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暂行)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暂行)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暂行)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是指进入市政管网的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的产业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城市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和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单位、个人自行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排水户是指:将自建排水设施直接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水质报告书是指:排水户委托排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城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进行监测,并

出具的报告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各镇、火炬开发区的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运行、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镇人民政府和火炬区管委会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管理和《排水许可证》的颁发。

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城市排水的统一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中心城区15米或以上道路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中心城区15米以下道路排水设施及排水户接驳支管由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理;中心城区排水户的《排水许可证》申请由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批。各镇及火炬区的排水设施由各镇人民政府、火炬区管委会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并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授权对《排水许可证》进行审批。

发展改革、规划、环保、水利和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排水管理的原则)

城市排水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注重养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促进政策)

鼓励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营运投资多元化,逐步实行城市污水处理

和维修养护行业特许经营制度。

鼓励和支持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方面优先使用经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后产生的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第二章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编制主体)

城市排水规划由规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排水规划的编制)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并考虑再生水及雨水的收集利用。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对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置场等设施的规划用地予以预留和控制。

第九条(管网资料收集和归档)

排水户须按规划部门的规定办理报建、验线和竣工资料归档等手续。规划部门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资料的收集及归档工作。

第十条(排水设施建设的规范和标准)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及标准。

第十一条(雨污分流)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设施应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有条件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区域,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对原有的合流制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二条(三同时制度与化粪池的取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能够将粪便收集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建设项目不设化粪池。

第十三条(资质管理)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不按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四条(规划许可)

城市排水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城市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对周边管线保护的要求,再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经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排水预审)

排水户在图纸送审前到排水管理部门加具排水设施设计预审意见,排水户取得意见后再到审图中心进行审图。排水管理部门自受理

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意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计方案的决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排水户须邀请排水管理部门参加施工前的技术交底会,否则排水管理部门可不发放《排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城市排水设施验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排水设施完工后,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须邀请排水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否则排水管理部门可不发放《排水许可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不发放《排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排水许可申请)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设施和档案移交手续,,并申请《排水许可证》。

自建排水设施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向排水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申请《排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水质报告)

受理排水户的《排水许可证》申请后,排水户委托排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城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进行监测,并出具《水质报告书》。

第十九条(不得任意排放要求)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排水设施

设计批复意见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不得任意排放。不在覆盖区的,按排水管理部门要求临时排放,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待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完善后排水户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正式《排水许可证》,并由排水户负责按排水管理部门要求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二十条(城市排水许可)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并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一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应提供的资料)

排水户提出城市排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施工许可证;

(三)排水设施设计预审意见;

(四)竣工验收资料;

(五)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

(六)接驳口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的《水质报告书》;

(七)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排水户提供上述资料后,经排水管理部门审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有效期为五年的《排水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但对城市排水不致造成严重危害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排水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

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

因各类施工作业,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核发有效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工期的《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现有排水户的排水许可)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三章城市排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移动、改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许可)

因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符合城市排水规划、技术规范和对周边管线保护的要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有合理的处理措施,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须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所需经费由排水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和延续)

《排水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水主体、水质、水量和有效期等。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需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委托排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

的城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进行监测,经排水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变更。

排水户应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以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和二次污染物治理要求)

经污水预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单位对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废气、噪音等二次污染物应按规定治理。

第二十七条(对污水处理单位的监管)

污水预处理单位,应当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

污水预处理单位必须接受排水管理部门的监管,进出水部分应当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定期向排水管理部门上报进出水质、水量。

污水预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的监测)

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受排水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水体、水质和其产生的污泥、废气、噪音等二次污染物进行监

测和检查,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和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接受排水管理部门管理和城市排水监测机构的检查和监测。

第二十九条(调度措施)

在汛期等特殊条件下,排水管理部门可采取临时排水调度措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必须服从调度。

第三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城市排水设施审批)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排水设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和管理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一)临时占用排水设施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临时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性质临时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提供与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排水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被占用的城市排水设施若有损坏,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门的验收,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巡查制度)

