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与律师实务若干问题
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的若干法学问题鉴定法学法医法学

鉴定法学(法医法学)研究对象
法医学社会法律价值 法医学有关的法律制度 法医学鉴定制度:机构设置、人员管理、
运行程序、工作行为标准等
法医法学的学科性质
法医学与法学边缘学科 法医学领域的分支学科 与证据法学交叉
法医法学的学科体系
法律 法医学理论 法医学工作制度 证据制度 法学理论 诉讼制度
法的效力--空间效力
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四种空间效力范围:
1、全国范围:《重伤标准》、《轻伤标准》、《工伤标 准》 2、一定区域:《人损标准》江苏境内有效 省法院与司法厅文件规定,伤害罪及其他《刑法》中规定 以严重或特别严重残疾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涉及刑事量刑 的伤残评定要适用《工伤标准》而不能适用《人损标准》 就是由法律的空间效力决定的。 3、具有域外效力(略) 4、缔约国和参加国(略)
要经最高院核准,《重标》规定,类推适用标准。 “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予 以复核。《人损标准》规定。类推适用标准,”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医技术部门进行“。 其他部门都不是标准明确规定的类推适用主体。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二)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问题一:鉴定过程中的误差来源及影响•客观因素:例如犯罪现场环境复杂、样本质量差等。
•主观因素:例如专家主观判断、主观倾向等。
•技术因素:例如鉴定方法的准确度、可信度等。
•法律因素:例如法律法规的限制、司法程序的要求等。
问题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鉴定对象及难点•尸体鉴定:例如尸体死亡原因、尸检过程中的损伤等。
•伤害鉴定:例如鉴定伤害的性质、伤害的危害程度等。
•性侵害鉴定:例如鉴定性侵害的痕迹、性侵害的时机等。
•毒物鉴定:例如鉴定毒物种类、毒物的剂量等。
问题三: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技术手段及现状•尸检技术:包括常规尸检、显微尸检、医学病理学等。
•遗传学技术:例如DNA鉴定、基因检测等。
•化学分析技术:例如血液、尿液等生化指标的分析。
•影像学技术:例如X光、CT、核磁共振等。
问题四: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伦理问题及应对措施•鉴定结果的隐私保护:例如鉴定结果的限制性使用、保密政策等。
•个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例如鉴定过程的合法、公正等。
•遗体处理方面的伦理问题:例如尸体的处理、遗体捐献等。
•遗传信息的保护:例如DNA样本的保管、使用权限的限制等。
问题五:法医临床学鉴定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与争议•专业意见与法律裁决的冲突:例如专家鉴定与法官裁决的不一致等。
•鉴定结果的权威性问题:例如专家的专业水平、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
•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及影响:例如鉴定意见对案件审判的决定性影响等。
以上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包括鉴定过程中的误差来源、鉴定对象及难点、技术手段及现状、伦理问题及应对措施,以及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与争议。
这些问题在法医学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并对司法实践产生广泛影响。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的实践与问题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的实践与问题法医学鉴定作为法医工作的核心内容,在行政司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科学手段,对各类案件中的尸体、遗骸、尸块、生物体组织、生物痕迹等进行分析、鉴定,提供客观、准确的法医学证据,以支持司法决策。
然而,在实践中,法医学鉴定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的实践与问题进行探讨。
1. 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的实践1.1 法医学鉴定的定义与分类法医学鉴定是指通过法医学方法和手段,对法律事实进行科学鉴定的过程。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法医学鉴定可分为尸体鉴定、生物痕迹鉴定、损伤鉴定等多种类型。
1.2 法医学鉴定的程序与要求在行政司法中,进行法医学鉴定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侦查人员应当在发现案件现场后第一时间收集、保护现场的法医学证据。
其次,需要委托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并按照要求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材料。
最后,法医学鉴定结论应当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和严密性,为司法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2. 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存在的问题2.1 人才队伍不足在行政司法中,由于法医学鉴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然而,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领域的人才缺口较大,导致了专业人员的供需失衡,这给行政司法中的法医学鉴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2 技术装备不足法医学鉴定是依赖于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判断的,技术装备的先进程度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然而,一些地区、机构的法医学鉴定中心由于受限于经费和设备等方面的条件,无法提供先进的技术装备,给法医学鉴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2.3 鉴定标准不一致由于法医学鉴定领域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鉴定标准也在不断更新。
然而,在实践中,各地区、机构之间的鉴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受到一定的影响,给行政司法中的法医学鉴定工作带来了困扰。
3. 解决法医学鉴定问题的措施3.1 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为解决人才队伍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对法医学鉴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专业素质。
