科

学化、系统化;②有

助于法的体系的完

善,形成基础法;③

有助于各种法、法律

规范间协调统一;④

有助于法的贯彻实

行。

分类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

单项汇编、综合汇编

第三节法的分类

第三节法的分类第三节法的分类

第三节法的分类重点应当掌握法的两种基本分类: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

在一般分类中重点掌握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了解普通法即可与基本法对应也可与衡平法对应,了解一般法与特别法相区别的条件,了解法理中的成文与不成文法和宪法中的成文与不成文宪法划分标准的差别。

在特殊分类中重点掌握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主要含义和内容。一、法的分类界说法的分类:以一定的标准,将法和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二、法的一般分类

概念: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

(一)依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

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法的地位、效力

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四)依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

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

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

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第四节法的效力

第四节法的效力第四节法的效力

第四节法的效力本节应当掌握的重点有法的效力的层次和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等。一、法的效力释义

A、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

约束力不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障手段。

B、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效力是静态的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动态法的效力。

前者是后者的逻辑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社会基础。

二、法的效力范围

(一)概念: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

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

(二)法的对象效力

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

(2)属地原则

(3)保护原则

(4)综合原则

3、中国——综合原则

(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

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

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三)法的空间效力

1、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法的效力等级、法的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

通常有4种类:

(1)全国范围——宪法及许多重要法律。

(2)一定区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规②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专为某区域制定的法③某区域有特殊情况,如特别行政区(3)域外效力——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其最高刑为3年以

上尤其徒刑的适用中国刑法

(4)国际法——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除外

(四)法的时间效力

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

(1)生效时间

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

③到达期限生效

(2)终止生效

①新法取代旧法

②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

③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项法

④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

⑤同一机关中的新法改废旧法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

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①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 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 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

4. 从新兼从轻原则;

5. 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三、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

(1)上位法——下位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2)此类法——彼类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3)新法——旧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第七章

第七章第七章

第七章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

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

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本节应当重点掌握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

律原则及权利和义务等问题。

一、法的要素定义

(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2)多样性和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要素分类

(一)西方: 1. 命令模式 2. 规则模式 3. 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二)中国:法律规范说--- 多要素说

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第二节法律概念

第二节法律概念第二节法律概念

第二节法律概念(不考试)一、法律概念释义

(一)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

(二)来源:(1)法律人吸纳(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1)认识功能(2)表达功能(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

(二)依功能

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

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

(三)依确定程度

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

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

(四)依涵盖面大小

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

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

第三节法律规则

第三节法律规则第三节法律规则

第三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

(一)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二)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

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说

A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分为:可以行为、应该

行为、不得行为、

B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分为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

(四)法律规则特点(与法律原则相比):

(1)微观的指导性:

(2)较强的操作性:

(3)较高的确定性: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依内容(1)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分为权利

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2)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它也分为两种: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

种行为的规则。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三大特征: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

(3)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

关组织和活动的准则。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

(二)依形式特征

规范性规则: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规则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可适当裁量的规则。

(三)依功能

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的规则。

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行为的规则。

(四)依强制性程度

强行性规则:行为主体必须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指导性规则: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第四节法律原则

第四节法律原则第四节法律原则

第四节法律原则应当结合法律有关规定掌握法律规则与法律原理。法律原则的区别,牢记

哪些原则是政策性原则或公理性原则,弄清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关系。一、法律原则释义

(一)概念:是法律的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的综合性原理。

(二)功能:

(1)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提供基础

(2)作为审判依据

(3)作为断案依据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一)对人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

(二)变化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易变性。

(三)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模糊;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确定性。

(四)冲突处理方面,原则可同时适用,规则必选其一

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一)依产生基础: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

(二)依覆盖面: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

(三)依内容: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法律体系 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

表6-1法律体系概述

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 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完美版

名词解释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 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 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 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 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 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

