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垃圾”的法律界定(专家访谈)
刘建国:“洋垃圾”禁令必须执行到底

关 注ocus F刘建国:“洋垃圾”禁令必须执行到底Liu Jianguo: The “foreign garbage” ban must be implemented to the end文/中国环境报 张春燕Focus关 注19向促进我国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水平的提高,为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创造条件。
记者:禁止“洋垃圾”入境、严控固体废物进口,对我国生活垃圾分类有哪些启示?刘建国: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值得大力倡导,努力推行。
但是,目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垃圾分类,还需要在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以及禁止“洋垃圾”入境、严控固体废物进口的新形势下实现转型升级。
垃圾处理与再生资源回收应该两网融合,不但是管理体系上的融合,更应该是管理理念上的融合,即要树立再生资源是“ 生活垃圾重要组成部分”。
向我国出口固体废物的发达国家中,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都是生活垃圾的一部分,在管理理念上并无任何区别。
这不但没有阻碍回收利用,反而促进了回收利用。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定位于“污染源”,因此生活垃圾处理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民生事业,可以按照处理量得到政府财政补贴,整体而言发展态势良好。
与此相反,再生资源定位于“资源”,因此再生资源回收是市场主导的商业行为,得不到政府的处理补贴,企业因陋就简以降低成本,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差。
R只有让再生资源也回归其“生活垃圾重要组成部分”的本来属性,才能将垃圾分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至每个居民身上,让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名正言顺地争取政府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向生活垃圾处理行业一样实现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真正成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主力军。
延伸阅读: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2018年以来,我国打击“洋垃圾”入境的行动全面升级。
增加洋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

增加洋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洋垃圾成为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纷纷加强了洋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几个国家在洋垃圾处理方面的具体措施。
1. 欧盟的洋垃圾处理法规欧盟的洋垃圾处理法规十分严格,旨在减少洋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根据欧洲法规,洋垃圾的进口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法律法规,且必须遵循国际环境公约。
同时,出口国需要提供详细的垃圾信息,包括垃圾种类、数量和处理方式等。
欧盟还设立了专门的检查机构,对洋垃圾进口进行严格监管。
2. 美国的洋垃圾处理法规美国的洋垃圾处理法规主要由环保署(EPA)负责制定和实施。
根据美国的法规,洋垃圾进口必须按照环保署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批准。
进口商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明,如运输合同、处理方案等。
此外,美国还规定了洋垃圾处理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垃圾得到安全有效地处理。
3. 中国的洋垃圾处理法规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洋垃圾进口国之一,近年来也加强了洋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
中国的洋垃圾处理法规主要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进口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等。
根据这些法规,洋垃圾的进口必须符合中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
同时,中国还加强了洋垃圾监管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加拿大的洋垃圾处理法规加拿大是洋垃圾出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环境和居民健康,加拿大制定了一系列的洋垃圾处理法规。
根据加拿大法律,洋垃圾的出口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符合加拿大的环境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要求。
此外,加拿大还对洋垃圾的进口进行了限制,严禁进口对环境有害的垃圾。
5. 澳大利亚的洋垃圾处理法规澳大利亚对洋垃圾处理也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根据澳大利亚的法规,洋垃圾的进口必须符合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
此外,澳大利亚还对洋垃圾的出口进行了限制,特别是对危险废物的出口进行了严格控制。
综上所述,各国在洋垃圾处理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完善洋垃圾管理法律法规

完善洋垃圾管理法律法规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洋垃圾问题变得越来越严峻。
洋垃圾指的是一些富裕国家以“废品”、“二手货”等名义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的生活废弃物,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还对其人民健康产生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亟需完善洋垃圾管理法律法规,以保护全球环境和人民的权益。
一、加强禁令的制定和执行为了有效控制洋垃圾的进出口,各国应当加强禁令的制定和执行。
首先,政府应当对洋垃圾进出口进行明确的法律限制,禁止或限制一些特定类型的废弃物的进出口。
其次,政府应当加大对洋垃圾的执法力度,加强检查和控制,尽可能阻止洋垃圾进入发展中国家。
这其中,包括对出口废品企业资质的审核和监管,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大等措施的采取。
二、提高环境意识和教育对于洋垃圾问题,加强环境意识和教育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各国政府应当加大环境宣传力度,通过举办环境保护主题活动、开展环境教育课程等方式,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人民对于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的认识。
此外,政府还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三、鼓励洋垃圾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对于洋垃圾的处理,仅仅依靠禁令和限制进出口是远远不够的。
各国应当加大洋垃圾处理技术的研发力度,推动洋垃圾的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等方式,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洋垃圾处理领域进行技术创新,提高洋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能源利用率。
四、加强国际合作洋垃圾问题是全球性的,各国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解决这一问题。
应当建立洋垃圾管理的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加强信息共享、技术交流、合作研究等途径,推动各国共同制定和完善洋垃圾管理法律法规。
同时,应当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帮助,提升其洋垃圾管理和处理能力,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五、建立相应的法律途径和机制为了完善洋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各国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途径和机制。
特别是对于违反洋垃圾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处罚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保护环境和人民的权益。
进口“洋垃圾”,被罚上百万!

