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课程标准

《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课程标准课程名称: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课程学时:36课程学分:2一、课程性质与任务本课程是动物医学、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的必修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同时对畜禽养殖管理、动物防疫管理、兽药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畜牧兽医标准化管理等有较深入的理解。
课程旨在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学生的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毕业后成为知法、守法、懂法、宣传法的执行者或管理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养殖、防疫或管理,从而创造良好的动物饲养环境,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提高我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二、课程教学目标(一)知识目标1.掌握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程序及要点;2.掌握畜牧法中畜禽养殖管理的规定及相关内容;3.掌握动物防疫管理、动物检疫管理、动物疫病扑灭措施、动物防疫行政许可;4.掌握兽药管理的各种规定;5.掌握饲料和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6.熟知畜牧兽医标准化管理。
(二)能力目标1.具备运用专业法律法规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2.具备从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能力。
(三)素质目标1.具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2.具有爱岗敬业、踏实肯干、精益求精、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3.具有善于思考、敢于探索、自主创业的开拓精神;4.具备团队协作精神;5.具有生物安全意识;6.具有善于分析、总结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参考学时本课程建议学时34学时。
四、课程学分本课程建议学分2学分。
五、课程内容和要求六、教学建议(一)教学方法1.采用项目教学法,实施引导式教学,形成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活动项目为载体的教学模式。
每个项目采用边讲边练、分组教学等方式进行,以工作任务为引领,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
畜牧兽医行政诉讼案例考核试卷

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C
3. D
4. A
5. D
6. B
7. D
8. A
9. D
10. A
11. D
12. A
13. A
14. A
15. D
16. A
17. D
18. D
19. D
20. D
C.乡镇人民政府
D.村民委员会
4.在畜牧兽医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的主要证据是?()
A.畜牧兽医行政处罚决定书
B.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证
C.畜牧兽医行政诉讼答辩状
D.畜牧兽医行政诉讼起诉状
5.以下哪项不属于畜牧兽医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
A.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案件
B.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C.畜牧兽医行政赔偿案件
B.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C.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旁听庭审的公民
8.在畜牧兽医行政诉讼中,被告变更、追加处罚决定,原告不服的,可以?()
A.重新起诉
B.提起上诉
C.申请再审
D.申请行政复议
9.以下哪个环节不属于畜牧兽医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A.受理
()
10.畜牧兽医行政诉讼中,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______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四、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在答题括号中画√,错误的画×)
1.畜牧兽医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畜牧兽医行政及行政法

畜牧兽医论坛 /forum-60-1.html
兽医行政法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行为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畜 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 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所作的行政制裁行为。 二、基本理论 1、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作用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保证畜牧兽医管理秩序正常运转,促进畜牧业生产,保护人民身体 健康。 (3)保障畜牧兽医行政法的贯彻执行。 (4)教育公民自觉守法。 2、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1)实体要件 Ø实施行政执法的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必须合法 Ø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内容必须合法、确定和可能 Ø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必须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Ø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执法的对象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 (2)程序要求 Ø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Ø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3、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的程序: 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的基本程序是: Ø申请的提出 Ø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 Ø许可证的颁发和对不予许可的救济等。 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程序应当包括三个步骤: (一)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规 定的从业条件和资格,从业前必须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级畜牧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并填写申请书。 (二)审查,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技术人员、技术设备 手段、场地设施状况、动物防疫其他条件等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
用生物应当制品的向省自治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县级兽医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审查之日起30工作日完成发证审查发给兽药经营许按照用生物制品部批准未取得生生物制品国务兽医强制免疫所需用生物制品由行政管理部指定的企防用生物制品由物防疫机由省行政管理部兽药标兽药国兽药专业标兽药国务兽医国兽药国务兽医兽药质人民共和行政管理部布的其他兽药兽药种兽药种兽药冒充或者以他冒充此兽药种类称与兽药国国务兽医门规行政管理部定禁止使用的
畜牧兽医行政及行政法

