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国家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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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变革中的荷兰空间规划—参与的政治学

在社会变革中的荷兰空间规划—参与的政治学
政 治 学 ( oic i a i p t n P l isnP a c a o ) t i i
章的结论部分 Ⅲ对参与实践是否能够解决 荷 4
兰规划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 评价 。 结果 表明 , 参与实践还没有解决各 种组 织之 间在
省级结构规划在国家规划与城市土地使用规 划之 间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综合性结构规划
事 与 的 政 治 学 ”P l is o ( o i c f t Pr c ai ) - 术语 表示 的是 , at i t n ̄ i p o &- 在 事 与过 程 发 展 中对计 划 安排 的 选 择 本 身 就是 一 种 政 治选 择 。它 区别 于 更 受 关 注 的 在 参 与 中的
政 策科 学委 武会 任 职 。
E- a l b , sn m i  ̄i i k@f e lrn : s ree.l
“ 社会 问
题 的出现相关,同时与 l 世纪末 对工业化 9 城市 的住房卫生 状况的关注联 系在一起。 这
种关注导致 10 年住房法 的出台 , 91 该祛
之内, 空间规划特 别关注埘住房和城市化的
控制 因此 , 它可以被看成是对快速工业化 所导致的空间开发的修 。 所以 对空 间规
事 与规划作 为案例分析 ,并对其 是否能解击荷兰规 划体 系中存在
的 问题 进 行 评 价
划的分析应当 同空间发展联 系起来。
依据物质规划法 , 间规划的体系是在 空 三圾政府的层次上来运作。 家规划包括对 束来理想的空间布局的总体概述 ,重点关注 城市化 问题 。按欧洲的标准,国家规 划占据 重要的地位 .从而产生 r复杂的协调 计划
动 就是 为此 所 采 取 的一 种 应 对措
施 其 目的是修正规 划体 系中存

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背景和框架

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背景和框架

杨荫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背景和框架【内容提要】我国空间规划体系虽具雏形,但不明确、不健全及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不适应等问题仍较为突出,既损害了空间规划的形象和效力,也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

研究表明,国外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有四个共同点,分别是:配套法律的完备性、协调机构的权威性、规划层级的系统性、制定实施的开放性。

建立完善我国空间规划体系,应加强法制建设,明确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健全管理体制,强化对空间开发行为的统筹协调;理顺层级关系,明确各类空间规划的地位作用;创新实施机制,保障规划任务目标的实现;鼓励公众参与,着力夯实科技支撑基础。

Although China has presented the embryonic form of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it is not definite and perfect enough. Meanwhile, it doesn't adapt to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goal. These problems not only damaged the image and effectiveness of spatial planning, but also wasted lots of administrative resources. The construction of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abroad has four common points, which are the complete supporting law, the authoritative coordinating agency, the systematic planning level and the open policy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progress. To construct and improve the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of China has the following methods. Firstly, strengthen the legal system and specify the legal status of spatial planning. Secondly,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reinforce the co-ordination of space development activities. Thirdly, rationalize the hierarchical relationship and make the status and role of various types spatial planning clear. Fourthly, innovat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s and guarantee the accomplishment of planning mission and objectives. Lastly, encourage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make efforts to lay a solid basis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upport.【关键词】区域政策/空间规划体系/区域经济战略regional policy/spatial planning system/regional economic strategy空间是与时间相对应的物质存在形式,从国土和区域角度看是指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总体物质环境。

管制并轨: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整合与重构

管制并轨: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整合与重构

引言强制性内容(Mandatory Content) 作为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中总体规划、(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于2002年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中以部门法规形式被提出,表现为城乡规划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监督管理的强刚性(Rigidity)内容。

