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为加大本市都市排水治理,保证都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难,改善都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连续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名词讲明)

本方法所称的都市排水是指进入市政管网的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的产业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和利用。

本方法所称的都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都市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和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包括都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都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排水治理部门治理的都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单位、个人自行投资建设治理的都市排水设施。

排水户是指:将自建排水设施直截了当接入都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水质报告书是指:排水户托付排水治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都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进行监测,并出具的报告书。

第三条(适用范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各镇、火炬开发区的都市排水的规划、建设及都市排水设施的运行、使用、爱护和治理。

第四条(治理部门)

市、镇人民政府和火炬区管委会负责都市排水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排水治理和《排水许可证》的颁发。

市排水治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都市排水的统一治理和本方法的组织实施。中心城区15米或以上道路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治理部门负责建设和治理;中心城区15米以下道路排水设施及排水户接驳支管由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治理;中心城区排水户的《排水许可证》申请由市排水治理部门审批。各镇及火炬区的排水设施由各镇人民政府、火炬区管委会排水治理部门负责建设、治理并由市排水治理部门授权对《排水许可证》进行审批。

进展改革、规划、环保、水利和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五条(都市排水治理的原则)

都市排水治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注重养护、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促进政策)

鼓舞都市排水设施建设营运投资多元化,逐步实行都市污水处理和修理养护行业特许经营制度。

鼓舞和支持都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升都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方面优先使用通过都市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后产生的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第二章都市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都市排水规划编制主体)

都市排水规划由规划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都市排水规划的编制)

编制都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中山市都市总体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并考虑再生水及雨水的收集利用。

在都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对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置场等设施的规划用地予以预留和操纵。

第九条(管网资料收集和归档)

排水户须按规划部门的规定办理报建、验线和竣工资料归档等手续。规划部门做好都市排水设施资料的收集及归档工作。

第十条(排水设施建设的规范和标准)

都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地点规定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十一条(雨污分流)

新建、改建、扩建的都市排水设施应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有条件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区域,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对原有的合流制都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二条(三同时制度与化粪池的取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配套建设都市排水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能够将粪便收集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建设项目不设化粪池。

第十三条(资质治理)

都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不按资质等级规定承担都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四条(规划许可)

都市排水设施的设计,应符合都市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对周边管线爱护的要求,再向都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更换。确需变更的,应经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排水预审)

排水户在图纸送审前到排水治理部门加具排水设施设计预审意见,排水户取中意见后再到审图中心进行审图。排水治理部门自受理都市排水设施设计意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计方案的决定,不

同意的,讲明理由。排水户须邀请排水治理部门参加施工前的技术交底会,否则排水治理部门可不发放《排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都市排水设施验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都市排水设施完工后,按国家和地点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须邀请排水治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否则排水治理部门可不发放《排水许可证》。未体会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都市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不发放《排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排水许可申请)

都市公共排水设施体会收合格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排水治理部门办理排水设施和档案移交手续,,并申请《排水许可证》。

自建排水设施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向排水治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申请《排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水质报告)

受理排水户的《排水许可证》申请后,排水户托付排水治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都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进行监测,并出具《水质报告书》。

第十九条(不得任意排放要求)

在都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排水设施设计批复意见将污水排入都市排水设施,不得任意排放。不在覆盖区的,按排水治理部门要求临时排放,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待都市公共排水设施完善后排水户按本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正式《排水许可证》,并由排水户负责按排水治理部门要求接入都市排水设施。

第二十条(都市排水许可)

排水户向都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国家和地点的排放标准,并经排水治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一条(申请都市排水许可应提供的资料)

排水户提出都市排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都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施工许可证;

(三)排水设施设计预审意见;

(四)竣工验收资料;

(五)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

(六)接驳口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的《水质报告书》;

(七)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排水户提供上述资料后,经排水治理部门审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有效期为五年的《排水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但对都市排水不致造成严峻危害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排水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

因各类施工作业,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向排水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核发有效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工期的《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现有排水户的排水许可)

本方法实施前已向都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都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都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都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三章都市排水治理

第二十四条(移动、改建都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许可)

