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学院学生社团(本条例所称学校社团指校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XX学院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
共青团XX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委委托,在学校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社团各项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XX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是具有正式学籍的XX学院在校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二)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上级部门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与等。
第七条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学生社团和系级学生社团。
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或授权校社团联合会负责登记、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系级学生社团由所属系团总支负责日常管理。
社团管理条例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和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学生自愿、自觉组建,具有一定规模,开展业余文化活动的大学生团体。
各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民主协商对话和民主管理。
第五条学生社团受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六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类别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学生社团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直接管理的一级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联合会间接管理、学校有关部门或各学院、年级分团委、团总支直接管理的二级学生社团。
成立一级学生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二级学生社团必须向学校有关部门或各学院、年级分团委、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校团委审核、备案。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老师;(四)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某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1.1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打点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我校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带领、校团委指导和打点下的,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自发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课外组织。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开展,鞭策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社团的组织原那么第三条学生社团须按照专业性质相近的原那么,确定一个挂靠单元。
挂靠单元负责对社团日常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和打点。
社团挂靠单元一般为学院团委,个别性质特殊、难以确定适宜的学院团委为挂靠单元的社团,可以申请直接挂靠校团委进行打点。
第四条每个学生社团须配备1-2名指导教师,由我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在某一方面有专长的教师担任。
社团可按照自身开展需要在校表里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有关人士担任社团参谋。
第五条社团的指导教师应按期对该社团的主要工作和活动开展进行指导,并对社团干部和会员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学生社团除接受学校党团组织带领和指导外,日常打点工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负责。
第三章社团的成立、登记及注册第七条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在成认校学社联章程的前提下,均可申请成立社团。
组建新社团要符合以下要求:1、社团应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倡议,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人;2、社团的倡议人必需具有组织该社团所需具备的底子本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3、社团必需有独立的章程、明确的内部组织机构、挂靠单元和指导老师。
第八条申请成立社团,倡议人应向校团委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罗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团倡议人名单及底子情况;3、社团挂靠单元及倡议人地址学院定见;4、社团章程草案;5、倡议人认为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社团章程应包罗以下内容:1、社团的名称;2、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民主的组织打点程序、执行机构及发生程序;5、章程的点窜程序;6、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分级分类管理条例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分级分类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与指导力度,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发展,提升各学生社团的活动质量与水平,对学生社团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校团委特制订《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分级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条校级社团隶属于校团委,院级社团挂靠学院,都接受校社团联合会的监管。
根据我校学生社团组织主旨的不同,将我校学生社团分类为四大类:社会公益类、理论科技类、文化娱乐类、体育竞技类。
第三条依照《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分级评定细则》考核成绩,将学生社团分为三个级别:A级社团,B级社团,C级社团,每学年被评为A级的院级社团可向校团委申请升格为校级社团。
第四条考评的内容分为活动考评与制度考评两部分,评定工作以学年为周期,分上、下学年进行两次综合评定。
第五条评定程序由社团自评、部门考评、考评小组综合社团自评与部门考评两部分成绩,确定本学年的分级结果,评定结果由校团委最终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按照评定等级的不同,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将在活动资金、场地租借、宣传形式等方面予以不同力度的支持;若连续两年评选均被评为C级,该社团予以解散或者校团委和校社团联合会有权全校为该协会公开招聘新的领导管理团队(此项据该协会自身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处理),若社团出现严重违反《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情况,给予本学年内降级评定的处罚。
第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河南工程学院委员会。
共青团河南工程学院委员会2013年9月附件一:《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分级评定细则》分级社团的评定,依照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量化考核标准。
一、考评核算机制为每月核算该月各协会活动成绩公布排名但不分级,并以学年为周期,依据协会该学期各月成绩平均值,分上、下学年进行两次综合评定分级。
二、考评评分机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活动考评和制度考评。
其中活动考评成绩占总成绩的60%,制度考评成绩占总成绩的40%,满分100分。
公式:总成绩=活动考评成绩*60% + 制度考评成绩*40%具体评分细则如下:(一)、活动考评(60%)活动考评是在每次社团开展活动后,由校社团联合会综合事务部负责,按照社团量化考核的评比细则,对本次活动进行评定。
《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部备案。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不断提高我校学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具有兴趣爱好的学生自愿组成的业余群众性组织,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三条学生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根本宗旨:提高校园文化品位,倡导个性发展,拓展素质陪育空间,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成长成材服务,为建设文明校园做贡献。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生成材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立须经校党委宣传部、团委等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正式审批的社团,属非法社团,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相关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七条学生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1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规范的章程和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4、有专门的指导老师和业务指导部门第八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提交以下资料:1、筹备申请书2、社团章程及其管理制度3、工作方案和活动计划书4、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履历及学生证复印件5、指导老师及业务指导部门的基本情况6、主要负责人所在学院团总支签署意见第九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社团名称和宗旨2、社团性质和类别3、活动方式和活动范围4、社团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5、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6、社团的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方式7、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任免8、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第十条校团委根据发起人提供的有效材料,在一周之内就社团能否成立作出答复,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批复的三十日内召开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学生社团,由发起人到校团学会社团部填写《社团成立登记表》,履行正式申报手续。
