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第十一章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民法解释的种类
立法解释——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 1.在法律规范中直接进行解释,主要是对法律规 范中的某些概念、术语等进行的解释 2.在法律规范以外专门以解释的形式对立法逐一 进行解释,并予以颁行 3.在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就其有争议的条款专门 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院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学者在学术论著中对民法规范所 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应有之 义,尽管它不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探 讨法律真谛、发现法律价值、引导立法与司法具 有重要的意义)
2.体系解释:以法律条文在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 及上下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条文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 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为之,或相 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
如《担保法》保证人资格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 证人;但在抵押中对国家机关使用的房屋、设备等能否 设立抵押未作规定,根据禁止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立 法意旨可以解释为此等财产不能设立抵押担保
二、新法优于旧法
我国《立法法》第 83条规定“…… 新的规定 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有 两种情形: 1.如果新法颁布后,旧法已被废止,则自然应 当适用新法; 2.新法颁布后,旧法没有被废止,则旧法继续 有效。如果两部所涉及的内容相同或相似, 则应适用新法。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各国对侵权行为下的定义不同,一般采用过错原则,特殊案件采用无过错原则。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新发展1.侵权行为之债的范围扩大了2.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变化了3.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了第二节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确定(一)侵权行为地法1.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致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美国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致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作为侵权行为地。
(二)法院地法英国采用这一规则,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三)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 2.以法院地法为主(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二、我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2.船舶碰撞,可以适用碰撞发生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定的公约》的内容。
3.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所生的赔偿法律问题。
4.国际油污损害所生赔偿的法律问题调整国际油污损害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
★《民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41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D 3.B 4.A 5.C 6.B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B)的地位。
A.根本大法B.基本法C.单行法D.中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DA.所有的财产关系B.所有的人身关系C.纵向的财产关系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B)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B.民事C.交换D.日常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
本案适用(A)A.中国民法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C.国际惯例D.第三中立国民法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C)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B)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苏俄民法典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E 3.ABCE 4.ABC 5.ABCD 6.ABCDE7.ABCDE1.我国民法调整(A B C D)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B.公民C.法人D.公民与法人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A B C E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A B C E)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A.《民法通则》生效前进行的民事活动,于《民法通则》实施后起诉的B.《民法通则》公布前发生的民事行为,自《民法通则》实施后起诉的C.《民法通则》制定前发生的民事纠纷,在《民法通则》公布后起诉的D.《民法通则》实施后发生的民事关系,现在正在审理的E.《民法通则》生效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现在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4.民法的效力包括(A B C )A.在时间上的效力B.在空间上的效力C.对人的效力D.对物的效力E.对民事权利的效力5.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A B C D)A.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实体法D.民法为私法E.民法为国际法6.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B C D E )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公序良俗原则7.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民法渊源的是( A B C D E )A.宪法B.基本法C.地方性法规D.司法解释E.经国家法律认可的习惯三、简答题l.简述民法的任务。
《民法教案》word版

《民法教案》word版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特征1. 教学目标了解民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2. 教学内容a. 民法的定义b. 民法的性质c. 民法的功能d.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引入民法的基本概念b. 讲解民法的性质和功能c.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特征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 教学目标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2. 教学内容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e. 公序良俗原则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应用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自愿原则c. 讲解公平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d. 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e. 引入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第三章:民法的调整对象1. 教学目标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 教学内容a.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b.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 讲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教学目标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要素和效力,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
2. 教学内容a.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要素b.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c.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要素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c. 讲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包括合同、赠与、租赁等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五章:代理制度1. 教学目标了解代理制度的定义和类型,掌握代理关系的成立要件和效力,理解代理制度在民法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民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
