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廉政纪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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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协勤人员管理规定(3篇)

海关协勤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协勤人员的管理,提高海关工作效率,保障海关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协勤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使用、待遇和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海关协勤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海关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海关协勤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考核,确保协勤队伍的素质和形象。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海关协勤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二)德才兼备,注重实际工作能力;(三)男女比例合理,兼顾年龄结构。

第六条海关协勤人员的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二)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外语水平等;(四)体检,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体检;(五)政审,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六)录用,对政审合格人员进行录用。

第七条招聘的海关协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三)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四)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能够进行简单的英语交流;(六)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海关协勤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海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工作纪律等。

第九条海关协勤人员的考核分为以下几种:(一)试用期考核:试用期内,对协勤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二)年度考核:每年对协勤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纪律作风等;(三)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对协勤人员进行专项考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海关党风廉政建设

海关党风廉政建设

为了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确保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纪检监察组织。

二、考核内容(一)对领导班子重点考核以下内容: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情况。

2、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3、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4、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5、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情况。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组织和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执纪执法机关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二)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重点考核以下内容: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有关会议,亲自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明确划分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行政正职亲自分管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

海关廉政规定

海关廉政规定

海关廉政规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要保持廉洁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海关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情放私,索贿受贿;不准违反规定验放进出口货物和物品;不准超越权限减免关税和其他税费;不准乱收税费和超标准收费。

二、海关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受、贪占工作对象的各种钱物。

三、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向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为海关举办的宴请、游览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海关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接受境内外企业、贸易机构和华侨、港澳台商人等工作对象邀请到境(国)外进行访问、参观、旅游。

五、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及货物进出提供超出政策规定的优惠和便利条件;不准在海关查处案件过程中,为他人说情,干扰执法。

六、海关收缴的关税、其他税费、罚没收入和保证金,要按规定上缴、入帐,不准越权和擅自批准缓交,不准截留或挪用。

罚没物品、放弃物品和无主货物,一律按规定变价上缴国库,不准占用、私分或低价、变相低价留购。

七、海关一律不准经办除后勤和科技服务以外的“三产”企业。

海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除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外,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八、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并教育好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准假领导名义搞特殊化。

对外承诺:海关文明执法规范服务达标的共同要求:着装规范文明接待依法行政遵纪守法一线对外岗位操作要求:1、接单操作要求:依法受理操作规范方便合法2、放行操作要求:复核无误审核计征放行及时3、转关运输操作要求:依法受理程序规范核销及时4、查验操作要求:查验规范记录详细处置有据5、退税签证操作要求:依法受理操作规范签证及时6、咨询操作要求: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妥善处理7、合同备案操作要求:依法受理审核仔细审批及时8、报核操作要求:程序规范催报及时核销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人员六项禁令

海关人员六项禁令

海关人员六项禁令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活动,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严禁收受管理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礼物等,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四、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严禁泄露海关业务秘密,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六、严禁参与、庇护走私,违者一律开除。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所在单位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几件组长的责任。

反腐倡廉知识考试题

反腐倡廉知识考试题

反腐倡廉知识考试题一、单选题1、经过责任分析,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视情况给予(C)。

A、组织处理B、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C、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D、纪律处分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B)A、经商、炒股B、经商、办企业C、经商、下海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C)活动。

A、文体健身B、无偿咨询C、有偿中介4、《廉政准则》规定,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C)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A、朋友B、亲威C、党员领导干部5、《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B)。

A、程序B、事实真相C、相关资料6、对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结果作为(C )。

A、唯一依据B、主要依据C、重要依据D、参考依据7、各级海关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是各级海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C )。

A、直接责任人B、主要责任人C、第一责任人D、重要责任人8、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查实本人知道的,依(B )处理。

(A)贪污(B)受贿(C)侵占9、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期间为(D)A:3个月;B:4个月;C:5个月;D:6个月。

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A)A: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B: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C: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D: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多选题1、《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ABD),应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A、业绩评定B、选拔任用C、综合评价D、奖励惩处2、海关廉政责任分析和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有(ABDE)A、坚持“一案双查”B、以作案时间跨度界定责任人员C、严肃追究,上追二级D、依纪依法E、宽严相济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ABD)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海关内务规范

