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员证书管理办法
检测站试验人员资格及考核办法

检测站试验人员资格及考核办法一、试验人员资格要求1.试验室人员资格要求根据建设部以及宜昌市建委的相关要求,试验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试验管理人员、试验操作人员都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持有宜昌市建委的岗位证书,无试验岗位证书或资质不合格者不得在试验室工作。
2.项目经理部试验人员资格要求(1)经理部试验室根据工程任务量配备相应数量的试验人员,每单位工程试验员不得少于一人,设试验管理岗一人。
(2)项目经理部试验人员必须持有总公司级以上级别上岗证。
(3)现场试验员在项目经理部总工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归公司试验室督导。
试验员必须积极参加系统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各项考核。
二、试验人员聘用原则与程序1.热爱试验工作、有事业心;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2.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新上岗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3.所有聘用人员必须在上岗后一年内取得相应的试验上岗证。
4.试验室人员由试验室选拔聘任,系统工作委员会备案。
5.由试验室向被聘人员和用人单位双向推荐,由公司劳动部门办理关系转移。
6.现场试验人员因单位解体、合同期满或工作不称职,由试验室和用人单位联合对其工作业绩,劳动态度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系统工作委员会和公司劳动部门汇报,并转入系统人员档案。
7.试验工作人员单位解体、合同期满或工作不称职被解聘,公司范围内无其他试验岗位可以安排时,由公司人才市场负责安排。
三、试验工作人员的考核与奖罚1.试验室人员考核与奖罚评分标准1.1工作态度(10分):服务不主动被现场人员反映的每次扣2分,与现场或试验室人员发生纠纷的主要责任者扣8分,次要责任者扣5分。
1.2业务素质(10分):在上级组织的各项业务考核中出现差错的每次每项扣3分1.3完成任务(20分):按岗位职责结合定岗情况,在条件具备时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拖延的每次扣5分,完不成的每次扣10分1.4工作质量(20分):试验操作差错,试验方法不正确,或发生试验质量问题投诉每次扣10分。
检测公司人员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测公司人员证书管理,提高检测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对检测人员证书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为检测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证书发放与管理第四条检测人员证书分为以下几类:(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包括检测员、化验员、水质检测员等。
(二)专业资格证书:包括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师等。
(三)其他相关证书: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等。
第五条检测人员证书的发放、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检测人员证书的发放、管理与使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专业、实用、高效原则:根据检测工作需要,选择适合的证书,提高检测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定期检查、动态管理原则:定期对检测人员证书进行检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检测人员证书的发放程序:(一)检测人员申请:检测人员需向公司提出证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司审核:公司对检测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证书发放条件。
(三)发放证书:审核通过后,公司为检测人员发放相应证书。
第七条检测人员证书的管理:(一)检测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书,不得遗失、涂改、伪造。
(二)检测人员证书的有效期到期前,应及时办理续证手续。
(三)检测人员证书遗失、损坏,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三章证书使用与监督第八条检测人员在使用证书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证书规定的范围、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二)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三)不得将证书借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公司对检测人员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一)定期检查检测人员证书的使用情况。
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81号晋建质字〔2016〕8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消防总队,各扩权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铁三局、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七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人〔2015〕185号)要求,省厅已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为加强检测人员岗位管理,做好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动态管理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审批中检测人员岗位证书衔接问题省厅不再集中开展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及考试发证工作,检测机构办理首次、延期、增项时,原培训岗位证书在有效期的可继续使用,已过期的岗位证书作废。
按照《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由省厅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企业按照统一制证格式(详见附件1)自己制证。
将证书报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初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省厅统一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进行编号。
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台帐,并督促检测机构对无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试。
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一)检测人员专业类别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分为人工地基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消防工程检测、预拌砼类(预制构件)检测和常规类检测。
常规类检测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工民建类、公路(市政)类、铁路(矿山)类、水利类、化工类、机电设备安装类等类别。
每个检测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可最多取得3个专业类别的岗位证书。
试验人员晋级考评暂行管理办法

试验人员晋级考评暂行管理办法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总则为稳定试验人员队伍,提高试验人员的技术能力与业务素质,经公司研究决定对试验人员实行考试评级管理办法,凡是通过某个级别考试合格的试验人员,考试成绩及考评登记表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增加的工资作为试验人员的基本工资发放。
第一章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将试验检测工程师及试验检测员分别划分为四个等级,即正一级至正四级,付一级至付四级,每级按能力及年限确定,5年一级。
第二条、试验检测工程师前三级每升一级,在原工资基础上增加800元,第四级在原工资基础上增加2000元。
试验检测员前三级每升一级在原工资基础上增加600元,第四级在原工资基础上增加1200元。
第三条、评级的基本条件必须取得铁路、公路试验检测工程师及试验检测员证中的任意一证,否者无资格参加评级。
第四条、每进一级都要在前一级通过考评后满5年才能参加下一级别的考评。
第二章考评管理办法第五条、晋级年限在取得铁路、公路试验检测工程师及试验检测员证书后起算,前三级在达到某个级别的评级年限后,需通过试验中心确定的实操演练考试后才能晋级,试验检测工程师及试验检测员在达到第四级晋级年限后直接晋级。
第六条、前两级只进行规定科目的实操演练考试,第三级增加母体质量体系基本知识考试。
第七条、考评委由公司工程部、试验中心组成,评委人数不得少于3人,考试需完成相关科目的实操演练和模拟试验报告。
第八条、试验中心每年举办一次考试,对达到考试年限的试验人员进行实测演练考试。
第九条、各项目部每年冬休或工程尾期必须安排试验人员到公司工程试验中心接受实操演练模拟试验培训。
第十条、试验中心建立考评档案,考评晋级表一式两份,试验中心自备一份,一份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员转师考评办法附:1、试验人员考评晋级表2、试验人员等级考评项目表。
实验室认证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实验室认证人员的行为,提高实验室认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实验室认证结果的公正、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内部所有从事认证工作的员工,包括认证人员、审核员、检测员等。
三、职责与权限1.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准确。
(2)负责对实验室内部及外部委托的认证项目进行审核、检测和评定。
(3)参与制定和修订实验室认证体系文件,确保认证体系的完善。
(4)对认证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和解决,确保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5)负责对认证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为实验室决策提供依据。
2.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具备以下权限:(1)对实验室内部及外部委托的认证项目进行审核、检测和评定。
(2)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实验室或产品提出整改意见。
(3)对认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4)对认证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为实验室决策提供依据。
四、任职资格1.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能够阅读和翻译英文技术文件。
2.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通过相关认证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培训与考核1.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定期参加内部或外部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认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2)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3)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4)认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奖惩1. 对表现优秀的实验室认证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实验室认证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公路工程试验员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试验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员管理,提高试验员工作水平,保障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试验员管理,具体内容包括试验员资格要求、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考核评价和奖惩措施等。
