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标准的版权和出版权
试论标准版权与法律保护

未经 授权 许 可 就 对标 准 进 行 复 制并 销 售 的行
为是 侵权行 为 , 准作 为 出 版物 , 有 版权 , 法律 标 享 受
保护 , 这种 权力 在 国际上是公 认 的 。 1 .国际标 准 化 组 织 (S 和 国 际 电工 委员 会 I O) (E ) I C 是世 界上最 有影 响 的两个标 准 组织 。国 际标 准化 组织 (S 为 保 护其 标 准 的版 权 不 受 侵犯 , I 0) 专 门制 定 了 “ s l C 版 权 和 销 售 政 策 ” 件—— I O/E 文
家标 准化 管理 委员会 发布 了关 于《S 和 I C标 准 IO E 出版物版 权 保 护管 理 规 定 ( 行 ) , 一 步 规 范 了 试 》进
I O I C标 准 出版物在 我 国的版权 管理 。 S /E ( )我 国国 家标 准的 法律 保 护 二
保护。
在 国 际上 , 规 和标 准 属 于 不 同性质 , 外 的 法 国
十六条 第二 款规 定 : 法律 、 政 法规 规 定或 者 合 同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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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约束 能力 和约 束 方 式 不 同 : 准 一 般 “ 标 自愿
采 用” 技术约定 著 作 权 由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享 有 的 职 务 作
国家或 行业 标 准 化 的 组织 分 别 与 我 国标 准 化 有 关
出版权 是 指 出 版 者对 其 依 法 出版 的 图 书 和报 刊所 享有 的权利 , 权利 主 体包 括 图 书 出版者 和 报 刊
出版 者 。 《 准化法 实 施 条 例 》 二 十 二条 规 定 : 标 准 标 第 “
国际标准版权的那些事儿

国际标准版权的那些事儿我国加入WTO后逐步在更深更广的范围融入到全球经济之中。
这是一个在努力建立符合WTO规则的同时,不断加强保护和促进我国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过程。
标准化在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国际标准,建设和保护是标准化的两个根本。
人们或许都知道非法复制数字作品的行为对音乐和影视娱乐产业所造成的冲击,同样的盗版问题也影响着许多标准制定组织的经营活动,在中国,标准版权保护刻不容缓。
“国际标准”一词对很多人而言,似近又远,时常听到、见到,却并不能够真正的了解它。
但国际标准对人们的生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却是不争的事实。
例如,2011年1月4日《华尔街日报》中文网报道,欧盟将统一智能手机充电器标准,均采用USB接口。
其实早在2009年6月份,14家顶级手机生产商就对智能手机充电器的标准化问题达成协议,当时签署协议的公司包括苹果公司、Emblaze Mobile、华为技术有限公司、LG电子、摩托罗拉公司、日本电气公司、诺基亚公司、高通公司、Research In Motion、三星公司、索尼爱立信、TCT Mobile、德州仪器公司及Atmel。
在当今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标准显得更为重要。
对国际标准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
按照最简单的表述,国际标准就是指被一个以上的国家认可的标准。
这里的“认可”是指该标准可以被作为技术法规遵守或解释合同条款。
国际标准主要为了满足以多元市场为销售目标的出口方的需求。
在多元市场内采用统一的标准,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还可以使国际贸易更为便捷、操作更为简单。
国际标准的制定方法有很多,与国家标准的制定大同小异,只是覆盖面更广。
一般来说,标准所包含的技术必须是由来自多个国家或背景的专家开发的。
大多数情况下,制定国际标准有两种基本体系和方法。
一种是国家代表制,即某一国家指定其官方代表作为国际标准技术委员会的会员,在标准制定程序中代表其国家的利益,一个国家拥有一个投票权,这样的国际标准是由国家代表会员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技术标准的著作权问题辨析

技术标准的著作权问题辨析周应江;谢冠斌【摘要】标准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具有立法、行政性质的正式官方文件,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强制性标准一样,推荐性标准也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标准制定机关对标准不享有著作权,标准出版者也不能取得著作权法上的专有出版权.标准出版者获准发布标准,本质上是行政行为而不是经营行为.法律没有设置经营标准的行政许可制度,出版者经营标准的权益可受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期刊名称】《知识产权》【年(卷),期】2010(020)002【总页数】4页(P78-81)【关键词】标准;著作权;专有出版权【作者】周应江;谢冠斌【作者单位】中华女子学院;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有关标准特别是国家标准的著作权问题,一直存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1998]知他字第 6号和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权司[1999]第 50号函件,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人们的认识;而实践中一些标准的既得利益者提起诉讼、主张标准的著作权的行为,更加剧了人们在此问题上的分歧。
标准的著作权问题,不仅关涉标准制定者、出版者的利益,更关涉使用标准的公众的利益,有必要根据《著作权》、《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精神予以辨析和探讨。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标准”是指由一些技术规范或其他明确的准则所组成被用作规则、指南或特征的定义的文件,其目的是要求产品、工艺及服务等达到一定的要求。
1990年 7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将“标准”界定为: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可见,从其内容和功能上看,技术标准实质是表达一定技术要求的文件。
作为表达一定技术要求的文件的技术标准,虽然其内容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但其草拟制定并不是对这些成果事实的简单重述,而是需要进行整理和综合,需要有人付出创造性劳动。
美国版权法与标准版权政策研究

【美洲册究】Standards Observation 标准观察38美国版权法与标准版权政策研究背景美国是对知识产权极为关注的发达国家之一,在其《1787宪法》中就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的条款。
