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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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等相关综合概括

一、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1.法定

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监事任期为3年。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先法定后约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先约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100%自由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对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优先权

1.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比较)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重要数字

1.1%(此内容课堂没讲,但如果考CPA有)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3%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5%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回购。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10%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董事会不能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法定公积金:10%/50%/25%

5.30%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1/3

(1)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2)临时股东会: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时

7.35%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四、会议制度

与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比较。

表1 人数要求

表2组织机构

表3机构负责人

表4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表5 特别决议及其通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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