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摘要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特殊方式之一,在新闻采访报道中被中外新闻工作者广泛运用,然而对隐性采访的合法正当性的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存在争议。
在实践中,常出现隐性采访导致的新闻侵权、新闻诉讼等法律纠纷,而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规范隐性采访的问题上,同样应从记者、新闻媒体、相关法律法规等多方面进行努力。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规范一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
《新闻学大辞典》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
”《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中的定义是:“不公开记者的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一般而言,所谓隐性采访,是指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意思:(1)、隐性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重要采访手段之一;(2)、隐性采访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采集公开采访得不到的真实情况而使用的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3)、隐性采访具有不同于其他采访的自身特点。
隐性采访在新闻史上存在由来已久,在美国新闻史上的“掏粪运动”中,隐性采访就曾被大量使用,而曾经撼动美国政坛的“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等也同样是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
就中国而言,央视老牌节目《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以及每年举办的“3.15晚会”,其中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带回的大量新闻报道,无不给广大受众群体留下深刻的印象。
2010年,震惊全国的富士康员工连环跳楼自杀案件,南方周末记者就是以一名普通求职者的身份,深入到富士康公司的内部,切身体验富士康员工的每日工作和生活,从更为真实、全面的角度来对该新闻事件进行系列深入报道,从而让我们了解了一个相对真实的新闻事实。
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对于新闻媒体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有着十分重要和积极地作用,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界限和道德伦理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界限和道德伦理问题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界限和道德伦理问题[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界限;伦理道德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
从中央级媒体到地方级媒体,隐性采访被广泛地应用,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越来越大,同时也是受众最需求的。
从市场争夺和媒体长远开展来看,如何处理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和伦理道德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探讨的问题。
一、隐性采访的概念、类型及特征隐性采访的概念及类型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图隐藏起来的一种采访方式,今天我国新闻界又把这种采访方式通俗地称为“暗访〞或“秘密采访〞。
从实践看,隐性采访大约包括三种类型:侦察型、体验型和验证型采访。
侦察型的隐性采访是指对某一事件进行调查的采访形式,更多地表现为对人民内部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察或者说对社会某些阴暗面的侦察采访。
体验型的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作为被效劳的对象去体验某些行业的工作,不亮名记者身份。
验证型是指对某些事件通过“暗访〞的方式进行验证的采访形式。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及伦理道德问题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对隐性采访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隐性采访没有法律界限,隐性采访往往更多地涉及法律问题,采访不得当就会产生法律纠纷,甚至触犯刑律,因此需要新闻记者特别注意,对隐性采访要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
隐性采访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根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解答?第7条第3款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

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关于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从一个非新闻专业的法律人士看来,尚无准确的界定。
用新闻学者的语言,界定为"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2我们姑且用这种概念的界定为基础,来研究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
可以肯定地说,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对于隐性采访是没有成文规定的。
在现实中,新闻媒体对于一些通过正常采访无法采访得到的新闻素材,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将那些见不得阳光的丑恶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受到正直的人们的鞭挞,满足了广大民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受到各界的欢迎。
当然,根据这种采访采制的新闻和其他文字,公开发表以后,有的也引起麻烦,在法律上引起纠纷,甚至于被判决赔偿精神损害。
因此,在法律上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隐性采访,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一,采访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因而不具有强制性。
按照新闻界人士的意见,隐性采访是采访权的内容,那就是,采访权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力,采访的具体办法分为公开采访和隐性采访。
采访既然是一种权力,那么,隐性采访就是合法的。
我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推论。
作文/zuowen/采访权究竟是权力还是权利,是应当真正弄清的,不然,就会混淆权力和权利的界限,以至于造成理论上的错误,在实践中出现更大的失误。
首先,必须准确理解权力和权利的概念。
按照对权力和权利的权威解释,权力是公法上的概念,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3而权利,则既是公法上的概念,也是私法上的概念,与义务相对,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1其次,应当弄清采访权的权利来源。
采访权是新闻权的组成部分,新闻权是由采访权和报道权构成的。
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
隐 性 采 访 的 概 念 、 特 意,是在被采访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 要意义
下进行的。隐性采访所获得的新闻信
息 也是比较真 实 、比较 自然 的。在 隐
点 和分 类
( 一 )概念
我 国著名报人邹 韬奋先 生指出 :
“ 记 者,说到底 ,是社 会 的良心 。”
“ 隐性”在现 代汉 语规 范词典 中 性采访 时 ,被采访 者对记 者不设防 的 守望社会 ,指 陈时弊 ,匡正风 气 ,是
泰 谝
时也要维护社会 的良知。 中央电视 台著名 的栏 目 《 焦 点访
谈 》在许 多节 目中均采 用隐性采 访的
舆 论监督 有明确 的法律 支持 。例如 :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宪法 》 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言论 、 出版 、
成 的直接 后果就是损 害媒体 的社 会公 信 力。
2 隐性采访侵 犯公众知情权
.