既有研究侧重于强制性内容的范围选取、划定依据、规划传导和实施评估四个方面。

从范围选取方面看,强制性内容是规划文本的核心组成,表达规划中的重要技术指标与城乡规划违法事件高发领域的相应条文;从划定依据方面,基于发展、人本和生态等不同时期主导价值取向的背景,针对强制性内容范围、边界的划定科学性,大量学者提出基于GIS系统等的科学编制方法;从规划传导方面看,研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空间规划的其他组成部分的规划层级及表达尺度差别,论证宏观到微观的传导法定性与效力一致性;从实施评估方面看,研究强制性内容的规划完成度以及违反强制性内容的主要领域、违法原因和修正措施。

空间规划转型期间,由于新管制方式的不断提出,强制性内容各条文之间的存续表现出“多元共治”的局面。

新管制方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得到了明显加强,但由于强制性内容的反复替换与修改,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刚性消解。

基于空间规划管制并轨的刚性回归诉求,文章从强制性内容的效力发生过程、效力组合及效力依存关系出发,讨论在国土空间规划语境下强制性内容的整合与重构方式。

一强制性内容发展范围界定(一)强制性内容发展嬗变强制性内容作为空间规划法规体系的强刚性组成部分,依据国土空间管辖事权的转轨与并轨,可分为三个时间段:第一阶段为发展期,自1986年开始,以2002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出台为终点;第二阶段为法定期,自2003年开始,以2010年前后“多规合一”的逐步开展为终点;第三阶段为并轨期,自2010年前后发展至今,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四梁八柱、五级三类”的基本确立为终点(图1)。

图1 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发展历程1.发展期自1986年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分离编制起,由土地规划率先提出刚性管束内容,旨在对城市无序增长提出制约。

荷兰城市规划环评的经验与启示

荷兰城市规划环评的经验与启示

环境 、社会以及经济等方面的综合评
价 。根 据 阿姆斯 特 丹市 的具 体 情况 以
及备选方案间的主要差异,阿姆斯特 丹市从 6 个方面对三个备选方案进行
评 价 ,分 别 是对 自然 的影 响 、对 城 市
济和文化 中心, 也是荷兰最大的城市 ,
人 口7 6 万 。2 0 0 8 年4 月 ,阿姆 斯特 丹
例 。鹿 特丹是荷 兰第二 大城市 及重
要港 口,人 口6 0 余万 ,工商业发达 ,
港 口、工业以及居 民生活质量是鹿特
丹 城 市规 划 的主题 。鹿特 丹市 公 布 了 “ 鹿 特丹 : 欧洲 的 门户 ” 的城 市 定位 , 并 在此 基础 上 ,于 2 0 0 7 年提 出 “ 2 0 3 0 年结构远景 ” 。在这 个 结 构 远 景 规 划 中 ,鹿 特丹 提 出发 展强 劲 的经 济 和适
开 始2 0 4 0 年 的城 市远景 规划制定 行 动 ,历 时 三年,最终 于2 0 1 0 年 审批
通 过 。 其 中环 评 于 2 0 0 8 年 底 开 始 介
景观的影响、对气候变化的适应 、对 居住环境的影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和对交通的影响 。每个方面设计 了一 些评价
订 与规划 环评 海牙是荷兰中央政府所在地,人
口约 5 0 万 。由于人 口增 长 、 城市 扩 张 、
循 环互 动过 程 ,也 就是 前一 阶 段 的环
评 结果 被 纳入 了更 新后 的规划 ,如 此
区。 为达到这些发展 目标, “ 结构远景” 提出1 3 项 重点工程 ,其 中就包括 马
综合 评 价 。 关键 词 : 城 乡规 划 ;荷 兰 ;案例 ; 借 鉴
荷 兰 具有 系统化 的空 间规 划体 系,其各级政府都要对所管辖的区域

荷兰乡村地区规划演变历程与启示

荷兰乡村地区规划演变历程与启示

荷兰乡村地区规划演变历程与启示作者:张驰,张京祥,陈眉舞来源:《国际城市规划》 2016年第1期张驰张京祥陈眉舞摘要:与欧洲其他很多国家不同,荷兰因为地少人多的基本国情而与我国存在较多相似之处,但较之我国却拥有更为优越的乡村生态环境和产业化前景。

