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在民族自治区域的变通

合集下载

浅谈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

浅谈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

区域治理法治现代化浅谈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曹瀚哲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摘要:从法律变通的效果考察,由于对法律变通的依据、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的理解与立法的原意存在偏差(比如将“民族融合”片面地理解为一昧地顺应少数族群的诉求而不考虑其合理性与可行性,事实上,“民族融合”的真谛是让少数族群能够和多数族群的发展实现协调),导致针对少数民族的一些立法和司法变通背离了公民权利平等保护的宪法要求,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之进行重构,而这就需要大量的实证研究作为支撑,这就意味着要赋予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司法机关对国家立法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变通时,获得充分的自主权。

此外,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也必须建立并完善,使司法机关的诉求能够及时为立法者所获悉,从而方便立法者对制定法做出合理的修改。

这就要求预备立法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也需要完善。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建构性阐释理论;法律商谈理论;组织力;动员力一、法律变通概述1立法变通1.1概述广义上的法律变通,包括了立法变通和司法变通。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采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

《立法法》第 66条第 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

”宋方青教授认为,立法变通权由特定国家机关所行使、按照国家的意志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的选择,因此立法变通权是立法权力体系中的一项权力,而不是一种权利;立法变通权,决定特定区域内的特殊需要和特殊问题,立法变通权必然内涵着自主性的属性,因此立法变通权具有自主性,是一种自主型的立法权;立法变通权旨在使国家的法律能在特定的区域内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立法变通权是一种地方立法权[1]。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作为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在实施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研究,深入探讨其内涵、价值、现状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内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地域特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上位法进行适当变通或补充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法治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其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价值(一)保障少数民族权益通过立法变通权,可以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

(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进行变通或补充,有利于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立法变通权也需要在国家法制框架内行使,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现状(一)实施情况目前,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行使立法变通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例如,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地民族特点和地域特色,对上位法进行适当的变通或补充,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需求。

同时,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还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立法变通权的行使不够规范,导致立法质量不高;部分地区在行使立法变通权时过于强调地方利益,忽视国家整体利益等。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五、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建议(一)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提高立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其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为制定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提供保障。

《2024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范文

《2024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旨在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法律变通权,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进行适当的变通和补充。

本文旨在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含义、作用及其实践情况,分析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含义及作用(一)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进行适当的变通和补充的权力。

这种变通权是在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民族特点、地域特色、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作用1. 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法律变通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特色的政策措施,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2. 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法律变通权有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

3.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保障地方特色的同时,法律变通权也必须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实践情况(一)成功案例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地方政府通过行使法律变通权,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例如,某自治区根据本地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习惯,制定了符合本地特色的婚姻家庭法规;某自治区为了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发展,制定了针对旅游业的优惠政策等。

这些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变通权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也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变通权的行使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而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存在不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的反思与重构张殿军刑法变通实质上是民族自治地方在犯罪与刑罚方面所享有的立法自治权。

由于认识的局限及历史的惯性,相关法律的冲突和实际操作的难度,国家制定法预设的刑法变通的空间至今尚未得到有效利用,浪费了极其稀缺的立法资源。

基层刑事司法实践中以刑事政策和习惯法为依据所采取的变通做法并不能完全弥补刑法变通缺位的不足。

对与刑法变通相关的条款进行重新规范和设计,能够解决现行条款在逻辑上的冲突和实际操作的困难;准确理解和运用刑事政策,释放现有法律的空间,可以在刑法变通缺失的情形下,充分发挥刑法变通应有的机能。

关键词:刑法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 立法 作者张殿军,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讲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邮编116005。

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为10,44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

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①各少数民族由于自然地理环境、历史传承、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文化传统等因素,与汉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

中国历代中央政权,大都对民族地区采取了“因俗而治”的政策,即在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下,保持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形态。

新中国成立后,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行使包括立法变通权在内的广泛的自治权。

法律变通,其关键词为变通。

《现代汉语词典》对于变通的解释是:“依据不同情况,作非原则性的变动。

”②《辞海》的解释是“灵活运用、不拘常规”。

③《易・系辞下》的解释是:“变通者,趣时者也。

”变通即不拘泥于常规和惯常的做法,突破既有的一些规制,在不改变事物存在的基础和根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据不同情况采取的灵活变动措施。

统一与变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刑法适用

统一与变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刑法适用
9 5
统 一 与变 通
— —
民族 区域 自治地 方 的 刑 法适 用
赵 广 来
( 大连大学 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62 ) 16 2
大 连 大 学


