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研究
荷兰现代景观的发展历程及地域特色_骆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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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 40 年代后的荷兰景观设计
20 世纪 40 年代后的战后重建中新建了大量住宅和园林 , 城市规划和建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
注。荷兰景观也在这种背景下得到了长足发展, 这个时期的发展重点已不再是单个城市的景观。 沿荷兰兰斯塔德地区边缘的城市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各自范围 , 并在功能上出现了直接或间接的 相互联系, 一些相邻的城市逐渐连成一片。早在 20 年代受英国城市规划的影响, 大城市当局就着手 在周边地区建造 田园城市 。然而 , 在 1930 年由于经济萧条, 这些疏散城市人口的措施被放弃了。 城市规划重新采用了集中布置方式 , 城市工业重心由城内转移到城外, 钢铁、造船和石化等新工业区 均在深水港附近建设。城市已无法像以往那样各自为政, 只注重城市本身的发展, 而忽略了区域因素 对城市的制约或促进作用 , 城市结构和发展方向成为一具有区域性的问题。随着大规模的深水港建 设, 在鹿特丹、代尔夫特、海牙一带形成了新建城区。另一大规模钢铁工业区在连接北海和阿姆斯特 丹的运河地区产生。种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兰斯塔德都市区域意识的形成 , 这些发展趋势加速了 区域规划学科的进展。 二战以后的政治形势使兰斯塔德区域规划由构想成为实践 , 政府经济重建和工业发展计划视这一 地区为荷兰经济的火车头。在国家发展政策的影响下 , 新一轮的人口集中和城市扩张在兰斯塔德出 现, 新区继续向海岸集中 , 工业越来越依赖于海外的大宗原材料, 从而又加剧了海岸边城市的集结, 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实现造成农业人口大量失业, 人们涌向城市寻找工作。另外 , 战后荷兰人口持续增 长, 住房短缺问题严重。针对区域发展面临的巨大压力, 荷兰政府组成了一个专门委员会, 该委员会 于 1958 年为兰斯塔德制定了发展纲要 , 期限至 1980 年。其要点为 : 新的都市区域结构。 通过 立游憩项目来防止城市连成一片。 的总体构架。 经过近 50 a 的生态和水网建设 , 今天的兰斯塔德发展为一个荷兰独有的分散型的世界级大都市 区, 在这个区域内建有世界最大的海港、机场等服务设施 , 居民利用现代化的地面交通网穿行于各城 市之间。由于 绿心 的保留和一系列生态措施得当 , 兰斯塔德为居民提供现代化生活条件的同时避 免了其他国家大都市区的种种弊病。 柯布西耶曾经幻想利用高层建筑通过节约用地减少生态压力, 1970 年的荷兰城市证明了这个想 法是多么荒谬。城市人口压力越来越大 , 城市建筑间没有一块安静的区域 , 到处都是噪音和恶臭。一 场反城市运动开始了 , 城市的部分区域开始禁止汽车进入 , 政府鼓励使用自行车。种植小乔木的巨大 花盆和季节性植物开始在城市公共空间中出现。城市居民渴望绿色 , 战后新建的高密度街区和战前修 建的传统社区都开始探索改造的可能性。除了办公楼、厂房和多层停车场的屋顶, 连灯柱上都悬挂花 卉, 阳台面积扩大, 拆除顶棚后种植蔬菜。这也带来了土壤、人工排水和化肥等一系列研究。 保留历史形成的兰斯塔德多种 绿心 。 绿色缓冲地区 , 形成城市之间的空间分割 , 中央政府以收购土地或建 保留区域中心的农业用地 , 使之成为大面积的敞地 , 即
在社会变革中的荷兰空间规划—参与的政治学

章的结论部分 Ⅲ对参与实践是否能够解决 荷 4
兰规划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 评价 。 结果 表明 , 参与实践还没有解决各 种组 织之 间在
省级结构规划在国家规划与城市土地使用规 划之 间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综合性结构规划
事 与 的 政 治 学 ”P l is o ( o i c f t Pr c ai ) - 术语 表示 的是 , at i t n ̄ i p o &- 在 事 与过 程 发 展 中对计 划 安排 的 选 择 本 身 就是 一 种 政 治选 择 。它 区别 于 更 受 关 注 的 在 参 与 中的
政 策科 学委 武会 任 职 。
E- a l b , sn m i  ̄i i k@f e lrn : s ree.l
“ 社会 问
题 的出现相关,同时与 l 世纪末 对工业化 9 城市 的住房卫生 状况的关注联 系在一起。 这
种关注导致 10 年住房法 的出台 , 91 该祛
之内, 空间规划特 别关注埘住房和城市化的
控制 因此 , 它可以被看成是对快速工业化 所导致的空间开发的修 。 所以 对空 间规
事 与规划作 为案例分析 ,并对其 是否能解击荷兰规 划体 系中存在
的 问题 进 行 评 价