本文缘于荷兰在乡村规划上的悠久传统和积极表现,聚焦于荷兰城乡规划体系中的乡村规划视角,从土地整理与开发、空间规划这两大层面梳理与剖析其乡村地区发展规划的演变历程和理念转向,由此获得中国乡村地区规划建设可资借鉴的若干经验启示,主要包括城乡共生多规融合、土地开发模式创新、土地权属深化探索、乡村发展多元共治等。

关键词:荷兰;乡村规划;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空间规划引言2008 年起我国《城乡规划法》正式替代《城市规划法》,成为指导城乡空间规划的新法律,表明长期在规划领域处于被忽视、被支配地位的乡村地区日益得到重视。

城市作为全球竞争力提升的主要载体的同时,非城市发展区域,或是乡村地区,也成为维持地域特色与经济支撑力的另一重要载体。

如何既能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又能在乡村地区保有弹性,避免乡村衰落,是现今城乡整体发展的重大挑战。

与城市研究相比,我国规划学界对乡村的认识和理解还较为薄弱,尤需深入的田野调查和系统再研究。

在此背景下,急需积极内引外联,从西方发达国家乡村地区规划中汲取理论与实践养分。

荷兰是一个小而发达,和谐美丽的国家,拥有令人惊讶的土地和空间利用秩序,以及高密度、高效率的城乡宜居环境。

以奶粉、郁金香、风车等标志性符号享誉海外的荷兰乡村地区,一直是欧洲国家中乡村发展的优秀案例。

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积极有为的地方政府、政府直接参与土地开发并获取利益、政府在征收农地中有优先权以及上级—下级的有效调控与博弈等角度看,荷兰与我国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较之我国却拥有更为优质的乡村自然环境和农业产业化前景,并在乡村规划上具备悠久的传统和卓越的表现,同时乡村规划和城市规划和谐共生,相得益彰,因此对于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乡村规划有着丰富的可借鉴之处。

欧洲空间规划体系和福利制度以荷兰为例

欧洲空间规划体系和福利制度以荷兰为例

2、在实施空间规划过程中,注重社会参与和民主决策。通过广泛征集民意 和协调各方利益,确保空间规划充分反映社会需求和民生福祉,从而更好地体现 福利制度的普惠性。
3、倡导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荷兰的空间规划强调生态保护、资源节约 和环境友好,这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降低健康风险并创造宜居环境。此 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体现在荷兰的福利制度中,如政府鼓励绿色出行、节能 减排等政策。
空间规划体系
欧洲空间规划体系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包括欧盟、成员国和地方自 治政府。荷兰的空间规划体系也遵循这一架构,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以及市级政 府构成。在荷兰,空间规划分为战略性空间规划、地方性空间规划和区域性空间 规划。
战略性空间规划由中央政府负责,主要确定国家层面的空间发展战略和重大 项目布局;地方性空间规划由省政府和市政府联合制定,旨在满足当地的发展需 求;区域性空间规划则是在跨行政区的层面上,协调和平衡不同地区的发展利益。
结论
通过对4个典型村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乡村空间规划管控的途径是多样的, 包括政策与规划协同管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文化保护与景观提升以及土地流 转与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方面。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与规划协同不够 紧密、基础设施规划和环保可持续性不足、文化保护和景观提升不够深入以及土 地流转和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的支持政策不够完善等。
一、江苏省乡村空间规划的背景
江苏省拥有丰富的乡村资源,但随着城市化的加速,乡村地区的规划和管理 面临着许多问题。例如,乡村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文化传承面临 威胁等。因此,加强乡村空间规划,优化乡村资源配置,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和文 化传承,是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构中的重要任务。
二、江苏省乡村空间规划的原则
国省乡村空间规划体系