当前法医鉴定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法医鉴定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法医鉴定是我国重要的证据制度,其鉴定结果直接决定了案件中对犯罪人的量刑轻重以及民事赔偿数额,因此必须合法、客观、科学。
但是由于现行法医鉴定约束机制尚未完善建立,法医鉴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而一些虚假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出现,严重影响了法医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使法医鉴定的信誉度受到严重挑战。
本文主要对当前法医鉴定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医鉴定;问题;建议;解决措施法医学鉴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手段和形式,利用法医学知识、生物学知识、人类学、物理化学等各方面的知识和技术,对诉讼案件中涉及人身伤害,包括活体、尸体以及生物源等物质进行检验并作出有关于死亡原因、伤害程度等事实的书面结论和判断。
法医鉴定的过程必须合法、客观且具科学性,它只能通过技术手段做出客观的分析,不能根据案件相关的事实、人物情绪等进行评价。
从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体制而言,虽然经过了相应的改革和秩序完善逐步法制化、规范化,但法医鉴定仍旧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公正性,因而研究当前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一)部分司法鉴定人的资格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对于司法机构的法医而言,存在着部分申请资格不符合要求的鉴定人,一方面,法医鉴定机构中部分具备“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人员,以及部分法医工作者在公、检、法机关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之后,公安部门的法医可以继续留守原工作岗位上,而检察院、法院的法医则不能,这样就导致一部分不愿意离开岗位的检察院、法院的法医工作者调派到其他岗位,仍从事着法医鉴定的工作,在岗位职能上存在的一定的不科学性。
同时,法医鉴定工作者中还存在一部分从事司法鉴定的临床医师,这些医生虽然有临床工作经验和职称,但并不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的资质条件。
(二)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由于在没有实行法医鉴定管理改革之前,法医机构相对混乱,许多机构因为法医鉴定所设定的门槛较低轻而易举的进入法医鉴定行列,导致鉴定机构泛滥,甚至有些法医鉴定机构达不到法医鉴定的规定标准。
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法医学鉴定作为一门专业技术,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中的法医学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
然而,法医学鉴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人才培养、司法主导性、鉴定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探讨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问题法医学鉴定需要高素质的医学人才,这就要求对法医学鉴定相关专业进行深入的人才培养。
然而,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我国的法医学鉴定人才培养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的法医学鉴定人才培养体系尚不完善,很多高校的法医学鉴定专业缺乏合适的师资队伍和完备的教学设施。
其次,对法医学鉴定的教学内容和实践环节设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培养出更加专业的法医学鉴定人才。
二、司法主导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医学鉴定通常由司法机关安排和委托,这就存在司法主导性的问题。
一方面,司法机关对法医学鉴定的需求往往是为了支持或者确认特定的案件观点,这可能会对法医学鉴定的客观性产生一定的干扰。
另一方面,鉴定人员受到委托方的影响,也可能在鉴定中失去客观判断的能力。
因此,如何保持法医学鉴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鉴定标准问题法医学鉴定的结果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法医学领域的发展迅速,鉴定标准的更新和修订不及时,导致实践中的鉴定结果可能与最新的科学研究不一致。
其次,鉴定标准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也较差,不同地区、不同鉴定人员可能会给出不同的鉴定结果。
四、技术设备与方法问题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法医学鉴定带来了许多新的技术设备和方法,这无疑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新技术的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技术设备和方法的昂贵性,许多地区和机构没有能力购买和应用最先进的技术设备。
另一方面,对新技术的操作和应用需要鉴定人员具备高超的技术水平,而目前的培养体系和机制还未能完全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伦理问题

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伦理问题法医学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目标是通过科学方法解决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然而,由于涉及到尸体解剖、病理分析等敏感领域,法医学也面临着一些法律伦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伦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隐私权和知情同意在进行尸体解剖和病理分析时,法医学家需要获取被害人或死者的尸检样本。
然而,这往往涉及到个体的隐私权和知情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个人信息。
因此,法医学家在收集尸检样本之前,需要确保取得被害人或死者家属的同意,并明确告知使用样本的目的。
二、职业道德与不可偏袒作为调查刑事案件的专业人士,法医学家必须保持职业道德的高度,不受外界的干扰,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医学家可能面临各种压力,例如政治或经济利益的干扰。
因此,法医学家需要坚守职业道德准则,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鉴定。