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完善,美国现 已形成了涵盖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层次司法体系。
标准作为一种知识成果,同样在美国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之一,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知识产权涉及了众多篇幅版权是与标准相关性较高的知识产权,与专 利不同,版权与标准本身融为一体近年来,美 国的众多标准制定机构也对中国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较多关注。
可以预见,加强标准版权方面的国内外协调,是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的一个重要途径。
_、美国版权法与标准概述1.美国版权法概述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第一部《版权法》,是 世界上较早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
1976 年,美国对《版权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构成了美国现行版权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后,美国《版 权法》又不断经历修订1989年,美国正式加入《伯 尔尼公约》,至此美国的版权法内容正式与国际接轨…现行的美国《版权法》是1990年修订的。
2.美国版权法对于标准的适用条款标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受美国版权法保护。
《版权法》已经成为美国版权保护中最重要的法律基础,该法同样适用于美国标准的版权保护。
该法第102条“版权的客体”规定:“依据版 权法,版权保护存在于任何有形表现媒介(现已 知)中的原创作品中,这种表现媒介包括目前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 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标准作为一种存在于有形媒 介中的技术文件,属于美国版权法的管辖范围,在ASTM、ASME、IEEE等美国标准制定机构知识产权政策中均有明确规定。
①版权标志美国《版权法》第401条规定,受该法保护的 作品在美国境内外公开发行物上出版时均应附有质■: 4标准化Quality a丨vj Standardization 2021.0339标准观察Standards Observation版权标记。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1997年8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出版活动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标准出版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本办法所称标准出版活动,包括标准出版物(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的出版、印制(印刷或复制)、发行。
第三条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四条标准的正式说明和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组织编写,并按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由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写和出版。
第五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订的合同,标准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第六条标准出版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合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准的专有出版权;(二)标准的载体型式、文种;(三)发行范围;(四)交稿要求;(五)出版周期、质量要求;(六)出版费用;(七)义务与权利;(八)违约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标准的任何部分,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解读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需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实施、复审等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为了贯彻落实新《标准化法》要求,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是完善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的需要。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级,但是现行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面系统性的管理文件。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管理作了统一规定,但二者在标准属性、功能定位上都有所不同,特别是新《标准化法》发布后,已不再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为了完善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构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体制机制,有必要制定《办法》。
三是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我国于2001年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并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技术法规在我国的主要体现形式之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关于技术法规制定、通报等都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为了体现WTO/TBT的相关要求,与国际协议更好接轨,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如何确保社会各方有效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促进社会各方有效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制修订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办法》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立项、征求意见、对外通报、实施监督等阶段均提供了社会各方参与标准制修订的途径或方式。