江苏大学京江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社团是由本院学生自发组织开展各种学生业余活动的大学生群众团体。
学生社团培养学生兴趣爱好,提高大学生素质,丰富课余生活,推动校园文化的全面繁荣,是我院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或“社联”)是全院学生社团自愿结合的学生社团联合组织,接受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的指导,是学院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与纽带,是发展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全院所有学生社团的忠实代表。
第三条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机构与职能简介1.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团委对各级学生社团有绝对指导权,对各社团活动有否决权,并具体指导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2.江苏大学京江学院社团联合会对各级社团直接管理。
3.社团联合会由学院团委直接领导,不隶属于学院其他学生组织。
第四条江苏大学京江学院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图及各部门职能简介1.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以及会议筹备、会议记录等。
采购所需物品,进行文案整理。
2. 社团部:对所有社团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立项表、教室借用申请事宜以及报销表。
帮助社团组织策划相关活动,定期召开社团长会议。
3.财物部:财物部负责社团联合会内部、学生社团经费的管理;负责财务报销工作;每月一份财务报表,交主席团审核;协助主席团处理社团联合会日常入账、报销等财务事宜,在财务方面积极协调各部门工作,做好社团联合会日常财务及账目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联合会相关物品的借用事宜。
4. 外宣部:负责社团活动的整理归纳,社联以及社团活动海报、展板的设计,以及对社团会员的定期回访。
争取社会力量为社团联合会大型活动提供帮助;努力寻求各项活动资金、物资等方面的赞助,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实物等支持。
5. 培训部:负责定期开展与社团联合会及社团有关的培训项目;制定好社团发展具体计划;开展与学院师生日常生活有关的培训及知识普及。
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团管理体系,加强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发展,促进学生社团进一步发挥在建设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学院学生社团实际情况,结合《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及其附件。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在籍学生因共同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的学生群众性团体;社团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锻炼自我,展现自我,是学院进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得力助手,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社团组织原则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院各项制度。
3、遵守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配合学院各部门工作。
4、代表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全体同学服务.5、社团的一切活动遵循民主集中原则。
第四条社团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文化精神,充分利用学生课余时间,有组织的,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努力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第二章社团第五条学院任何学生社团组织须经学院团委批准、社团联合会注册后方可成立、纳新以及活动。
(详见附件1〈〈学院学生社团组建管理条例》)第六条:已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期履行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新学期的社团活动。
(详见附件2<<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管理条例》)第七条: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成员大会(开会人数占本社团百分之八十,方可有效),已公布社团近期工作情况、财务情况,组织社团成员在社团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八条:未经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组织参加任何院内外活动.第九条: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机构,应按照社团的章程、校纪、校规贯彻社团联全合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社团活动;同时各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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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主要通过院学生会社团部贯彻实施。
第二章学生社团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撤销,必须到院学生会社团部申请。
经院团委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八条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院团委申请,经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可聘请老师或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老师,但须事先征得社团部和院团委同意方可聘请;
(四)社团成员必须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本社团成员的权利。
(五)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由社团部除名,并到院团委备案。
如若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视同自行离开所在社团。
(六)学生社团要在社团部的指导下,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的会议上通过或修改会章、会规,选举或任命负责人,并报社团部备案;
(七)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校纪、团纪处分者;
(二)经社团部考核,认为素质、能力不适合者;
(三)已担任其他社团负责人者。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教育实践、学术科技、文体艺术);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各社团必须接受社团部的管理指导,定期向其汇报工作。
第三章组织与活动
第十三条社团组织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严明的组织性、纪律性,不能与国家的法令或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抵触。
不得擅自以院学生会的名义进行活动,一律不得刻制图章。
严禁从事有损学院、学生会声誉的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活动一般应在学生的业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学等发生冲突。
学生社团的办公和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校的作息时间。
第十五条各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其他组织之间应积极支持、配合。
如果发生矛盾与冲突由院团委予以协调。
第十六条社团组织除在本社团内进行工作和活动外,还可以在校内外开展活动。
各社团开展活动之前,必须先递交活动申请,写明活动所需经费、设备及参与人员等情况,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事先无计划、无请示,擅自组织的活动,要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社团有配合学院、学生会组织大型活动的义务。
活动要力求新颖,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并注意活动的可行性。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院学生会社团部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