第一章畜牧兽医行政及行政法学习要求:1、掌握畜牧兽医行政和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
2、掌握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渊源及特有原则。
3、熟悉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及畜牧兽医行政行为,注意相关的畜牧兽医行为与畜牧兽医行政行为的区别。
4、熟悉畜牧兽医行政法责任的认定。
5、了解畜牧兽医行政的监督。
一、基本概念1、行政: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2、行政法:行政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用以调整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不拥有行政职权的相对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畜牧兽医行政: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畜牧兽医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既具有国家行政的特征又具有独自的特点。
4、畜牧兽医行政法:畜牧兽医行政法是调整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基本理论1、畜牧兽医行政的特点:(1)畜牧兽医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组成部分和具体表现形式,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和强制性。
(3)畜牧兽医行政以宪法、法律和畜牧兽医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严格守法和执法为原则。
(4)畜牧兽医行政的目的在于保证畜牧兽医工作的正常秩序。
(5)畜牧兽医行政也是我国畜牧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2、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我国畜牧兽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我国国务院所属的农业部,是全国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生产、动植物内外检疫、动物防疫、动物药品及其他畜牧兽医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三个层次。
畜牧兽医部门如何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管 部 门根 据 在 法 定 权 限 范 围 内 就 行
随 意 性 大 ,严 重 违 背 了法 律 法 规 赋 为 条件 、 行 为 程 序 、行 为方 式 、 行
予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自由 裁 量 权 的 立 法 初 衷 。 从 行 政 自由 裁 量 权 自身
的 各 个环 节 进 行 监 督 管理 的过 程 地 执 行 法 律 ,拘 泥 于 “ 部 就 班 ” 按 , 中 ,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 ,在法定权 反 而 会 导 致 许 多 不 合 理 不 公 平 的 现
限 内 , 白行 判 断 、 自行 确 定 检 查 与 象 ,从 而 违 背立 法 的 初 衷 。相 对 于
“ 自由 ”属 性 看 ,存 在 着职 权 滥用 的
政 行 为 与 否 做 合 理 选 择 的 权 力 。具 化 的现 实 情 况 ,也 能 促 使 畜 牧 兽 医 体 地 讲 ,就 是 畜 牧 兽 医 主 管部 门 作 为 法律 授 权 的组 织 , 据 相 关 法 律 、 依 主 管部门充分发挥 主观能动性 ,灵 活 机 动 地做 出富 有 成效 的 行 政 管理 。
理 内容 的 个 别性 之 间 的 矛 盾是 自由 裁量权 存 在 的一个 决 定 因素 。随 着 经
畜牧兽 匮行 政执法 自由 济 、科 技 、 社 会 的 高 速 发 展 ,而 相 难 度大 ; 情风 盛行 ,执 法不 能到 位 ; 说 裁■权的涵义及意义 对 的 法 律 条 文 只 是 对 总 的 原 则 、程 受 地 方 经 济 不 发 达 影 响 ,违 法 者 难
违法 行为 , 无疑 增加 了难 度 。因此 , 这
探 讨 如 何 合 法 、 公正 、准 确 地 行 使 自由裁 量 权 , 已具 有极 大 的 必要 性 、 现实性 和 重要性 。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资料答案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资料答案一、名词解释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畜牧兽医工作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2、畜牧兽医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一般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3、畜牧兽医行政许可: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畜牧兽医行政法禁止事项的行政行为.4、畜牧兽医行政监督管理: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监视、督促、检查与指导并对监督结果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活动.5、种畜禽管理:是指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种畜禽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是国家行政管理在种畜禽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是指我国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工业化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是指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饲料法规和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监视、督促、检查和指导,保护合法行为,制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裁的行政活动。
8、动物防疫管理:是指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全社会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9、免疫接种:又称免疫接种,农牧民常称为打预防针。
免疫接种是用特异性抗原或抗体,经适宜途径接种于动物体内,使动物产生主动或被动免疫力。
10、动物疫病的扑灭:是指在疫病控制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发病的范围、数量逐渐减少,最终使疫情完全停止,并尽可能使发病地区不再存在病原,或打破流行环节,使疫情无重新发生的可能.11、封锁:是指发生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后,为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禁止与传播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人员和车辆等随意出入发病地点及周围一定地区,把疫病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就地扑灭的兽医行政行为.12、兽药管理:是指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兽药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3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畜牧兽医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为了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正常运转,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建立了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对畜牧兽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情况。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1.《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我国畜牧兽医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对动物防疫的监管制度、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置、防疫物资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地方各级动物防疫机构。
此法规的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和动物健康,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生猪屠宰的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此法规的实施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等。
此法规的实施,为保证生猪屠宰的安全卫生和生猪肉制品的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3.《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是国家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对出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和审批的权利和义务。
此法规的实施主体是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商检等,并且还对国际贸易和农业生态安全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畜禽屠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畜禽屠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畜禽屠宰场的规范化建设、对畜禽屠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的办法。
此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控制疫病的传播、提高畜禽产品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根据此办法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要对畜禽屠宰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情况畜牧兽医行业的合法经营和生产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因此,为了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稳定运行和群众健康安全,各级政府机关都建立了畜牧兽医行业的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对畜牧兽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