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6号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正文:----------------------------------------------------------------------------------------------------------------------------------------------------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1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的出版发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发行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标准,系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上述标准的出版发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
第四条标准的正式说明或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编写,并由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写和出版。
第五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订的合同,标准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第六条标准的审批部门同出版单位签订的标准出版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合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准的专有出版权;(二)交稿要求;(三)出版周期、质量要求;(四)出版费用;(五)双方义务与权限;(六)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应当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同意。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印的标准、标准汇编或选编,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打盗维权促进发展——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版权保护工作回顾
制 、 售 和传 播 。但 是 ,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准 侵 权 盗 销 在 标 版 、 法销 售 传 播 等 侵 犯 标 准 版 权 的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 一 些 非 在
地 区和 领 域 还 相 当严 重 。有 的 未 经 许 可 大 量 复 制 标 准 并 低 价 向用 户 倾 销 ; 的擅 自将 标 准 全 文 制 成 数 据 库 , 于 销 售 有 用
件 一 拖 就 是 六 年 。该 案 引 发 了 我 社 关 于 对 标 准 版 权 立 法 保 护 的 思 考 , 下 定 决 心促 成 标 准 版 权保 护立 法 具 体化 。 遂 l9 9 6年 6月 2日 , 社 向 国家 技 术 监 督 局 作 了“ 于 国 我 关 家 标 准 必 须 统 一 出版 的 情 况 说 明” 书 面 汇 报 , 求 国家 有 的 请
扫 黄 办 的 统 一 部 署 、 调 指 挥 下 , 各 地 方 政 府 执 法 部 门 的 协 在
大 力 支 持 下 , 社 打 盗 维 权 、 进 标 准 出 版 事 业 发 展 的工 作 我 促 取得了显著成果 。 从 18 9 9年 至 今 , 社 先 后 查 处 标 准 侵 权 盗 版 案 件 5 0 我 0
展 了 标 准 发行 渠 道 和 发 行 手 段 , 高 了发 行 能 力 , 仅 基 本 提 不 解 决 了用 户 买标 准 难 的 问题 , 且 为 我 社 发 行 码 洋 每 年增 长 而 1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保 障 。 O 现 将 我 社 二 十 年来 、 别 是 近 五 年 来 的 标 准 版 权 保 护 工 特
作 回顾 如 下 :
一
权 出版 、 有 出 版 权 、 护 范 围 、 偿 有 条 件 使 用 原 则 及 罚 则 专 保 有 等核 心 内容 坚 持 主 张 。历 经 半 年 , 案 得 到 充 分 肯 定 。经 有 草
深入认识我国出版权
深入认识我国出版权摘要:我们身处一个文化生活极其丰富的社会,出版事业的蓬勃发展要求我们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去促进出版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出版主体的利益。
然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出版制度也比较模糊。
文章重点从出版权概念的辨析以及我国关于“专有出版权”的规定等方向去探讨和研究,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让存在的问题更加明确清晰,从而找到问题的关键,提出解决方法,完善相应的制度。
关键词:出版权;专有出版权;出版者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6-0054-02在这一个“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年代,每天出版的图书、音像制品、刊物等数以万计。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出版的行为规定含糊,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至今已有23年了,但许多人对版权、出版权、出版者权、专有出版权等概念依然模糊不清,未能弄清楚创作者与出版者互相之间的关系,法律也未能足够完善地维护好出版市场的秩序以及这些活动主体的权利也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近年来,涉及出版侵权案屡见不鲜,除了是我国关于出版权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之外,人们的出版权法律意识薄弱也是重要原因,人们对出版行为的认识不足,对其法律的概念、性质、形式及保护知之甚少,当出现侵权的行为,人们第一时间去寻求法律保护的积极性也相对较低。
因此,对出版行为作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更多的研究能加深人们对出版行为的认识,促进理论的成熟,从而为完善立法、提高人们的版权意识提供重要的前提。
一、出版权与版权、出版者权的辨析要认识我国的“出版权”,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出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出版权的说法,但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行权和复制权有规定,而出版权一般包括了发行权和复制权。
出版权是指创作者(即著作权人)对创作的作品通过适当是方式编辑加工后制作成为复制品向公众发行的权利。
