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暂行)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为了健全公司的科学管理体系,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促进公司科学发展,本规定依照《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管理制度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处理违规违纪员工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宽严适度、及时处理的原则。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管理。
公司工会应当帮助、引导员工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违规违纪行为分类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对公司损害程度分为三类: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轻微,对公司损害程度较小的行为。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违规违纪行为:1.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五次;2.旷工一天(含一天)以上两天以内;3.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串岗或私自调换、顶替工作者、干私活;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定;5.私带烟火进入厂区;6.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7.因本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至1万元;8.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轻微违规违纪行为。
较重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经常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或带来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较重违规违纪行为:1.年度内有两次轻微违规违纪行为;2.连续旷工两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七天;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定,造成一定影响;4.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5.在厂区非易燃易爆区域吸烟;6.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人员伤害、严重质量缺陷(投诉)、环境投诉。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公司科学管理体系和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促进公司科学发展,依照《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宽严适度、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
公司工会应当帮助、引导员工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对公司损害程度分为: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三类。
第六条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轻微,对公司损害程度较小的行为。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一)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五次的;(二)旷工一天(含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串岗者或私自调换、顶替工作者、干私活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定的;(五)私带烟火进入厂区的;(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的;(七)因本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至1万元的;(八)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轻微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较重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经常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或带来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一)年度内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达2次的;(二)连续旷工达2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7日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定的,造成一定影响的;(四)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者;(五)在厂区非易燃易爆区域吸烟的;(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人员伤害、严重质量缺陷(投诉)、环境投诉的;(七)盗窃公司财物达500元以上未受到刑事处分的;(八)因个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的;(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十)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处理方式第六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以下处理:(一)处分。
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受到处分的,同时扣发绩效工资: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二)其他处理。
1.批评;2.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对违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本条所列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新任职务、岗位确定工资,二年内不得聘任为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八条因违规违纪受到保险监管机构处理的,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第九条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含五篇)

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含五篇)第一篇: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XX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规定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是指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的,并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行政机关决定等法律、行政文书或公司审计、财务等管理部门确定的公司应支付的资金。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省级公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厦门市中心支公司、宁波市中心支公司等总公司直接管辖的计划单列市中心支公司。
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1 职领导(含助理)。
第六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七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以下处罚或其它处理:(一)处罚。
处罚分为四种:警告、记过、撤职、辞退。
1.受到警告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4绩效薪金,1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只能为合格或以下等级。
2.受到记过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2绩效薪金,2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3.受到撤职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绩效薪金,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安排工作,3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担任系统内各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公司科学管理体系和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促进公司科学发展,依照《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宽严适度、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
公司工会应当帮助、引导员工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对公司损害程度分为: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三类。
第六条轻微违规违游记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轻微,对公司损害程度较小的行为。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规违游记为:一)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五次的;二)旷工一天(含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串岗者或私自调换、顶替工作者、干私活的;四)无合理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意的;五)私带烟火进入厂区的;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的;七)因本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至1万元的;八)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轻微违规违游记为。
第七条较重违规违游记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经常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或带来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违游记为:一)年度内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达2次的;二)连续旷工达2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7日的;三)无合理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意的,造成一定影响的;四)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者;五)在厂区非易燃易爆区域吸烟的;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人员损伤、严重质量缺点(赞扬)、环境赞扬的;七)盗窃公司财物达500元以上未受到刑事处分的;八)因个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的;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十)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较重违规违游记为。
XX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XX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XX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合规治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XX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XX制定的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所有员工。
对己退休和己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XX工作期间的违规行为,给XX造成损失的,XX保留对其依法追偿违规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XX(含其职能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XX员工,包括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被追究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第六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合规;惩教结合,宽严相济;客观公正、程序规范。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一)批评教育。
包括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它处理。
包括调离岗位、待岗、停职、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扣减绩效收入。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处理:(一)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二)有有效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越级反映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四)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达整改建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领导报告的。
第九条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不得以批评教育替代。
因违规行为己对XX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

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下属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试用期人员及其他人员等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三�区分情节分类对待。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
�五�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记过�12个月。