因建设需要移动、改建都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符合都市排水规划、技术规范和对周边管线爱护的要求,对周边环境的阻碍有合理的处理措施,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须按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所需经费由排水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和连续)

《排水许可证》的要紧内容包括排水主体、水质、水量和有效期等。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需向排水治理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托付排水治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都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进行监测,经排水治理部门审定同意变更。

排水户应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连续申请。排水治理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以连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和二次污染物治理要求)

经污水预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都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单位对都市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废气、噪音等二次污染物应按规定治理。

第二十七条(对污水处理单位的监管)

污水预处理单位,应当保证都市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

污水预处理单位必须同意排水治理部门的监管,进出水部分应当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定期向排水治理部门上报进出水质、水量。

污水预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阻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将发生的情形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排水治理部门和环境爱护行政治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都市排水的监测)

都市排水监测机构受排水治理部门的托付负责对都市排水设施的水体、水质和其产生的污泥、废气、噪音等二次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和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同意排水治理部门治理和都市排水监测机构的检查和监测。

第二十九条(调度措施)

在汛期等专门条件下,排水治理部门可采取临时排水调度措施,都市

排水设施治理单位必须服从调度。

第三十条(都市污水处理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都市污水处理费。

都市污水处理费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第四章都市排水设施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都市排水设施审批)

需要临时占用都市排水设施,阻碍都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治理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经排水治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

(一)临时占用排水设施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临时占用都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提供都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性质临时占用都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提供与之有关行政治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排水治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被占用的都市排水设施若有损坏,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并同意排水治理部门的验收,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都市排水设施巡查制度)

各级排水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各管养范畴内的都市排水设施巡查制度,督促爱护管养单位履行职责,保证排水设施完好。

第三十三条(都市排水设施爱护管养责任的划分)

都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爱护管养责任由各级排水治理部门按本方法第四条规定划分责任;自建排水设施的爱护管养责任由产权单位负责。都市公共排水设施与自建排水设施的修理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第三十四条(爱护管养责任单位的责任)

爱护管养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爱护都

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设施和公共安全。爱护管养责任单位在发觉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在3小时内进行疏通、修理、更换设施或采取临时措施,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五条(需要中断排水设施应当采取的措施)

因爱护需要中断排水设施时,爱护管养责任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都市排水的正常运作。确需排水户暂停排水的,应当提早二十四小时向沿线排水户告知暂停排水的时刻,并尽快复原正常排水。

第三十六条(肇事者的义务)

肇事者致使含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都市排水设施以及阻碍都市排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时,必须赶忙报告排水治理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和造成危害。

第三十七条(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及应急预案)

各级排水治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各管养范畴内的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排水安全事件是指在都市排水活动中,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饮用水源污染、都市严峻积水、都市排水设施重大损坏,可能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都市生产生活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八条(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

各级排水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各管养范畴内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赶忙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九条(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畴)

都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畴为:

(一)排水干线管渠外壁两侧各五米以内;

(二)排水支线管渠外壁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三)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等其他排水设施以用地红线内为准。

第四十条(排水设施的施工爱护方案)

在都市排水设施的防护范畴内施工的工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爱护市政排水设施;若造成损坏,必须无条件进行修复,并同意排水治理部门的验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危害都市排水设施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都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除正常作业外,堵塞排水管道,阻碍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移动或穿凿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损坏或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

(六)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

(八)其他损害、侵占都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禁止行为)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都市排水许可证书,向都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都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都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都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都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都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都市排水管网或者向都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都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七)擅自向都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八)其他损害都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

排水户违反本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排水治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四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都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治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三条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民事责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受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复原原状、排除危害和赔偿缺失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方法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环保、城管等部门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其他处理措施)

偷盗、有意损坏排水设施或者侮辱、殴打、阻碍排水治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行政治理人员责任)

排水治理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依法赔偿。

排水治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4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 (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备分级管理规定