划的分析应当 同空间发展联 系起来。
依据物质规划法 , 间规划的体系是在 空 三圾政府的层次上来运作。 家规划包括对 束来理想的空间布局的总体概述 ,重点关注 城市化 问题 。按欧洲的标准,国家规 划占据 重要的地位 .从而产生 r复杂的协调 计划
动 就是 为此 所 采 取 的一 种 应 对措
施 其 目的是修正规 划体 系中存
荷兰建筑风格

荷兰建筑风格荷兰建筑风格的独特魅力荷兰,这个拥有悠久历史和文化深度的国家,以其独特而鲜明的建筑风格而闻名于世。
荷兰建筑风格以其独特的特点和设计元素而深受人们喜爱,给人一种宜居又美丽的感觉。
一、荷兰建筑的特点之一是适应性强。
荷兰地势低洼,由于常年的海水侵蚀,人民需要找到一种适应这种环境的建筑方式。
因此,荷兰建筑通常以木材和砖石为主要材料,这种材料不仅结实耐用,而且容易获得。
同时,建筑师们还采用了高大而陡峭的屋顶设计,以避免积水和支撑雪压。
这些设计使得荷兰的建筑在面对低洼和多雨的环境时具有出色的适应能力。
二、荷兰建筑的特点之二是简洁而实用。
荷兰人注重实用性和功能性,他们更关注房屋内部的空间和布局,而不是追求外部华丽的装饰。
因此,荷兰建筑通常采用直线和简洁的设计风格,注重房屋内部的空间分割和功能布局。
荷兰建筑的平面图常常被划分为几个连续的区域,每个区域都有明确的用途,如起居区、厨房区和就寝区等。
这种简洁而实用的设计使得房屋布局紧凑而高效。
三、荷兰建筑的特点之三是注重与自然的互动。
荷兰是一个拥有丰富水资源的国家,水对于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此,荷兰建筑在设计上通常会与水体进行互动。
荷兰的建筑师善于将自然环境与建筑融为一体,创造出与水体互动的建筑形式。
例如,荷兰常见的运河就成为了城市规划的重要一环,建筑师会将建筑物与运河相连,使人们能够更好地享受水上生活。
四、荷兰建筑的特点之四是尊重历史和保护传统。
荷兰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人们对于保护传统和历史建筑有着极高的重视。
在荷兰,传统与现代的建筑通常是相互融合和交错的。
建筑师们会在设计中保留传统建筑的元素和风格,同时采用现代材料和技术进行改造和扩建。
这种保护传统的态度使得荷兰的城市景观和建筑风格兼具传统与现代的美感。
总的来说,荷兰建筑风格以适应性强、简洁实用、与自然互动、尊重历史和保护传统等特点而著称。
荷兰建筑师以其独特的创造力和智慧,创作出了许多经典的建筑设计。
管制并轨: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整合与重构

引言强制性内容(Mandatory Content) 作为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中总体规划、(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于2002年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中以部门法规形式被提出,表现为城乡规划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监督管理的强刚性(Rigidity)内容。
既有研究侧重于强制性内容的范围选取、划定依据、规划传导和实施评估四个方面。
从范围选取方面看,强制性内容是规划文本的核心组成,表达规划中的重要技术指标与城乡规划违法事件高发领域的相应条文;从划定依据方面,基于发展、人本和生态等不同时期主导价值取向的背景,针对强制性内容范围、边界的划定科学性,大量学者提出基于GIS系统等的科学编制方法;从规划传导方面看,研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空间规划的其他组成部分的规划层级及表达尺度差别,论证宏观到微观的传导法定性与效力一致性;从实施评估方面看,研究强制性内容的规划完成度以及违反强制性内容的主要领域、违法原因和修正措施。
空间规划转型期间,由于新管制方式的不断提出,强制性内容各条文之间的存续表现出“多元共治”的局面。
新管制方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得到了明显加强,但由于强制性内容的反复替换与修改,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刚性消解。
基于空间规划管制并轨的刚性回归诉求,文章从强制性内容的效力发生过程、效力组合及效力依存关系出发,讨论在国土空间规划语境下强制性内容的整合与重构方式。
一强制性内容发展范围界定(一)强制性内容发展嬗变强制性内容作为空间规划法规体系的强刚性组成部分,依据国土空间管辖事权的转轨与并轨,可分为三个时间段:第一阶段为发展期,自1986年开始,以2002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出台为终点;第二阶段为法定期,自2003年开始,以2010年前后“多规合一”的逐步开展为终点;第三阶段为并轨期,自2010年前后发展至今,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四梁八柱、五级三类”的基本确立为终点(图1)。