问
研
宾
手段 。 例如《 触 目惊心注水 肉》《“ 罚” 集会 、 结社 、 游行 、 示威 的自由。 ” 《 消
在 许 多调 解 类 节 目的采 访 活动
要 依法 》 《 追缴摇 头丸 》等等 。这 些 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六条 “ 国家鼓励 、 中,记 者通常会 遇到不愿意 露面 、不 节 目正 是 大 量 采 用 了 隐 性 采 访 的形 支持 一切组织和 个人对损 害消费 者合 愿意面 对镜头 、不愿 意将 自己的家事
( 三)分类
主要分为广义与狭 义两种。 广义 的隐性 采访是指 在公开场 合
考验 。一方 面 ,隐性 采访 多见 于舆 论 象 ,或 者虽告之其真 实身份但 不告之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摘要:隐性采访因记者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和意图,容易了解到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有助于记者把握采访时的主动权。
但由于隐性采访比较特殊,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遵循相关的法律限制,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
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限制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隐性采访的这样两种情况: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
新闻记者了解到某些地方正在发生适宜进行隐性采访的事件或者经常发生适宜隐性采访的事件后,会有意识地进行隐性采访。
第二,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采访对象若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新闻记者的注视关心之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规避自己错误言行的方法,新闻记者也就无法获知所需要的新闻素材。
隐性采访能否顺利完成,与是否能做到让“被采访者未知”密切相关。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显著特征:一是隐瞒身份。
记者身份就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而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而采访新闻事实,当然是这种特殊性中间最为关键的一条。
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有人愿意侃侃而谈,有人却表示“无可奉告”,而新闻工作的职业要求,使记者们不仅要从“侃侃而谈者”那里采获新闻,还要从“无可奉告者”那里采获新闻。
而隐去记者身份去面对“无可奉告者”,无疑是最有利于新闻采获的。
所以,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
只有隐瞒身份,才可能更方便地采获到有价值的新闻。
二是隐藏目的。
记者以某种社会角色(不是记者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他们必须隐藏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否则,既达不到隐瞒身份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
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

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
隐性采访是指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访者接受采访的过程。
隐性采访的技术可以为采访者提供一个更自然的、更自由的环境,以求取更真实的息。
在隐性采访中,采访者和被采访者之间既不存在正式的采访协议,也没有经过采访者仔细审查的被采访者答案。
但是,如果采访者没有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隐性采访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采访者应该充分了解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以便正确地承担采访责任。
首先,采访者应该向被采访者确认采访的内容,并与被采访者签订书面采访协议,以确保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恰当的保护。
其次,采访者应当确保被采访者的答案仅用于采访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他人。
此外,采访者应当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权,不得在没有被采访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他们的答案。
此外,采访者还应该谨慎使用非法的采访技术,例如监控或欺诈。
除非采访者获得了被采访者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应使用这些技术。
采访者还应该充分考虑采访的过程中,被采访者的权利是否得到了足够的保护,并且采访者有没有足够的理由侵犯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采访者应谨慎履行其采访义务,以保护被采访者的合法权利。
采访者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此外,采访者应当遵守采访的一般道德规范,尊重
被采访者的意见,不做任何伤害他人的行为,以正确地完成采访任务。
总之,采访者应该充分了解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以便正确地履行采访责任。
采访者应当认真遵守采访协议,确保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足够的保护,并谨慎使用非法的采访技术,以确保采访过程中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摘要】隐性新闻采访是一种重要的新闻报道形式,但在实践中常常涉及侵权行为。
本文从定义和特点、侵权行为及规避、法律风险和责任、伦理规范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隐蔽性新闻采访对于新闻报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法律风险和伦理责任,因此采访者需要了解并规避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本文对于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进行探讨,可以更好地引导新闻采访者遵守法律和伦理规范,从而提升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公信力。
【关键词】隐性新闻采访、侵权行为、规避、法律风险、责任、伦理规范、社会责任、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隐性新闻采访是指对某个人或事件进行采访时,采访对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新闻报道。
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隐性新闻采访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报道手段。