设备分级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调整设备管理理念及策略,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设备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设备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效率,为生产经营提供安全可靠的设备保障。2适用范围 适用于作业公司各班组对设备的管理。 3职责 各班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班组设备的分级划分。 各班组班长负责对设备分级划分情况进行审核。 4工作要求 设备等级划分 划分的依据:综合考虑设备的自身因素(设备原值、设备用途)以及关键影响因素(对安全、生产、成本的影响),确定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划分的范围:作业公司所有设备资产以及使用的业主设备。 划分的方法:采用矩阵分析法进行设备等级划分,将设备划分为关键设备、重要设备和一般设备三个级别。 划分的步骤 第一步:确定设备自身因素的分值。 设备自身因素分值的计算方法:设备原值、设备用途两个方面分值的平均值(保留一位小数)。

计算示例:如一台设备,该设备原值为9万元,对应原值分值是4;该设备为一般生产设备,对应设备用途分值是3;则按照计算方法,该设备自身因素分值是:(4+3)/2=。第二步:确定关键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 关键影响因素影响程度的计算方法:安全、生产、成本三个方面影响程度的平均值(保留一位小数)。

计算示例:如一台设备,该设备存在低风险,对应安全影响程度是3;该设备事故、故障对生产有严重影响,对应生产影响程度是5;该设备每年维保、检修费用在5000元-10000元之间,对应成本影响程度是4;则按照计算方法,该设备关键影响因素影响程度是:(3+5+4)/3=4 第三步:确定设备等级 确定设备等级的方法:根据设备自身因素的分值和关键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两者在设备等级划分标准矩阵中的交点确定设备等级。 示例:如一台设备,该设备自身因素的分值为,关键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为4,则根据设备自身因素分值和关键影响因素影响程度两者在矩阵中对应的交点确定该设备是:关键设备。 设备等级划分评价工作应由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参与完成,并且至少每年评价更新一次,确保设备分级合理、客观和保持最新状态。 结合公司设备特点,采用是非判断法,将特种设备以及在公司范围内发生过事故的设备统一定义为关键设备。 设备分级管理 管理责任。

设备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设备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设备的精细化管理,明确设备管理的责任目标,提高重点关键设备的受控力度,提高管理效率,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设备的分类分级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要求,油田所有设备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设备的分类 油田设备按A、B、C三类进行分类,分类的方法就是根据该设备的重要性与对生产系统的影响。分类原则如下: (1)、A类设备就是指该设备损坏后,对人员、生产系统、机组或其她重要设备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直接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设备。 (2)、B类设备就是指该设备损坏或在自身与备用设备均失去作用的情况下,会直接导致机组的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降低或导致环境污染的设备;本身价值昂贵且故障检修周期或备件采购(或制造)周期较长的设备。 (3)、C类设备就是指不属于A类、B类的设备。 分类的方法:可采用直接指定法与公式判定法两种方法。 直接指定法:依据设备对油田生产影响的重要程度与设备价值直接进行指定。A类设备的确定应主要依据该方法,可参考附件(《设备分类分级标准及范围》)。 公式判定法: 对单位所属的设备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打分评类。规定的项目包括:生产影响程度、价值大小、

设备利用率、设备保有量、维修难度、检修频次、配件供应及关联风险(工艺、安全、环保)。B类、C类设备的划分应主要依据该办法。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 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定,通过评价,计算设备分值,总分值在75分以上的设备评为A类设备,40~75分为B类设备,40分以下为C类设备。评定时依据下表项目与内容进行评定。 A类设备为重点关键设备,就是各级设备部门管理的重点,为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市排水主要指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降雨径流(含雨、雪水)和其他废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下文是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排水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收集、输送、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城市排水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所属市排水管理部门、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排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排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项资金的投入。 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园林、气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区防汛,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九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1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0月2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 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 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doc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市排水系统被称为"城市生命线系统"之一,是衡量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城市生活正常运转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环节滞后或失灵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下文是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防止洪涝灾害,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处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网、河道、沟渠、人工湖、泵站、闸门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排水管理和建设、维护、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运行资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第六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对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城市排水事业,提高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维护城市排水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 并排放至受纳区(江河、河道、海洋)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沟渠、出水口、检查井和污水、污泥处理厂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 个人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农业、畜牧业 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城 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 市城管与执法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温州 市市政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国土、交运、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由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市公用集团)所属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运营 或托管运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排水设施可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出让 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监管由市城管与执法局 负责。 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一城一网一主体”的要求,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有偿使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提高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广污泥综合 利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住建委应当会同市城管与执法、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 编制市区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生产设备分级管理制度

