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铝土矿钨钼-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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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4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4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4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8.01•【文号】自然资发〔2024〕148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4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48号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14000吨。

上述指标含《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4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48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各省(自治区)分配情况见附件。

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

对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共伴生钨矿的矿山,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

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不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钨精矿产量。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细化措施,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三、有关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对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协作,及时发现并纠正瞒报、漏报产量等行为。

国土资源部: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勘查开采

国土资源部: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勘查开采

照 规 定 应 该 以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让 探 矿 权 的 ,主 要 以招标 方式 出让 。
二 是 完 善 紧缺 矿 产 资 源 矿 业 权 出让
制 度 。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在 制 定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和 矿 业 权 年 度 投 放 计 划
三 是 保 障 紧缺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采 环
务 大 厅 、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开 ,设 立 交 易 机
市 ) 资 源 主 管部 门应 加 快 矿 业 权 交 易 国土 机构建设步伐 。省级 国土资源主 管部 门 应 建 立 矿 业 权 交 易 机 构 ,市 级 矿 业 权 交
易机 构 的建 立 由 各省 ( 、市 ) 土 资 源 主 区 国 管 部 门 根 据 当地 实 际 情 况 自行 决 定 ,县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以 申 请 在 先 方 式 出让 探 矿 权 、 探 矿 权 转 采 矿 权 和 以协 议 方 式 出
《 知 》 的 主 要 内容 :一 是 加 快 建 通
立和 完善 矿 业权 有 形市 场 。 各省 ( 、 区
让 矿 业 权 的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政
N 21 LN o 00 A D&RS U CS 3 9 EO R E 7
开采。
议 方 式 为 其 配 置 矿 业 权 :对 于 国 家 出 资
勘 查 形 成 的 紧 缺 矿 产 资 源 的矿 产 地 ,按
励 铁 铜 铝 等 国 家 紧 缺 矿 产 资 源
勘查开 采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 通知 》
的 主 要 内容 为 :一 是 加 大 紧 缺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力度 。 国 家 和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要 突 出 重 点 成 矿 区 带 ,对 重 点 调 查 评 价 区 和 重 点 勘 查 区 ,加 大 基 础 地 质 调 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6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6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要求,部研究确定了2014年度稀土矿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790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87100吨;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9000吨,其中主采指标71000吨,综合利用指标18000吨。

不再下达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分省(区)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见附件。

二、及时分解指标和落实责任。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到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应在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指标分配下达、公告并报部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加强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和钨矿主采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指导综合利用钨矿企业控制产量,对分配指标不足的企业实施核定工作,如实报告实际生产情况。

四、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发现稀土资源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回收利用或储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矿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矿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上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经贸委(经委)、环保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锡、锑、离子型稀土等矿产的管理工作,参照《关于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chl_63280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2001年6月底以前,各省(区、市)要完成确认钨矿采选企业的经营资格、采矿许可证换证及复查工作,并将通过复查的企业(包括经整改后已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报部审核,部于年内将通过审核的钨矿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三、对钨矿开采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要规范钨矿生产企业的开采行为。2001年6月底以前,对钨矿开采企业的依法办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的重点是:采矿权人是否存在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开采;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是否按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生产规模开采;采矿权人和钨选矿企业的资源回收利用情况;矿区环境保护措施及生态恢复情况;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等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矿产品的依法销售情况;有关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采矿权管理
1998年2月12日以后,未经我部授权擅自审批授予的采矿权一律无效;1999年4月23日以后,审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一律无效。凡持无效证件进行采钨的各类矿山企业,一律视为无证采矿予以依法取缔,并追究有关违法发证机关的行政责任。
对钨矿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进行一次复查,凡不符合换证条件或在换证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属矿山企业责任的,要依法查处;属管理机关责任的,要注销采矿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矿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80号 2001年3月2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发10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发10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1999年4月23日国土资发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局(厅)、地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稀土、钨、锡、锑、煤、钼、重晶石、萤石等矿产的生产能力和产量出现过剩,供过于求,资源利用率低,损失浪费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尤其是稀土、钨、锡、锑等我国优势矿产的开采总规模严重失控,开采秩序、出口秩序混乱,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遏制。