荷兰的分区规划土地征收与房地产管理

荷兰的分区规划土地征收与房地产管理

荷兰的分区规划土地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荷兰是欧洲地区的一个国家,它位于欧洲大陆的西北部,与德国、比利时和北海相邻。

荷兰是一个高度发达的经济体和服务业国家,这也意味着荷兰的城市规划、土地征收和房地产管理体系非常完善。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荷兰的分区规划、土地征收和房地产管理。

分区规划荷兰是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城市之间很难得到足够的空间进行扩展,因此,荷兰采取了分区规划的政策,以有效地管理城市的空间利用。

荷兰政府根据不同城市需求,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例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等。

通过这种分区规划的方式,荷兰政府能够有效地控制土地的使用,以维持城市和周边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荷兰政府还鼓励开发人员在城市中心区域建造高层建筑,以增加城市的人口密度。

这种政策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能够带来很大的帮助,但是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因素,例如城市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等问题。

土地征收荷兰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采用了一种被称为“钉子政策”的方式。

这种政策授权荷兰政府可以通过强制购买土地的方式,以公共利益为由征收土地。

这种政策虽然有着广泛的公共支持和法律保障,但也受到了一些争议。

钉子政策的实施不仅需要充足的法律保障,也需要谨慎地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但总体而言,荷兰政府通过钉子政策征收土地已经成功地实现了多个公共建设项目,例如新建机场、高速公路和公共交通等。

房地产管理荷兰的房地产管理体系非常完善,政府不仅提供了各种形式的补贴和贷款,还设立了许多机构来监管和管理房地产市场。

荷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在欧洲之中排名靠前。

由于荷兰的房产市场十分发达,因此,荷兰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来控制房地产市场,以保证市场的稳定性。

荷兰政府还推出了一种称为“社会房屋租赁”的政策,以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获得足够的住房条件。

荷兰政府将这种政策视为一项长期投资,并支持开发商建设更多租赁房屋。

除此之外,荷兰政府还要求开发商为每个新建住宅单位保留一定的可负担性,以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荷兰开放空间系统性规划思想及启示_王佐

荷兰开放空间系统性规划思想及启示_王佐

[摘 要]荷兰的城市开放空间规划采用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规划思想,遵循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取生态隔离带、连接体系和以水为先导的城市开放空间建设等措施,将开放空间生态系统有机地融于城市规划中,注重开放空间的系统化、网络化建设和生态性建设,有助于实现城市开放空间环境的优化与可持续发展,这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系统性开放空间规划;自然生态;荷兰[文章编号]1006-0022(2008)11-0090-04 [中图分类号]TU984.11+3 [文献标识码]BOpen Space Planning Mind and It’s Inspiration in the Netherlands/Wang Zuo[Abstract] Open space planning in the Netherlands is holistic, systematic,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and sustainable. Open space is integrating with urban planning using ecological barriers, an attachment system, and water networks. It stresses an ecologically open and systematic open space network.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these successful experiences.[Key words] Systematic open space planning, Natural environment, The Netherlands荷兰开放空间系统性规划思想及启示□ 王 佐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规划经过多年实践,逐步走向正轨,但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规划模式导致了城市“摊大饼”式发展、开放空间规划忽略以生态为基础的整体性规划思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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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國家空間規劃(Ir Steef C. Buijs)序言0.1.目的本文介紹荷蘭國家層級的空間規畫,提供一般性的資訊給想要了解荷蘭國土規畫的人參考。

0.2.大要本文討論的重點是:為什麼在全國的層次上需要空間規劃。

地方或區域層次的空間規畫不夠嗎?為什麼需要空間規劃?為什麼空間規畫不能夠只是經濟計劃或是環境政策的一部份就好了?如果全國空間計畫是有用的,我們是不是應該走得更遠,思考到跨國的或是歐洲的層次?除了回答上述問題,本文也試圖釐清空間規畫兩個基本功能--規範功能與發展功能的不同。

