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尹某(女)与肖某(男)结婚已经10年,生活美满幸福。
尹某虽已35岁,但仍然美丽迷人。
陈某与尹某约会时,被肖某撞见,肖某感到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提出了离婚。
尹某请求肖某的原谅,表示要悔过自新,并与陈某断绝来往。
但陈某四处扬言要与尹某结婚,并声称他们是在追求婚姻自由。
陈某见尹某下不了离婚的决心,便找了几个哥们,将肖某痛打一顿,并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侮辱肖某,肖某难以忍受侮辱,当晚便自杀身亡。
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与尹某长期通*,陈某为了达到与尹某结婚的目的,找人痛打肖某,并侮辱肖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肖某的自杀,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侵犯了肖某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案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案例:暴⼒⼲涉婚姻⾃由许光达与莫丽⾹是邻居,许很喜欢莫,但由于许好吃懒做,嗜好赌博,加上家境贫寒,许根本配不上莫。
后经⼈介绍,莫丽⾹嫁到外地。
莫结婚后夫妻关系⼀直不好。
⼀年以后,莫临产返回娘家⽣⼩孩,⽽当地风俗是不允许外姓⼈在屋⾥⽣产的,莫家⽗母把莫丽⾹安排在⽜棚⾥⽣产。
许光达得知此事,认为莫丽⾹的婚姻破裂,便起意娶其为妻,并请了媒⼈同去莫家“说亲”。
莫⽗也感到⼥⼉这样下去没有好⽇⼦过,表⽰同意将⼥⼉转嫁给许光达为妻,并当场收下500元彩礼钱,让其接⾛莫丽⾹。
但莫丽⾹表⽰孩⼦都⽣下了,不能改嫁,转住到姐姐家⾥,待满⽉后再回夫家团聚。
数⽉后的某晚,许光达买通莫丽⾹的弟弟,带领许家亲友数⼈,赶到莫丽⾹的姐姐家,谎称母亲病重,要莫丽⾹回家陪住,将莫丽⾹及孩⼦⼀起劫持到许家,丽⾹的姐姐发觉后,马上通知妹夫即莫丽⾹丈夫⽂建国,让其赶到许家要⼈。
⽂⼏次到许家交涉,都因⼤门紧锁,⽆法与莫丽⾹见⾯。
后经政府出⾯⼲涉,许光达才勉强放⼈。
许光达将莫丽⾹劫持到家,共禁闭了5天。
对此,⽂建国、莫丽⾹共同向法院提出控告。
许光达的⾏为是否构成暴⼒⼲涉婚姻⾃由罪?答:对于本案法院有两种意见,第⼀种意见认为,被告⼈许光达主观上是为了娶莫丽⾹为妻,客观上采取了劫持、禁闭莫丽⾹的暴⼒⾏为,属于抢亲性质。
许光达的⾏为侵犯了莫丽⾹的婚姻⾃由权利和⼈⾝权利,符合暴⼒⼲涉婚姻⾃由的犯罪构成要件。
应以暴⼒⼲涉婚姻⾃由罪定罪。
第⼆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法拘禁罪。
理由是:莫丽⾹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是有夫之妇,且⽣了孩⼦,因⽽不存在其婚姻⾃由遭⼲涉的问题。
此外,许光达明知莫丽⾹已⾮抢亲对象,她已经是他⼈之妻并已⽣育⼩孩;⼜不肯离婚改嫁,不符合抢亲的性质。
所以,对许光达的⾏为应该定性为⾮法拘禁罪。
许光达的⾏为构成暴⼒⼲涉婚姻⾃由罪。
婚姻⾃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当事⼈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主决定⾃⼰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的强制和⼲涉。
法律禁⽌任何⼲涉婚姻⾃由的⾏为。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与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司法解释

暴⼒⼲涉婚姻⾃由罪司法解释婚姻⾃由权利是我国公民的⼀项基本权利之⼀,但是侵犯他⼈的婚姻⾃由权利现象在我们的⽣活中⽐⽐皆是,有的甚⾄以暴⼒的形式侵犯他⼈的婚姻⾃由权利。
对于我们社会所存在的这个现象,国家是怎样规定的呢?以下就是店铺⼩编问您编写的关于“暴⼒⼲涉婚姻⾃由罪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包括⽗母、兄弟姐妹、族⼈以及奸夫、情妇、被害⼈所在单位的领导⼈等,其中以⽗母⼲涉⼦⼥婚姻⾃由的居多数,其他⼈⼀般不可能成为暴⼒⼲涉婚姻⾃由罪的主体。
现实⽣活中以⽗母⼲涉⼦⼥婚姻⾃由的为多,⼦⼥⼲涉⽗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涉他⼈婚姻⾃由的。
此外,丈夫因妻⼦提出离婚⽽殴打妻⼦,致使妻⼦不能⾏使离婚⾃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的特殊关系,⼀般不以本罪论处。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婚姻⾃由权利和⾝体⾃由权。
(因对他⼈婚姻进⾏⼲涉使⽤了暴⼒⼿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权利的侵害)。
侵犯⾝体权利的暴⼒⾏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涉婚姻⾃由的⼿段。
如果⾏为⼈公然以故意杀⼈、重伤、强奸等⽅式,⼲涉他⼈婚姻⾃由,其侵犯⼈⾝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由的⼲涉,就不应当再以暴⼒⼲涉婚姻⾃由罪论处,⽽应以侵犯公民⼈⾝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既侵犯了他⼈的婚姻⾃由,⼜侵犯了他⼈的⼈⾝权利。
主观⽅⾯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的⾏为就是为了⼲涉他⼈的婚姻⾃由,其⽬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与其所爱的⼈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必须与某⼈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母、亲族出于贪图⾦钱、⾼攀权势进⾏⼲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婚事须按⽗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
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涉婚姻⾃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客观⽅⾯使⽤暴⼒是本罪在客观⽅⾯的⼀个显著特征,没有暴⼒⼲涉就不构成本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罪数刍议

另起犯意将 人打伤 或杀死 , 属 f在 犯罪过 程中实 施新 的犯 罪的 那
说 则是片面地 将基于 干涉他 人婚姻 第 自由的一 个故意 , 实施 了致人 伤害或 死亡 的一个干 涉婚姻 自由的
名的犯罪 形 态, 是想 象竞 合犯 , 应该 按 故意伤 害或 故意杀 人罪 予 暴 力行为 , 拆解 成几 个犯意 , 实施 了几个 行 为, 数罪并 罚 。 要 以此
害罪 或 战意杀 人 的刑事 责任 。 本 种意 见属于 能说 , 大多 数 难 一点 , 为 需要 对相 关理 论进 行回顾 , 我们 分 两点评述 之 。
学者 所 主张 。
第一 , 在中外学 术 界, 对想象竟 合犯的定 义是没有 分歧 的, 部
第三 种 论点 是牵连 说, 为干涉他人 婚姻 自由而把他 人打 成 认 为是指 一 行为而触 犯数 罪名 的犯需 形态 。其特 征是 : 行 为人 认 1 .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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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 力 干 涉婚 姻 西 由 罪 罪 教 刍议
张有 胜