要正确地理解出版权,一定要先弄明白出版权与版权、出版者权的关系。
我国国家标准版权政策法理探讨
Ab t a t No d y ,h c p r h o sa d r s r p i mo e n mo e t n i n T i sr c: wa a s t e o y g t f t n a d a e a d i r a d r a t t . h s e o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制 定 … … 地 方 标 准 由 省 、 自治
因 此 ,对 标 准 版 权 的 归 属 问 题 并 没 有 出 现 太 大 的 争议。 然 而 进 入 市 场 经 济 以后 , 准 的 版 权 与 利 益 的 标
区 、 辖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 企 业 生 产 直 的产 品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 当 制 定 企 业 应 标 准 , …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制 定 严 于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 业 标 准 的 企 业 标 准 , 企 业 内部 适 用 。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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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计 划 经 济 时 期 ,我 国 国 家 标 准 的 制 定 和 出 版 发 行 都 是 按 照 政 府 行 为 管 理 对 待 的 ,标 准 制 定
o r c u ty d s u s s t e at b t n o c p rg t o sa d r s a d u s fr a d s v r u o n r , ic s e h t u i f o y h f tn a d , n p t o w r e e a i r o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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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标准的版权和出版权
摘要:国家标准的版权特征不同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版权,国家标准虽有文本,但通常缺乏明确的著作权主体,对国家标准的版权认定应该首先明确其作者主体。
《著作权法》保护的版权是私权、私利,而国家标准在更大程度体现的是公权、公利。
国家标准的出版权主要来自出版资格和作者授权两个方面,因而国家标准不存在所谓的“专有出版权”。
关键词:国家标准版权出版权
标准是经济社会对其发展运行中的一系列产品和行为进行技术管理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环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准就其实施的意愿来说,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就其实施的范围来说,可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关于标准的版权与出版权问题,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存在着一些具体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关于国家标准的版权与出版权问题,当前在业界表现得尤为突出。
本文试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国家标准有没有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国家标准有没有版权这个问题,实际也就是国家标准有没有著作权、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无论在出版界,还是在法学界,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
其主要意见分为两类:
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标准没有版权。
主要理由是:《著作权法》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以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等,这些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通用性的法律文本、行政文件、时事新闻以及常用数表,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国家标准是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制定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无论是强制性的还是推荐性的,它的适用对象都是全社会所有的相关组织或企业,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因此,国家标准是社会公共产品,它的提供者是政府或公益组织,知道和执行国家标准的人越多,对社会公共利益越能发挥正面促进作用,国家标准不能也不宜以私人产品的方式向社会提供。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家标准应该有版权。
主要理由是:
因为国家没有技术法规,于是用强制性标准进行代替,而推荐性标准本身属于行业运用和借鉴的一个依据,可能在具体执行时发生了一些变化。
但标准的著作权不能因此不受保护。
伯尔尼公约对国际标准有版权保护,大部分国家对标准也进行版权保护。
上述两种意见的分歧,实质是围绕标准的文本属性和文本功能展开的。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曾经对国家标准的著作权进行过解释,主要内容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由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发布并监督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实际也是围绕标准的文本属性来进行的。
10多年来,关于国家标准的出版纠纷,并没有因此而得到缓解。
可见,国家标准有没有版权问题,至今并没有得到准确的认识和妥善的解决。
其实,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来看,《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私人产品的名誉权和财产权,其立法的基础是通过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复制与传播来保护作者的相关权益。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虽是作品,但保护的主体实为作者。
在《著作权法》中,离开主体而谈客体的属性和权益,既不
准确、不完整,也缺乏实际意义和基本的说服力。
