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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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免负责的合同5篇

工伤免负责的合同5篇

工伤免负责的合同5篇篇1甲方(雇主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雇佣关系,为明确双方权益,避免工伤事故引发的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伤定义及范围本合同所指的工伤,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包括但不限于因工作场所事故、职业病危害等因素引起的伤害。

本合同约定仅限于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伤害,非工作时间内的伤害不在此范围内。

二、免责条款甲方在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时,将根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1. 乙方违反甲方安全操作规程或工作纪律,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2. 乙方从事违法活动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导致的伤害;3. 乙方因个人健康状况导致的突发疾病或突发意外;4.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饮酒、吸毒或其他个人行为导致的伤害。

以上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并免于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三、甲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用;2. 在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依法履行报告、救助等义务;3. 甲方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乙方因工受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乙方责任与义务1.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纪律;2. 乙方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3. 乙方应爱护甲方财产,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安全;4. 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4. 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雇佣合同中工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雇佣合同中工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雇佣合同中工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1. 介绍。

雇佣合同中的工人受伤问题一直是雇主和雇员关注的焦点。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这
涉及到法律责任和保险赔偿等问题,需要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规定。

2. 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有责任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

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雇主
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工人的医疗费用、工伤赔偿
金等。

3. 合同条款。

在雇佣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的责任分配
和赔偿方式。

可以包括工伤保险的购买、工伤事故的报告程序、赔
偿金的支付方式等条款,以确保在发生工伤时双方能够依法处理。

4. 解决争议。

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对责任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合同中可以约定仲裁或法律诉讼的解决方式。

这有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工伤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诉讼。

5. 结语。

雇佣合同中工人受伤的责任问题需要双方充分考虑和协商,明确合同条款,以确保在发生工伤时能够依法处理,并最大程度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合同范本专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客户定制合适的雇佣合同范本,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无效

“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无效

龙源期刊网 “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无效作者:来源:《农业知识·百姓新生活》2012年第12期案例:2005年的一天,农民工王某应招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打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建筑公司概不负责”,公司每月支付150元补贴,由工人自己解决劳动防护用品。

工作不到一个月,王某不小心从5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摔了下来,经送医院抢救总算保住了命,但已构成四级伤残。

王某的家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但建筑公司不同意,并认为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已明确规定,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公司概不负责,同时公司已考虑到高空的危险性,每月已支付150元的危险补贴给工人,由工人自己解决劳动防护用品。

因此协商未果。

律师点评:一、“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均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

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任意侵犯。

建筑公司对工人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是却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由工人自己去解决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该合同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规定:“工伤概不负责”无视雇工的生命健康权,既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标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此,建筑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工伤概不负责”,其实质是逃避自己应对所雇工人承担的劳动保护义务,推卸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无效。

二、王某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致残,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劳务合同约定工伤免责

劳务合同约定工伤免责

在现实生活中,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补充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种用工关系中。

然而,近年来,一些劳务合同中出现了“工伤免责”的条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际案例等方面,对劳务合同约定工伤免责进行分析。

一、法律法规对工伤免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保障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劳务合同中约定工伤免责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二、实际案例分析近年来,因劳务合同约定工伤免责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以下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李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由李某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后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要求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合同中的工伤免责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该条款无效。

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务合同约定工伤免责的法律风险1. 违反法律法规:劳务合同约定工伤免责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增加用工风险: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增加了用工风险。

3. 影响企业形象:劳务合同约定工伤免责条款,容易引发社会争议,损害企业形象。

四、用人单位应如何规避工伤免责风险1.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 优化劳动合同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工伤免责等争议条款。

3.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用人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工伤免责合同范本

工伤免责合同范本

工伤免责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在甲方工作,为明确双方在工作过程中涉及工伤责任的相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定义
本合同中所称“工伤”,是指乙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二、免责条款
1. 乙方明确知晓并同意,在工作期间,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乙方发生工伤,甲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 乙方承诺,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自行承担因自身疏忽、违规行为等导致的一切风险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事故。

3.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并接受甲方关于工伤免责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误解或隐瞒情况。

三、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免责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在实际签订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相关的劳动保障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私人雇佣团队工伤免责合同7篇