海关内务规范

海关内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海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良好形象,提高海关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圆满完成各任务。

第三条海关内务建设贯彻“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海关队伍建设要求,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管理严。

作风硬、廉政好、效率高”的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标准,从严治关。

第二章宣誓、授衔、任职仪式第四条宣誓,是海关关员对自已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

海关新录用关员必须进行宣誓。

第五条宣誓的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员。

我保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恰尽职守,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公正执法;高效服务,文明廉洁。

我愿为崇高的海关事业而努力奋斗!第六条宣誓的基本要求(一)新录用海关关员宣誓应当在入关培训合格后,由所在单位或者委托培训单位在上岗前组织宣誓。

(二)宣誓场所设置应庄重大方,悬挂国旗和关徽。

(三)参加宣誓人员应庄重严肃、着装整齐、仪容严整。

第七条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一)宣誓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誓词。

宣誓人面向国旗和关徽列队成立正姿势,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拳心向前,由领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四)宣誓人代表发言。

(五)领导讲话。

(六)宣誓仪式结束。

第八条海关实行关衔制度。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单位。

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以及总署批准的其他海关工作人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第九条首次授予关衔要举行仪式,授衔仪式程序为:(一)授衔仪式开始,奏(唱)国歌。

(二)宣读授衔命令。

(三)颁发命令证书。

(四)授衔人员代表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1994年8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强化海关监督管理职能,保障国家进出口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企业、经营和使用减免进出口关税货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接受海关稽查。

第三条海关在企事业单位的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三年内、使用受海关时效监管进口货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查。

第四条海关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行使下列权力:(一)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证、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以下简称帐册、资料);(二)检查企业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三)调查和检查进出境货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根据稽查工作需要,查问涉嫌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报关人员、会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五)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与其有牵连的帐册、资料,可以扣留。

海关稽查人员执行稽查职务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阻挠。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会计帐册,必要时,应增设符合海关要求的辅助科目,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以及核算,记录有关进出口、库存、销售、加工、使用、损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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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廉政纪律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海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所属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海关工作人员”)。

海关缉私警察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机关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当遵守本规定。

以下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一)海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达到退休年龄已免去海关职务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从事海关事务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
(三)海关聘用的工勤人员。

第三条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海关形象,维护海关工作对象合法权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执行职务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谋取私利;
—1—
(二)参与、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传授逃避海关监管方法;
(三)泄露海关工作秘密或者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海关数据,谋取私利;
(四)干预和插手海关工作对象企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五)干预和插手海关正常执法活动,谋取私利;
(六)索取、接受、以借为名占用海关工作对象的财物或者向海关工作对象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出国(境)等活动安排;
(八)通过非市场渠道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海关工作对象的产品或者服务;
(九)从事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和有偿中介等营利性活动;
(十)私分、挪用、调换或者违反规定变卖、购买海关封存、扣留、收缴、没收的货物、物品及无主货物;
(十一)违反规定在外出执法中接受海关工作对象安排的免费食宿、交通;
(十二)违反公务回避规定执法;
(十三)刁难卡压,拖延办理海关业务;
(十四)违反规定管理人财物事项,谋取私利;
(十五)编造或者故意散播有关海关工作的虚假信息,损害海关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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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级海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海关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组织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对照本规定自查自纠,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和反映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依纪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海关工作对象”是指:
(一)报关企业及报关员;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三)进出境物品所有人;
(四)预录入公司,国际货运或者船务代理企业;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所有企业、经营企业或者服务企业;
(六)进出境快件、进出境邮递物品、免税商品等经营企业;
(七)保税加工经营企业、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各类保税仓储经营企业;
(八)进出口货物堆场等各类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企业;
—3—
(九)上述(三)至(八)项中有关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股东、董事等;
(十)其他与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海关廉政规定(修订)》(署监察〔1994〕332号)、《关于海关人员与工作对象交往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署监察〔1994〕332号)、《海关总署关于重申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署监察〔1995〕295号)、《海关人员执行公务“三项纪律”和“十个不准”》(1998年9月15日发布)同时废止。

海关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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