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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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在当今全球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和利润,常常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领域的销售和兼营行为。

这种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和依赖度,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优化企业的财务状况。

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合法手段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对于从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尤为重要。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探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首先,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合理的业务结构和组织架构来实现。

企业可以合理划分不同业务领域的销售收入,并通过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优化供应链管理和整合内部的企业资源,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和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跨境投资和合作来实现税收优惠,例如通过设立海外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地区。

在制定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方案时,企业需要考虑各个业务领域的特点和税收政策。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税法规定,避免出现合规风险和争议。

此外,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议,以降低税务风险和税收成本。

其次,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和税务规划来实现。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本结构和财务安排,例如利用债务融资和股权安排来优化企业的资本成本和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利润分配,例如将高税率的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的业务领域,从而实现税收优惠和减少税负。

在进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时,企业应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

税收筹划虽然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利用漏洞来逃避税收,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和律师,以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还应考虑与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市场战略的一致性。

税收筹划应该为企业的核心业务和长期发展目标服务,而不应成为盲目追求税收优惠的手段。

兼营行为中的税收如何筹划

兼营行为中的税收如何筹划

兼营⾏为中的税收如何筹划现⾏《消费税暂⾏条例》及相关法规对应征消费税的不同商品规定了3%-50%的⽐例税率或不同⽔平的定额税率。

同时规定,纳税⼈经营不同税负的应税产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适⽤税率。

对此,纳税⼈可考虑从以下两个⾓度进⾏税收筹划,以避免在消费税兼营⾏为中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将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在企业的⽣产经营中,往往会发⽣同⼀企业⽣产不同税负产品,并分别销售的情况。

这时,企业从降低⾃⾝税收负担的⾓度考虑,应严格将不同税负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否则将⾯临对全部产品统⼀适⽤⾼税率的可能。

例如,某酒⼚2002年6⽉⽣产并销售粮⾷⽩酒100吨,实现销售收⼊50万元,同时销售酒精50吨,实现销售收⼊10万元。

按照规定,粮⾷⽩酒应在缴纳25%从价税的基础上再缴纳每公⽄0.5元的从量税,酒精则按照销售价格的5%缴纳消费税。

如果该企业将所销售的⽩酒和酒精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分别核算,那么其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8万元(500000×25%+100×1000×0.5+100000×5%)。

如果该企业没有将两种产品分别核算,那么其应从⾼适⽤税率,即将全部产品按照粮⾷⽩酒纳税,这时企业该⽉应缴纳消费税22.5万元[(500000+100000)×25%⼗(100+50)×1000×0.5],⽐原来增加了4.5万元的税收负担。

从理论上讲,“分别核算”似乎是⼀件很简单的事,仍实际操作中并⾮如此,它要求企业在合同⽂本设计、存货管理、财务核算等过程中,都应做到严格管理。

1.合同⽂本设计。

假设上述酒⼚在7⽉份与某供销合作社签订的合同中,企业共销售了40吨粮⾷⽩酒和40吨酒精,实现销售收⼊28万元。

由于该合同⾦额较⼤,企业销售⼈员只注重销售业绩,未将销售合同中⽩酒和酒精的销售额分别核算,这样,企业的该项销售就只能全部按粮⾷⽩酒缴纳消费税,从⽽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浅谈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增值税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为。

本文依据2009年新颁布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从三个方面分别研究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策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方法。

一、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税务筹划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经营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例1 某日杂销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百货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同时销售粮油取得含税收入226万元。

筹划思路: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百货及销售粮油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但适用税率不同,销售百货适用税率为17%,而销售粮油适用税率为13%。

因此,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方式属于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的货物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选择分开核算以减轻税负。

方案1:分别核算。

销售百货应纳税额=234÷(1+17%)×17%=34(万元)销售粮油应纳税额=226÷(1+13%)×13%=26(万元)方案2: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234+226)÷(1+17%)×17%=66.84(万元)可见,分别核算可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合计缴纳增值税款60万元,较未分别核算为企业减轻6.84万元税收负担。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才可以减轻企业税负。

二、兼营税种不同、税率不同项目税务筹划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某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

2000年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销售建筑装饰材料82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收入60万元,设备租赁服务收入16万元,共获得劳务收入76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纳增值税额=820000×17%-108000=31400(元);应纳营业税额=760000×3%=22800(元)。

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其应纳税额调整为:应纳税额=(820000+760000)×17%-108000=160600(元)。

该计算结果比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结果多出了160600-(31400+22800)=106400(元)。

