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银川市2020年(第一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关于银川市2020年(第一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为了规范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19年年底我中心下发的《关于申报2020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项目的通知》。
经市物业服务中心与三区物业主管部门联合对小区资金、申报条件进行核查,现场初步勘查,确定了2020年项目计划,现通知如下:一、2020年,三区初步上报了114个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按照《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规定,其中申报的72个物业小区的维修项目拟列入资金使用计划(见附表),其余42个项目因未交存专项资金或维修范围及内容不符合使用条件,未列入使用计划(见附表)。
二、针对以上符合使用要求的项目,各辖区物业管理部门需对申请单位所申报的维修项目进行指导、监督,项目申报人尽快组织编写施工建议书、入户征求业主意见、施工单位招投标、选聘施工监理单位及事前、事中、事后的公示等工作,确保2020年使用项目能顺利实施。
三、各辖区物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业主征求意见回访,申报资料审核等工作。
四、项目申报人在选聘施工单位时要严格把关,按照《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维修金额达到要求的(总费用超过30万元、单体工程超过5万元、没有业主大会的或经业主大会决定招标的),应经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维修单位,杜绝挂靠现象出现。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施工项目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出具的发票必须是本单位基本账户自开税务发票。
电梯维修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或其他单项维修工程超过5万元以上的(应急抢修决算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价。
五、针对列入计划中专项维修资金未足额交存、或余额不足的使用项目,项目申请人积极组织相关业主做好资金筹措工作,确保维修项目顺利实施。
六、项目申请人须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记录,尤其做好隐蔽工程监督检查,为工程结算提供有效数据,保障资金合理使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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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17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纪委第二次全会部署和自治区政府纠风办2008年“四项资金”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就银川市集中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健全监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为重点,堵塞监管漏洞,维护资金安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安全稳步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目标:通过专项治理,认真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使住房公积金监督力度明显加强,违规违纪行为得到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决策水平、内部管理、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控高保低”政策得到认真落实,制度覆盖面加速扩大;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明显改进,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任务:1、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着重加强对2006年住房公积金审计调查、2007年住房公积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各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整改措施的意见-银政发[2008]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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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整改措施的意见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整改措施的意见(银政发〔2008〕138号)永宁、贺兰县人民政府,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公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2008年10月14日,国家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对银川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就落实国家审计署2007年审计决定事项提出了意见,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严格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专项工作检查组整改措施提出如下意见:一、永宁县人民政府必须在2008年10月底前,将以前年度借用住房公积金尚欠本金2887414.00元及其利息用县财政收入归还尚欠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并结清利息。
二、贺兰县人民政府必须在2008年10月底前,将尚欠借用的住房公积金本金17614.44元及利息用县财政收入归还所欠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并结清利息。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在2008年10月底前,将贺兰县政府抵顶的营业房进行评估后公开拍卖变现,及时进行财务账目处理。
三、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996年至2006年超预算提取管理费用526.8万元,由市财政局按国家审计署的要求纠正。
四、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审计署的要求,从2008年开始不再收取统筹费,并对2000年至2006年从管理费用中上缴财政10%统筹费114.84万元作退库处理。
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安全健康稳步发展,各县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国家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提出的意见,按照时限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务必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固定资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住建发[2015]415号【发布部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5.06.25【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银住建发〔2015〕415号)局机关各处室:现将《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25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局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闲置和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职责我局固定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办公室负责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计划财务科负责账务核算等责任。
各部门职责如下:(一)使用部门职责1、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固定资产实物的安全性负责;使用人为第二责任人,对固定资产实物的完好性负责。
2、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维护保养。
(二)办公室职责1、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2、审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调拨、维修、处置等事宜。
3、对使用部门进行的固定资产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4、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提交盘点报告。
5、健全档案资料,编制固定资产编号,定期与计划财务科核对台账,保证台账与财务总账核对相符。
(三)计划财务科职责1、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
核算的范围包括原价、折旧、净值和固定资产清理以及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等。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部门进行核算,正确填报有关会计报表。
2、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每年会同办公室核对一次全部固定资产,保证帐帐相符。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应急使用及增值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应急使用及增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银住建发〔2016〕415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应急使用及增值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16〕415号兴庆区建设交通局、金凤区城管局、西夏区城管局:为进一步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应急使用及增值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应当及时续筹。
续筹资金可一次性交存,也可分期交存。
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记入业主明细帐。
(一)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以下单位拟定并组织实施:1、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定并组织实施;2、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拟定并组织实施;3、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辖区居委会或业主代表拟定并组织实施。
续筹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报送市供热物业办备案。
(二)资金来源1、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如地上机动车泊位费、配套用房收益、小区内广告及其他收益等。
可在《物业服务合同》内约定,在扣除相应物业服务管理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纳入资金专户。
2、鼓励在物业服务费收取时同时增加一定标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缴资金,每年统一纳入资金专户。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维修(装修)费用实施办法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维修(装修)费用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1、在本市正常汇缴10年(含)以上,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市内自住住房房龄超过10年(含)以上,支付用于维修(装修)房屋费用的。
2、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只能就一套自住住房提出一次房屋维修(装修)费用提取申请。
3、职工及其配偶其中有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则房屋维修(装修)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第二条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或税收缴款书(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购房发票)。
第三条提取额度1、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一套自有住房房价的百分之十。
申请提取金额=商品房面积×银川市房管部门公布上年度本市商品房购销均价(2014年度商品房销售均价按5500元/M2计算)×10%。
商品房面积超过144M2的按144M2计算,低于144M2的按实际房屋面积计算。