研究国家标准的版权问题,同样需要将国家标准的作者属性放在第一位,同时结合国家标准的文本属性,才可以比较完整准确地认清国家标准是否具备版权特征。
不管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还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其版权的明确必须以其作者的首先明确为前提,否则,国家标准的版权就无从谈起,更不可能真正明确。
从目前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形成来看,任何一项国家标准都不是任何一个自然人的作品。
但是,某一项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甚至是企业标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经过相应程序的修订和审批,则有可能上升为国家标准。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完成,实际上是集体劳动的结果,不具有个人原创作品的特征。
如果要为国家标准明确版权,则可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司法解释进一步作细化表述,即国家标准的版权由标准的作者予以确定,国家标准的承编(或修订)单位为国家标准的作者;标准如果为强制性标准,作者可放弃版权主张,以利于标准的推广和执行;标准如果为推荐性标准,作者可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拥有其版权。
二、谁拥有国家标准的出版权
出版权与版权关系密切,但又不同于版权。
版权的核心是原创作品和作者,而出版权的核心是复制作品和出版者。
在目前条件下,出版者的出版权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出版资格的认定,另一方面是作者的授权。
前者系《出版管理条例》的要求,后者是《著作权法》的要求,二者缺一不可,并行不悖。
关于国家标准的出版权,目前的《标准化法》里并没有针对标准出版的条款,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只有第22条对标准出版作出了规定,即“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制定标准的部门规定。
”这也就是说,在国家标准的出版权方面,目前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界定。
但从出版权的一般特征来看,国家标准的出版权也应该由两方面构成,一是拥有合格的出版资格,二是拥有作者的合法授权。
1997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前两款分别规定:“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
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这两款内容,实质上印证了国家标准的出版权来自两个方面,即首先,出版标准必须由国家正式批准、具有合格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这是一个强制性条件;第二,出版单位出版国家标准,应该得到国务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国家标准也应该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委托。
这两款内容说明,国家标准的出版权在相关部委,而不在某家出版社,只要是合格的出版社,在得到部委委托的情况下,可以出版相关领域的国家标准。
三、是否存在国家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基于《著作权法》的概念,是指图书出版者根据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出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所取得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出版原版、修订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属于作者著作权中以印刷出版方式复制及发行作品的权利,是作者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委托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委托给其他民事主体。
具体到国家标准的出版,由于国家标准通常并没有明确的著作权人,再加上著作权从本质上来说是私权、私利,而国家标准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是公权、公利,二者从存在方式和服务方向上来说,是相背的甚至是抵触的,因而通常也就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然而在实际出版工作中,也存在个别出版社以所谓国家标准“专有出版权”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
总之,关于国家标准的版权与出版权,是新时期经济社会条件下一个复杂而深刻的命题。
这一命题的背后,蕴藏着技术规范与著作权、出版权及其行政管理、民事调解与司法审判等多方面的丰富知识和背景。
研究并确立其中相关的论断与主张,对于提高我国的标准管理与应用水平、加快和完善《著作权法》的修订与实施以及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等,都具有强烈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法制办.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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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孙珏蓝有林. 标准有否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OL]. 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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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曾祥素. 让标准版权和专有出版权受到法律保护[OL]. 中国质检网,/news/zgzlb/diwu/463009.htm l,2011
[5]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标准出版社与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等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205号[OL]. 法律咨询网, /panli/panli_115679.html,2005.
[6] 周应江谢冠斌. 技术标准的著作权问题辨析[J]. 知识产权, 2010(2)
作者简介:李中锋(1968-),安徽临泉人,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副社长、主任编辑。
注:本文已发表于2013年第3期《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