进口“洋垃圾”,被罚上百万!作者:彭波谢君宜来源:《环境》2020年第03期2015年10月,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泰公司”)、黄徳庭在明知铁渣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方式进口铁渣163余吨。
这些固体废物被上海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危害生态环境安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检察三院”)获取前述线索后,认为涉案固体废物含有大量危险性重金属,属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入境后如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为了查清案件的被告范围、铁渣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等问题,检察三院分别走访了上海海关、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多家单位;并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學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以证明“洋垃圾”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同时委托第三方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涉案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
检察三院于2019年6月27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人民币110余万元。
法院观点上海三中法院认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被告米泰公司、被告黄德庭共同实施进口国家禁止的“洋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三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等规定认定,两被告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进口铁渣造成了环境污染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三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系上海首例“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强化洋垃圾监管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强化洋垃圾监管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洋垃圾监管执法加大处罚力度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进口垃圾成为了解决处理问题的紧迫需求。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洋垃圾的非法倾倒与乱象越来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我国政府开始强化对洋垃圾的监管执法,并加大处罚力度。
一、背景介绍洋垃圾是指从国外引进和运往国外的大多数非法和有害垃圾。
大部分洋垃圾进口国具备较强的技术和经济实力,而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对洋垃圾的依赖程度偏高。
然而,洋垃圾的不合理处理直接危害了居民的生态环境和健康。
因此,政府决定强化对洋垃圾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以有效遏制此现象。
二、加强监管执法措施为了加强对洋垃圾的监管执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首先,加强进口垃圾的检验检疫和海关监管工作,严防洋垃圾进入国内。
其次,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提高国内的污染物处理能力。
政府还加大了对洋垃圾倾倒者的追责和处罚力度,通过法律手段打击违法行为。
三、处罚力度的加大为了杜绝洋垃圾的非法倾倒行为,政府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首先,依法对洋垃圾倾倒行为进行处罚,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注重对倾倒者的经济处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加大对相关企业的处罚力度,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进行相应罚款。
最后,加强舆论监督,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和个人,提高违法成本,切实遏制洋垃圾倾倒行为。
四、效果展望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政府对洋垃圾倾倒行为的监管执法效果逐渐显现。
首先,非法洋垃圾的倾倒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
其次,大众对洋垃圾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引发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
最后,通过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明显增加,洋垃圾倾倒行为受到了有效的制止。
五、结论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强化洋垃圾监管是一个紧迫的任务。
通过加强监管执法和加大处罚力度,政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洋垃圾问题仍然存在,需继续努力。
未来,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洋垃圾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果,推动社会各界的参与,共同保护我国的环境和公众健康。
强化洋垃圾排放监管减少环境污染

强化洋垃圾排放监管减少环境污染洋垃圾是指其他国家或地区向我国非法转移的固体废物,对我国的环境和人民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洋垃圾排放监管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工作,以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我国强化洋垃圾排放监管的措施和效果。
一、立法加强洋垃圾排放监管我国为了加强洋垃圾排放监管,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政策。
2018年,我国出台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禁止进口洋垃圾。
同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非法转移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
通过立法加强洋垃圾排放监管,有效地遏制了洋垃圾的非法转移行为。
二、加强边境检验检疫,拒绝洋垃圾入境边境检验检疫是我国拦截洋垃圾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国海关对进口废物进行严格检查,凡是不符合环保规定的废物将被拒绝入境。
在2019年,我国共查扣洋垃圾54批次,查询量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