規範功能是重複性的活動:個別市民、公司或機構,各基於不同目的,提出使用土地的提案(不一定有營建行為)。

這個時候,各層級政府必須依據明定的條件給與許可或不許可。

發展功能則是預先的作為。

例如政府提案要做某項基礎設施、擴充城市實質範圍、利用土地或保全自然資源…等等。

這兩項功能在本文中將會一再深化討論。

討論重點會放在規劃概念以及決策程序:包括法定的與財政上的執行工具、政府內與政府間的協調、非政府組職與私部門和社區的參與。

1. 為什麼在國家層次上需要空間規劃上一章提出的問題,本章以兩個步驟來回答,第一個步驟是一般性地說明為什麼須要作空間規畫,第二個步驟回答為什麼在國家層次上需要空間規劃。

1.1 空間規劃的功能一旦法令綱舉目張、國家安全獲得確保,則荷蘭政府日常的政策必須滿足下述四個基本目標:(1)經濟效率(2)社會公平(3)環境(生態)永續(4)保存及豐富文化認同上述四個目標都有其空間意涵。

為了達成經濟效率,國家必須提供空間供各種產業活動使用、提供基礎設施支持生產及貿易活動。

空間和基礎設施是社會公平的基本要求:人們以何種居住條件住居在何處、可以使用哪些教育、健康照護及其他設施?減少水、土、空氣污染,避免耗用竭盡自然資源,都有其空間意涵,保護生態系、維持生物多樣性亦然。

此外,文化與建成環境息息相關,老城是文化資產同時也是文化新生的機會。

不只個別目標有其空間意涵,這些空間意涵之間有時也互相衝突,所以,空間規畫不只為了滿足個別功能,重要的是整合所有需求,經過衝突、折衝,達成互惠,強化空間使用、增加基礎建設和資源。

如此一來,空間規畫配合綜合的財務政策(財政、預算及貨幣),就是整合政府政策的主要工具。

1.2. 國家層次的空間規劃地方空間規劃的需求地方需要空間規劃的理由很明確。

某人擁有一塊地,想使用時卻會影響到他的鄰地或更遠的土地;或是影響到公共利益(如環保)。

這就是地方政府必須規範土地使用最基本的理由。

地方政府也可以參與開發新的土地、建造基礎設施、開採資源,這些活動也需要空間規畫,以確保執行的效果和效率。

區域區域需要空間規劃行之有年。

一開始,地用的衝擊是非常地方性的,隨著經濟和其他活動規模越來越大,個別單一地域的規劃,必須在區域層次進行協調和監督。

公共設施的建設計畫也有類似的狀況。

當我們說「都市網絡」或「網絡城市」時,我們處理的是超越地方的社會和經濟系統,傳統上必須在區域層次監測與管理。

國家順著同樣的理路思索下來,許多人類活動是超越區域的。

荷蘭空間規劃史就是一個明確的例子。

一百年前,荷蘭空間規劃正式由單一法規規範(1901住宅法),剛開始住宅法只規範地方的空間規劃,1930年檢討後,省府被賦與區域空間規劃的職權,二次大戰後,中央政府才開始作全國的空間規劃。

國界之外再進一步,當代歐洲交通運輸、河川管理、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全都需要跨國界的合作。

逐步地,大家覺得需要一個機構關注跨國或全歐的空間規劃。

歐洲所有層級的政府都需要作空間規劃,問題是職權如何劃分。

全歐遵行的subsidiarity(辅助性原则)是一個重要原則:最受決策結果影響的有最大決定權。

當然,各國實踐後的樣貌並不一致。

2. 空間規劃兩個基本功能此處討論空間規畫的兩種功能與政府政策工具的關係。

政府的政策工具大略有如下四類:(1)擬定法令與規章(包括依法擬定的計畫)(2)協調與建立共識(3)財稅誘因或抑制(4)政府直接的行動上述順序也反映出政府介入的程度。