各级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各管养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巡查制度,督促维护管养单位履行职责,保障排水设施完好。

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养责任的划分)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管养责任由各级排水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划分责任;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管养责任由产权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与自建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第三十四条(维护管养责任单位的责任)

维护管养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维护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设施和公共安全。维护管养责任单位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3小时内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或采取临时措施,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五条(需要中断排水设施应当采取的措施)

因维护需要中断排水设施时,维护管养责任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城市排水的正常运作。确需排水户暂停排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沿线排水户告知暂停排水的时间,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

第三十六条(肇事者的义务)

肇事者致使含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以及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时,必须立即报告排水管理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和造成危害。

第三十七条(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及应急预案)

各级排水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各管养范围内的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排水安全事件是指在城市排水活动中,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城市严重积水、城市排水设施重大损坏,可能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城市生产生活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八条(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

各级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各管养范围内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九条(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

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为:

(一)排水干线管渠外壁两侧各五米以内;

(二)排水支线管渠外壁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三)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等其他排水设施以用地红线内为准。

第四十条(排水设施的施工保护方案)

在城市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内施工的工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市政排水设施;若造成损坏,必须无条件进行修复,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门的验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除正常作业外,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移动或穿凿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损坏或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

(六)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禁止行为)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四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三条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民事责任)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受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恢复原状、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环保、城管等部门处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其他处理措施)

偷盗、故意损坏排水设施或者侮辱、殴打、阻碍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行政管理人员责任)

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装修活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设备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设备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设备的精细化管理,明确设备管理的责任目标,提高重点关键设备的受控力度,提高管理效率,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设备的分类分级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要求,油田所有设备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设备的分类 油田设备按A、B、C三类进行分类,分类的方法就是根据该设备的重要性与对生产系统的影响。分类原则如下: (1)、A类设备就是指该设备损坏后,对人员、生产系统、机组或其她重要设备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直接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设备。 (2)、B类设备就是指该设备损坏或在自身与备用设备均失去作用的情况下,会直接导致机组的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降低或导致环境污染的设备;本身价值昂贵且故障检修周期或备件采购(或制造)周期较长的设备。 (3)、C类设备就是指不属于A类、B类的设备。 分类的方法:可采用直接指定法与公式判定法两种方法。 直接指定法:依据设备对油田生产影响的重要程度与设备价值直接进行指定。A类设备的确定应主要依据该方法,可参考附件(《设备分类分级标准及范围》)。 公式判定法: 对单位所属的设备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打分评类。规定的项目包括:生产影响程度、价值大小、

设备利用率、设备保有量、维修难度、检修频次、配件供应及关联风险(工艺、安全、环保)。B类、C类设备的划分应主要依据该办法。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 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定,通过评价,计算设备分值,总分值在75分以上的设备评为A类设备,40~75分为B类设备,40分以下为C类设备。评定时依据下表项目与内容进行评定。 A类设备为重点关键设备,就是各级设备部门管理的重点,为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标准版) 为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准确掌握车辆及其所换机件的技术状况,制定本规定: 一、技术档案是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的技术文字说明等技术性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二、本厂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 三、本厂技术档案由调度资料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 保管工作由调度资料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四、每类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技术部应当月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并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便查阅。

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并在每周进行一次移动硬盘存储,防止数据丢失。 五、修理厂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修理厂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六、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必须建立单车维修档案,数据、信息准确全面,按信息归类存放,并做好重要的维修数据记录其换件记录。 七、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销毁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八、所有档案保存期限为长期。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104-62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工作,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小区的文明形象,做好小区安全防火、防盗、防止治安问题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小区全体住户的共同期望与应尽的义务。为切实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正确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经常检查室内线路、闸刀、开关、插头、燃气管线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不准在室内、阳台、车库、楼梯间及自制简易棚内熏腊肉、香肠或豆制品类,违者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等取暖、洗澡、做饭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或儿