项目三:动物防疫管理
任务一:动物防疫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分:十章八十五条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不包括港澳台,不包括进出境检疫。
三、疫病预防 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强制免疫制度、可追溯管理制度、 疫情监测、预警制度、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管理、预防免 疫消毒、物资储备制度
四、防疫条件 实行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
动物饲养场应当具备的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 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的标准;
(三)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四)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禁止使用兽药处方药。
大家听课辛苦了!
谢谢!
2.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3.建立了新兽药研制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度
4.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二)《条例》主要内容 共九章75条。包括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 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等内容 1.新药研制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3.进出口、兽药使用规定 4.监督管理的内容
二、调整对象 包括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
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 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 的奶、蛋等。
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 品的检疫。
位和个人。 2.接受报告主体: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报告形式:报表形式,分为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快报:24小时内快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之后12 小时内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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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适用法律
畜牧兽医行政处 罚
畜牧兽医行政法
刑罚
刑法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
作出处罚决定的 程序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
畜牧兽医法及有关规 定
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处罚种类
由畜牧兽医行政法规 由刑法规定(五种主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适用对象:
①违反了畜牧兽医行政法的管理相对人。 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因主观故意或过失引起违法。
追责时效:时效2年。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特征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主体:畜牧兽医监督检验机构(畜牧 兽医行政执法者)。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客体:特定具体案件和特定争议案件。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程序:具有行政性质的司法程序,吸收 了司法程序公开、合理、听证的特点又比司法程序灵活、 简便、迅速。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作用
司法程序)简便(保留了普通司 序 法程序公平、合理的必要步骤)
司法主体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有全国统 人民法院,有全国统一
与体系 一的行政组织体系
的司法体系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及时、便民原则 回避原则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处罚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了畜牧兽医行 政法律、法规或规章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行政调解的构成要素
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法律规范,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且直接受害人有索赔 请求。 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 事实依据充分,请求事项明确具体。
行政调解的程序
申请受理阶段 调查取证阶段 调解阶段 制作、送达调解书阶段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畜牧兽医行政主 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 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畜牧兽医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畜牧兽 医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 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内容包括:畜牧兽医行政处理、畜牧兽医行政 处罚和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意义:执法是促成管理相对人守法的最有效 措施。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⑤执行阶段
■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理 ■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处理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对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的处理
⑥结案阶段
■处理、处罚决定已经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已经执行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后无上诉,或终审判决或裁定并已经执行完毕 ■由于管理相对人死亡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无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催促与审查→送达行政强制行为判决书→执行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申请→审查→执行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按照行政 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畜牧兽医民事争议案件和 审理特定的畜牧兽医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活动。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
1.主体合法:执法机构依法设置,拥有行政执法权。 2.有违法事实:违禁的物品和违法行为。 3.依法执行:依据畜牧兽医行政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违法事实作出行
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4.程序合法:执法应符合法定的程序。 5.具法定形式:行政法规定的表示执法行为的凭证及执法中对有关机构和人
停业整顿等
看、开除等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步骤: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查明违法事实→ 做出处罚决 定→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告知有关事项 →执行→备案 普通程序(一般程序):案情复杂、情节严重、需详细调查。 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及复核→听证→作出行政 处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结案
➢ 直接强制 告知→执行→收费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①查询、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存款;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据; ⑥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⑦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⑧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⑨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⑩强制继续履行未完成的义务等。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分为:
畜牧兽医行政调解:民事争议案件 畜牧兽医行政复议:行政争议案件 畜牧兽医行政仲裁:技术争议案件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行政司法
行政
行政主体身份不同 适用程序不同
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不同
具有独立地位的行使 裁决权的裁判者
适用行政司法程序处 理法律规定的特定具 体案件和争议案件的 行政司法行为。 针对的双方地位完全 平等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适用: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认定管理 相对人的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是否给予及怎样给予 行政处罚的活动。
基本原则:
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⑤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⑥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应办理完毕,一般延长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 延长至1年。
④送达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罚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天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送达被处罚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 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定,罚则较多。
刑、三种附加刑)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适用的违法行为 处罚的机关 处罚的形式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管理相对人违反畜 公务员的一般违法 牧兽医行政法所规 失职行为 定之义务的行为
畜牧兽医监督机构 违法失职行为者所 在单位
警告、罚款、没收、 警告、记过、降级、
吊销畜牧兽医证照、 撤职、开除留用察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执行畜牧兽医 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活动,内容很广,包括了除行 政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全部行政活动。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按照行政司法程 序审理特定的畜牧兽医民事争议案件和审理特定的畜 牧兽医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活动。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或受畜牧 兽医行政主体依法请求的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畜牧 兽医行政法规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 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畜牧兽医强制执行的特点: 主体法定
对象特定
目的明确
强制与教育相结合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的特征:
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 适用于解决畜牧兽医行政争议 以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理(罚)为前提 是由不服畜牧兽医行政处理(罚)决定的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 请开始。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的构成要素:
必须有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管理相对人认为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 合法权益 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畜牧 兽医行政主体提出申请复议 有管辖权的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立案受理了管理相对人的复 议请求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 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种特殊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 序:
(1) 责令停产停业 (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较大数额罚款 (4)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畜牧兽医行政调解:在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 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 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活动。
畜牧兽医行政调解的特征:
由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主持 以自愿为原则 适用于解决行政争议中有关民事的纠纷 说服教育为主,不带强制服从。 属于诉讼外调解 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诉讼
①立案阶段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立案: ■难以当场处理的;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需作出严厉的行政处罚的; ■需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及详细调查的; ■其他需要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