摘 要 婚 姻犯 罪 自古 有之. 西方法制 的影 响下 , 国的近现 代刑 法 中又增加 了诸如 暴 力干 涉婚 姻 自由罪 等罪名 。 由于 在 我 我 国刑 法关 于婚 姻 犯罪 的规 定总体 上呈现 出法条 少特 点 , 因此 从规 定之初 , 力干 涉婚 姻 自由罪是 一 罪还是数 罪就 争议 不 暴 断, 学说较 多。本文 在评 析主要 学说 的基 础上 , 以辩 证的 方法考 察 暴力干 涉婚姻 自由罪 的罪数 问题 和 处断 方法 。
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婚姻⾃由的规定是什么关于婚姻⾃由的规定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和⼩编⼀起看看吧。
⼀、关于婚姻⾃由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千零四⼗六条【结婚⾃愿】结婚应当男⼥双⽅完全⾃愿,禁⽌任何⼀⽅对另⼀⽅加以强迫,禁⽌任何组织或者个⼈加以⼲涉。
包办婚姻主要是⽗母等⽆视当事⼈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量财物为⽬的强迫他⼈结婚的⼀种包办婚姻的⾏为。
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些农村地区甚⾄⼀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买卖婚姻⽇益增多,拐卖妇⼥的现象也⽇益严重。
其他⼲涉婚姻⾃由的⾏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母⼲涉⼦⼥婚姻、⼦⼥⼲涉丧偶或离异的⽗母再婚、⼲涉离婚⾃由、⼲涉复婚⾃由、⼲涉男到⼥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为《民法典》明确禁⽌,严重⼲涉婚姻⾃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涉他⼈婚姻⾃由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死亡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童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不能⼤多数⼈都把⼀个盛⼤的结婚仪式当作是⾃⼰婚姻⽣活的开始,但是只举⾏结婚仪式⽽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结婚登记我国《民法典》第⼀千零四⼗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没有进⾏结婚登记⼿续,即使双⽅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了婚礼、两⼈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干涉婚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他人依法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干涉婚姻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干涉婚姻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干涉婚姻的法律定义干涉婚姻,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恐吓、诱骗、欺骗等手段,干预、破坏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选择配偶,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二、干涉婚姻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可能涉及合同关系。
如干涉婚姻导致离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刑事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家暴怎么追究刑事责任
Don't think that doing something that seems trivial with your whole heart is a waste. Small things are done handily, and big things will come natural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被家暴怎么追究刑事责任导读:1、虐待罪。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侮辱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3、故意伤害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被家暴怎么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1、虐待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侮辱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3、故意伤害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家暴问题在法律上面如何认定1、一般认定家庭暴力需要主张家庭暴力的一方负责举证,有证据就可以认定。
26万彩礼就能卖掉女儿?——婚姻自由权利保护的实证分析
前言2月14日,广西百色田东县公安局接到一未成年女子报警,其称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经民警调查,报警人是一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父母在女孩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26万元彩礼后强行要求其嫁人;女孩无力反抗而选择离家出走逃至广东打工,而男方亲属穷追不舍,试图胁迫女孩并强行将其从广东带回四川老家;途经田东高速服务区时女孩谎称上厕所而报警。
(新闻页面)“16岁少女被父母以26万卖掉后出逃”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女孩父母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男方亲属可能面临哪些处罚?女孩有哪些救济渠道?本文将结合类案样本,予以实证回答。
一、女孩父母、男方及其亲属的行为定性事件中,女孩父母收受26万元彩礼,违背女孩意愿为其订立婚约,侵害了女孩的婚姻自由,体现了“包办婚姻”这一陋习。
男方亲属胁迫出逃的女孩试图强行将其带回四川的行为侵犯了女孩的人身自由。
女孩父母、男方亲属可能涉及民事违法,甚至涉嫌刑事责任。
(一)民事违法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女孩父母及男方亲属的行为有违该规定。
鉴于女孩属未成年人,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其行为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第9款中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若其行为严重损害女孩身心健康,可依《民法典》第36条规定,由个人或组织申请法院撤销父母监护资格。
(二)刑事责任女孩父母、男方亲属强迫女孩结婚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亲告罪,即被害人主动向司法机关起诉才处理。
因侵犯婚姻自由的主体一般为父母亲友等,实践被害人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将行为人告上法庭的案件并不多。