技术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 目的 对技术文件资料保持完整性、正确性和统一性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各有关场所使用的技术文件资料是有效版本。 2范围 适用于质量体系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控制。 3职责 3.1研究所负责技术文件资料的编写、更改、管理、复制、发放、回收处理。3.2 其他相关部门及各生产厂,负责各自技术文件资料的管理。 4管理内容 4.1技术文件资料管理通则 4.1.1技术文件资料可以是多种媒体形式包括图纸、工艺文件、技术标准、电子文档等,是公司的法定文件之一,属公司机密,全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妥善保管。未经许可,个人不得私自对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拷贝、复印、描图、晒图,不得私自带离公司。如果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不属于其工作范围之内的公司保密技术资料,并将其泄露,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4.1.2技术文件资料是指导生产、检验生产的唯一依据,技术文件资料的修改权属公司研究所,并由授权人实施,其他任何个人只有建议权。 4.1.3技术文件资料管理的范围包括: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技术协议、技术合同、企业标准和外来图样、标准等。

4.1.4 各部门使用的有效版本技术文件资料,应有相关记录,并按本管理制度实施管理。所有生产和管理使用的技术文件资料符合规定的有效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擅自复印图纸工艺,更不可以正式用于生产和管理。 4.1.5 各类技术文件资料在发布前按程序规定的授权应审批其适用性。 4.1.6 各类技术文件资料按归口部门确定的发放范围和定额进行发放。 4.2 研究所负责组织技术文件资料编制、更改及实施控制管理 4.2.1各类技术文件资料的更改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在技术文件资料或相应附件上应标明更改内容,并做好记录。符合Q/CG 107-2002《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更改办法》和Q/CG542-2002《工艺文件更改办法》的要求。 4.2.2为确保各个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其标识按以下规定: a)、发放的技术文件资料应盖有研究所确认有效版本印章,各使用部门应在其使用的技术文件上盖有部门印章; b)、技术文件资料均以新版本替代老版本,同时回收老版本,在新版本未颁布之前,老版本仍然为有效版本。 c)、根据《CG.QP.04.01文件控制程序》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内安排一次对图纸、工艺技术文件的定期评审确认,确认时由研究所统一发放确认通知及年度确认章,由各技术文件使用单位执行。对符合4.2.2 a)和b)条款规定、盖有研究所确认有效版本印章和盖有使用部门印章标识的有效版本的图纸、工艺技术文件资料,由生产厂(处室)技术资料管理人员盖上由研究所发放的本年度确认章,作为当年度对图纸、工艺技术文件的定期评审确认。 4.2.3文件的更改应注意技术的接口。例如:设计图样更改,涉及其他零部件及工艺文件、采购文件、检验文件等时,相应文件同时更改,以保证文件的统一性。4.3技术文件资料的生产管理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鉴定就是对既有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两年及以上)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现场随机测得各构件的实际强度,并通过 科学的统计方法推定出强度值,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荷载)和实际尺寸用计算机建模计算,根据房屋本身的抗力和外界作用效力的比评价各鉴定单元的等级,然后综合给出房屋的安全评级。下面小雅就房屋安全的相关规定收集了信息。 20xx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 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 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和相关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结合公司标准化管理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资料是工程管理、施工、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成果反映。完整准确的技术资料是组织和指导施工、验工计价、进行质量追溯、编制竣工文件和施工技术总结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技术资料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 设计施工图、说明书及附表资料,变更设计等设计资料; 2.施工规范、验收标准; 3.承包合同的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文件(答疑); 4.施工组织设计、创优规划、工程日志、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等; 5.上级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的指令、通知、文件; 6.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试验、测量以及检验批记录、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兰渝铁路LYS-11标段三分部技术资料管理实行项目部、工区、项目队三级管理机制。按照“六位一体”要求,项目部、工区、项目队建立技术资料保证体系,确保工程施工一流、技术资料管理一流的目标,实现技术资料管理的标准化。 第五条项目部负责全标段技术资料的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项目部工程部为