加强边境检验检疫工作,严格控制洋垃圾的入境,有效地减少了洋垃圾对我国环境的污染。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打击洋垃圾走私犯罪我国公安机关在打击洋垃圾走私犯罪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安机关加大对洋垃圾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犯罪活动。
同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洋垃圾走私犯罪活动。
这些努力大大遏制了洋垃圾的非法转移,减少了环境污染。
四、加强媒体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强媒体宣传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有效途径之一。
我国各大媒体广泛报道洋垃圾排放监管的重要性和走私活动的危害,提高了公众对洋垃圾问题的关注度。
同时,开展环保主题的宣传活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通过媒体宣传,公众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有效地减少了洋垃圾排放。
总结起来,我国政府对洋垃圾排放监管的强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立法加强监管、加强边境检验检疫、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和加强媒体宣传等多个方面的努力,我国成功减少了洋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加强法律法规以治理洋垃圾
加强法律法规以治理洋垃圾洋垃圾,即从海外输入的废弃物和可回收物。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洋垃圾问题越来越受关注。
洋垃圾的大量输入给我国的环境和生态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加强法律法规以治理洋垃圾是当务之急。
近年来,随着媒体的曝光和舆论的关注,人们对洋垃圾的认识逐渐加深。
洋垃圾问题不仅与环境相关,还牵涉到国家利益和国家尊严。
加强法律法规以治理洋垃圾不仅对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体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完善立法体系是治理洋垃圾的基础。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洋垃圾的归属,规范进口和处理程序,可以为治理洋垃圾提供有力的保障。
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应对洋垃圾问题,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治理洋垃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监管是治理洋垃圾的关键。
立法和规章的制定只是开始,真正的关键在于执行和监管。
治理洋垃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加强对洋垃圾进口和处理环节的监管,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才能真正起到震慑和威慑作用。
同时,完善法律法规监管体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也是治理洋垃圾的重要环节。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是治理洋垃圾的必然选择。
洋垃圾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
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洋垃圾问题。
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分享治理洋垃圾的经验和技术。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加大对洋垃圾的监督和管理,共同维护地球的生态环境。
在加强法律法规以治理洋垃圾的过程中,还需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洋垃圾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培养公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同时,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只有通过普及知识、提高意识,全社会才能形成共同治理洋垃圾的合力。
综上所述,加强法律法规以治理洋垃圾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浅谈“洋垃圾”的现状、危害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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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打击洋垃圾走私行为
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打击洋垃圾走私行为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洋垃圾走私问题日益严重。
洋垃圾走私不仅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还威胁到了国内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我国亟需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打击洋垃圾走私行为。
首先,应当加大对洋垃圾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洋垃圾走私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洋垃圾走私通道的封堵和监控,加大对洋垃圾走私团伙的查处力度。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洋垃圾走私行为的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洋垃圾走私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洋垃圾走私的合力。
其次,应当完善洋垃圾走私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在法律层面上,应当明确洋垃圾走私行为的违法程度和相关罪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涉及洋垃圾走私的个人和组织,无论其行为的大小和性质如何,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以起到有力震慑的效果。
此外,应当建立健全洋垃圾走私行为的快速处置机制。
一旦发现涉嫌洋垃圾走私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处置结果进行及时公布,以提高走私行为的查处效率。
同时,还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洋垃圾走私行为,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应当加大对洋垃圾走私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洋垃圾走私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和严惩。
通过增加对洋垃圾走私行为的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力度,使违法行为者付出沉重代价,以起到威慑效果。
同时,还应当提高对洋垃圾走私行为的追赃追逃工作力度,追回洋垃圾走私所得,使其无处可逃。