该公司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税务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实例分析在本实例中,建筑安装公司的业务既涉及混合销售行为,又涉及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建筑安装公司既销售建材又提供安装、装饰服务,两者之间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是—项混合销售业务,应与销售货物一起缴纳增值税。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老会计经验】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老会计经验】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老会计经验】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利用兼营行为
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虽然税法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但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增值税应税的货物和营业税应税的劳务经常一起提供;即便是营业税的劳务项目,纳税人也经常兼业并提供不同税率项目的劳务,这就是税法上所说的兼营活动。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营业税应税劳务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或者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够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就是说,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的营业额,与营业税税率低的项目的营业额混合在一起时,按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

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卡拉OK等娱乐业的,饮食业的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的适用税率为20%,如果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20%税率,全额计征营业税。

对此,我们必须十分清楚税法中有关的规定,准确地核算兼营的不同项目,以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自己的税收负担。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税务筹划

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税务筹划

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税务筹划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通化会计实务汇总相关内容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税务筹划总结如下:现行税制,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对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提供不同税率的劳务及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应税消费品计算税额时,规定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从高适用税率。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样,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也促使纳税人分别核算。

而在退税时,如果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则从低税率退税。

如对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的确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这样,也有利于国家的税收,而对纳税人不分别核算都是无利的。

但这些规定只是对同一税种下适用不同税率的规定。

而对不同税种下税率不同,却没有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

税法对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货物,劳务时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这样看来两个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那就是:1、兼营增值税的货物,劳务与营业税的劳务,在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如何进⾏税务筹划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为往往同时进⾏,充分运⽤税收政策进⾏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分别核算的,从⾼适⽤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为某钢结构⽣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额为2000万元。

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综上,税负率相差了2.23%(15.98%—13.75%),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一、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 在销售大型设备的同时负责设备的安装, 形成混合销售业务。

例如生产流水线设备的企业, 要负责流水线的设计安装调试, 往往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很大。

再如生产井架的企业要负责井架的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量很大, 工期很长, 费用很大。

如果生产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 在销售流水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

安装费收入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 显然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

如何使安装工程从销售业务中独立出来, 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

纳税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 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按此规定, 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 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 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 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 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改变销售关系, 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 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

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

按税法规定, 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 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 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 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生产企业拥有的自有车辆, 可以根据自有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 从整体收益角度论证, 确定是否可以通过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设立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的采购、销售的运输业务交由运输公司承担, 则生产公司可抵扣7%的增值税, 运输公司只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简介:混合销售和兼营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销售模式,对企业来说,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技巧来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介绍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帮助企业进行合法的税收规划。

第一部分:混合销售税收筹划技巧混合销售指的是将多个商品或服务捆绑销售给客户。

针对混合销售,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税收筹划技巧来降低税负,并提高经营效益:1. 合理划分销售价格在混合销售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成本、需求量等因素,合理划分销售价格。

通过合理的定价策略,可以在销售中更好地分摊成本,从而降低税负。

2. 利用减税政策针对某些享受减税政策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可以合理调整混合销售中的商品组合,以便最大程度地享受相应的减税政策,减少纳税额。

3. 合理分拆销售对于某些不享受减税政策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分拆销售,并符合相关税收规定,以减少不必要的税负。

4. 合理选择计税方法在混合销售中,企业有多种计税方法可供选择,如增值税实际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等。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计税方法,以减少税负。

5. 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对于企业来说,合理使用增值税抵扣政策,可以将购置和运营成本中所产生的增值税抵扣,以降低纳税额。

第二部分:兼营税收筹划技巧兼营是指一个企业同时从事多种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模式也需要采取相应的税收筹划技巧来提高经营效益,降低税负。

1. 合理划分收入归属针对兼营的企业,可以合理划分收入归属,将收入合理分配到不同的经营部门或项目中。

这样可以分散税负,以降低整体的税负水平。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兼营企业经营多个行业或项目时,可以利用各行各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纳税额。

3. 合理安排成本结构对于兼营企业来说,合理安排成本结构是降低税负的重要手段。

企业可以通过调整成本结构,将各项成本分配到利润较低的项目中,以降低税负。

4. 充分利用税收规划工具对于兼营企业来说,充分利用税收规划工具,如税收优惠政策、资产配置等,可以有效地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增值税筹划案例——利用兼营行为的筹划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兼营行为的筹划(内容与目前政策不符,但是可以参考)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

即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

兼营主要包括两种:1.税种相同,税率不同。

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

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

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末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税。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

