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1•【文号】财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财农[200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1995年4月20日)一、为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在我区所辖范围内进行勘测设计,修建工程设施,铺设线路,开采矿产资源,建设开发区,开发旅游业及其它改变林地用途,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指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含0.2,下同)的乔林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四、凡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先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使用林地申请报告;(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三)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四)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五)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偿费的协议书。

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审同意(占用区直属国营林场林地,直接报自治区林业厅初审)后发放。

建设单位持《按照》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五、凡经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按规定向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1、宜林荒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2、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薪炭林及灌木林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郁闭度0.2以下的,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财农[2009]38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23日财农〔2009〕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7年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技术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第二章区划管理第六条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界定成果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准,由国家林业局公布,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除国家公园支出外,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等文件,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森林生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为规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及其它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政府与森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级经林业局核查认定,自治区及以下各级经自治区林业局核查认定的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区域的护林员、森林公安人员,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单位中核定的直接管护人员,以及集体林区直接负责管护任务的林农个人。

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围及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
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建设的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自治区及地、市、县各级财政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围。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

1.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70%用于管护人员费用。

2.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30%用于森林防火、森林公安、病虫害防治监测、资源监督管理、林区道路维护等,并按2∶3∶5的比例在自治区、地(市)、县之间进行分配,按2∶8的比例在自治区与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进行分配。

这部分资金由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遵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确定建设项目,纳入实施案上报自治区审批后实施。

3.对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自治区可在保证其用于管护人员经费比例不低于70%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对非管护人员费用部分资金在自治区与地、市、县、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的分配比例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二)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
益补助资金除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外,主要用于试点林区的荒山造林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支出和社会性支出。

(三)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的具体界定。

1.管护人员费用。

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费用支出。

2.森林防火费用。

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的小型防火设施,包括生物防火林带、了望台、防火线、通讯等;购置扑火器材,包括防火指挥、运兵车、灭火器具,以及火险预报、监测信息网、扑火费用等。

3.森林公安费用。

指森林公安购置办案器材、森林公安预防等面的费用。

4.森林病虫害防治费。

指用于生态公益林区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工程治理,监测、检疫设备及防治药物、器械购置,测报网点、病虫防治检疫测报实验室、检疫检查站(点)、除害处理设施建设等的费用。

5.森林资源监督管理费用。

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立档案、资源监测等面的费用支出,包括建立档案、资源监测所必须的办公设备、信息网络等。

6.林区道路维护费用。

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围的林区道路维护等费用支出。

(四)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勘
察设计、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费由地财政适当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和列支。

第八条森林生态效益保护和管理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林农个人。

地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相关支出的资金按有关政策规定用于指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森林生态效益保护和管理资金分配主要按承担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计算。

中央补助标准由财政部确定;地补助标准由地财政根据财力确定。

地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相关支出的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地、市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制定格的定员、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一)管护人员的核定。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管护工作的需要等具体情况核定管护人员;林农自行管护的按实际需要核定管护人员。

管护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

(二)管护人员费用定额标准。

中央补助资金部分,自治区对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按照3.5元/亩·年进行总量控制,具体到每位管护人员的费用定额标准由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地财政安排的补助
资金的定额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以上定员定额标准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备案。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地、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案》,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单位申请补助资金,报自治区林业局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不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林业局对各地各单位申请补助资金进行审核汇总后,依据财政部和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案》,于每年3月底之前联合向财政部申请,并抄报林业局。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下达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局审批下达各地、市及自治区直属单位。

自治区及地、市、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应抄送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下拨。

各级财政国库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管护人员费用及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
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中不能进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由县以上同级财政部门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有效凭证复印件进行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拨到林业主管部门,再由林业主管部门拨到用款单位,发放到集体和林农个人。

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提供服务和供货的单位。

第十五条用于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的支出,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需要预拨资金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预拨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在将管护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管护人员信息档案和费用卡,制定格的管护目标责任制并签订管护合同。

费用支出要与管护目标挂钩,定期发放,对未完成管护目标的不能发放管护费用。

对林农个人发放的管护费要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对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支出实行报帐制管理办法。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提供报帐有效凭证复印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报帐。

财政部门对报帐有效凭证复印件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
支出给予拨款。

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涉及采购的支出,纳入同级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地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区荒山造林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支出、社会性支出以及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费用等支出,按有关管理办法分别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设立台帐,健全会计帐目,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各地、市财政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每年上半年终了10日要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1-6月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的审计检查。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自治区财政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等惩罚措施。

被扣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报财政部批准后调整到其他试点地区。

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触及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地、市财政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年度终了15日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总结及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

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林业局报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增减变化情况,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局定期派专人对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凡因人为因素造成森林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自治区林业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核减其补助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