�二�降职�降级��24个月。
第七条违法违纪违规员工除受到行政处分外,还将受到如下处分:��一、受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分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并可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
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60%发放。
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公司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
�三、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
有职务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直至撤职。
没有职务的降低一至二个薪酬级别,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
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员工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员工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用工,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员工自律意识,调动广大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济南豪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及为济南豪网科技有限公司代维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四条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是本办法的责任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一节违纪行为处理的对象和形式8 }第五条违纪行为处理的对象:)(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二)失职员工,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员工;(三)犯其他错误应予处罚的员工。
第六条违纪行为处理的形式(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三)扣减绩效工资、扣减绩效分数;(四)调整工作岗位、降岗、待岗;(五)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违纪行为处理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公司员工同时适用违纪行为处理、责任追究等多项处罚制度的,违纪行为处理或责任追究形式相同的,可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违纪行为处理或责任追究形式不同的,根据员工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态度酌情确定从重处理或多种形式一并处理。
( t第八条对于因违纪、失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公司在对其实施处罚的同时,还将责令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经济赔偿一般按照损坏实物的价值或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对员工执行处罚过程中,若被处罚员工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结束处罚,但被处罚时间不得低于应处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二节违纪行为处理的适用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员工进行口头警告,责令员工进行书面检讨,并视情况酌情扣减200元以内的绩效工资或扣减相应的绩效分数。
如本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改正表现时,可免于警告及书面检讨,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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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应当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积极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处理违规违纪员工的原则:
(一) 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 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三) 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规章制度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程序,依法建立和完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依法制订下发到本局的劳动规章制度,视同为本局依法定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予以执行。
第三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矿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将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形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违规违纪、较重违规违纪和严重违规违纪。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一)违反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的;
(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擅自调班或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的;
(三)工作场所吵架,干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
(四)员工不认真履行操作规程或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规定的;
(五)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
(六)其他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一)连续旷工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
(二)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三)工作场所打架、斗殴,严重妨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五)携带违禁品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尚未造成损失的;
(六)擅自对企业互联网防火墙、电子邮箱服务器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实施侵入或修改的;
(七)不法侵占公私财物在2000元以下的;
(八)对外泄露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的;
(九)对投诉和举报推诿塞责、包庇违纪,或者泄露举报人涉密信息的;
(十)违反与企业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违反企业有关保密规定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含保密资料、资讯等)的,情节较严重的;
(十一)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等不诚信行为的和其他严重违反商业秩序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一)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以上或故意毁坏生产工作设备的;
(三)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死亡事故负直接责任的;
(四)不法侵占公私财物在2000元以上的;
(五)工作场所聚众闹事,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六)与本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的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 携带违禁品进入生产工作场所,造成影响的;
(八)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的或被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的;
(九)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含判处缓刑)或构成犯罪,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对罪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违规违纪,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形式依次分为:口头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书面通报批评、罚款、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按前款形式处理的可以并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员工有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基层单位(含区队)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书面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一般不得超过200元。
罚款统一交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员工有第九条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基层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并处赔偿经济损失。
降薪期限为1-12个月,降薪幅度为本人当月应发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上年年薪标准折算)的30%以内。
第十四条员工有第十条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并处赔偿经济
损失。
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八)、(九)项情形的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履行送达程序。
书面通知应依次采用以下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由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无法送达的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邮寄都无法送达则采用公告送达。
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六条对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应按管理层次、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对基层单位管辖的副科级以下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员工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障部门执行;对正副科级(含副总)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员工所在单位组织(政工)部门执行;对局机关副处级以下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局直机关党委执行;副处级(含享受)以上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局党委组织部执行。
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同)处理,必须由员工所在单位(含区队)的责任部门根据员工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提出,经本单位党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副处级以上人员的处理需经局党
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再由上述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予以执行。
处理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对违规违纪员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规违纪员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通知受处分人,且该处理决定必须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形成后,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一般违规违纪的处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较重违规违纪的处理,应在2个月内完成;严重违规违纪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处理,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员工对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10日内,向局或矿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员工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仲裁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局所属单位、部室管理人员应加强本单位部门生产(工作)组织、员工纪律的岗位监督管理。
凡因指挥不当,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者,要给予降(免)职处分,并停止管理职务、岗位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四条部门领导对所属单位(含区队)发生违规问题或应该给予处理的事件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同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执行本办法需要完善的薪酬分配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各单位应适时完善。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单位实际,依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在册员工。
第二十八条局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矿务局参股、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