荣昌集团生产设备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管理,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同时明确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对所有分公司生产设备的控制管理。 第三条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集团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达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能高,适应生产发展需要。 第四条设备管理与维修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制造与使用维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动力设备的管理要贯彻“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方针。 第五条管理控制 一、分公司动力设备部是生产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集团范围内所有生产及与生产有关的非生产性设备由动力设备部负责管理,行政办公类设备及IT设备由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二、设备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详见下表)。 三、人员配置 1、根据集团各分公司生产设备配置情况,由动力设备部拟定设备管理及维修人员计划; 2、集团综合管理部核定批准人员配置计划并落实; 四、管理职责 1、动力设备部管理职责 (1)负责制定设备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负责制定年度设备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动力、设备方面更新改造计划的调研、制定。

(4)负责编制固定资产设备总台帐,并对设备图样、资料、大修记录等技术资料汇总建立设备档案,同时根据其动态变化修改内容。 (5)负责指导监督设备使用单位做好设备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及日常项修工作。 (6)负责对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考核工作。 (7)负责做好设备安全管理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及上报工作。 (8)负责特种设备检验、定保和检测的协调工作。 (9)负责对使用单位设备维护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10)负责集团设备的调拨、封存和报废管理。 (11)负责对集团公用设备、水电系统进行直接管理,对各生产单位的设备、水电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2、分公司生产部设备管理员职责 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副总经理或生产部长)为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集团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和规章制度;分公司生产部设设备管理员一名(可兼职),具体负责对本公司的生产设备的管理,保证生产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集团有关设备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本单位生产设备的管理。 (2)负责设备润滑综合管理,编制年度重点、大型设备换油计划并逐月下达执行。 (3)负责对设备运行状态每周一次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4)负责建立本单位生产设备的维修、保养及随机技术资料档案,做到一机一档完整有效。(5)负责审核设备保养、维修及零配件需求计划。 (6)负责对生产车间的设备管理情况及生产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进行检查考核。 (7)负责对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统计,编制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8)负责落实生产设备计划中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3、分公司车间主任设备管理职责 (1)负责对区域内设备操作工及设备维护人员进行管理、考核; (2)负责对区域内设备润滑、日常保养进行检查,建立设备润滑、保养、维修台帐;(3)负责编制生产设备保养、维修及零配件需求计划; 第六条设备购置、验收及移交 一、设备购置由设备使用单位提交设备采购申请,填写设备采购申请单(附表一),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交动力设备部,由动力设备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分析,经动力设备部审核,价值在五万元(含五万)以下的,经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纳入预算实施;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分管副总理并组织集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预算实施。 1、经批准的采购项目按《采购招标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采购部负责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实施。 二、进口设备所需的维修配件,应本着立足国内自制生产;对制造难度大、批量小、国内制造不物经济确需进口的,应按照规定申请采购。 三、采购部负责组织安装、使用、设备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办理设备验收手续。新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制造安装问题,由采购部门负责与制造厂家和安装单位联系解决。

设备分类及编号管理规定

设备分类及编号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WI-H-005 文件版次:A 发行日期:2017.3.1 上海佐威实业有限公司_品质部发布

。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所有设备的分类及编号方法,便于设备统一管理,为执行公司《设备管理规定》提供支持,并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现有设备进行分类与编号。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设备管理分类及编号。 3.职责 3.1 品质部根据相关规定制度设备分类及编号规定; 3.2 行政部根据文件管理流程审核并汇编管理本规定; 3.3 生产部根据本规定内容执行公司设备分类及编号。 4.设备分类 4.1设备分类 根据公司通用设备现存状况,将所有设备分为以下四大类: A类---办公设备; B类---生产设备; C类---检测设备; D类---其他,扩充编号 4.2设备各类别代码 5.设备编号 5.1 设备编号规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我公司设备编号由5部分组成:

公司简称+部门代码+设备类别代码+设备名称+序号 5.2 公司部门代码表 5.3 设备编号样式及详解 例:品质部第一台检测设备编号为: ZW-QA-C-01 6.设备编号标识 参考公司目视化管理规定标准,在制作设备编号标识、标牌时,需要遵守如下规定: 6.1 大型生产设备,编号标牌外形尺寸要求:36*18cm,字体为:宋体,字体大小按标牌尺寸设定; 6.2 小型生产设备,辅助设备,编号标牌外形尺寸要求:26*10cm,字体为:宋体,字体大小按标牌尺寸设定; 6.3 小型辅助设备,大型办公设备及大型检测设备编号标牌外形尺寸要求:10*4cm,字体为:宋体,字体大小按标牌尺寸设定; 6.4 办公设备及检测设备,编号标牌外形尺寸要求:3*1.5cm,字体为:宋体,字体大小按标牌尺寸设定; 7.设备清单附表 7.1 《设备清单》 7.2 《设备台账》

建设部令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0301实施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最新设备分级管理规定

设备分级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规范设备分级统计工作,落实管理职责,保障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本厂设备分级的标准。 本规定适用于本厂设备分级管理。 3 职责 生产设备技术部主要职责: 设备分级管理的主体,负责设备分级,以及不同等级设备的管理权限和落实具体的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审核A、B、C 类设备的年度检维修计划、设备更新计划和备品备件计划。 负责A类年度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申报和B、C设备年度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核、备案。 负责A、B、C设备年度备品备件计划的审批。 4 内容 本规定中设备分级是指用于生产运营的机器、工艺设备、工业管道、动力设备、通用设备、起重运输设备、仪器仪表、通讯设备等。

按照设备类别以及对生产的影响程度,将设备按关键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进行分级,依次划分为三类,即:A、B、C类。 A类设备是指:指在生产过程中起主导、关键作用的设备,这类设备一旦发生故障,会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生产平衡、人身安全、环境保护,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如核心装置反应器、球罐(容积50m3以上)、关键机组、锅炉及有机热载体加热炉、气化炉及工业加热炉等,以及上述设备所属的动力设备、仪表设备; ——资料、图纸、档案、检修记录齐全、整洁,设置单台设备台账及相关记录。 ——设备三级过滤器具齐全、合格,设备润滑必须严格实行润滑五定。 ——有检修和维护保养规程。 ——严把检修质量关,大、中修后,需生产设备技术部、相关车间、维修车间三方验收签字。 ——操作人员要经专门培训,遵守岗位操作法规和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做到“四懂”、“三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 ——按岗位操作法规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启动、运行与停车。 ——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认真做到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 ——操作人员发现设备运行状况不正常,要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上报和通知值班班长及有关岗位。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doc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8-27 执行日期:1999-10-1 生效日期:2004-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

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管理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无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排水规划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为加大本市都市排水治理,保证都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难,改善都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连续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名词讲明) 本方法所称的都市排水是指进入市政管网的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的产业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和利用。 本方法所称的都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都市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和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包括都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都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排水治理部门治理的都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单位、个人自行投资建设治理的都市排水设施。 排水户是指:将自建排水设施直截了当接入都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水质报告书是指:排水户托付排水治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都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进行监测,并出具的报告书。 第三条(适用范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各镇、火炬开发区的都市排水的规划、建设及都市排水设施的运行、使用、爱护和治理。 第四条(治理部门) 市、镇人民政府和火炬区管委会负责都市排水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排水治理和《排水许可证》的颁发。

市排水治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都市排水的统一治理和本方法的组织实施。中心城区15米或以上道路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治理部门负责建设和治理;中心城区15米以下道路排水设施及排水户接驳支管由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治理;中心城区排水户的《排水许可证》申请由市排水治理部门审批。各镇及火炬区的排水设施由各镇人民政府、火炬区管委会排水治理部门负责建设、治理并由市排水治理部门授权对《排水许可证》进行审批。 进展改革、规划、环保、水利和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五条(都市排水治理的原则) 都市排水治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注重养护、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促进政策) 鼓舞都市排水设施建设营运投资多元化,逐步实行都市污水处理和修理养护行业特许经营制度。 鼓舞和支持都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升都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方面优先使用通过都市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后产生的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第二章都市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都市排水规划编制主体) 都市排水规划由规划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都市排水规划的编制) 编制都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中山市都市总体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并考虑再生水及雨水的收集利用。