要 : 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伟 大实践 中, 在 如何切 实贯彻 民族 自治原则 , 如何 平衡 市场经济统 一法
制 的要 求 与 各 民 族 保持 自 己风俗 习惯 的 宪 法权 利 , 迫 切 需要 解 决 的 问题 , 关 系 民族 地 区乃 至 整 个 国 是 是
出发点 虽 是好 的 , 违 反 了罪 刑 法 定 这 一 刑 法 但
基本原则 , 导致本应 由立法机关行使 的确立罪 刑标准的权力转到司法官员个人手 中 , 是司法
权对 立法 权 领域 的不 适 当侵 人 , 且 这 种 做 法 而 只停 留在 经验 阶段 , 尚缺乏 统 一 的尺度 , 以正 难 确把 握 , 在少 数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 司 法 官 员 素 质
习惯 的宪 法权 利是 迫切 需要 解决 的问题 。本文
进行处 理 , 于一些 应 当给 予刑 罚 处罚 的行 为 , 对

般从 宽 处理 。在 司法 实践 中对刑 法 进 行 变通
适 用 的作法 , 由于社 会效 果 好 , 因此 在 民族 自治 地 方 比较 普遍 。支 持 这 种 作 法 的人 认 为 , 种 这 作 法是 民族 自治 地方 自治权 的体 现 , 以很好 、 可 也 更及 时 的解 决 法 律 冲 突 问题 , 利 于 保 持 少 有 数 民族 地 区 的安 定 团结 。所 谓 以政 策 为依 据 办
文 章 编 号 :0 8— 3 5 2 0 ) 4— 0 5—0 10 2 9 ( 0 9 0 0 9 5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旨在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法律变通权,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进行适当的变通和补充。

这一制度的设计对于保障地方民族事务的有效治理,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展开研究,分析其内涵、特点、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内涵与特点(一)内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进行适当的变通和补充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地方自治和法治的有机结合。

(二)特点1. 地域性:法律变通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仅适用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

2. 自主性:地方政府在法律框架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法律变通。

3. 合法性:法律变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反上位法。

4. 灵活性:法律变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上位法的内容和执行方式。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实施现状(一)实施背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实施逐渐成为地方治理的重要内容。

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行使法律变通权,推动地方立法工作的发展。

(二)实施情况目前,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在法律变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一些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调整,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一些地区通过法律变通,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变通的范围和程度不够明确、法律变通与上位法的协调不够等。

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变通的范围和程度不够明确:导致地方政府在行使法律变通权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问题。

论刑法变通的要求、路径及适用范围

论刑法变通的要求、路径及适用范围摘要: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法变通立法时,应考虑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地位。

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不得予以变通;对刑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不得扩展刑法的处罚范围,不得加重刑罚;对刑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必须是基于少数民族特点。

刑法需要进行变通的包括与婚姻习俗有关的几种犯罪;与生产习俗有关的几种犯罪;与社交习俗有关的犯罪;与民俗历史原因有关的犯罪。

处理好刑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实现两者和谐相处。

关键词:刑法变通;要求;路径;适用范围刑法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生产、生活方式的矛盾,应通过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立法变通权的方式,即由自治区或辖有自治州、县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民族的特殊情况结合党和国家的民族刑事政策并吸收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对刑法作出变通规定,将依据民族习俗或者生产、生活方式不应作为犯罪或者应给予较轻处罚的行为,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以立法变通的形式解决民族刑事习俗与刑法间的冲突,将原则化的民族刑事政策上升为操作性更强的具体法律规定更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一、刑法变通的要求1.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不得予以变通。

因为这些罪刑规范是用以保护国家法益的,其中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的规定事关国家的统一、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国家核心利益,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涉及国家职能的合理、有效运行,事关整个国家的利益,而非地方性事务,理应排除在授权自治立法的范围之外。

2.对刑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不得扩展刑法的处罚范围,不得加重刑罚。

犯罪和刑罚作为法律保留事项的最基本理由,就是防止授权立法滥用刑罚权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

因此变通立法的基本方向应当是刑法的宽缓化,而不能通过变通立法扩大犯罪圈或者加重刑罚。

我国刑法在民族自治区域的变通

我国刑法在民族自治区域的变通作者:何奇吴世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摘要由于我国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少数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一代代传承下来的主要行为规范。

可以说在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稳定方面,民族习惯法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本文主要探讨了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变通的可行性,列举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刑法变通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分析了当前形势下我国刑法变通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立法上的建议。

事实上,刑法的变通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还与民族问题密切相关。

如何可以既解决少数民族的犯罪问题又不影响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是本文理论研究的重点内容。