2、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应对缴存职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当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条防止骗提套取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协管员在职工提取申请时,应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协管员考核办法》中对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费用凭证等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要责令其限期退回,将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建议由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退回、情节恶劣的,管理中心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曝光其违规行为,暂停其提取和申请贷款的资格,并录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银住建发[2015]303号【发布部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5.05.19【实施日期】2015.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15〕303号)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管理中心:根据银川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银川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分职责的意见》(银党发[2014]第15号)文件精神, 2014年7月1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报和监督工作调整为三区政府的物业管理职能。
结合调整后的工作实际,为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明确工作任务,按照《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银川市政府令第5号)及《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银房发[2012]298号)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及要求,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使用审批流程(一)项目申报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三区物业管理单位;(二)辖区管理单位报市供热物业办进行资金查询及现场勘察后召开会议确定申报项目并通告申报单位;(三)辖区管理单位指导并监督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业主征求意见、工程预算、选聘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公示等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辖区管理单位下发《关于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核不通过的通知》(附表5);审核合格的,由辖区物业管理单位上报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报住建局同意后拨付首笔资金。
(五)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自验合格后向辖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上报《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申请审核表》(附表6)(六)辖区管理单位组织项目申请单位、物业服务公司、相关专业人员、审价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拨付资金。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下列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保留、修改、废止:一、对下列54部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保留1、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8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9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8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7月11日3、银川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4、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8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5、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6、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7、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1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8、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9、银川市行政执法公开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10、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5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11、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12、银川市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3月24日1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14、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5月7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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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7-24 11:41:09 点击次数:18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6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王儒贵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市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及使用工作,其下属的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市辖区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接受委托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八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一)无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40元;(二)非住宅、有电梯的住宅及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50元。
前款所列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公布。
第九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无电梯住宅售房款的20%、有电梯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公用设施设备间、设备架空层、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建设单位以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房屋不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所有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以户门号或车位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以下时限及程序交存:(一)商品住宅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应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具体程序如下:1.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出售房屋之前,到市物业办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开户备案;2.市物业办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分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下称《交存通知》);3.开发建设单位将《交存通知》交予购房人,购房人持《交存通知》到专户管理银行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专户管理银行向购房人出具交存凭证。
(二)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物业及未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部足额交清的物业,由市物业办出具交清凭证。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售商品房和公有出售住房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交存标准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第十四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物业办负责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接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账目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及应急使用预案等内容。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一)业主委员会持以下资料到市物业办申请备案:1.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2.讨论通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3.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签定的书面委托协议及管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基本情况资料;4.其他相关资料。
(二)市物业办备案后,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市物业办办理有关变更备案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的;(二)业主委员会发生变更的;(三)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四)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决定委托市物业办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的,市物业办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下为业主大会开设专户,将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转入该账户。
第二十条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标准按当年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由业主直接交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计入各业主的分户帐。
第三章使用第二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表面清洁、维修可以使用相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划实施;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产权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建议,在所涉及物业的公共区域公示7日;使用建议中涉及维修项目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费用计入本次使用成本;(二)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使用建议;(三)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市物业办提出申请: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2.维修项目工程概算;3.工程维修合同;4.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对维修项目进行鉴定的,应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6.其他相关材料。
(四)市物业办受理初审,报相关上级部门完成审核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首次维修资金拨付不得超过维修项目工程概算的50%;(五)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到市物业办办理结算手续:1.工程维修合同或结算协议;2.工程决算书(或决算定案单)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3.工程发票;4.其他相关材料。
(六)市物业办根据工程维修合同或结算协议据实结算,扣除5%的质保金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向维修单位划转剩余资金;(七)工程保修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市物业办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向维修单位划转质保金。
第二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下称使用方案),并将使用方案在物业公共区域内公示7日;(二)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三)业主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到市物业办办理备案: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支备案申请;2.工程维修合同;3.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其他相关材料。
(四)市物业办受理初审,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出具备案证明;备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由市物业办通知业主委员会补正,补正后,出具备案证明;(五)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