图1 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发展历程1.发展期自1986年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分离编制起,由土地规划率先提出刚性管束内容,旨在对城市无序增长提出制约。
荷兰城市规划环评的经验与启示

环境 、社会以及经济等方面的综合评
价 。根 据 阿姆斯 特 丹市 的具 体 情况 以
及备选方案间的主要差异,阿姆斯特 丹市从 6 个方面对三个备选方案进行
评 价 ,分 别 是对 自然 的影 响 、对 城 市
济和文化 中心, 也是荷兰最大的城市 ,
人 口7 6 万 。2 0 0 8 年4 月 ,阿姆 斯特 丹
例 。鹿 特丹是荷 兰第二 大城市 及重
要港 口,人 口6 0 余万 ,工商业发达 ,
港 口、工业以及居 民生活质量是鹿特
丹 城 市规 划 的主题 。鹿特 丹市 公 布 了 “ 鹿 特丹 : 欧洲 的 门户 ” 的城 市 定位 , 并 在此 基础 上 ,于 2 0 0 7 年提 出 “ 2 0 3 0 年结构远景 ” 。在这 个 结 构 远 景 规 划 中 ,鹿 特丹 提 出发 展强 劲 的经 济 和适
开 始2 0 4 0 年 的城 市远景 规划制定 行 动 ,历 时 三年,最终 于2 0 1 0 年 审批
通 过 。 其 中环 评 于 2 0 0 8 年 底 开 始 介
景观的影响、对气候变化的适应 、对 居住环境的影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和对交通的影响 。每个方面设计 了一 些评价
订 与规划 环评 海牙是荷兰中央政府所在地,人
口约 5 0 万 。由于人 口增 长 、 城市 扩 张 、
循 环互 动过 程 ,也 就是 前一 阶 段 的环
评 结果 被 纳入 了更 新后 的规划 ,如 此
区。 为达到这些发展 目标, “ 结构远景” 提出1 3 项 重点工程 ,其 中就包括 马
综合 评 价 。 关键 词 : 城 乡规 划 ;荷 兰 ;案例 ; 借 鉴
荷 兰 具有 系统化 的空 间规 划体 系,其各级政府都要对所管辖的区域
荷兰乡村地区规划演变历程与启示

荷兰乡村地区规划演变历程与启示作者:张驰,张京祥,陈眉舞来源:《国际城市规划》 2016年第1期张驰张京祥陈眉舞摘要:与欧洲其他很多国家不同,荷兰因为地少人多的基本国情而与我国存在较多相似之处,但较之我国却拥有更为优越的乡村生态环境和产业化前景。
本文缘于荷兰在乡村规划上的悠久传统和积极表现,聚焦于荷兰城乡规划体系中的乡村规划视角,从土地整理与开发、空间规划这两大层面梳理与剖析其乡村地区发展规划的演变历程和理念转向,由此获得中国乡村地区规划建设可资借鉴的若干经验启示,主要包括城乡共生多规融合、土地开发模式创新、土地权属深化探索、乡村发展多元共治等。
关键词:荷兰;乡村规划;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空间规划引言2008 年起我国《城乡规划法》正式替代《城市规划法》,成为指导城乡空间规划的新法律,表明长期在规划领域处于被忽视、被支配地位的乡村地区日益得到重视。
城市作为全球竞争力提升的主要载体的同时,非城市发展区域,或是乡村地区,也成为维持地域特色与经济支撑力的另一重要载体。
如何既能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又能在乡村地区保有弹性,避免乡村衰落,是现今城乡整体发展的重大挑战。
与城市研究相比,我国规划学界对乡村的认识和理解还较为薄弱,尤需深入的田野调查和系统再研究。
在此背景下,急需积极内引外联,从西方发达国家乡村地区规划中汲取理论与实践养分。
荷兰是一个小而发达,和谐美丽的国家,拥有令人惊讶的土地和空间利用秩序,以及高密度、高效率的城乡宜居环境。
以奶粉、郁金香、风车等标志性符号享誉海外的荷兰乡村地区,一直是欧洲国家中乡村发展的优秀案例。
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积极有为的地方政府、政府直接参与土地开发并获取利益、政府在征收农地中有优先权以及上级—下级的有效调控与博弈等角度看,荷兰与我国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较之我国却拥有更为优质的乡村自然环境和农业产业化前景,并在乡村规划上具备悠久的传统和卓越的表现,同时乡村规划和城市规划和谐共生,相得益彰,因此对于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乡村规划有着丰富的可借鉴之处。
欧洲空间规划体系和福利制度以荷兰为例

2、在实施空间规划过程中,注重社会参与和民主决策。通过广泛征集民意 和协调各方利益,确保空间规划充分反映社会需求和民生福祉,从而更好地体现 福利制度的普惠性。
3、倡导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荷兰的空间规划强调生态保护、资源节约 和环境友好,这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降低健康风险并创造宜居环境。此 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体现在荷兰的福利制度中,如政府鼓励绿色出行、节能 减排等政策。