(2)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或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存在。
民法效力:亦称为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分为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指适用民法的时间范围,包括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民法的溯及力等问题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它是指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
它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教材上的民法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三)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四)权利本位原则(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私有财产神圣原则: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
民法名词解释

违约的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约定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 的形式
继续 履行
采取 补救 措施
修理、更换、 重做、退货、
减价
按订约人是 否仅为自己
设定权利 义务为标准
双务 合同
单务 合同
有偿 合同
无偿 合同
诺成 合同
实践 合同
要式 合同
不要 式合同
有名 合同
无名 合同
主 合同
从 合同
束已 合同
涉他 合同
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合同流程图
磋商
成立(生效)
生效
履行
终止
合同磋商阶段
要约
承诺
要约邀请
承诺的迟到
要约的撤回
承诺的迟延
自然 人 的特殊
制度
自然人 特殊法律
形态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两个“宣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合 伙
入伙 退伙
第三章 法人
法人
分类
法人的 能力
法人的 民事权利
能力
法人的 民事行为 能力和责 任能力
关系
单方 行为
双方 行为
共同 行为
财产 行为
身份 行为
有偿 行为
无偿 行为
要式 不要式 有因
无因
诺成
处分
实践
负担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的类型
按照意思表示 发表的载体
按照是否向 相对人做出
明示
默示
有相对人
无相对人
意思表示 的瑕疵
重庆邮电大学817法学综合2020年考研专业课初试大纲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第三节 物的分类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四节 意思表示 第五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六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七节 条件、期限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关系 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 第四节 代理行为 第五节 代理权 第六节 无权代理 第七节 表见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
第九章 期日、期间 第一节 期日、期间的意义 第二节 期日、期间的计算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九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第十章 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权利行使概述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 禁止权利滥用 第四节 私力救济
第十一章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效力 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四节 民法解释方法 参考书目 《宪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宪法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年版。 《民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法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 年 1 月版。 备注:2018 年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目前《宪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只有 2011 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在组织修订,请以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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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本章,重点掌握民法的效力、适用及其解释,了解不同的民法解释方法,并具备初步运用解释方法与原则解释与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之作业能力。
本章重点:民法的效力;民法适用的原则与过程;民法解释种类、意义与方法本章难点:法不溯及既往;新法废改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具体规定优先于原则性条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裁判解释与学说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扩张或缩限解释教学课时:4学时主要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效力一、关于时之效力(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从生效时起,凡以后所发生的事项均应适用。
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项,当然不得适用。
此即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为罗马法以来所公认。
但须注意,此原则为司法原则,而非立法原则。
立法时根据需要仍可明定法律有溯及的效力。
此外,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有其例外,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具有溯及力(立法法第84 条)。
(二)新法改废旧法原则关于同一事项,倘有新法公布,纵然无废止旧法之明文,旧法亦当然自新法生效之时起废止。
或关于同一事项,新法规定与原有法律某项规定不同,原有法律虽继续有效,但该项规定当然失效,应依新法相应规定,此即新法改废旧法原则。
但须注意,此原则仅对于同一位阶法律适用,对于不同位阶的法律,如一为普通法一为特别法,即使公布有先后,亦不能适用。
二、关于人的效力中国民法关于人的效力,同时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两项原则。
按照“属人主义”原则,凡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原则上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按照“属地主义”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海)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上述两项原则之例外,即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国际私法的内容,在此不作论述。
三、关于地的效力民法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国之全部领域。
但亦有仅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情形。
如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这类单行条例或规定,即只能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节民法的适用原则一、法律适用的意义如果对法律适用作广义的理解,则应指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
因此,公民和法人自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如缔结合同,履行义务,亦可称为法律适用。
但通常所谓法律适用,属于狭义,其范围较窄,仅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各类案件的活动。
公民和法人自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活动,不称法律适用,而称为法律的遵守。
中国为成文法国家,虽未颁布民法典,但是仍有比较完善的民法规范体系。
民法的适用,是指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引用法律规范,采用逻辑方法,作出裁决。
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以求得正确之结论。
二、民法适用的原则在民法的适用中,引用法律规范是否得当,对于正确裁判案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假使引用法律规范不当,纵然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无误,进行了正确的逻辑推理,也不可能作出妥当的判决或裁定。
在民法适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则如下:(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民法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
以适用之地域划分,则适用于一切地域的法律为普通法,而仅适用于特定地域的法律为特别法。
例如,继承法的规定为普通法,而民族自治地方关于:继承的特殊规定为特别法。
以所适用之主体划分,则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的法律规定为普通法,而仅适用于特殊主体的规定为特别法。
如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为普通法,而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关于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为特别法。