政府擬定的法令與規章,多數只是需要被尊重的一般規則,政府大多扮演監控者,必要時才強制執行。

在協調與共識建立上,政府願意主動讓渡權力及資源,給受政策影響的合作者去執行這個決策。

前述工具中,政府的介入並沒有財稅效果;第三個工具政府會提供補助、獎勵或共同承擔風險,政府必須編列預算但是也會產生收益,政府也可以用衡平稅或罰款去禁止某些空間活動。

第四個工具政府的介入最直接。

政府直接花錢做建設、造新鎮、開發自然資源,這些投資會以稅收的方式回到政府手上。

2.1.地方層次的法定空間計畫土地使用在地方層次,最普遍、也最具效力的管制就是土地使用計畫。

建築許可土地使用的項目常常輔以營建指導,例如:建蔽率、樓層數、棟距、獨棟、半獨棟或排屋、甚至屋頂形式。

2.2.地方層次的共識建立2.3.地方財政誘因或抑制2.4.地方土地與基礎建設開發2.5.區域(省)及國家土地使用規範2.6.水平與垂直協調2.7.國家層次的財政誘因與抑制誘因中央政府必須給地方政府誘因,因為荷蘭的稅制頗為中央集權。

一般來說,荷蘭空間規畫的體制是分權的,省與市鎮政府必須對適當的空間發展負責,但是他們卻缺乏財政工具,結果就是他們必須仰賴中央政府的財務支援,以致在實踐上缺乏自主性。

現況上,中央政府會提供區域基礎建設的投資預算,也會補助都市建設或都市擴張時,開發成本超出收益的部份。

此外,為了保育自然資源或歷史地景、改善環境品質及開發大規模的休閒區,中央政府也會提供補助。

抑制現況上,中央政府並沒有用財政手法來抑制空間規畫。

目前正在討論中的是所謂的「發展平衡稅」。

也就是對大家不太喜歡但是無法單獨以規範來控制的大規模開發,課以平衡稅來制衡它的開發量與開發範圍(例如:使用郊區土地擴張都市)。

另外在討論的是增值稅及地價稅率的調整,希望差別稅率讓這類大家比較不期望的開發停留在較低層次,而不會變成一般行為。

2.8.國家級基礎建設及相關活動3. 荷蘭的背景資料3.1人口總人口一千六百萬、居住在四萬平方公里土地上,百分之八十的人居住在二萬人口以上的都市化地區,百分之八十人口就業於服務業,人均所得二萬二千歐元。

人口總體而言相當均質,移民人口每年僅以百分之零點四的速度成長。

出生與死亡率均低,出生率為百分之零點三、每年十一萬人,預估2010年人口數為一千七百萬,2030到2040人口數為一千八百萬至一千九百萬,之後,人口數會開始下降。

3.2.經濟-勞動力市場勞動生產力每年平均增長百分之二,加上人口成長率百分之零點七,所以經濟成長率必須維持在每年百分之三,才能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