空间规划体系
欧洲空间规划体系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包括欧盟、成员国和地方自 治政府。荷兰的空间规划体系也遵循这一架构,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以及市级政 府构成。在荷兰,空间规划分为战略性空间规划、地方性空间规划和区域性空间 规划。
战略性空间规划由中央政府负责,主要确定国家层面的空间发展战略和重大 项目布局;地方性空间规划由省政府和市政府联合制定,旨在满足当地的发展需 求;区域性空间规划则是在跨行政区的层面上,协调和平衡不同地区的发展利益。
结论
通过对4个典型村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乡村空间规划管控的途径是多样的, 包括政策与规划协同管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文化保护与景观提升以及土地流 转与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方面。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与规划协同不够 紧密、基础设施规划和环保可持续性不足、文化保护和景观提升不够深入以及土 地流转和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的支持政策不够完善等。
一、江苏省乡村空间规划的背景
江苏省拥有丰富的乡村资源,但随着城市化的加速,乡村地区的规划和管理 面临着许多问题。例如,乡村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文化传承面临 威胁等。因此,加强乡村空间规划,优化乡村资源配置,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和文 化传承,是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构中的重要任务。
二、江苏省乡村空间规划的原则
国省乡村空间规划体系
全体建筑—开放的空间框架

[ UED ] 143 | 06 | 2023488全体建筑—开放的空间框架ATELIER ALL: IN SEARCH FOR AN OPEN STRUCTURE全体建筑是一个实践于广州的建筑工作室,由刘潇和刘琮晓两名建筑师成立于广州。
这是一本关于荷兰的建筑刊物,我们先来聊聊工作室与荷兰的关系。
我们在2012—2015年期间就读于荷兰贝尔拉格建筑学院。
贝校创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当时荷兰处于福利国家的背景之中,学校办学经费主要由荷兰政府拨款,因此有别于其他公立建筑学院,贝校的办学体制相对独立自主。
在创始人赫尔曼·赫茨伯格(Herman Hertzberger)看来,创办教育的目的并非培养面面俱到、掌握精湛工程技能的建筑师,而是在全球化背景下,能意识到社会、经济、政治多方面因素影响,具有独立思辨能力的综合型人才。
赫茨伯格、增西利斯以及维尔·阿雷兹先后担任贝尔拉格的校长,得益于这一批建筑师的声望,贝尔拉格在创办早期吸引了一大批知名的建筑师学者来校讲学,使其一跃成为当时欧洲建筑学教育的前沿阵地。
[注:贝校早年教育体系可见朱亦民老师《贝尔拉格学院——从蒙台梭利乐园到校园》一文]而就在笔者就读之际,荷兰政府忽然中止了办学经费资助,贝校被迫与代尔夫特理工大学合并,我们也就成了两校联合办学的第一届学生。
从独立院校转为公立院校,教育模式转型带来的影响:一方面,贝校似乎还在维系原有小规模,研究型的教育传统。
但同时带来的改变是,也不再恪守一直以来泾渭分明的价值观阵营(如Pier Vittorio Aureli 主导的一系列城市课题),而变成了一片建筑学科讨论的“飞地”——不同的观点开始出现,肆意生长,呈现出一种自由松散的教学氛围。
在笔者就读期间,贝校的工作坊涉及荷兰基础设施、埃及国家规划、景观参数化、社交媒体等不同的议题。
给笔者的感受是,在分散的议题面前,不少学生会出现手足无措而失去方向;但另一方面,在多元文化和价值观冲突之下,也能接触到一些平时很少涉及的话题与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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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垂直协调视角下的空间规划体系研究
——以荷兰国家空间规划为例摘要
作为重视政府干预的国家,荷兰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了国家层面的基于公共和市场干预的战略规划,逐步建立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完善协调机制,以管制性而著称。
本文将以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垂直协调为重点,阐述各层级规划内涵以及规划新动向,最后提出我国可以从规划模式、规划体制、协调机制等方面参考和借鉴荷兰经验,从而完善和优化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关键词