在这种采访中,记者往往会秘密记录对方的言行举止,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报道。
隐性新闻采访的出现给新闻报道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可以揭露一些社会黑暗面和不公正现象。
但与此隐性新闻采访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侵权行为。
因为在这种采访中,采访对象并不知情自己正在接受采访,可能会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等权益。
如何在隐性新闻采访中规避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记者在进行隐性新闻采访时,应该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新闻伦理准则,提高自律意识,减少法律风险。
目前,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仍然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探讨解决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
1.2 研究意义隐性新闻采访作为新闻报道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当今社会已经越来越普遍。
随着隐性新闻采访的普及和应用,相应的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新闻从业者和相关机构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对隐性新闻采访中可能涉及的侵权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67法治论坛FA ZHI LUNT TAN工作人员应该树立的价值观。
部分人出于个人私利的目的,是是不正当的方式阻碍新闻工作人员揭露事实真相,社会公众不能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这时,隐性采访方式就成为新闻人员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
其次,公正原则。
在实施隐性采访时,新闻工作人员应保持中立的态度,全方位的看待整个事件,辩证地对待各方,并给予各方权利与需要充分的尊重,不可以个人主观情绪干扰事件的发展,更不可用个人情绪干扰事件的进展。
再次,被动介入原则。
新闻人员在采用隐性采访时,一定要注重和关心自己的身份。
故而,新闻人员在隐性采访中应该采取被动干预的手段,这对于新闻者而言是极其关键的,也是确保新闻事件真实、客观的重要手段。
最后,适度原则。
对比显性采访而言,隐性采访是一种特别的采访手段,适用于各种特殊的场合和人物等,不可作为一种普通的方式随时随地使用隐性采访。
在采访期间,应控制隐性采访,重视隐性采访采用的适度性原则。
对于新闻工作人员来讲,隐性采访是一种必须掌握的能力。
在隐性采访时应直截了当切入主题,防止出现滥用隐性采访的情况。
2、关于隐性采访的立法意见采用隐性采访时新闻工作人员一定要细心,不可只看到隐性采访所带来的巨大便利,更应注重隐性采访带来的隐藏危险。
我国新闻人员职业道德规定:新闻人员应采用合乎法律规范的手段获得信息。
但因为道德是一种软控制,对主体行为不能产生真正的控制,故而应利用立法规范隐性采访。
参考文献:[1]沈敏.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法制博览,2016,(14).[2]崔磊.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听证制度构建[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4(1).(作者:袁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机关和人员的权利。
国家新闻出版署相关文件规定,合乎法律规范的新闻出版机构有权从事各种活动,如采访、报道等。
其次是否得到社会各界赞同也是决定一项社会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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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手段中特殊的一种,已被我国新闻实务界所广泛运用在社会新闻采写等领域,但是隐性采访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诸多悖论。
本论文从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制度入手,根据隐性采访的特点,阐述隐性采访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详细分析公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矛盾性,针对如何解决隐性采访的这些问题,重点讨论如何把握隐性采访中的一个“度”的问题,寻求隐性采访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平衡点,阐述隐性采访的生存之道。
【关键词】隐性采访;隐私权;言论自由;矛盾性;平衡点
0.绪论
在今天这样一个资讯高度发达的社会,每一个现代人都曾接收过新闻记者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新闻信息:面对采访记者摇摇晃晃的镜头,欲说还休的问话,还有被采访者无所顾忌的言行及不可告人的勾当,正为会议新闻四平八稳的八股式折磨得昏昏欲睡的观众,立即打起了精神,紧张地关注起事件的进展。
这就是隐性采访的魅力。
因此,关注隐性采访,研究隐性采访,实践隐性采访,这对于我国现代新闻事业的发展,无疑是有着特殊的学术意义和时间价值的。
1.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困惑
上面我们已经阐述了隐性采访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新闻采访形式。
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活动对现代生活介入程度的不断加深,因隐性采访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法律诉讼也日益增多。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新闻记者自身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另一方面,也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不配套的原因有关系。
隐性采访的非道德行为引发的非道德评价只存在于道德层次,这也许还不会引起过于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隐性采访的非法行为引发的困惑却可能导致违法结果的出现,其严重的社会后果是决不容我们轻视的。
因此,我们必须以法律的眼光,认真分析探讨隐性采访中存在的诸多法律困惑,最终为隐性采访的顺利开展寻找到合适的途径。
2.博弈中法律平衡
2.1隐性采访中的违法现象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媒体都有运用“隐性采访”来揭露各种违法事件或是其他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的报道。
“隐性采访”也成为新闻记者挖掘深度新闻的常用手法。
对于新闻媒体和记者来说,采用此类方法是无可厚非的,它能使记者获取正面采访得不到的信息和材料,增强了新闻的真实感、现场感。