失業是一個不均質的狀況。

低學歷者容易失業,移民比較容易失學,語言也是一個問題,貧窮的移民大多居住在大城的舊市區,因為那裡的住宅比較便宜。

3.3實質地理環境地形平坦和水患是荷蘭的地理特徵。

西半部國土低於海平面必須靠海堤保護以防海水和河水的洪氾;另一半國土很低平,最高的沙丘只有六十公尺;只有在東南的德比交界高程達到三百公尺。

水的管理因此變成很重要的議題,所以政府體系中特別區分出水管局,它的位階相當於市鎮政府,但是只負責單一的功能。

3.4.經濟-地理根源中世紀的河海貿易中心;十七世紀殖民強權;至今貿易與農產品出口仍是重要經濟活動。

今日,鹿特丹是歐洲第一大港(三億噸吞吐量、六千萬噸貨櫃),史基浦機場是歐洲四大空運中心之一(每年四千萬人次、兩百萬噸貨運)。

3.5.都市化與基礎建設都市化程度:百分之八十的人居住在二萬人口以上的都市化地區,非農人口高達百分之九十五。

基礎建設:水、排水設施、下水道、垃圾處裡、能源與電信設施、交通網路。

3.6.政府組織市鎮:五百個,平均居住人口為三萬人。

市鎮有直選的議會,議員數為13到45人,負責所有的決策。

水管局:位階與市鎮相當,負責防洪、排水、灌溉、維護水源、處理廢水、防範水土流失。

省:12個省,平均居住人口數是130萬。

3.7.稅荷蘭大部分的稅是國稅,由中央政府收取。

國家總收入每年約為三兆五千億歐元,其中公部門收取的一兆七千億包括稅收以及相關的社會安全費。

課稅收入約為八千五百億歐元,依不同稅基來源:個人收入及相關稅收 25B企業及其他收入稅收 16B加值稅及其他相關稅收 38B小計 79B(93%)省及市鎮稅收 6B( 7%)4. 荷蘭空間規劃體系4.1.地方的土地使用計畫荷蘭空間規畫體系中,土地使用計畫是整個體系最重要的基礎。

土地使用計畫由市鎮行政機關負責準備,有時由公務員草擬,有時則委託顧問公司協助草擬。

第一步是準備一個草案,具有讓利益相關團體可以參予討論的內容。

根據討論結論,市鎮行政機關做出最後的草案版本,不同意其內容的團體可以正式的反對此版本。

然後市鎮行政機關會把最後的草案版本、反對意見、以及他們對反對意見的回應,送到市鎮議會,尋求立法。

市鎮議會經過討論,做出決定,印出一個市鎮版的土地使用計畫。

反對意見不被接受的團體(此時已不接受新的反對意見),可以在省級行政機關重複這些反對意見,市鎮土地使用計畫必須經過省議會的批准,才能完成立法程序。

省級行政機關會對計畫和反對意見做出決定。

在此階段若沒有其它反對意見,省的批准就是整個程序的結束,土地使用計畫自此獲得法定地位。

若是反對者不放棄其反對意見(不是新的反對意見),反對者可以對國會提出申訴,變成高等法院的行政訴訟。

反對意見若被省府以上層級接受,市鎮政府同樣可以提起訴訟,表示反對。

4.2建築許可在荷蘭所有營建行為都必須獲得許可,始得為之,否則可以課以最高五千歐元罰款或是六個月監禁。

合於土地使用計畫規定的營建行為,一定可以獲得許可。

與土地使用計畫不符的營建行為遭到拒絕後,申請者可以要求政府檢討土地使用計畫。

如果行政機關不接受,必須說明的理由,申請者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市鎮政府同意申請者的意見,不須待整個土地使用計畫檢討程序完成(因要花費數年),只要省政府預為同意即可執行。

4.3.空間規畫監察員的角色在核准土地使用計畫或提前處置的程序中,代表住宅、空間規劃及環境部的「空監規劃監察員」會參與其中。

他會和其他部會的代表共同檢視,是否中央政府在地方土地使用計畫以及建築許可提前處置中利益受損。

若是,他可以要求省府暫緩核准。

4.4.區域的分區計畫省級行政機關是基於其區域分區計畫暫緩核准地方的土地使用計畫。

省的區域分區計畫類似地方的土地使用計畫,只是涵蓋範圍較大(大多是全省)、但較不細緻。

比較重要的部份是既有都會區、都市擴張區、主要的國家及區域基礎建設、工業區、各種類型農業區、休閒區、自然保育區、主要水源及水體區。

省的區域分區計畫準備程序和地方土地使用計畫類似,唯一的差別是它不須經由國家核准。

省府核准、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所有反對意見,省的區域分區計畫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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