为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精神,落实“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现决定,严格控制对上述八种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对拟新建的稀土、钨、锡、锑四种矿产的开采项目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暂停审批用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对拟新建的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小型的煤、钼、重晶石和萤石四种矿产的开采项目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暂停审批用地。

矿山建设规模的划分按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并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17•【文号】国土资规〔2015〕9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稀土矿、钨矿是国务院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自实施开采总量控制以来,稀土矿、钨矿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勘查、开采审批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稀土矿勘查、稀土矿和钨矿开采登记(含扩大矿区范围)申请。

下列情形除外:(一)全额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稀土矿预查、普查或必要的详查项目,凭下达预算文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项目结束应办理查明登记后注销探矿权,按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进行管理。

(二)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为采储平衡需要而申请设立的稀土矿勘查项目。

(三)申请新设稀土矿和钨矿采矿权,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要求,具有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且不突破指标设置。

其中,稀土矿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二、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办理转让登记,转让受让人应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三、稀土矿、钨矿采矿权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要求。

四、凡涉及共伴生资源开采的,应将稀土矿、钨矿的开采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管理,超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

不具备储备条件或储备能力不足的,不得办理扩大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能力。

五、属离子型稀土矿床类型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二类矿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稀土矿、钨矿探矿权因受政策限制不能实现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在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后应办理查明登记,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国土资源部:钼将列入保护性开采矿种

国土资源部:钼将列入保护性开采矿种

资源 储量 均在 4 0万 t 以上 。 我 国对 稀 有 金 属 的产 业 管理 分为 不 同层 级 , 其
1 O1
柴先红 : 井提 升机 井 口安全装 置 的改进 主 矿 的两个 中段 8个 安 全 门全 部 进行 了 上述 改 进 , 使
21 0 0年 1 1月第 1 1期
重受 损 , 最严 重一 次导 致 主井 停 产长 达 2 。 4 h
2 2 改进 措施 .
用效果 非 常理 想 , 直 使 用 至今 。其 优 点 主要 表 现 一
21 0 0年 1 0月 2 日消 息 , 权 威 渠 道 获 悉 , 9 从 国 中对 钨 、 、 、 土 4种 具有 资源 优 势 的稀 有 金 属 锡 锑 稀 品种 采取 的是 下达 开 采 和 生 产 总量 、 实行 出 口配 额 和 出 口资质管 理措 施 。 虽然 从 19 9 1年 开始 , 国家 就 已经开 始对 钨 、 、 锡 锑、 稀土 实行 保护 性开 采 , 各地 对上 述特 定矿 种 的 但 盗采 活动 屡禁 不止 , 这使 得 实 际 的开 采 量 与 国家 每 年制 定 的开采 指 令 性 计 划 大相 径 庭 。据 了解 , 信 工 部正 制定 《 稀有 金 属 生 产 、 营 管 理 条 例 》, 划 把 经 计 稀有 金 属 的开采 、 炼 、 工 、 售 和 进 出 口管理 纳 冶 加 销
相隔 1 0余米 , 间有 矿 车 阻 隔 , 号 工 很难 快 速 做 中 信
出反 映 。类 似此 种 情 况 , 次 造 成 矿 车 坠井 或 人 员 多
险些 坠井 的严 重安全 事 故 , 成井 架 、 造 罐道 等设 备严

记者在 线 ・
国土 资 源部 : 将 列 入 保 护性 开 采矿 种 钼

铬铝土矿钨钼

铬铝土矿钨钼

附件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是指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三项指标,是评价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经研究,确定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如下:一、各矿种矿产“三率”指标要求(一)锰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1)大、中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2)小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露天矿生产规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的规定确定。

(2)地下开采根据锰矿矿床的赋存条件,地下开采的锰矿矿山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1)。

表1-1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备注:(1)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Ⅱ级)、中等稳固(Ⅲ级)、不稳固(Ⅳ、Ⅴ级)三类。