荷兰;空间规划;纵向协调
1背景
1.1研究背景
我国的空间规划开展之初就建立了相应的规划体系,但是随着各部门越来越重视空间规划,现有空间规划体系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大多数的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由不同等级不同部门组织编制,以致于空间规划类别虽多但规划内容与职能常常相互重叠冲突,空间规划分级明确但下级规划受限且不能结合实际,最终导致空间规划难以协调和衔接。
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对现有空间规划体系进行调整,总结国外先进国家和地区规划的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1完善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寻求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平衡
荷兰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悠久,特点鲜明,在欧洲乃至世界处于领先地位,尤其规划思想和追求的生态理念对世界规划界产生深远影响,实现了社会、经济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因此研究学习荷兰的空间规划理念,对于推进我国城镇化背景下节约用地、经济建设和绿色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启发和借鉴价值。
2汲取荷兰国土空间规划经验,在有限土地资源中创造宜居环境
荷兰国土面积只有4.15万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408人/平方公里,却承担了欧洲水路运输门户、世界重要空港、国际金融中心等重要职能,是欧美世界中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本次研究旨在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在保证良好生态环境和农业空间的基础上满足城镇发展需求,建设高水平宜居环境。
3探讨荷兰规划垂直协调机制,优化我国空间规划纵向协调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各层级政府的规划权、决策权、审批权及财权混乱而僵化,部门规划权限范围自我膨胀、互相重叠,加之缺乏统一的编制标准和目标体系,多种空间规划自成一体、各自为政现象明显。
荷兰作为一个非中央集权的国家,却有着非常有效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互协调的规划体系,强调横向和纵向的沟通、协商和共赢的原则。
因此研究荷兰空间规划纵向协调对解决我国规划垂直衔接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2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垂直构建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特点之一,是与政府职能密切衔接。
相对应荷兰政府分为中央、省和市三级,依据《荷兰空间规划法》,国家空间规划体系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方级三个层级(表2.1)。
三个层级的空间规划的关系既层层推进、互相呼应,又相对独立。
表2.1荷兰国家空间规划体系框架图
2.1国家级空间规划
2008年荷兰修订空间规划法,“结构愿景”取代“国家重大规划决策报告”。
这意味着国家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内容更加战略化。
新修订法更加强调规划、策略与执行的整合模式,形成一套完整的“目标—策略—评估”蓝图有助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更好地沟通,规划可落地性强。
新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刺激经济增长,诸多的经济概念代替了空间概念,并尽可能地扫平一切阻碍经济发展的障碍。
这意味着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性质正从“综合型”规划向“经济发展型”规划转变。
最新一版的“基础设施和空间结构愿景(2040)”由基础设施和环境部于2012年初颁布(图 2.1)。
图2.1 基础设施和空间结构愿景:国家空间结构图(2040)
资料来源:Structuurvisie Infrastructuur en Ruimte, I en M, 2012
2.2省级空间规划