然而,在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明确的今天,“隐性采访”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法律上的纠纷。
如何把握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是新闻记者时刻要注意的问题。
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
用得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舆论监督作用;用得不当,
不仅达不到记者的采访初衷,有时还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引起法律纠纷。
2.2隐性采访中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与公开采访相比,“隐性采访”除了必须遵守一般性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容易与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值得特别注意。
在“隐性采访”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就是新闻侵权,因此,记者必须处理好行使新闻批评自由(即舆论监督)和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关系。
在新闻报道中,尤其是在“隐性采访”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是:
2.2.1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侵害人格尊严就是侵害一般的人格权。
在采访中,如果被采访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就构成了侵害一般人格权,记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2.2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最重要的人格权,法律加以严格的保护。
在新闻报道中,对公民、法人进行毁谤、侮辱等,使其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对名誉的侵害,媒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2.3隐私权
隐私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对于这些隐私内容,只有权利人自己才能够支配,任何人不得侵犯。
在“隐性采访”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就是隐私权。
某广播节目主持人通过电话与一位歌手聊天,未经允许,就将采访现场实况在广播电台进行直播。
这就是一种严重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2.2.4肖像权
利用照相机、摄影机和摄像机进行偷拍、偷录,都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问题。
肖像权是只有公民才享有的人格权,是自己的肖像及其利益进行支配、保护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以偷拍、偷录方式进行的“隐性采访”中,既有未经他人允许制作他人肖像的问题,又有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问题。
但是,这种采访并非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可以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抗辩事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成为正当的合法行为。
否则,就一定构成侵害肖像权。
3.隐性采访中的记者和媒体
3.1隐性采访的危险性
隐性采访受众提供了大量鲜活的、生动有趣的新闻,也会净化社会空气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当我们在为记者的精彩采访拍案叫好时,我们也许并不清楚新闻背后的惊心动魄。
隐性采访对我们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可或缺,对新闻媒体作用的发挥意义重大。
我们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努力消除隐性采访的危险性,从而为新闻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条件保障。
3.2隐性采访实施者如何“隐身”?
隐性采访从其出现的那一天起,如何“隐身”就成了新闻记者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不“隐身”,就无法采获相关的新闻。
所以,“隐身”手法成了是否能顺利完成隐性采访的先决条件。
其实,如何“隐身”,存在着是否“合法”这样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隐性采访问题上,新闻记者“隐身”的手法有两大类:一类为假扮身份;一类为隐藏身份。
隐藏身份记录新闻是一种合法行为,在这里不存在法律困惑,这是因为记录新闻是新闻记者的职业要求,也是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所以,我们鼓励记者在开展隐性采访时,努力地“隐好身”。
4.结论
上述所分析的内容详细阐述了隐性采访的特征,从隐性采访面临的法律困惑入手,剖析新闻工作者,特别是记者,在从事隐性采访的时候,应该把握住法律的尺度,既能顺利做好社会监督和信息传播工作,又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公共利益,在隐性采访和公民隐私等法律权利等矛盾中寻求一种最佳的法律平衡点,找到最佳的处理方式,对我国的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陈力丹认为,法律只是各种规范中的一种,而且是最低标准;更多的规范应依靠道德自律。
而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魏永征先生则认为:道德是没有强制力的规范,而法律为有关规范设置了一条底线;尽管有些准则在法律上早已有了规定,但是它在道义上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可,那么这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还会是一纸空文。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段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新闻事业也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和更加多元化竞争的时代,隐性采访结合高科技的采访手段必将成为媒介竞争的必然发展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在这场为隐性采访的法律底线的争论中,如果没有权威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出台,争论一定会愈演愈烈,因此,有关新闻方面的新闻法一定会出台,而针对隐性采访的特别法也会因此而提上日程。
这是规范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施行“依法治国”的大势所趋。
[科]
【参考文献】
[1]万春.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新闻记者,2000-3-50.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