私人雇佣团队工伤免责合同7篇

私人雇佣团队工伤免责合同7篇篇1甲方(雇佣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雇佣乙方从事特定工作,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在从事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及责任承担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雇佣过程中的权责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确保乙方充分了解并接受相关风险,同时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及地点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2. 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伤免责约定1.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因乙方违规操作导致的工伤事故,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 若乙方在从事工作中发生意外工伤事件,甲方将尽力提供必要的救助,但甲方对以下情况不承担工伤责任:(1)乙方在工作时间以外,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者因自身疾病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的病情;(3)乙方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3. 乙方应购买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若发生工伤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甲方不承担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任何责任。

四、责任承担1.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

2. 若因甲方提供的工作环境、设备、工具等原因导致的乙方工伤事故,甲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3. 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工伤事故,甲方将尽力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但相关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五、其他约定1.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本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______年。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如何认识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法律效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性质的劳动者在出现伤

如何认识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法律效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性质的劳动者在出现伤

如何认识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法律效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性质的劳动者在出现伤亡后,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雇主约定工伤事故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遭受工伤伤害,人身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对该约定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都负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使用人单位在非法用工期间,包括非法使用临时工人期间造成劳动者工伤事故的,不仅要承担受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且还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临时性、季节性岗位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应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参考法律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I11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在劳动合同或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做法合法吗

在劳动合同或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做法合法吗

在劳动合同或与职⼯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伤概不
负责的做法合法吗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劳动合同或与职⼯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伤概不负责的做法合法吗?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在劳动合同或与职⼯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伤概不负责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效】下列劳动合同⽆效或者部分⽆效:
(⼀)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单位免除⾃⼰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效或者部分⽆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民法院确认。

第⼆⼗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效】劳动合同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条【劳动合同⽆效后劳动报酬的⽀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以上就是店铺⼩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店铺找律师进⾏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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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
一、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15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

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二、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

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

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全部成鱼,乙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

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并非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只有为民法规范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可以无关,但是必须是客观存在,只存在人脑中的主观意识的东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主观意识必须表达于外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社会关系方可。

根据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

在本案例中,因为连降暴雨,甲承包水库中的成鱼流入乙承包的水库中,产生了乙的受益行为,对甲而言这是与其自身行为无关的他方当事人行为,这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该事件与《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的规定)结合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甲、乙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
债。

因此,乙应该返还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

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

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
答:(1)有效。

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四、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

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

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

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

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

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

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甲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

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

于是根据双
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
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五、摄影服务部1997年7月1日与美术学院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摄影服务部承租美术学院门市房2间,租期3年,从1997年7月1日到2000年7月1日,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摄影服务部有优先承租权。

该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

2000年5月,摄影服务部与美术学院多次商谈续租事宜。

此时,工艺品商店也有意承租此房,并表示每年愿付租金 3万元,而摄影服务部只愿意出租金2。

5万元,摄影服务部因此放弃竞争。

2000年7月1日,美术学院和工艺品商店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房屋租金2。

5万元,工艺品商店负责代销美术学院校办企业生产的工艺品。

摄影服务部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受骗,于 2000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美术学院和工艺品商店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确认自己对此房有优先承租权。

[问题]
(1)摄影服务部和美术学院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优先承租权的约定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上述合同中“在同等条件下”指的是什么条件?
(3)如果被告抗辩称工艺品商店为我代销产品,每年可带来利益5000元,以之折抵租金,因而对原告并不存在欺诈,此抗辩理由能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答:
(1)摄影服务部和美术学院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优先承租权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在理论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此关于优先承租权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2)“在同等条件下”是指租金条件,即以承租人和第三人所出租金相同为同等条件。

(3)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工艺品商店为被告代销产品,能否带来 5000元利益,是不确定事实,而且如果以此为竞争条件,对此应告知原告不应隐瞒。

(4)本案应当确认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判决被告与第三人工艺品商店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美术学院和工艺品商店恶意串通,通过竞价招租损害摄影服务部的优先承租权利益。

美术学院未把为其代销产品可获得的预期利益计入租金之事告知两个竞价者,违背《合同法》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应确认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无效合同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自始不能履行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无效。

合同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对合同所涉财产可以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收归国库或者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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