荷兰的空间规划法并没有硬性规定省、市级政府编制辖区规划,但是荷兰各个省均编制了自己的区域战略规划,涵盖整个或重点区域结构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条例和介入性用地规划。
与国家级空间规划相同,省级空间规划以指引性内容为主,只有少数具体决策具有强制性,自2011年“政府间管理协议”后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即红线界定的范围)或把限制建设区(绿线)强加给地方政府,这些责任由国家交省政府承担。
此外,省级政府有权责因某些特定发展需要,“介入”编制其辖区内市级的战略规划。
2.3市级空间规划
市级政府需要编制非法定、战略性的市域结构规划以及法定的土地利用规划。
荷兰的土地利用规划针对辖区内(包括水域)的每条街道、每个地块进行了详细量化的记录和规划。
2008年空间规划法经修编后,国家级和省级的结构规划对市级规划也有一定约束作用,是对地方制定的严重偏离国家和区域利益的政策提出质疑的根据。
通过应用所谓“介入性用地规划”,上级政府可以将偏离市级土地利用规划较大的方案强加给市级政府执行,而且具有直接获得准建证的权力。
2015年开始,国家、省和地方政府的空间规划也开始尝试一种新的规划类型:在国家级和省级层面叫作“环境愿景”,在地方层面称为“环境规划”,分别替代原来的结构愿景和土地利用规划。
《环境和空间规划法》规定国家和省级层面必须编制“环境愿景”,地方上则自愿。
省级政府层面的环境愿景主要是多部门、多领域管理条例(空间、环境、地表水、地下资源、开放空间景观)的多规合一,为市级的环境规划做出引导。
3政府层级间的垂直协调机制
自2008 年推行颠覆性的改革以来,政府层级之间的职责以分权为主兼有集权,以信任机制作为先决条件,建立以沟通和鼓励为基础的多方合作模式,推动物质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大力简政放权、精简合并政府层级和分工、减少法规的复杂度,加速规划编制进程,激励主动规划;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国家级和省级政府直接进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审批的规划工具和法律依据,加强了上级政府的直接干预能力和话语权。
荷兰的公共管理采取“分散式统一”的模式:三级政府的空间规划并不属于等级递推关系,各有一定自治权,保持了三级政府的独立性,赋予它们同等的规划权力和工具。
中央政府只有在国家利益受到威胁时才会采取行动,并且放弃对下级政府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批,最小化国家级空间规划,最大程度上减少干预,给下级政府、市场主体和民众的主动性留有足够空间。
但是上级战略规划是下级规划的指导文件,基本政策不能互相抵触,上级政府可以将偏离市级土地利用规划较大的方案强加给市级政府执行,而且具有直接获得准建证的权力。
尽管相对独立,但是各级政府规划之间的参与度非常高,国家级空间规划和政策的编制会邀请省、市级政府参与,省级空间规划的编制会咨询市级政府;每个层级法定、非法定的主要规划文件都要经过上级政府的审查或审批。
4对我国空间规划体系的启示
4.1明确每个纵向层级政府的规划事权
我国在国家、区域、省级、市县四个层级都很有必要贯彻多规合一的规划方式,并要突出不同层面空间规划应有的深度。
为了避免部门间因利益争夺而引起的多规合一难以落实的问题,有必要设立几个层级空间规划的独立编制机构,并建立协调审批机制。
该独立编制机构无论是设置在发改、国土还是住建部门,都应该发挥统筹部门规划的作用,并有权获得其他部门和机构关于统计数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及经济社会战略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和资料,建立一个各机构、部门共享的信息交流平台。
4.2明确各层级多规合一的新空间规划类型的技术路线
荷兰国家级空间规划是综合性的、结构性元素全覆盖的规划,涵盖了经济核心城市和产业增长极、重点农业建设用地、交通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和景观结构、水系统等主题,所推出的重点战略概念主要涉及城市群结构、城镇发展边界、新的住房增长点、城市开发强度和增长方式等方面。
4.3建立有效的垂直沟通协调机制
从垂直协调角度看,国家级空间规划只有获得省、市级政府各部门认可后才能通过。
此外,荷兰的规划体系以沟通、协商、共赢为最大特点,专门在中间层级设置了纵向三级政府沟通平台—省空间规划委员会。
我国行政体制框架需要协调的层级比荷兰多,建议在区域、省、市层面都设置纵向规划沟通平台:在区域层面协调省、市层面对国家规划战略的落实;在省层面设机构协调所辖地级市层面对省级以上规划政策的落实;在市层面设机构协调区县和乡镇层面对市级以上规划政策的落实。
各层级协调机构同时协调好该层面各部委直属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思想和执行力层层推进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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