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基〔2016〕44号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附件7 福建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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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闽教基[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在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后,原省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中15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适应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

各地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二○○七年元月十六日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

《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

《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从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订《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第二条本《办法》按学校(含私立学校)办学管理体制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毕业生就近免试升入初中。

应届初中毕业(结业)学生(含工读学校)可参加各地组织的升学考试,由高级中等学校择优录取。

初、高中新生的入学录取登记表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四条凡符合有关规定应入学或被录取的新生,持入学录取通知书及本市、县(含市、区,下同)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初级中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小学毕业生按时进入初中,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高一新生在开学后的二周内不到校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非本市、县(区)户籍的学生中,其家长系烈士或属于地质、矿井、外海、支边人员等,在原户籍所在地学习确实有困难者,由家长工作单位和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入指定的中学学习,取得正式学籍.毕业时准予报名参加所在地的中学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外国中学生来我省接受基础教育按教育部制定《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执行。

在大陆的台湾人士的随行子女到大陆的中学就读的有关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台办、公安部的教外港(1991)5号文的有关规定通知和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要求办理。

第六条因家长调动工作或举家迁移,且户口已迁进转入地区而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初、高中新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入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转出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将该生的入学录取证件和全部考试材料送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经审核,按规定统筹安排在转入地区学校的初一或高一就学。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

小学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小学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小学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工作流程转学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随带户口簿或家长调动证明、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到转入主管局办理相关手续(随带户口簿或家长调动证明原件复印件)↓到转出学校办理相关手续(随带户口簿或家长调动证明原件复印件)↓到转出主管局办理相关手续(随带户口簿或家长调动证明原件复印件)↓到转出学校取回学生的学籍档案交转入学校休学学生因病不能坚持上课↓到学校办理休学申请(随带病历、县级以上医院建议休息医治三个月以上的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发票)↓到主管局审批(随带病历、县级以上医院建议休息医治三个月以上的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发票原件复印件)借读学生到户籍所在地之外就读↓到借出学校办理借读申请↓到借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到两边主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实施细则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21]77号)文件中对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做出明确规定,现转载如下:四、转学第十五条学生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的,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持以下证明材料,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转出地学校和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二、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3、转学证明(附件5);4、学生学籍卡片(附件12)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五、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证明(针对有留级、休学的学生);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入学。

第十六条转入学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片区内小学接收,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若是转入学校该年级班生数确已满额,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该年级班生数有余额的学校入学。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榕教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榕教规〔2024〕3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中小学、幼儿园:为了全面提升校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福州市教育局2024年2月28日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为了全面加强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打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请全市相关学校贯彻落实。

第一条全市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后文简称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车辆进入学校一般须满足四个条件:校门口能满足人车分流或做到安全隔离,校内有合规的车辆停放场地或地下停车场,进入车辆能够全程进行监管,车辆行驶的线路、停放的位置没有师生集体活动。

未经学校同意,外来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等)一律禁止进入校内。

第二条制订校园内车辆管理制度,学校自有车辆、教职工车辆、送货车辆等需长期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由各校自行办理《车辆出入证》,并与教职员工等长期入校的驾驶人签订车辆出入安全责任书。

“双高普九”知识问答

“双高普九”知识问答

“双高普九”知识问答一、相关概念问答1、什么是“双高普九”?答:“双高普九”是指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2、我省实施“双高普九”概况如何?答: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我省于“十五”期间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程(简称“双高普九”),并相应地建立督导评估制度,从2003年起,逐年对县(市、区)的“双高普九”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全省共有89个县(市、区),至今,已有60多个县(市、区)通过了省级“双高普九”评估验收。

根据福建省“双高普九”实施规划的安排,我县在2011年上半年,必须接受省政府对我县“双高普九”工作的指导性评估。

3、我省实施“双高普九”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学校发展办学特色、教师专业成长、学生个性发展;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发人力资源,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基础。

4、我省实施“双高普九”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1)发展性原则。

“双高普九”工作必须以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为根本目的,引导县级政府科学规划,强化政府行为,建立起持续发展、自我完善的长效保障机制,使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不断发展和提高。

(2)均衡性原则。

“双高普九”工作必须以促进教育公平、均衡发展为基本任务,在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中小学校建设、教育经费投入和教育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强统筹,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差距,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3)实效性原则。

通过实施“双高普九”督导评估验收制度,促进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认真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开拓创新,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教育质量提高等方面取得实际效果。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教基[2014]4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8.26
【实施日期】2014.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
(闽教基〔2014〕4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
在各地共同努力下,我省已完成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首次数据采集,并在学生转学、招生入学和经费监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4〕8号),为贯彻教育厅关于落实中央第九巡视组反馈教育问题整改方案,进一步发挥“全国学籍系统”功能,提高基础教育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学籍信息质量。

全面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
问题学籍,确保数据质量。

根据教育部要求,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本省中小学生学籍查重、查错,向各地提供问题学籍清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进行问题学籍核查处理,优先完成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处理工作。

在此基础上,教育部将进一步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上传的学生数据进行核查,并向我省反馈问题学籍清单。

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教育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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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

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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