关键词刑法变通少数民族习惯法民族自治作者简介:何奇,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吴世俊,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成人开放教育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22-02一、民族自治区域刑法变通的依据(一)法律依据我国的现行《宪法》为《刑法》中的第九十条的民族自治区域的变通权提供了直接的依据。

其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从该条可以看出,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这也就保障了《宪法》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自治机关行使行使自治权。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据《宪法》进一步做出了规定,即民族自治区域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但有两个限制条:第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机关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没有制定权。

第二,民族自治区域虽然有权对法律(当然包括《刑法》)做出变通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的根本原则。

我国民族自治区域刑法变通的直接依据源于现行刑法第90条的规定,但应该注意到该法条有一个前提条件和两个限制性条件。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的路径转换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的路径转换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是基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客观需要由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90条明文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但是长期以来,这一表达我国刑法特色的制度未能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中得到落实。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并非因为我国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得到全面施行而无变通之必要,而是因为现行的刑法变通施行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由自治区、省的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针对刑法制定变通、补充规定的制度设计不能适应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的客观需要。

因此,有必要开拓思路,探索我国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更为合理可行的技术路径。

从我国民族地区的现实看,相对于改变刑法上的罪刑标准这种直接变通方式,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变通立法来到达我国刑法变通施行的目的是更好的选择。

一、我国刑法变通施行制度面临的困境依照1997年《刑法》第90条的规定,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需要通过直接变更刑法中的罪刑标准得以实现。

但是,这样的变通立法在迄今为止的我国法律实践中尚无成例,②而理论上对此的探索乃至标准设计却不鲜见。

一般认为,刑法的变通方向应限于出罪化、轻缓化变通。

也就是说,对于刑法中的犯罪规定予以变通,就是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限缩法定犯罪的范围,将某些虽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被认可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对于某些犯罪的刑罚规定予以变通,就是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在刑事责任上做轻缓化处理,即规定更轻的刑罚甚至作免除处分的规定。

有学者结合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及社会现实,对刑法关于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盗窃、强奸、强制猥亵妇女、重婚等犯罪的罪刑标准的变通立法做了探索,并对变通规定的内容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建议。

虽然这种直接变更刑法中罪刑标准的变通立法能够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司法提供刑法变通施行的实体标准依据,并且也具有较强确实定性,但是从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角度看,这种变通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2024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法制建设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含义、特点、作用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以期为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含义与特点1. 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变通的一种权力。

这种变通权旨在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2. 特点(1)地域性:法律变通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主要适用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

(2)民族性:法律变通权需充分考虑当地民族特点和实际情况,以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3)灵活性:法律变通权赋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权,使得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法律问题。

三、法律变通权的作用与价值1. 推动法制建设法律变通权有利于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法制建设,使地方法律制度更加符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同时,法律变通权的运用也为其他地区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2. 维护民族权益法律变通权充分考虑了当地民族特点和实际情况,有助于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

这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 促进经济发展法律变通权的运用,使得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经济问题,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这有利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法律变通权的实践运用1. 实践案例分析以某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为例,该地区在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了适当的变通。

这些变通措施在保障当地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体现 了 国家意志 , 当然应 该属 于上层 建 我 国《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依 据《 宪法》 进 一步做 出了规定 , 即民 为国家制 定 的基 本法 律 ,
族 自治 区域有权 制定 自治条 例和 单行条例 。 但有 两个 限制条 : 第 筑 的范畴 。 由于我 国大部 分的少 数 民族地 区经济 发展较 为落 后,
关键词 刑法 变通 少数 民族 习惯 法 民族 自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l l - 0 2 2 - 0 2
作者简介: 何奇, 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 昊世俊 ,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成人开放教 育学院。


宪法》 序 言中 制 定 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的 自治机 关只能是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很 难整齐 划一 的适应 国家法 律 。为 了更好 的实现 《
会,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则没有制 定权 。第二 , 民族 自
规定 的“ 各 民族共 同繁荣 ” 的 目标 , 使各 民族 的经 济共 同发展 , 在
( 二) 是 维护社 会 ‘ ‘ 和谐” 及 国家长 治久安 的需要
我 国是一个 多民族 的国家 , 少数 民族地 区大 多与外 国领 土接 壤。 许 多国外 的敌对 势力 往往 利用 国内 的矛盾 , 对少数 民族地 区 进 行煽动 , 试 图造成 我 国国 内的动荡 。 如 果不 能妥善 的处理 好 民
{ 鼻 I 占缸金
◆法 学 研 究
2 0 1 3 ・l 1 ( 上)
我 国刑法在 民族 自治区域 的变通

