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允许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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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噪声标准

卧室噪声标准

卧室噪声标准
一、噪声类型
卧室噪声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交通噪声:外部交通工具,如汽车、火车、飞机等产生的噪声。

2. 工业噪声:工厂、工地等产生的噪声。

3. 建筑施工噪声:房屋建设、装修等产生的噪声。

4. 社会生活噪声:居民生活、娱乐等产生的噪声。

5. 自然灾害噪声:如风暴、雷电等产生的噪声。

二、噪声来源
卧室噪声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窗户:外部噪声通过窗户传进来。

2. 墙体:墙体隔音效果差,外部噪声容易穿过。

3. 门:门密封性不好,外部噪声容易进入。

4. 空调、通风设备:内部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

5. 家用电器:如电视、洗衣机等产生的噪声。

三、噪声标准值
根据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和规范,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卧室噪声标准值:
1. 日间(6:00-22:00):不得超过50分贝。

2. 夜间(22:00-6:00):不得超过40分贝。

四、噪声测量方法
测量卧室噪声的方法通常采用声级计或频谱分析仪等设备,测量时需
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选择合适的测量点,一般选择在距离地面1米高度的位置。

2. 将测量设备放置在距离墙面1米左右的位置,避免靠近窗户或空调等设备。

3. 测量时需要记录环境温度、湿度、气压等参数,以便后续分析。

4. 多次测量取平均值,以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为了降低卧室噪声污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选择合适的窗户和门,采用隔音材料和密封条等,以减少外部噪声的传入。

2. 对墙体进行隔音处理,如增加隔音材料或采用隔音板等。

住宅噪音标准规范

住宅噪音标准规范

国家规定的居民住宅噪音标准如下:
1、一类小区,也就是以住宅为主的,包括乡村住房,晚上的噪音超过五十分贝就算噪音扰民;
2、而二类小区,涵盖住房、商业混合型的,晚上噪音应不超过六十五分贝。

并且在晚上十点后,到次日早上六点,这段时间发出的声音都算噪音扰民;
3、对于在装修的小区,在晚上六点到第二天上午的八点,是禁止进行噪音施工的,以免出现扰民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国家噪音标准

国家噪音标准

国 家 噪 音 验 收 标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 (A )
1、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 。

2、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 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京地区为白天为 6: 00-21 : 59、夜晚22: 00-5-59)
4、 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 处。

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 10dB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dB ( A )


夜间频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

夜间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3、《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dB (A)
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稳态A声级dB (A)
4、GBJ87-1985《工业企业场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噪声除外)控制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
设计同时进行。

4、GBJ88-1988《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dB (A)。

国家噪音标准完整版

国家噪音标准完整版

国家噪音标准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外环境噪声通过打开的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2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dB(A)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3 GB/T17249.1-1998《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
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稳态A声级dB(A)
4 GBJ87-1985《工业企业场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噪声除外)控制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4 GBJ118-19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室内安静程度的要求
民用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dB(A)。

职业卫生 噪声 超标标准

职业卫生 噪声 超标标准

职业卫生噪声超标标准
职业卫生噪声超标标准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噪声水平超过了规定的限制值。

噪声是指不良声音的统称,可以对人体健康和工作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职业卫生技术规程噪声卫生规范》(GBZ 2.2-2007),职业卫生噪声超标标准如下:
1. 工作场所每日允许噪声暴露限值为音压级(A计权)85分贝(dB)。

2. 工作场所每日允许噪声暴露限值为音压级(C计权),135分贝(dB)。

3. 工作场所每日允许噪声暴露限值为峰值音压值, 140分贝(dB)。

超过以上标准的噪声水平可能导致职业性听力损伤、生产效率下降、工作错误率增加、睡眠障碍等健康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为了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改进工艺、更换降噪设备、提供个人防护装备、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等,降低噪声对职工的危害。

此外,也可以通过隔音墙或隔音材料来阻隔噪声传播。

强调职业卫生噪声超标标准的重要性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健康,降低工作疲劳和职业病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国家噪音标准规范

国家噪音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噪声标准的界定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1996-10-29实施时间:1997-03-01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时效性:有效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一类55分贝45分贝二类60分贝50分贝三类65分贝55分贝四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四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国家噪音标准

国家噪音标准

国家噪音验收标准
一、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A)
1、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2、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北京地区为白天为6:00-21:59、夜晚22:00-5-59)
4、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

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二、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dB(A)
夜间频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

夜间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3、GBT17249.1-1998《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dB(A)
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稳态A声级dB(A)
4、GBJ87-1985《工业企业场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噪声除外)控制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4、GBJ88-1988《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dB(A)。

国家噪音标准

国家噪音标准

国家噪音标准1 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A) )类别区域安静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 类标准 5dB 执行。

I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II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III工业区。

IV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白天夜晚50 40 55 45 6050 6555 70 551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 dB 。

2)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 )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北京地区为白天6:00-21:59 ,夜晚 22: 00-5 :59 )4 )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 1 米处。

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打开的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

2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标准限值等效声级dB(A)类别区域白天夜晚I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0 40II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55 45III 工业区。

60 50IV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70 5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3 GB/T17249.1-1998 《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稳态 A 声级 dB(A)房间类型dBA 备注会议室30-35教室30-40 背景噪声是指室内技术设备(如通风系统)引起的噪声或者是室外传个人办公室30-40 来的噪声,此时对工业性工作场所而言生产用机器设备没有开动。

适多人办公室35-45 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已有工作场所噪声问题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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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条 交谊用房 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 展览用房 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 第3.2.6条 阅览用房 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 范》执行。

学习辅导部分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 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第3.3.2条 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36m。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第3.3.3条 普通教室和大教室 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设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 于1.40㎡。 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教室前后均应设 电源插座。 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 第3.3.4条 美术书法教室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群众活动部分
第3.2.1条 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 组成。
第3.2.2条 观演用房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 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 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 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 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 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65㎡ 中游艺室45㎡ 小游艺室25㎡
L/O/G/O
文化馆设计案例分析
及相应规范
设计112811 刘翠翠
东城区文化馆建筑图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目前采用的允许噪声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1
2 3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 及一般规定
群众活动部分
学习辅导部分
4 5
专业工作部分
行政管理部分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 及一般规定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 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 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 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 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 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 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 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 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 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 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4.0.5条 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第4.0.6条 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使用旋转门、推拉 门和吊门。 第4.0.7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设置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4.0.9条 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 示标志。
行政管理部分
第五节 行政管理部分 第3.5.1条 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 及值班室等组成。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3.5.2条 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房、 车库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1
防火和疏散
第4.0.1条 文化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有 关规定。 第4.0.2条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 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 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第4.0.4条 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专业工作部分
第3.4.1条 专业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影、录音等工 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化研究部等组成。
第3.4.2条 美术书法工作室宜为北向采光,室内宜设挂镜线、遮光设施及洗涤 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
第3.4.3条 音乐工作室应附设1~2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并应考虑 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 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 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 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 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 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4条 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 活泼,色调明快。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 3.1.7
第3.4.4条 摄影工作室 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4㎡。
第3.4.5条 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用隔声门窗。
L/O/G/O
Thank You!
4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3.1.5条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 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 置电梯。 第3.1.7条 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3.1.7的 规定。 第3.1.8条 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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