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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即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条件。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关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详细论述:1. 瑕疵的定义:瑕疵通常指的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性能、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不符合。

2. 瑕疵担保责任的类型:- 明示瑕疵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瑕疵担保,如特定性能、使用寿命等。

- 默示瑕疵担保: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卖方仍需承担的担保责任,如商品应具备通常用途的适用性。

3. 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通常,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瑕疵发现期限”。

买方需在该期限内发现并通知卖方瑕疵的存在。

4. 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 修理或更换:卖方可以提供修理或更换瑕疵商品或服务。

- 退货: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 赔偿损失:如果瑕疵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可能需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买方同意接受瑕疵商品或服务。

- 瑕疵是由于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 瑕疵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6. 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解除权: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买方可能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法律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合同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证据保留:为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瑕疵的存在,买方应妥善保存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状态,以及与瑕疵相关的所有证据。

在制定买卖合同时,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设定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和履行方式。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瑕疵担保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瑕疵担保的类型包括实体性瑕疵和法律性瑕疵,而瑕疵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卖方对瑕疵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买方则有权追究卖方的责任。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瑕疵担保责任也存在免责情形。

加强瑕疵担保责任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瑕疵担保规定则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合同稳定。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瑕疵担保的监管和规范,同时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强瑕疵担保责任的执行力度,以促进健康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法律责任、担保、瑕疵认定、卖方责任、买方责任、免责情形、重要性、规定建议。

1. 引言1.1 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为保证所出售的物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担的法定义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顺利进行。

瑕疵担保责任的核心在于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确保交易达成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执行。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瑕疵担保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买方可以依法通过瑕疵担保责任获得赔偿或退货,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了解和掌握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在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才能保持公平的交易态势,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是买卖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2 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瑕疵担保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负责,保证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有欺诈。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黄建军高慧摘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作者简介:黄建军、高慧,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5-02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瑕疵,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权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为此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由第三人所有,即无权处分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部分权利归第三人所有,如共有物;第三,第三人对标的物有限制权,如担保物;第四,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在转移时本身不存在,如虚拟债权。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效用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出卖人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其具体构成要件上并未有明确的定性。

由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有所不同,分别加以表示。

学理上通说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真实存在瑕疵。

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 质量担保

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 质量担保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质量担保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质量担保甲方(卖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下列货物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特此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格等具体情况: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三、质量担保:甲方承诺所售货物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无任何瑕疵和隐患。

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买方有权提出要求退换货或索赔的要求。

四、瑕疵担保:甲方对所售货物的瑕疵负有担保责任。

如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瑕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其提出索赔要求。

甲方负有修补、更换等处理瑕疵的责任。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方式交货,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

2.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方式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3.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提供货物,乙方有权要求退换货或索赔,并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

4.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收取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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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目录论文摘要 -------------------------------------------------- 第三页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第四页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五页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八页四、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第十一页五、结语 ------------------------------------------------------第十三页参考文献--------------------------------------------------------第十四页论文摘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非凡保证的品质。

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

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

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本文还叙述了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要害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交易标的物1.交易标的物名称:2.交易标的物数量:3.交易标的物单价:4.交易标的物总价款:5.保证金支付方式及金额:6.交货时间:7.验收时间:二、甲方义务1.甲方保证所售标的物系合法的、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甲方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任何瑕疵,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3.甲方保证标的物所涉及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纠纷;4.甲方对标的物享有拥有权并无第三方拥有权主张,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毁损、灭失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取得全部或部分标的物产权或使用权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义务1.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标的物全部价款,如不能履行,则按约定赔偿标准支付违约金;2.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接收标的物,如不能履行,则按约定赔偿标准支付违约金;3.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四、合同期限及依据法律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至交付验收合格之日止。

1.本合同签订、履行,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的政策。

2.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五、争议解决方式如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加条款如本合同任何条款因法律变更或宣告无效、违法而无法履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合法性和履行。

七、其他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日期:日期:。

买卖合同模板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目录论文摘要-------------------------------------------------- 第三页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第四页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五页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八页四、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第十一页五、结语------------------------------------------------------第十三页参考文献--------------------------------------------------------第十四页论文摘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非凡保证的品质。

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

我国合同法理论确信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觉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通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觉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

出卖人关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本文还叙述了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要害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所承担的法定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及构成要件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物的瑕疵在物的风险转移时已存在。

对风险转移后才产生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不负责任。

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依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依法律的规定。