(京水务法〔2010〕26号)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水务法〔2010〕26号) 信息来源:北京水务网站作者:北京水务网站时间:2010-05-06 各区县水务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市容市政管理委员会,局属有关单位,市排水集团、市自来水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现将《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doc 附件2:北京市排水登记证.doc 北京市水务局 2010年5月6日 —1—

附件: 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公共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篦子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并承担中心城区范围内排水户的排水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办理专用排水管线接入手续,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 —2—

第六条排水户需要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 已经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申请领取排水证书。 未取得排水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 第七条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工业企业、汽车维修及洗车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餐饮服务类企业等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按照重点排水户管理。 写字楼、大型综合商场、物业服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学校以及其他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按照一般排水户管理。 第八条重点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或者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或者登记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3—

公司设备分级管理制度

**公司设备分级管理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分清设备管理工作的主次层次,既要全面管理又要重点突出,提高设备管理的效果,进而保证生产系统的连续稳定,特制定设备分级管理制度。 一、设备分级管理原则 1、将公司现有全部设备分为三类:一类关键设备,二类主要设备,三类一般设备。 2、划分原则为:设备在生产系统中的重要程度、设备的安全环保节能状态、设备检修时的复杂和精密程度、设备采购和检修的资金投入数量、有无备用设备或采购的难易程度等条件划分。 3、通过类别划分实现设备的分级化管理,即:公司、分厂、工段班组三级管理。一类设备由公司统一监管,设备部重点实施考核;二类设备由使用分厂统一管理,设备厂长、设备员重点实施考核;三类设备由使用工段、班组自主管理,工段长、班组长重点实施考核。 4、实行分级管理后,工段班组、分厂等设备使用单位仍负有对全部设备的主体管理责任。 二、设备分级管理职责 1、公司职责:负责管理发生故障后有可能导致安全和环保问题或造成生产系统停车的关键设备、大型转动设备和特种设备。

(1)检查落实该类设备大修更新计划及实施情况,同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结合,编制补充该类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完善设备档案和台账。 (2)检查设备巡检落实执行情况,重要运行数据(温度、压力、流量、振动、储量等)是否认真进行记录。 (3)检查是否认真执行设备操作规程,规程是否完善。 (4)检查备品备件是否齐全,该类设备备品备件是否执行按期更换规定。 (5)检查是否及时进行了故障原因分析,关键部位是否按照设备维护保养周期进行保养。 (6)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对备用设备进行定期切换,切换前是否按要求通知有关人员。 (7)对分厂检查的问题及时协调和整改。 2、分厂职责:负责管理发生故障时虽不会造成系统停车,有可能造成局部停车,有可能对生产产量造成一定影响的主要设备。 (1)具体检查落实该类及一类设备的大修更新计划及实施情况,建立完善设备档案和台账。 (2)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一、二类设备巡检记录。 (3)检查工段、班组是否执行设备操作规程,规程是否完善。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并排放至受纳区(江河、河道、海洋)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沟渠、出水口、检查井和污水、污泥处理厂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与执法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温州市市政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国土、交运、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由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

公用集团)所属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运营或托管运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排水设施可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监管由市城管与执法局负责。 专业资料. . 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一城一网一主体”的要求,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有偿使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广污泥综合利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住建委应当会同市城管与执法、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编制市区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第九条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安排相应的管网、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设施。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十条市住建委应当根据排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业园区的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的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配套建设计划。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镇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镇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污水收集的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以及城镇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涌等。 城镇排水设施包括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全市排水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排水规划由各区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市级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新建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扩建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制定改造规划,逐步实施。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自建排水设施需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驳手续。在责令办理通知书下达30日后仍未办理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