所以,如果将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

例如,某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份销售钢材9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10万元。

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未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90+10)÷(1+17%)×17%=14.53(万元)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90÷(1+17%)×17%+10÷(1+13%)×13%=14.23(万元)分别核算可以为该钢材厂减轻0.3万元(14.53万元-14.23万元)税负。

再如,某商厦某月份共销售商品90万元,同时又经营小吃,收入为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未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100÷(1+17%)×17%=14.53(万元)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90÷(1+17%)×17%=13.08(万元)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总体税负=13.08+0.5=13.58(万元)分别核算可以为该商厦节税0.95万元(14.53万元-13.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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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
• 某A公司生产销售电梯,同时兼营电梯的安装业务。 2011年1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为20000元, 6月为C公司安装器自购电梯,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 6000元,该公司生产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对A公 司征收什么税?
解析 A公司销售和安装业务是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 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提供劳 务行为,两种行为的款项分别是向B公司和C公司两 家单位收取的,同时,A公司对这两种销售行为能分 别核算,因此应当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销售 货物的 不含税收入20000元缴纳增值税,提供劳务活动收入 的6000元缴纳营业税。
(二)具体案例一
• 某宾馆在从事客房、餐饮业务的同时,又设立了歌 舞厅对外营业,某月该宾馆的业务收入如下:客房 收入150万元,餐厅收入50万元,歌舞厅收入50万元, 已知服务业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20%,请问该宾 馆应如何对其营业税进行筹划?
筹划思路
如果宾馆未分别核算不同应税项目,则计征营业税 时从高适用税率,该宾馆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150+50+50)×20%=50(万元) 如果宾馆分别核算不同兼营项目,则各项收入按其不 同的适用税率分别核算应纳税额,该宾馆应纳营业 税税额为: (150+50)×5%+50×20%=20(万元) 可节税 50-20=30(万元)
该公司应当分别核算以上收入,分别纳税。在上述收 入分别核算时,则应纳税额分别为: 营业税=(20+20)*5% + 30*20% = 8万元 增值税= 8.32/1.03 * 3% = 0.24 万元 总计 8.24万元 如果为分别核算,则营业税一律从高按20%税率征收, 同时税务机关会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 • 应纳税额=企业经营的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由 于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 • 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经营收入总额×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 • 而营业税的计税原理是: • 应纳税额=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 • 为比较两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 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 , • 则有:应纳增值税税额=Y·D·t1 • 应纳营业税税额=Y·t2 •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Y·D·t1=Y·t2 , • 则D=t2/t1. •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 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 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 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结论:兼营行为的产生一般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 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 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 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 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 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 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 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则 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 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 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是一样的。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项目的销售额,并分别按各自的计征方法和适用税 率计算其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17%, 营业税适用税率是3%,未分别核算的增值税和营业 税项目销售收入,将应一并从高适用17%的税率, 征收增值税。 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 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 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 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 业税。
具体案例二
• 某酒店在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同时,在酒店内开 设一商场对外销售商品,商场销售收入并入酒店服 务的营业额进行纳税。本月份,酒店提供住宿、餐 饮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为500万元,商场销售商品获得 的收入为100万元,请问该酒店如何对其所纳税款进 行筹划?(因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此处忽略不计)
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张晓彤 曹梦迪
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 营业税的兼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同时经营营业税 不同的应税项目
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营业额、转让额和销售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增值税应税项 目和营业税应税项 目
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 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 我国税法规定,兼营是指纳税人一方面销售增值税 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另一方面还从 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 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 在兼营行为中主要涉及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也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 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 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 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筹划依据
【营· 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 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为营业额),未分别核 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 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 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筹划思路
如果酒店没有分别核算住宿、餐饮的营业收入和商场 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那么应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 税,应纳税额为:(500+100)÷(1+17%)×17% =72.65(万元) 如果酒店分别核算住宿、餐饮的营业收入和商场销售 商品的销售收入,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额 100÷(1+17%)×17%=12.11(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为:500×5%=25(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为: 12.11+25=37.11(万元) 可节税72.65-37.11=35.54(万元)
筹划思路
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要求对兼营的不同项目分别核算。 当纳税人有多种应税行为时,一定要分别设立明细 账,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计算税额。这样可避免 没有分别核算营业额的情况下从高征税的情况。
筹划案例
某宾馆三月份的收入为:经营客房收入20万元,经营 餐饮收入20万元,经营歌舞厅收入30万元,附设商 场零售收入8.32万元。该地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 20%,公司如何筹划可以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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