三、证据保全和处理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分析现场痕迹和获得的证据,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科学依据。
然而,在处理证据的过程中,法医学家需要注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免破坏或污染可能有关的物证。
同时,他们也需要遵守证据保密的原则,确保相关信息不会被泄露给不相关的人员。
四、专业技术与证人证言法医学家作为专业人士,在法庭上会被要求作证,就相关证据进行陈述。
在这个过程中,法医学家需要注意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提供准确、客观的证人证言,并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此外,法医学家还需要保持独立性,不受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五、前沿技术与谨慎使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了越来越多的前沿技术,例如DNA分析、测谎仪等。
然而,这些技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争议。
因此,法医学家在使用这些技术时,需要谨慎判断其可行性和适用性,并在使用结果时充分说明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伦理问题。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从本质上看,法医司法鉴定与司法鉴定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二者都是诉讼活动中的判断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法医司法鉴定更具有医学层面的专业性,在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司法鉴定学等领域都有着广泛应用。
法医司法鉴定在我国刑事、民事以及证据法学中,都有不同的含义。
但无论是哪个层面,对于法医司法鉴定的作用,其指向性都是一致的。
法医司法鉴定不仅具有司法鉴定的一般特征,还包含医学方面的特殊性。
而与其他形式证据不同的是,法医司法鉴定需要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人为判断。
也就是说,法医司法鉴定,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相融的特点[1-2]。
从结论性的鉴定结果而言,法医的主观判断一定会包含概率问题。
从必然性结论与或然性结论的角度出发,法医司法鉴定的类型,主要分为确定性意见与非确定性意见两种。
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时,由验尸报告得出的被害人死亡原因是十分重要的证据。
从资源调度的角度来看,法医司法鉴定能够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相对地节省人力和财力等资源。
当前,关于法医司法鉴定的研究内容,还有待完善。
一、法医司法鉴定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我国关于法医司法鉴定的研究,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到了秦朝时期,已经逐渐出现了制度化的特征。
法医鉴定制度发展到唐朝时期,已经对担任法医工作的鉴定人员作出了详细的任职规定,并且一旦出现查验人员说谎的情况,将施以重罪处罚。
而到了两宋时期负责勘察尸体的人员,已经有了明确的官职,并将工作内容加以细化。
南宋时期的《洗冤集录》成为我国法医鉴定史上的标志性著作。
而到了清代时期法医鉴定的检验制度,变得更加详细,对致命伤与非致命伤都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近年来,由于我国对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细节要求不断增多,法医司法鉴定的重要地位也逐渐凸显。
包括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和刑事案件等,都需要借助法医司法鉴定的方式解决相应诉求与纠纷。
在2005年,出于实际需求,大量的社会鉴定机构应运而生。
从载体层面看,一部分法医鉴定机构依托于高校,另一部分依托于科研单位。
法医文证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法医文证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法医文证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法医鉴定意见在故意伤害案件的认定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其意见是否合法、公正、客观,直接关系到法律结果,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规范文证鉴定是防止错案、堵塞漏洞,杜绝冤案的重要一环。
一、法医学文证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收集检材不全,导致重伤轻定实践中收集病历材料不全面而造成鉴定失误,鉴定时不认真审查病历,不注意收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辅助检查报告等比较常见。
例如,2006年4月13日,受害人李某被人用刀砍伤头部,市公安局技术科依据单纯颅骨骨折对李某出具轻伤鉴定意见。
其父李某某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轻伤鉴定不服。
后经我院办案人员经过反复阅卷,发现该鉴定书送检材料收集的不客观、不全面,材料缺少关键证据。
我院技术人员立即到伤者就诊的医院档案室及CT室调取所需要的检材,最终认定李某头部损伤为开放性颅脑损伤。
在检材齐全的情况下,我院在文证审查意见书中按照程序,要求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对此案进行重新鉴定。
最终李某头部之损伤由原来的轻伤改变为重伤。
在庭审中,法院采信重伤鉴定意见,加害人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照抄医院病历,轻信医院诊断,草率出具鉴定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为了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或获得较多的经济补偿,甚至通过人际关系,掩盖事实,搞假证明,陷害对方,自己为自己造成身体伤害。
例如,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人用拳头击伤头面部等处住院。
医院诊断意见为鼻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20天后市公安局为杨某出具了轻伤鉴定意见。
审查中我们经过调查,原来王某的亲属与放射科医师黄某是好朋友,在黄某收到王某6000元后,由黄某向王某面部重重的打了二拳,随后为其拍了X光片,诊断结果为鼻骨粉碎性骨折,而公安机关依据此X光片鉴定为轻伤。
故而,王某之轻伤纯属伪造,为了避免其严重后果,我们及时的给公安机关发出了王某构不成轻伤的文证审查意见书。
(三)案件移送拖延,鉴定意见出错率上升任何一种损伤的发生、发展都有一定的原因和条件,同一种损伤在不同的个体因素条件下可有不同的结局,同一种损伤在不同的病程中可有不同的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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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类鉴定
