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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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解析.介绍4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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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上海市Leabharlann 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解析. 介绍
11、获得的成功越大,就越令人高兴 。野心 是使人 勤奋的 原因, 节制使 人枯萎 。 12、不问收获,只问耕耘。如同种树 ,先有 根茎, 再有枝 叶,尔 后花实 ,好好 劳动, 不要想 太多, 那样只 会使人 胆孝懒 惰,因 为不实 践,甚 至不接 触社会 ,难道 你是野 人。(名 言网) 13、不怕,不悔(虽然只有四个字,但 常看常 新。 14、我在心里默默地为每一个人祝福 。我爱 自己, 我用清 洁与节 制来珍 惜我的 身体, 我用智 慧和知 识充实 我的头 脑。 15、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 农夫不 会播下 一粒玉 米,如 果他不 曾希望 它长成 种籽; 单身汉 不会娶 妻,如 果他不 曾希望 有小孩 ;商人 或手艺 人不会 工作, 如果他 不曾希 望因此 而有收 益。-- 马钉路 德。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协议甲方:[甲方单位名称]乙方:[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住址:[乙方居住地址]原聘用合同签约日期:[原合同签约日期]原聘用合同到期日期:[原合同到期日期]鉴于双方已经签订了关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的聘用合同,现因某些原因,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解除该聘用合同。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背景与原因鉴于乙方提出或因特定情况发生,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的履行。

双方均明确,解除本合同不涉及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问题。

二、解除聘用合同的条款及细则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原聘用合同。

解除后,乙方将不再享受甲方单位员工的待遇及权利。

2.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如五个工作日)完成以下事项:(1)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2)归还甲方财物,包括办公用品、资料、设备及其他资产;(3)结清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应得收入;(4)处理其他未尽事宜。

3. 甲方将在乙方完成上述事项后,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

4.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互相尊重,不得对外泄露涉及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5. 双方同意本解除合同的协议属于保密协议的一部分,其保密级别不低于原聘用合同的保密要求。

三、关于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双方同意在解除合同过程中,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声明条款1. 本协议解除聘用合同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原聘用合同效力终止。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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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解除合同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解除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依法裁减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一)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三)单位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12.08•【字号】•【施行日期】199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改革固定制用工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实施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局审核后实施。

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局应及时将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报送市人事局备案,并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

各系统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本系统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区、县人事局负责制定,在实施中应及时将方案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各系统、各单位在实施中的经验和做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以使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不断加以完善。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章原固定制职工下岗待聘管理第六章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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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文号:沪府发[2003]3号发布日期:2003-1-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公正及时地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原则)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聘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聘用合同争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市、区(县)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仲裁委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主任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的职责)仲裁委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聘用合同争议处理;(二)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办公室和仲裁庭开展工作;(三)审定仲裁员资格,对仲裁员进行聘任和管理;(四)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争议案件等。

第七条(仲裁委办公室)仲裁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仲裁员)仲裁委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等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九条(仲裁庭)仲裁委处理聘用合同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3篇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3篇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3篇篇1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解除聘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鉴于甲乙双方因________________原因(注明具体原因),经友好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之间的聘用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条款1. 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聘用合同即行解除。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确保工作顺利过渡。

3.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得的薪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付款项。

4. 乙方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密义务等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聘用合同的约定处理。

5. 双方共同确认,解除聘用合同后,双方不再互相追究对方在聘用期间的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条款,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造成对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4.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六、签署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篇2甲方:[单位名称]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住址:[员工住址]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了关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的聘用合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就解除聘用合同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聘用合同基本情况甲、乙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沪高法民一〔2003〕3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答复沪高法民一〔2003〕39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与有关方面积极沟通的基础上,对审理案件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初步的解答,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在实践中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一、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答: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中,要认识到体制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要准确把握人事争议与一般劳动争议之间的差别,不能简单地将两者等同处理。

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如果国务院、人事部有有效规定、规章的,依照该规定、规章处理;该规定、规章不够明确,上海市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处理;前述规定、规章均未明确的,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比较相似的,也可以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进行处理。

二、事业单位自己制订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答:事业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予以公告或公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参考依据。