归口管理单位。 第六条项目部应由一名工程师分工管理技术资料,工区、项目队设置专人管理技术资料,项目队管理机构领导层中明确由总工程师主管技术资料工作。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的相关要求,推行技术资料管理标准化;技术资料管理人员要保持稳定,保证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项目部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组织工区和项目队共同确定施工过程中的内业资料的填写标准、份数和相关要求,统一全线施工内业表格,对全线技术资料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第八条项目队职责 1.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内业会议,及时传达会议要求并执行; 2.制定技术资料管理规划,编制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3.组织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提高技术资料的编制、管理水平; 4.定期、不定期进行项目内的技术资料的检查,并就检查的内容进行交流,制定相应措施,确保技术资料数字填写准确、真实、完整、整洁且签字齐全,确保可追溯性; 5.协调各部门的接口工作,确保技术资料对应统一; 6.开展本单位的技术资料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 并排放至受纳区(江河、河道、海洋)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沟渠、出水口、检查井和污水、污泥处理厂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 个人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农业、畜牧业 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城 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 市城管与执法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温州 市市政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国土、交运、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由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市公用集团)所属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运营 或托管运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排水设施可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出让 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监管由市城管与执法局 负责。 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一城一网一主体”的要求,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有偿使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提高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广污泥综合 利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住建委应当会同市城管与执法、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 编制市区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禅城区(以下简称“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科函〔〕号)等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禅城区范围内依法建造或登记的各类居住房屋建筑(含附属物和配套设施、设备)、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等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以上均没有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代管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给征收部门的,应由征收部门负责统筹监督管理;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含承租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履行房屋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职责。 房屋所有权人对服务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具备房屋安全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管理责任。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使用或管理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属居(村)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居(村)委会、镇(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配合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排危和治理。 代管人、使用人(含承租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对使用或管理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属居(村)委员会、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居(村)委员会、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配合进行排危和治理。 第六条房屋(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自行定期安全排查,发现建筑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 第七条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区范围内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和排查治理工作。 房屋安全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物)安全监督管理,各镇(街道)所属居(村)委会应当依据区、镇(街道)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贯彻实施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做好经常性检查和巡查工作。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理人)、使用人、受托管理人对危险房屋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第八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将每次排查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和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房屋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并根据单位职能和工作分工,协助

设备分类及编号管理规定

设备分类及编号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WI-H-005 文件版次:A 发行日期:2017.3.1 上海佐威实业有限公司_品质部发布

。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所有设备的分类及编号方法,便于设备统一管理,为执行公司《设备管理规定》提供支持,并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现有设备进行分类与编号。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设备管理分类及编号。 3.职责 3.1 品质部根据相关规定制度设备分类及编号规定; 3.2 行政部根据文件管理流程审核并汇编管理本规定; 3.3 生产部根据本规定内容执行公司设备分类及编号。 4.设备分类 4.1设备分类 根据公司通用设备现存状况,将所有设备分为以下四大类: A类---办公设备; B类---生产设备; C类---检测设备; D类---其他,扩充编号 4.2设备各类别代码 5.设备编号 5.1 设备编号规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我公司设备编号由5部分组成:

公司简称+部门代码+设备类别代码+设备名称+序号 5.2 公司部门代码表 5.3 设备编号样式及详解 例:品质部第一台检测设备编号为: ZW-QA-C-01 6.设备编号标识 参考公司目视化管理规定标准,在制作设备编号标识、标牌时,需要遵守如下规定: 6.1 大型生产设备,编号标牌外形尺寸要求:36*18cm,字体为:宋体,字体大小按标牌尺寸设定; 6.2 小型生产设备,辅助设备,编号标牌外形尺寸要求:26*10cm,字体为:宋体,字体大小按标牌尺寸设定; 6.3 小型辅助设备,大型办公设备及大型检测设备编号标牌外形尺寸要求:10*4cm,字体为:宋体,字体大小按标牌尺寸设定; 6.4 办公设备及检测设备,编号标牌外形尺寸要求:3*1.5cm,字体为:宋体,字体大小按标牌尺寸设定; 7.设备清单附表 7.1 《设备清单》 7.2 《设备台账》