第三条试验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依法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执行。
第二章试验员资格要求第四条试验员应具有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二)具有相关工程试验员工作经验,熟悉施工现场试验工作规程;(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能够独立承担工作任务。
第五条试验员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和考核,不定期提升自身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三章试验员职责范围第六条试验员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施工现场试验工作,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各项试验;(二)及时准确地记录试验数据,编制相关试验报告;(三)保障试验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四)协助工程质量检查,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试验员应按照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八条试验员应具有较强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能够独立判断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试验员权利义务第九条试验员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保障其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试验员有义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试验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或泄露工程资料。
第五章试验员考核评价第十二条公司将对试验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专业技能等方面。
第十三条试验员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其晋升、薪酬调整的依据,对表现优秀的试验员将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工作表现差或违反规定的试验员,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试验员奖惩措施第十五条对于因为工作优秀表现的试验员,公司将给予相关奖励,如岗位晋升、薪资调整、荣誉称号等。
公司建筑材料实验室及试验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建筑材料实验室及试验人员管理办法1 总则1.1 公司建筑材料实验室是经江苏省建设厅核定的土建壹级实验室,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出具的检测报告具备法律效力。
为加强对建筑材料试验工作和公司试验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材料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实验室以及各项目部试验室,均执行本办法。
1.3 工程部是公司建筑材料试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实验室试验工作的监督指导。
1.4 公司实验室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和年度审验,接受省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管理;负责指导工地试验工作。
1.5 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试验人员的培训、评价、聘任,实验室协助做好试验人员的管理和评价工作,并归口办理证照事宜。
1.6 凡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建筑材料试验均由实验室归口试验,如确因地理因素等操作不便的,则需报工程部批准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试验室进行试验。
2 实验室管理2.1 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部、省和地区颁发的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在资质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2.2 实验室对出具的试验报告负有法定责任,试验报告必须具备三级签字,要求实事求是,数据结论准确可靠,不得涂改。
如因试验工作差错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3 实验室应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的要求,明确实验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试验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标准养护室管理、试验委托管理、计量管理、资料管理、试验人员培训管理、试验人员能力评价管理和试验人员资质管理等相关的制度,以确保试验工作可靠、准确。
2.4 从事各项试验工作的专职检测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证书,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实验室聘任授权后,方能签署试验报告。
2.5 试验报告应盖有省建设厅或省水利厅核发的资质印章和公司实验室印章。
2.6 委托试验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单必须建立台帐,统一编号,以便于追溯。
实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实验室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实验人员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所有实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验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三条实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1. 学历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有相关实验技能基础。
2. 技能要求:熟练掌握实验操作技能,具备独立进行实验的能力。
3. 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4. 安全要求:了解实验室安全知识,熟悉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能够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章资格认定第四条实验人员资格认定程序:1. 申请:实验人员需向实验室管理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考核: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包括笔试、面试、实验操作等。
3. 认定:根据考核结果,实验室管理部门对合格者颁发实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资格管理第五条实验人员资格证书管理:1. 证书有效期: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需重新考核。
2. 证书更新:实验人员应在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更新申请。
3. 证书吊销:实验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证书将被吊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 涉嫌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培训与进修第六条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实验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实验技能和科研水平。
第七条实验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升自身素质。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对实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人员资格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实验操作技能;2. 科研成果;3. 学术论文发表情况;4. 实验室规章制度遵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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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试验员岗位证书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预拌混凝土试验员岗位证书的管理工作,促进各会员单位配备合格的试验人员,提高预拌混
凝土试验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预拌混凝土试验员岗位证书由市预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统一制发,统一管理。
第三条试验员培训和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由市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组织考试命
题。
第四条考试合格人员应填写《预拌混凝土试验员岗位证书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协会审批并发证。
第五条持证人岗位证书遗失的,须在一个月内由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市协会申请作废并补办证
书。
第六条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一个月内持岗位证书、原单位解聘证明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市协会
办理变更手续。
持证人一年内变更单位不得超过1次。
首次领证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单位。
持证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单
位变更手续。
第七条每名试验员只可持有1本岗位证书。
第八条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市协会考核合格的,由市协会办理岗位证书继续使用手续。
到期后六个月内未及时续证的,证书作废。
第九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协会将吊销其岗位证书,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岗位证考试:
(一)严重违反试验工作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
(二)试验工作质量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造成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伪造、变造岗位证书;
(五)出借、转让岗位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