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4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1.23
【实施日期】2009.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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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商贸企业增值税【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文 号】沪税浦稽﹝2001﹞13号【发文日期】2001-08-09【实施时间】2001-08-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国税局沪税流[2001]214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大队应结合沪税浦稽[2001]18号文《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增值税专项检查的要求,突出商贸企业在税负率、纳税申报有异常的企业。
二、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管理中应结合沪税浦稽[2001]12号文《转发市因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和浦税政[2001]26号文4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在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前对企业提供的资料需进行审核,对经营场所管理部门需进行实地察访。
三、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按市局要求的规定办理,充分运用企业申报、报送的静态资料进行分析,以此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的征收、管理和检查。
四、各分局、大队在实际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与区局稽管处以书面形式进行联系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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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
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合作油田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外﹝1994﹞115号
【发文日期】1994-11-29
【实施时间】1994-11-2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3号文《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现将此文转发给你单位。
承包商提交的纳税保证金为外国货币的,可按我局沪税外[1994]l14号文《关于设立纳税保证金外汇现汇帐户以及该帐户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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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4.13•【文号】国税发[2001]43号•【施行日期】2001.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2001年4月13日国税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现就向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以及向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见附表,各地可根据需要印制)。
三、本文所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仅适用于在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体证明》的适用范围等有关规定不变。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For official use only)编号:┌─────┬─────────┬────────────┬─────┐││个人姓名││ 审批日期││申请人├─────────┼────────────┼─────┤││公司或团体名称│││├─────┼─────────┼──────┬─────┤││经办人││审批人│││└─────┴─────────┴──────┴─────┴─────┘····································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Certificate of Chinese Resident Status(For foreign individuals and entities to apply to their tax auth- orities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兹证明:This is to certify that1.个人│姓名Name ________Individual│在华住所Domicile or residence in China_____──────────┼──────────────────────────公司或团体│名称Name ________Entity │总机构所在地Place of head office______2.在中国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Has derived or will derive the following income in China.┌────────┬──────┬──────┬────┬──────┐│所得项目│ 支付人名称│ 支付金额│支付日期│纳税年度││Items of income │Payer's name│Amou nt of│Date of│Taxable year││││payment│payment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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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国税浦所﹝2002﹞19号
【发文日期】2002-08-15
【实施时间】2002-08-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沪国税外[2002]63号文《关于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应认真组织外税干部学习沪国税外[2002]63号转发文件,仔细领会精神,抓紧贯彻落实。
二、各分局要结合浦税政[2001]24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管理规范审批权限的通知》要求,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区局将于四季度对各分局开展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收入分析,强化税源监控。
各分局对外商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及分析要落实专人负责,对《涉外税收收入统计及分析表》季报表应于季后5日内上报区局(表式见附件2);税源大户除季度分析外,月度申报如有异常的,请于次月5日前单独上报分析材料。
四、各分局应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执行情况的书面小结及年报《涉外企业所得税增收情况统计表》(表式见附件1)上报区局。
特此通知。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出口货物税收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文 号】沪税外﹝1994﹞99号【发文日期】1994-10-08【实施时间】1994-10-08【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进行记载,并依据购进生产出口货物所用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确的进项税额进行核算,记入当期的产品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应按《通知》第四条所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是,考虑到有些企业当月原料的购进与投入使用并不配比,因而按上述公式计算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据此,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累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全部销售额 本期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累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累计实际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内销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月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上述计算结果如为负数,则结转下期作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如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可待其转作内销时,将原已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转入当期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中去合并抵扣,并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予以说明。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销售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并要积极对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统筹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1.23
•【文号】国税函[2009]47号
•【施行日期】2009.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了解QFII在我国从事投资的情况,及时提供税收服务,建立税收管理档案,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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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Ⅱ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际﹝2009﹞18号
【发文日期】2009-02-19
【实施时间】2009-02-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Ⅱ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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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际﹝2008﹞44号
【发文日期】2008-12-02
【实施时间】2008-12-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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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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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