文痕微 书迹量 鉴鉴鉴 定定定
声像资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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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知司建环 识法筑境 产会工监 权计程测
声像资料:载体上记录声音,图像真实性,完整性,语言, 物体,人体同一认定。 其他: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 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二)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1. 法医学鉴定意义:法医学鉴定是对涉及人身伤亡、病残、 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经指派或聘请有专门 知识的人进行检查、识别与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
初次病史—延续病史 2. 检验客观性 (1)鉴定人直观 (2)辅助检查 化验报告
影像学 3. 分析说明逻辑性 不能引用文献或报道 4.标准条款适用是否明确
(1)诱发因素:原发病、潜在病,心脏病人,争吵中死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其他因素 辅助因素
治疗因素(医疗器械) 3.意见处理 表述为“作用力”或者“原因力”大小,分为“没有作用、 安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 三. 审查与运用鉴定书 (一)程序审查 1. 委托是否合法 2. 机构 3. 鉴定人、执业资质,明确执业范围,一个机构执业,鉴定 人负责制 (二)内容审查 1. 病史材料真实性
90%以上。 法医临床鉴定有明确的标准条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3 年 8 月 30 日公告,2014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保险条例》《职工工伤标准》等。 医患纠纷 (一)争议问题 1. 损伤形成机制 (1)7 岁女孩胫腓骨下段骨折,是被棍棒打击造成,不是意 外; (2)掌骨骨折(基底部),是棍棒打击; (3)内踝或外踝骨折; (4)鼓膜穿孔→形态、部位 (5)血尿—肾挫伤 2. 判断致伤物 1 对 1 致伤,多人对 1 致伤,需推断致伤物 (1)头皮创是泥瓦刀背还是刀刃面? (2)胫骨平台骨折是否打击 (3)胸腰椎压缩性骨折 (4)交通事故一案,胫腓骨折是否汽车撞击 3. 造诈伤(自伤伪称他伤) (1)鼓膜穿孔→自己所为 (2)头皮创→让家人划长伤痕
法医学鉴定与律师实务若干问题 一.概念简介 (一)司法鉴定定义:2005.5.28 第十届十九次会议通过“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 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 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范围
法医类鉴定
法法法法法 医医医医医 病临精物毒 理床神证物 鉴鉴病鉴鉴 定定鉴定定
4. 医务人员作弊 (1)填写化验单,脑脊液鼻漏 (2)脾血肿 5. 新伤、旧伤 (1)骨折,如肋骨骨折,颈、胸、腰、四肢长骨、短骨 (2)疤痕 6. 伤病关系 (1)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 作用的,应依照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2)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继二者作用相当, 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重伤一、二 级降为轻伤一、二级,等级为轻伤一、二级可定为轻微伤。 (3)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轻微 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7.伤、病与治疗关系 在交通事故鉴定中常遇到的问题,如一种是无保险的,助动 车与行人、摩托车、汽车脱保。另一种刑事案件,加害人无 赔偿能力的。 (1)骨折,治疗中钢板断裂再次手术等 (2)医院手术不当 (3)过度治疗 (二)鉴定时机
1. 损伤程度鉴定 刑案为处理要求快,因此,必须要掌握: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依据的,伤后即可鉴定;以损伤 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依据的,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如骨 折即可定,创伤即可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视其情况通常在 90 日后进行鉴定;如面部损伤 60 日,眼睛 损伤 180 日后稳定鉴定,可出具初检报告,稳定后再作补充 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需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 进行鉴定。 2. 损伤致残分级鉴定 (1)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 体在现代临床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 不同程度的降低或丧失。 (2)鉴定时机: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 治疗终结或者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三)因果关系 1.直接因果关系 损伤(外力作用)→后果 2.间接因果关系 损伤(外力作用)(病参与)→后果
2. 鉴定程序 (1)委托:公、检、法、司或其他单位(个人) A. 刑事案件:公、检、法、司 B. 民事案件: 检、法
单位 工伤 意外伤
精神状态,如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亦可 亲属共同委托 C.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 D. 鉴证:亲权鉴定,个人委托等。 (2)受理: 由资质的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确定是否可受理。 (3)提供资料 材料具有真实可靠,必须符合满足鉴定要求。 (4)鉴定人检验 A. 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规范,如《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法医 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等,如面部疤痕,不能出现“约 长多少?”,要正确丈量 B. 详实核对提供的资料,如第一次病史记录内容,全部病史 资料。 二.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法医类鉴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占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