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 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7、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 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8、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9、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 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主编,第三版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法哲学以法的理念、本质等为研究对象;法理学以具体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 区别:1、属性不同,法哲学着重于思辨,法理学侧重于分析和清晰性;2、重点不同,法哲学重点在于法的价值和本性,法理学重点在于法律规范和案例;3、研究方法不同,法哲学主要采用哲学方式,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具有多样性,如经济、案例分析;4、区域不同,法哲学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而法理学存在于英美法系。 自然法学派是产生最早的流派,基本观点:1、国家制定的法是实在法;2、存在一种永恒不变、绝对的法叫自然法;3、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实在法。 主要观点:1、自然法是居于某种价值的判断,该判断源于自然,并与人的理性相一致; 2、自然法的原则是不变永恒的,可以通过合理运用,为人的理性掌握; 3、只有符合自然法和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4、法律是人类生活的基本要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基本观点:法律是独立于道德、宗教、伦理的社会现象,强调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主要观点:1、法律、实施、客观评价;道德、标准、主观评价(法律与道德的区别);2、权力是法律效力的唯一来源;3、应当对实在法进行评价,但评价不能影响法的效力;4、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可以用客观主义的公式概括法律,对法律进行技术分析。 社会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主要观点:1、法律是社会控制手段的一种,政党、纪律、宗教、规范等与法律同等重要;2、法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3、运行中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4、法律没有绝对的价值,法律价值的基础是社会生存的条件。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趋势:1、科学形象的确立;2、实践指向的增强;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6、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体论(辩证唯物主义):1、把法的想象放臵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观察,科学地确证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2、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3、现象相对独立的内在机理辩证的体现出来。 马克思主义法学价值论:1、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2、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角度;3、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1、从具体到抽象:人们应当把各个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理解为一定法的现象的基础出发来阐释各种不同的法的现象的具体产生条件和途径; 2、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必须把法学作为一个概念、范畴的系统来看待,揭示各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关系转化,以及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法的本质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1、考察基点不同,规范作用基于法的规范性进行考察,社会作用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作用来考察;2、作用的对象不同,前者规范人的行为,后者规范社会关系;3、所处层面不同,前者是后者的手段,后者是前者的目的;4、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前者是颁布法律,后者是法律被适用和实施。 法律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

法理学张文显笔记超全

第一章 第一章第一章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 第一节第一节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 1.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 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 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 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 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 价值。 2.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 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 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 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 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 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 法社会学等) 第二节 第二节第二节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 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 现)。 8)社会化——20 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7-9章)

第七章法的要素 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的要素概述(见表7-1)★

表7-1 法的要素概述 考点二:法律概念(见表7-2)★★★ 表7-2 法律概念 考点三: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释义(见表7-3)

表7-3 法律规则释义 2.法律规则的分类(见表7-4)

表7-4 法律规则的分类 考点四: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概述(见表7-5)

表7-5 法律原则概述 2.法律原则的适用(见表7-6) 表7-6 法律原则的适用

7.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概念? 答:(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2)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日常生活。 (3)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 ①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②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③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4)法律概念的分类 ①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按概念涉及的内容划分)。涉人概念,是关于人(自然人和团体人)的概念,如“公民”“人”“法人”“法定代理人”“律师”“法官”等;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如“故意”“过失”“责任”“贪污”“受贿”“代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名词解释: 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单项选择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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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 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 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 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 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 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

法社会学等)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 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 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 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

张文显主编-第四版-法理学-自己总结-真正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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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 74

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 (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7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 74

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 74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 1、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3、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4、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5、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7、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8、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10、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12、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13、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14、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15、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18、属人主义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 19、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士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 20、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只要有碍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

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 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 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 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 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 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简答题 1.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2.如何划分法学体系? 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3.为什么说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答: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各门科学都以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如法的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和客观倾向,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第二,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第三,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由于这些原因,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4.简述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答: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着广泛的共同论题。 5.简述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答: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结起来,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法学素质教育首先应当是公民素质教

张文显《法理学》习题及答案(第二章)及2015年考研复习规划

张文显《法理学》习题及答案(第二章)及2015年考研复习规划(7.21)第二章马克思注意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名词解释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法学方法论原则: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法律与利益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众所周知,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和阶级差别、阶级斗争消灭之前,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具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基本社会背景,并从根本上影响着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形成、延续和变更,至于在那些阶级分裂、阶级矛盾十分明显的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会成为最具决定性和最具根本性的利益关系,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于法律秩序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 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此的确定、确实,以致于由此所作出的有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易于复核、检验,而极少出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永无止境的争议。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可以确定的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实证研究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 单项选择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法理学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二节:法的本质 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种生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 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2)效力。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1.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 4.程序性 必须指出,发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第四节:法的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考研张文显《法理学》内部辅导讲义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四版 第二编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二、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 A、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B、法律经常是指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而法经常是指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集合。 第二节法的本质 A、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 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B、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种生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4.因此物质条件大致相似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的性质可能不同。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 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 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 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 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 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 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7、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 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8、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 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 9、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 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法律与利益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众所周知,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和阶级差别、阶级斗争消灭之前,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具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基本社会背景,并从根本上影响着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形成、延续和变更,至于在那些阶级分裂、阶级矛盾十分明显的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会成为最具决定性和最具根本性的利益关系,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于法律秩序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10、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 方法。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 11、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 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此的确定、确实,以致于由此所作出的有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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