摘 要

吴世俊
由于我 国的 少数 民族 习惯 法是在 少数 民族 长期 的历 史发展 中,一代 代传 承下 来的 主要行 为规 范。 可以说在 维护
民族 团结 、 国 家稳 定方 面 , 民族 习惯 法发挥 着不 可忽视 的 巨大作 用。本文主 要探讨 了刑 法在 少数 民族地 区变通 的 可行 性 . 列举 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刑法变通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分析 了当前形势下我国刑法变通的必要性 ,并且提出了立法 上 的建议 。事 实上 , 刑 法 的变通 问题 绝 不仅 仅是 一个 法律 问题 , 它还与 民族 问题 密切相 关。如何 可 以既 解决 少数 民族的犯 罪问题 又不影 响 民族 间的 平等 、 团结 、 互助关 系, 是本 文理论 研 究的重 点 内容 。
二、 民族 自治地 方刑 法变通 的必 要性
( 一) 是 少数 民族 自治地 区经 济政治 发展 不平衡 国情 的现 实
案。 ” 从 该条可 以看 出, 在 我 国少数 民族 自治区的人大及 其常委会 需要
有制 定地方 性法规 的权 力 。这 也就保 障 了 《 宪法》 规定 的少数 民 族聚 居地 的 自治 机关行 使行 使 自治权 。 法律作 为上层建筑 必须有 与之相 适应 的经 济基础 , 因此可 以 说经 济基础 决定 了与之 相配 套的 一系列 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律制度 。《 刑法》 作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民族 自治区域 刑法 变通 的依据


遵循 着少数 民族 自治法 的民族 自治地 方而 言, 如果硬 性的对 当前
《 刑法》 不做 任何变 通 , 强制 要求 所有少 数 民族统 一遵 守, 不 但不
( 一) 法律依据
我 国的现 行 《 宪 法》 为《 刑法》 中 的第 九十 条的 民族 自治区域 符合上层 建筑应该 符合经 济基础 的原理 , 亦不符合 民族平 等的 民 的变通 权提供 了直接 的依 据 。 其第 1 0 0 条规 定: “ 省、 直辖市 的人 族政策 。 民代表 大会 和其常 务委 员会在 不同宪 法 、 法律、 行政 法规抵 触 的 前提 下 , 可 以制 定地 方性法 规 , 报全 国人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备
治区域虽然 有权对 法律 ( 当然包括 《 刑 法》 ) 做 出变 通规定 , 但是不 刑法 的某些 部分进 行适 当性 的变通 就 具有 相 当的紧 迫性和 必要 得违 背 法律 的根本 原则 。 性。 从 世界 各地 区民族 的立法 经验来 看 , 一个 国家 的立法 必须与
我 国 民族 自治 区域刑法 变通 的直接依 据源于 现行刑法 第 9 0 其 国情 相适 应 , 立法 如果违 背 了国家 的基本 国情 , 最 终必 然损害 条 的规定 , 但应该注 意到该 法条有 一个前提条件 和两个 限制性条 国家 的基本 利益 我 国当前 的 国情 就是 , 一直 到解 放之前 云南省 件。 其 前提 条件是 , 民族 自治 地方 的风俗 习惯 不适应 现行 刑法 的 的独 龙族 、 怒 族等 民族依 然还 处于 原始社 会 公社制 阶段 。 我 国的
( 二) 事实依据
哈尼族 等 民族则还 保 留了较 为落后 的封 建农奴 制 。 从这 些 规 定 。反之 ,如 果 民族 自治地方 适应本 法 的规定则 根本 无需变 藏族 、 通 。两 个 限制性条 件是 : 第一, 必须 依据现 行刑法 的基本 原则制 少数 民族 的政 治制度 中可 以明显看 出, 我 国各 地区 的政治 、 经 济、 定变通 或者 是补充 的规 定 。 也就是 说 , 虽然 我 国当前 的民族 自治 文化 发展 是极其 不平衡 的 。 因此 , 在我 国的 民族 自治地 方对刑 法 区域享 有对 法律变 通 的权利 , 但不 能突破现 有刑法 基本 原则 。 第 进行 变通适 用 是当前 国情 的现实 需要 。 二, 我 国少数 民族 自治 区域对法 律的变通 需要 向全 国人大常委 会 报批。 即 当出现 民族 自治地 方不适 应现行 刑法规 定 的时候 , 该地 区的变 通规 定需 要报请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的批准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