(2)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并且无重大过失。

一般认为,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未要求出卖人出示标的物,对出示的标的物未作检查或检查过于粗心等,均属买受人的重大过失。

在买受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不负担保责任。

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无论买受人有无重大过失,出卖人均不得免责:一是出卖人已特别保证出卖物无瑕疵;二是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出卖物有瑕疵。

(3)买受人必须就受领物为检查通知。

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瑕疵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怠于此种检查或通知的,除依通常的检查不能发现的瑕疵外,视为买受人对瑕疵的认可。

鉴于某些物的瑕疵需经一定的时间才能发现,当事人可约定一定的提出异议的期限,如未约定,则依法律规定的期限处理。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第3项规定:“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

”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解除合同、减少价金、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

出卖人通常只对买受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产品责任领域,一些国家(如美国、法国)已将出卖人的担保责任扩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涉及标的物交付的其他合同;如租赁、互易、承揽等合同,原则上也适用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无过错归责,因此不再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

因此只要出卖人给付的标的物存在物的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文档

2020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文档Contract Template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篇一:试论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范本问题的提起:被誉为中国首例信息侵权案的中国经济信息社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信息著作权纠纷案,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定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中国经济信息社发布的新华社信息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认定,新华社国内外记者所采写、编辑和分析加工整理的信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原告系新华社所属的经济信息事业经营单位,被新华社授权经营其国内外记者采编的经济信息。

被告内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科技成果推广中心”在其信息服务网站页面上提供的部分经贸信息(数据)系新华社版权所有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其所属信息服务网站上提供的新华社信息,是从北京鸿讯信息咨询公司购得,在其采购协议书中,鸿讯公司称拥有其所提供信息的版权,鸿讯公司转买新华社信息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应当起诉鸿讯公司,其不应任何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作出此判决应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原告为合法权利人,二是受让人在购买该知识产权是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不过令我们深思的是,如何确定受让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何认定受让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在没有查清相关基本事实之前,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相关当事人将被迫陷于讼累。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引言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合同类型之一,而买卖合同中存在的一些瑕疵问题也是很常见的。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通常会设置一些瑕疵担保条款,以确保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得到其预期的效果。

本篇文章将重点讨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的种类瑕疵担保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两类:明示瑕疵担保和默示瑕疵担保。

明示瑕疵担保明示瑕疵担保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买方明确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条件、性能等问题。

这种担保通常会以书面方式列明在买卖合同中,已供买方查阅。

明示瑕疵担保可以确保买方能够在合同中得到双方约定的效果,但其需要卖方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在进行交易前已知道或应该已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瑕疵问题。

默示瑕疵担保默示瑕疵担保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或事实上的情况,卖方对买方未明确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条件、性能等问题。

这种担保不需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只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事实上的情况。

默示瑕疵担保通常包括适销性、适用性、和合理价格等问题。

瑕疵担保的构成要素瑕疵担保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担保内容、期限、方式、责任承担等问题。

下面将逐一进行阐述。

担保内容担保内容是指卖方对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在明示瑕疵担保中,担保内容要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在默示瑕疵担保中,担保内容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事实上的情况进行确认。

卖方需要确保其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和承诺是准确、清晰且没有歧义的。

期限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对卖方对商品或服务的瑕疵担保时间的约定。

期限通常是卖方应该对商品或服务瑕疵问题进行处理或提供其他解决方案的时间。

期限的制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要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方式方式是指买卖双方对卖方对商品或服务瑕疵问题进行处理的方式。

处理方式可以包括退货、换货或修理等。

卖家需要确保其明确告知了买家有关处理方式的细节,同时在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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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一、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责任形式。

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后为大陆法系各国承继发展成为一项成文的法律制度。

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对瑕疵担保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笔者认为,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出卖人应该保证出卖的标的物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对标的物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如果因为出卖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权力瑕疵出卖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1: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以每件5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汽车油管200根。

后发现该油管因接口螺丝下端金属厚度不够造成使用不久即漏油。

甲、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批油管不符合质量标准,甲应承担更换该批油管的责任。

本案中,甲承担的就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后甲更换了一批“风神”牌油管给乙方,乙在销售中被丙汽车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起诉,法院判决甲承担退还乙货款及损失共计1500元。

此时,甲所承担的责任就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意义瑕疵担保责任作为合同责任的一种,虽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其对保障交易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存在于买卖合同中。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价金。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则买受人将面临很大的交易风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的无过错责任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买卖合同中的体现,是民法公平价值的要求。