(2)薄矿体是指矿体真厚度h≤0.8m、中厚矿体是指矿体真厚度0.8m<h≤4m、厚矿体、厚大矿体是指矿体真厚度h>4m矿体。

2.选矿回收率各主要类型的锰矿按照入选品位和磨矿细度不同,其选矿回收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2)。

表1-2锰矿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备注:中细粒级:磨矿细度-0.074mm占90%以上;细粒级:磨矿细度-0.044mm占90%以上;微细粒级:磨矿细度-0.037mm占90%以上。

-2-(二)铬铁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

(2)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5%。

2.选矿回收率铬矿矿山选矿主要采用重选法,选矿回收率不低于78%。

3.综合利用率铬矿中常伴生有铂族及钴、镍、金等元素,当铂族总量大于0.2g/t,钴(Co)大于0.02%,镍(Ni)大于0.2%时,应加强综合评价并尽可能回收利用。

矿山具体利用程度应依据地质勘查报告、选矿试验、矿山设计及矿山采选生产实际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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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是指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经研究,确定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如下:一、各矿种矿产“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一)锰矿。

1. 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大、中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小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露天矿山生产规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 号)的规定确定。

(2)地下开采。

根据锰矿矿床的赋存条件,锰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1 )。

表1-1 锰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注:(1)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级)、中等稳固(川级)、不稳固、级)三类。

(2)矿体厚度依据矿体真厚度(H)划分为薄矿体(H<0.8m)、中厚矿体(0.8m<H<4和厚矿体(H>4n)三类。

2.选矿回收率各主要类型的锰矿按照入选品位不同,其选矿回收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2 )。

表1-2 锰矿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构成的复合矿。

3.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率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率。

(1)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锰矿中常有铁、钻、镍及有色、贵金属等共伴生。

当共伴生有用组分矿物的品位达到表1-3所列含量时,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该有用组分的综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标要求。

当共伴生有用组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暂时不能回收或技术经济评价结论不宜综合利用的,应提出处置措施。

矿山具体利用程度应依据地质勘查报告、选矿试验、矿山设计及矿山采选生产实际等确定。

表1-3 锰矿共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2)锰矿山尾矿与废石综合利用率鼓励锰矿山企业充分回收利用废石、尾矿。

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废石和尾矿的综合利用提出指标要求。

(二)铬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铬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2)地下开采。

铬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5%2.选矿回收率铬矿选矿主要米用重选法和强磁选法,选矿回收率不低于78%3.综合利用率铬矿中常共伴生有铂族及钻、镍、金等兀素,当铂族总量大于0.2g/t ,钻大于0.02%,镍大于0.2%时,应加强综合评价并尽可能回收利用。

与铬矿共生的矿物,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 与铬矿伴生的矿物,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30%(三)铝土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铝土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2)地下开采。

依据铝土矿的矿体厚度和铝硅比值(A/S)不同,铝土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3-1 )。

表3-1 铝土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单位:%2.选矿回收率根据铝土矿矿石类型和铝硅比值(A/S)不同,其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3-2 )。

表3-2 铝土矿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3.综合利用率铝土矿中的铁、稼、钪等共伴生资源在氧化铝工艺后回收,对仅有采选工序的矿山企业,其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作指标要求。

沉积型铝土矿常共生铁矿、硫铁矿、熔剂灰岩、煤矿、高岭土、陶瓷土、铁矶土等多种有用矿产,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四)钨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钨矿露天矿山的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2)地下开采。

依据矿山地质品位(三氧化钨)的不同,钨矿地下矿山的开采回采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4-1 )。

表4-1 钨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单位:%2.选矿回收率根据钨矿矿石类型、矿物嵌布粒度和入选矿石品位的不同,钨矿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4-2 )。

表4-2 钨矿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单位:%3.综合利用率钨矿中常伴生有锡、钼、铋、铜、铅、锌、锑、铍、钻、金、银、铌、钽、稀土、锂、砷、硫、磷、萤石等组分,当伴生组分达到表4-3所列含量要求时,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矿山具体利用程度应依据地质勘查报告、选矿试验、矿山设计及矿山采选生产实际等确定。

表4-3 钨矿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注:摘自钨、锡、汞、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1-2002)(五)钼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钼矿大型露天矿山的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 中小型露天矿山或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其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2)地下开采。