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4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 (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确保大厦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本大厦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房屋使用管理 1.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结构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不得拆改公共设备设施及共用管线;如发现此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为保证公共利益及大厦外观整洁、统一,业主及客户不得自行将窗户及外墙做任何更改,窗户及外墙不得设有任何突出物及广告标牌,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 1.3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1.4禁止将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建立、健全公司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公司的技术档案,充分发挥技术档案在公司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各生产 部门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2、本公司技术档案是指各技术部门(包括车间)在生产技术、科研成果、质量、设备、基建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等技术资料以及外来、外购的图纸、资料、图书等。 1.3、公司技术职能部门、车间要把技术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技术业务管 理工作中,保证其技术文件材料的积累,达到收集齐全、整理系统,并按制 度及时归档。以保证全公司技术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1.4、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技术档案的基本原则,公司设计研究所设立技术档 案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技术档案室在技术主管的直接领导下,集中统 一管理全公司的生产、开发、质量、设备、基建等技术档案。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工作,达到全公司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2、技术文件资料的归档 2.1、每一个技术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都要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技术文件资料,并按公司形成技术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和要求,将所形成的技术文 件资料加以系统的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代、册、盒),由技术主管审查后及时向公司技术档案室移交归档。

2.2、各部门或技术人员在移交技术档案或技术文件资料时,交接双方应按 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签字归档备查。凡不符合组卷要求或技术文件资料不全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2.3、凡需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应尽量符合国标、部标和企业标准>标准的 规定。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纸按规格绘制,图样清晰。严禁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打印。 2.4、凡各部门形成的图纸类文件,应描制底图一份,并经技术责任签字后, 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2.5、凡外来、外购回公司的图纸资料,随仪器、设备入厂的图纸、使用说明书、电气线路图等在开封前,有关单位必须通知资料管理人员参加清点,如 数归档。在未办理借阅使用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据为私有或拿走。 3、技术档案室的任务 3.1、集中、统一、科学地管理好技术档案,维护技术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并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技术档案原件遗失、缺漏、污损破坏至无法使用、借出无法收回等,管理人员应负主要责任,严重者调离岗位。 3.2、协助各部门和有关技术人员做好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正确地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3.3、承担技术文件资料的接收、复制、借阅、发放和建档,提供技术资料为全公司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服务。 4、技术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为加大本市都市排水治理,保证都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难,改善都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连续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名词讲明) 本方法所称的都市排水是指进入市政管网的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的产业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和利用。 本方法所称的都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都市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和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包括都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都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排水治理部门治理的都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单位、个人自行投资建设治理的都市排水设施。 排水户是指:将自建排水设施直截了当接入都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水质报告书是指:排水户托付排水治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都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进行监测,并出具的报告书。 第三条(适用范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各镇、火炬开发区的都市排水的规划、建设及都市排水设施的运行、使用、爱护和治理。 第四条(治理部门) 市、镇人民政府和火炬区管委会负责都市排水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排水治理和《排水许可证》的颁发。

市排水治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都市排水的统一治理和本方法的组织实施。中心城区15米或以上道路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治理部门负责建设和治理;中心城区15米以下道路排水设施及排水户接驳支管由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治理;中心城区排水户的《排水许可证》申请由市排水治理部门审批。各镇及火炬区的排水设施由各镇人民政府、火炬区管委会排水治理部门负责建设、治理并由市排水治理部门授权对《排水许可证》进行审批。 进展改革、规划、环保、水利和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五条(都市排水治理的原则) 都市排水治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注重养护、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促进政策) 鼓舞都市排水设施建设营运投资多元化,逐步实行都市污水处理和修理养护行业特许经营制度。 鼓舞和支持都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升都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方面优先使用通过都市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后产生的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第二章都市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都市排水规划编制主体) 都市排水规划由规划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都市排水规划的编制) 编制都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中山市都市总体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并考虑再生水及雨水的收集利用。