公平价值体现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要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由处于优势地位的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处于弱势一方买受人的利益,从而促进交易安全顺利进行,进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

三、我国合同法中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都有所规定。

本文只就《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予以粗略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主要规定在第150条、151条、152条、153、155条。

以下结合法律规定分别讨论瑕疵担保责任所包括的两种基本形式——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有关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合同法》第150、151、152条属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二)权利瑕疵的具体表现具体权利瑕疵有以下几种情况: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第三人享有部分所有权。

例2:甲将乙寄存在自己家中的笔记本电脑出售给丙,或者甲将与乙合伙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出卖给丙。

这两个情况下甲都应对丙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物的所有权受到限制。

这主要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有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从而使买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权。

或者当第三人行使标的物上的权利时,买受人就会丧失所有权。

例3:甲将已经抵押给乙银行的房屋出售给丙,或者甲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甲妻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给丙,此时甲对丙承担的也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3、出卖人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如例1中甲更换的“风神”牌油管就是因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而存在权利瑕疵。

权利瑕疵担保,也称为追夺担保、权源担保,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种出售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受人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追夺权担保是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抵押权,从买受人手中追夺买卖标的物时,出卖人即应负标的物不受追夺的担保责任。

(三)有关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在合同订立后不能就标的物的质量问题达成补充协议时,则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执行。

”《合同法》第153条和第154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四)物的瑕疵的具体表现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

如例1中的油管,如果该漏油处经过肉眼检查即可发现,这就是表面瑕疵。

如果金属接头厚度不够需要通过专业检测才能发现该瑕疵,这就是隐蔽瑕疵。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就买卖的标的物的瑕疵对买受人承担的一种担保责任。

它要求出卖的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

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

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关于标的物品质的认定,首先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如未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质量说明的,依该说明为准;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出卖人未提供任何相关质量说明,则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

(五)我国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责任形式我国合同法中虽然对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责任形式,只是在合同法总则里专章规定了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至122条中所规定的继续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方式,也同样适用于违反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后所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不足和缺陷以上是结合我国买卖合同中有关瑕疵担保责任规定对瑕疵担保责任的两种形式进行的讨论。

从以上的讨论中可以看出,笔者认为,我国买卖合同中有关瑕疵担保责任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和缺陷。

(一)、在合同法中没有将瑕疵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单独予以区分。

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制,违约责任奉行的是“单轨制。

”但疵担保责任作为一种法定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有一定区别的,传统大陆法学者认为,违约责任属于违反义务的责任,而瑕疵担保责任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就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

正好与违约责任相对应。

因此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相比,其责任内容要轻。

首先对于物的瑕疵担保,在补救方式上仅限于解除合同和减价,而且重点在于减价请求权。

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连另行交付无瑕疵物的请求权都没有。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出卖人明示担保物的品质或者故意不告知瑕疵时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因出卖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可以按照债的不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并没有太多的独立性,而仅仅是被看作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形式。

这导致瑕疵担保责任在法律效果上实际上跟违约责任没有什么区别,就使得瑕疵担保责任自身的特殊性丧失了。

如例1中,甲实际上应承担的是瑕疵担保责任,而法院判决甲承担的责任实际是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二)、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不足和缺陷(1)规定过于简单。

合同法》第150条是关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

第151条规定是有关出卖人的免责条款,举证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

(2)“有权处分”的含义不明。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但何谓“有权处分”,合同法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3)享有部分权利的动产问题。

对于卖方是否可以出售其只享有部分权利的动产《合同法》也未予明确。

在卖方出售其只享有部分权利的动产,买受人是善意第三人时,其它权利人对动产的权利因买受人的善意取得而被割断,相应地善意取得人也因此取得对抗权利人的抗辩权。

我国法律上虽没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89条中规定了这种情况:“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该规定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体现。

但依第51条的规定,如果权利人不作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已经订立的合同便归于无效,受让人即使是善意的,也仍然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否则善意人将构成不当得利,取得人要返还原物。

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意图和上述规定是相反的。

对此矛盾的处理应该是将二者并列,规定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可获得财产权利,有权人的财产损失由无权处分人来负责赔偿(这种作法类似于表见代理制度,保护无过错的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构成无权处分行为而相对人又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当然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遗憾的是,合同法只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出了规定,而对善意取得人的利益保护不够。

(4)有关违反权利瑕疵担保的后果不甚明确。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出卖人的具体担保责任如何,《合同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5)对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问题规定的不严谨。

《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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