最后,应当积极开展洋垃圾进口政策的调整和优化。
国家应当根据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洋垃圾的进口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
通过提高洋垃圾进口的门槛,减少不合格洋垃圾的流入,使洋垃圾走私行为难以为继。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洋垃圾回收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我国在洋垃圾处理领域的能力和水平,减少对外依赖。
总之,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打击洋垃圾走私行为是当务之急。
揭秘“洋垃圾”的黑色链条
高达数十倍疯狂暴利,蒙蔽了商人的良心,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洋垃圾”经中转走私进入大陆,涉及欧美、中转地和大陆三地的黑色链条就这样被搭建起来。
近日,一起经“荷兰—台湾—大陆”的“洋垃圾”跨境走私路线图浮出水面。
洋垃圾,指以走私、夹带等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
目前,我国发现的“洋垃圾”主要包括走私电子、服装等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将以走私罪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贸市场销售的非法入境旧服装是典型的洋垃圾,我国政府部门严令禁止进口及销售。
这些旧服装的来源广泛,主要出自国外的垃圾场和太平间尸体,服装上沾满大量细菌,如结核杆菌、鼠疫、霍乱等各种疾病传染源。
穿着以后,会使人感染各种皮肤疾病或其他疾病,有些病菌存在引发大面积疫情的严重危害,危及人类健康。
在市场上偷偷销售的旧服装虽经洗涤熨烫加工,但仍是传染疾病的污染源。
另外,电子“洋垃圾”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
一台“洋垃圾”电脑显示器,仅铅含量平均就达1公斤多,属严重污染环境的固体废物。
揭秘 的黑色链条“洋垃圾”Demystify the Black Chain of Foreign Garbage从广东龙塘镇定安村焚烧“洋垃圾”事件,到重庆市“涉嫌走私电子洋垃圾”,洋垃圾进口已非偶然事件,“洋垃圾”经由中转地输入中国内地,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惯见现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很可能成为洋垃圾走私的第一线。
一方面随着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再加上交通物流日益快捷,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的步伐越来越快,开放程度直逼沿海大城市;另一方面I T 巨头相继入驻,带动了整个电子产业空前膨胀,巨大的市场需求,对于电子“洋垃圾”走私贩而言,是个不小的诱惑,走私类型也由走私普通货物向走私废物、珍贵动植物制品等类型扩展。
掀开“洋垃圾”走私冰山一角6月1日,在江苏省张家港港区码头,30个集装箱货柜整齐地码放着,它们将回到出发地荷兰,带着“肚子”里的数千吨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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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垃圾”的法律界定(专家访谈)
“洋垃圾”首先是国际法层面的问题。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是国际上控制危险废物非法蔓延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公约对各缔约国出口或进口危险废物的国际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处理各缔约国之间有关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争端的国际仲裁程序。
我国于1991年9月4日加入该公约,是世界上最早加入的缔约国之一。
1999年,我国又加入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
我们应认识到打击“洋垃圾”犯罪是一项国际义务,要充分利用公约赋予的权利,加强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越境转移的国际协作,要善于利用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维护国家利益。
对查获的危险废物进口事件,在对中国方面的责任者予以从严处罚的同时,应积极敦促有关国家遵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责令其经营商退运出境,赔偿损失。
我国已基本形成相应法律体系截至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控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法律体系,为《巴塞尔公约》在中国的实施提供法律保证。
为严格控制“洋垃圾”向我国境内转移,我国陆续颁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关于坚决严格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时规定》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我国八届全国人大于1995年10月30日公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标志着我国控制“洋垃圾”进口的立法进入新的阶段。
有关“洋垃圾”法律管制的规定还体现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
国家立法同时带动了地方性立法的步伐,为加强控制废物进口的地方管理,部分省、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最有力的手段是刑事制裁有必要强调的是,打击走私“洋垃圾”的最有力的手段是刑事制裁。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新设了非法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进一步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第(三)款“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刑法修正案(四)》第五条的规定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
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刑法修正案(四)》第三条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一共八条,有关“洋垃圾”问题的占了三条之多,显示了我国打击“洋垃圾”犯罪的决心。
根据这一修正案,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洋垃圾”,不管垃圾的形态是固体、液态还是装在容器中的气态废物,走私者都将被严惩,可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徒法不足以自行”,打击“洋垃圾”犯罪,仅仅做到“有法可依”是远远不够的,有关部门严格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有可能实现立法的初衷。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打击“洋垃圾”走私的实际,设计一个有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要性不亚于立法必须及时跟进现实的意义。
《人民日报 . 华南新闻》 (2003年01月27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