以法律规定的事项为标准,则关于一般比事关系的规定为普通法,而关于特殊民事关系的规定为特别法。
如民法通则为普通法,继承法、海商法为特别法。
须注意,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相对的。
例如,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对于合同法而言,是特别法;但相对于仅规定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海商法而言,保险法规定一切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又属于普通法。
在民法适用上,以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为原则。
即对于该事项有特别法时,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只在无特别法时才适用普通法,普通法起补充特别法的作用。
(二)强行法优于任意法法律规范均有强制性,但以其强制性之强弱不同而划分为强行法与任意法。
强行法,因所规定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持或基于其他公益上的理由,不允许个人依自由意思予以变更而要求必须遵守,即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例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属于公法的法律,均为强行法。
任意法因所规定的事项与公益并无直接影响,而允许当事人予以变更,以意思表示排除其适用,即任意法仅作为当事人意思之补充。
民法兼有强行法规范和任意法规范,如关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规定,企业法人设立、终止的规定;关于物权取得方法的规定;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等,均为强行法规范。
关于合同的规定则多为任意法规范。
民法的适用,以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为原则。
凡对于该事项有强行法规范,即应适用强行法规范,而不能适用任意法规范。
如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法规范,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 条关于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应无效的规定,则为强行法规范。
在涉及消费者合同的免责条款时,应优先适用该第24 条的规定。
(三)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民法关于一般情形时适用之规定,为一般规定,而关于特别情形时适用的规定,为例外规定。
一般规定与例外规定之区别,不同于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区别。
无论普通法或特别法均包含有一般规定和例外规定。
例如,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为一般规定,而继承法关于胎儿的规定为例外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一般不承担责任为一般规定,而法律规定应负责任的为例外规定。
同法第128 条关于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负责任的规定.为一般规定,而同条关于防卫过当应负责任的规定,则属于例外规定。
民法适用在属于例外规定的情形时,应适用例外规定,不适用一般规定;只在不属于例外规定的情形,才能适用一般规定。
(四)无具体规定时方可适用原则性条文法律由具体规范与原则性条文构成一个规范体系。
凡有具体规定时,应适用具体规定,只在无具体规定时,才能直接适用原则性条文。
如诚实信用原则为原则性条文,但诚实信用原则之精神体现在许多具体规定中。
例如,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关于禁止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规定等。
凡对于该事项有具体规定的,应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只在无具体规定时,才能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一、法律适用的逻辑关于法律之适用,法解释学上所使用的基本概念为归摄或涵摄,其是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构成条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三段论”式的形式逻辑演绎过程: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待决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以特定法律效果之发生为其结论。
概括言之,所谓法律的适用,指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判决的全过程。
二、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实际上,法律的适用并非简单的三段论推理。
在能够作三段论逻辑推理之前,首先须探寻可得适用之法律规范,即所谓“找法”。
找法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其一,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其二,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这种情形即存在法律漏洞;其三,虽有规定,却过于抽象,须加以具体化。
若出现第一种可能,即存在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则应进行下述作业:通过各种解释方法,确定该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将该法律规范区分为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再将构成要件区分为若干具体要素;审查待决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若符合,方可依涵摄得出判决。
若出现第二种可能,即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则应进行漏洞补充。
若出现第三种可能,即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或一般条款,则应进行价值补充。
待漏洞补充或价值补充得到可适用法律规范之后,方可继续区分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等。
(二)法律解释的意义法律解释,指阐明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工作。
现代民法方法论认为,法律解释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前提。
法律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在于法律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本身具有多义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经解释难以了解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还在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经常会发生一些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不经解释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某个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因此,凡法律均须解释,法律必经解释,才能正确适用。
三、法律解释的种类(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对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
例如,在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时,由当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所作的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立法说明,其对民法通则内容的解释,就属于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的根据,是立法机关所拥有的立法权,及立法机关授予的解释权。
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国务院有权对己制定和批准的民事法规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当然有权对民事法律法规应当如何正确适用作出解释。
我国立法工作中,对于一些本应具体规定而暂时难以明确规定的事项,立法机关常常有意不作具体规定而留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类没有具体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解释,具有“准立法”的性质。
无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其根据都是立法权和司法权中当然具有的解释权,因此统称有权解释。
(二)裁判解释与学说解释裁判解释,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结合所审理的具体案件,对民事法律法规的某个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解释的目的,不是一般地了解某个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而是通过解释以阐明该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便将该民法规范适用于所审理的具体案件,以获得妥当的判决。
这就是民法解释学所说的,法律解释的“个案针对性”特征。
而前而谈到的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多数司法解释(不包括针对下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某个具体案件的解释),不具有这种“个案针对性”。
裁判解释与前述立法解释和最.闭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另一个区别在于,裁判解释并不是根据什么解释权,而是直接根据市理案件的法院所拥有的对于该案的裁判权。
审理案件的法院,虽然不具有一般地解释法律的权限(解释权),但它要进行裁判,要对所审理的案件作出判决,非要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不可。
因此,裁判解释的根据只能是裁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