工程技术资料与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项目部所有部门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标准、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2、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从项目立项前准备阶段到项目竣工投产验收期间所有工程项目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等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第三章管理办法与制度 一、工程技术资料归档范围及要求 1、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2、项目凡持有上条所述标准规定之范围中所列资料的,无论是由部门或者个人保管,均应按本制度要求进行整理,由档案工作人员验收后归档。 3、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后归档。有电子文档资料的,应同时收集齐全。 4、所有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二、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1、接收:技术档案室在接收资料时应仔细核对资料名称、份数、资料状况(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完好、齐全、破损)。 2、登记:充分利用资料管理软件,分类登记,确保软件自动生成的档案号与分类表一致。 3、填写卷盒封面、脊背。 4、排架:资料按类别分类排架:依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原则,卷盒(袋)

正面向左。 三、资料的分发及借阅 1、资料分发要填写“文件和资料发放登记表”,借阅要填写“资料借阅登记表”,签字备查。(表格见附表1.1、1.2) 2、项目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原则上仅供项目内部人员使用,外单位调阅档案要经项目领导批准,见有效证件才可接待。 3、资料外借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档案室保存的资料数量任何时候不应少于二套,只剩二套时,原则上不再外借,特殊情况下急需借阅,必须经过综合部主任签字批准。 4、借阅资料要及时归还。 5、对借出归还的资料要认真核对清点。 6、收到归还的资料要及时放回原处,并在借阅登记表上注销。 7、档案室对借出资料每月汇总一次,对到期末还的资料发出催还通知。 8、工程技术档案管理。 四、收集 1、凡从项目立项前准备阶段到项目竣工投产验收期间,办理完毕并能反应与生产、建设、技术等有关重要职能活动,对今后各项工作和延续本企业、本单位历史发展具有查考和凭证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纸质及其它载体)均需进行收集。 2、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五参加”(参加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鉴定;参加设备招、评标,参加设备开箱;参加工程项目验收;参加重要的生产事故分析会),了解工程进度及有关资料情况,以保证各类档案资料及时、齐全、准确的归档。 五、档案的排架与保管 1、档案柜(架)依次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原则进行编号,档案排架也依据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方法。 2、本室档案采用分类排架法,不同类别的档案分别排架,同一类别的档案按分类号及案卷顺序号依次排列。 3、档案保管应做到“四不”即:不使档案分散;不使档案互相混乱;不使档案丢失与泄密;不使档案遭到损坏。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并排放至受纳区(江河、河道、海洋)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沟渠、出水口、检查井和污水、污泥处理厂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与执法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温州市市政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国土、交运、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由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

公用集团)所属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运营或托管运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排水设施可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监管由市城管与执法局负责。 专业资料. . 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一城一网一主体”的要求,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有偿使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广污泥综合利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住建委应当会同市城管与执法、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编制市区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第九条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安排相应的管网、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设施。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十条市住建委应当根据排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业园区的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的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配套建设计划。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为建立、健全公司技术资料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公司的技术档案,充分发挥技术档案在公司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 本公司技术档案是指各技术部门(包括车间)在生产技术、科研成果、专利成果、设备、基建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文字材料、照片等技术资料。 1.3 公司技术职能部门要把技术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中,保证其技术文件材料的积累,达到收集齐全、整理系统,并按制度及时归档。 1.4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技术档案的基本原则,公司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 二、技术文件资料的归档 2.1 每一个技术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都要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技术文件资料,并按归档范围和要求,将所形成的技术文件资料加以系统的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代、册、盒)移交归档。 2.2 各部门或技术人员在移交技术档案或技术文件资料时,交接双方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3 凡需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应尽量做到书写材料优质,字迹工整,图纸按规格绘制,图样清晰。严禁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打印。 三、档案室管理人员的职责 3.1 集中、统一、科学地管理好技术档案,维护技术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并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技术档案原件遗失、缺漏、污损破坏至无法使用、借出无法收回等,管理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3.2 协助各部门和有关技术人员做好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正确地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3.3 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4 严格执行技术档案的保管、借阅、发放制度。 3.5 保持档案室内整洁、卫生,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提出复制。 四、技术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