三、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何确定?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因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和决定不服,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事业单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事业单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事业单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在事业单位的工作环境中,劳动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存在。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薪资问题、工作条件、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

为了维护员工的权益,事业单位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一、调解方式在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调解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双方亲自交流、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聘请专业的调解人员来处理劳动纠纷。

调解的过程应遵循公正、客观、平等的原则,并确保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调解的好处在于可以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进一步升级。

此外,调解也有助于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对于事业单位的稳定和员工的福利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仲裁方式当事业单位和员工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劳动纠纷时,可以考虑采用仲裁的方式处理。

仲裁是由具备资格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委员会进行的,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的过程需要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仲裁机构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事业单位和员工都应尊重仲裁裁决,履行相应的义务。

仲裁的好处在于可以提供公平、独立、专业的决策,避免了双方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的不公平对待。

同时,仲裁的程序相对较为简单,能够快速解决纠纷,为各方节约时间和精力。

三、诉讼方式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事业单位和员工无法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劳动纠纷,他们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

诉讼是通过法院的审理来解决纠纷的方式。

诉讼程序正式且繁琐,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并在法庭上进行辩论。

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并裁定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诉讼的好处在于可以提供一种公正的决策方式。

法院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能够以公正的眼光审理案件,并基于法律做出裁决。

同时,诉讼也会给双方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使他们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四、培训和预防除了纠纷处理方式,事业单位还应加强培训和预防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事业单位可以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提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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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篇一: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公正及时地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XX〕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原则)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聘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聘用合同争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市、区(县)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仲裁委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主任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的职责)仲裁委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聘用合同争议处理;(二)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办公室和仲裁庭开展工作;(三)审定仲裁员资格,对仲裁员进行聘任和管理;(四)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争议案件等。

第七条(仲裁委办公室)仲裁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仲裁员)仲裁委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等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九条(仲裁庭)仲裁委处理聘用合同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简单的聘用合同争议案件,仲裁委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三章调解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聘用单位可以设立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

调解委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二)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三)工会指定的代表。

调解委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调解时限)当事人向调解委申请调解后,调解委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调解;到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书)调解委调解聘用合同争议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

第四章仲裁管辖与受理第十三条(仲裁管辖)市级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的聘用合同争议,由市仲裁委管辖。

区(县)级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的聘用合同争议,由所在区(县)仲裁委管辖。

市仲裁委管辖的简单聘用合同争议,可以委托事业单位所在的区(县)仲裁委处理。

由区(县)仲裁委管辖的重大、复杂的聘用合同争议,可以移送市仲裁委处理。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当在聘用合同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五条(仲裁受理)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将受理决定及仲裁申请书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决定及仲裁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2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五章仲裁第十六条(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处理聘用合同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印章后,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仲裁方式)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于开庭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也可以书面仲裁。

第十八条(视为撤回申请与缺席仲裁)决定开庭仲裁的,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十九条(证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才可以作为仲裁的证据。

第二十条(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终结时,仲裁庭或者独任处理的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一条(仲裁决定)仲裁聘用合同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仲裁庭或者独任处理的仲裁员应当在仲裁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仲裁决定书。

仲裁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仲裁结果及理由、仲裁费用的负担和仲裁决定日期。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印章。

第二十二条(特殊案件的处理)仲裁庭对重大或者疑难的聘用合同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讨论决定。

对仲裁委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结案期限)仲裁庭处理聘用合同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仲裁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第二十六条(仲裁复核)当事人认为仲裁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一)违反仲裁管辖规定的;(二)仲裁庭的组成违反规定的;(三)仲裁违反规定程序的;(四)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仲裁的证据的。

对区(县)仲裁委的仲裁决定有异议的,由市仲裁委进行复核;必要时也可以由市仲裁委指定其他区(县)仲裁委进行复核。

对市仲裁委的仲裁决定有异议的,由市仲裁委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仲裁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扰仲裁活动的;篇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XX]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定义)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订立形式)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第七条(聘用方式)聘用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应聘国家和本市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基本内容)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生效期限)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试用期约定)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服务期约定)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保密、脱密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双方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违约金约定)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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