依据矿体厚度和钼品位的不同,钼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5-1 )。

表5-1 钼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单位:%2.选矿回收率在保证生产合格钼精矿产品(钼精矿品位>45%的基础上,根据矿石结构构造类型、矿石入选品位等影响因素,钼矿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5-2 )。

表5-2 钼矿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单位:%3.综合利用率钼矿石中常伴生有钨、铋、铜、铅、锌、钻、铁、金、铌、铍、铼、铟、硒、啼、铀、硫等组分。

当钼矿伴生组分达到表5-3含量要求时,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结合钼行业生产实际,当钼矿仅回收铜或钨伴生组分时,综合利用率应达到50%以上;当回收两种以上伴生组分时,综合利用率应达到40%以上。

表5-3 钼矿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注:摘自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02)。

(六)硫铁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硫铁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2)地下开采。

煤系沉积硫铁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65%非煤系沉积硫铁矿的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0%2.选矿回收率煤系沉积硫铁矿选矿回收率不低于70%非煤系沉积硫铁矿的矿山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0%3.综合利用率硫铁矿共伴生矿产品位达到表6-1所列含量时应进行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50%表6-1硫铁矿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注:摘自硫铁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0-2002)(七)石墨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石墨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2)地下开采。

石墨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75%2.选矿回收率(1)晶质石墨矿:入选原矿品位》5%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入选原矿品位V 5% (高于工业品位3%,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0%(2)隐晶质石墨目前无需选矿即可利用,选矿回收率指标暂不作要求。

3.综合利用率晶质石墨矿常共伴生有云母、石英、透闪石、透辉石、石榴子石、方解石、金红石,以及铀、钒、钛、黄铁矿、磷灰石、铝土矿、稀有元素等有用矿物,隐晶质石墨矿中可能共伴生石英和高岭土,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八)石棉矿。

1.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

石棉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

石棉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0%。

2.选矿回收率石棉矿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3.综合利用率石棉矿常共伴生菱镁矿、滑石、软玉、镍、钴、铂等资源,应加强综合评价并尽可能回收利用,鼓励矿山企业综合利用共伴生有用矿物及选矿尾矿和废石。

二、监督管理(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

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 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社会公示,核定 其“三率”指标。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指标要求,并负责 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 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 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一定开采范围内原矿采出量占消耗资源储 量的百分比。

原矿采出量是采出矿石量扣除混入的废石和水分后 的原矿量,原矿采出量与开采损失量之和等于消耗资源储量。

2. 计算方法(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精矿产品中某成分的质量与相应入选原矿中该成分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选矿回收率(£)= _精矿产品中某组分质量 X 100%入选原矿中该组分质量 开采回采率(K ) 原矿采出量 消耗的资源储量 X 100%= (1- 开采损失量 消耗的资源储量 X 100%某组分精矿产品质量该组分精矿品位 = x 100%入选原矿中质量该组分原矿品位式中:Q —选矿产品质量,吨;Q y —入选原矿质量,吨;选矿产品中某成分品位, %a —入选原矿中某成分品位,% 丫一选矿产品产率(选矿产品质量占入选原矿质量的百分 比),%(三) 综合利用率。

综合利用率包括通常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尾矿和 废石综合利用率等。

1.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1)定义。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是指采选利用的某一共伴生有用组分 的质量与消耗资源储量中该组分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式中:Q —选矿产品质量,吨;d —消耗资源储量的质量,吨;(3 g —选矿产品中某共伴生组分的品位, %a g —消耗资源储量中某共伴生组分的品位,% 2.尾矿综合利用率(1)定义。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R ) =采选利用的某共伴生有 用组分的质量 消耗资源储量中该共伴生有用组分质量 x 100%尾矿综合利用率是指矿山生产过程中,年度利用的尾矿量与年度产生的尾矿量的百分比。

利用的尾矿量包括回收有价元素的尾矿量、用于制作建筑材料的量及矿山回填量等。

(2)计算方法x 100%尾矿综合利用率(R w)=年度利用尾矿量年度产生尾矿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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