本文在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的1.5亿案例库中筛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审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仅得2015年至2021年的相关案例18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之“暴力”反思
和 伦 理 依 据 . 同 时也 应 当 注 意 一 些 问 题 。 但
【 键 词 】 力 ; 形 暴 力 ; 形 暴 力 ; 权 保 障 关 暴 有 无 人
不 合 理 . 民权 利 的 实 际 保 护 仍 然 难 以实 现 。 公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理 论 和 司 法 实 务 界 都 把 暴 力 干 涉 婚 姻 自 由之 暴 力 认 定 为 有 形 暴 力 .并 且 构 成 本 罪 需
育 、 德 塑 造 等 功 能 的 发 挥 。 者 通 过 对 我 国暴 力 干 道 笔
权 利 在 实 然 层 面 的 规 定 .还 更 主 要 有 赖 于 一 系 列 的 补 救 和 惩 罚 措 施 .如 果 补 救 和 惩 罚 措 施 不 完 善 或 者
刑 法 保 护 法 益 、 障 人 权 的 目的 严 重 背 离 , 法 无 视 保 刑
这 种 行 为 的 客 观 存 在 及 其 社 会 危 害 性 是 立 法 上 的 不 足 . 得 反 思 该 类 行 为 的 入 罪 处 理 有 利 于 刑 法 教 值 对
一
2 0 年第 6 QI 9 期囊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An u c t n l l g o ie o ie s o r a h i o Vo a i a o Co l e o P l f c r e f c
第台卷似 l 第 暗期1
一
由 中 . 就 是 行 为 人 为 了 达 到 干 涉 婚 姻 自由 的 目的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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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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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7条),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
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
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
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
本法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数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干涉者定罪判刑。
因此,要充分考虑被干涉者的意愿,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但是,根据本法第98 条的规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
被干涉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青年、妇女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者,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
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
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当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等,则属于一般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区分暴力严重与暴力轻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根据我国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构成犯罪。
只有使用暴力严重,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才构成犯罪。
如果暴力轻微,对被干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威胁不大,或者暴力行为对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轻微,则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区分本罪与少数民族地区抢婚的界限。
在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这是一种结婚的方式。
对于这种抢婚方式,不应当作犯罪处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问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于是纠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其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
4、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
所以,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实际上行为人并没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般来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有明显区别,所以是容易区分的。
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区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我们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实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过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的,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这种情况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
本条第二款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专门规定较高的量刑幅度。
但对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必须在深人调查基础上,具体分析。
仔细查明暴力干涉与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暴力不严重,由于被干涉着心胸狭隘,一时想不开,感情脆弱,悲观失望,而轻生自杀的,则不构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
2、如果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其侵害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
这种情况,对行为人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应从主观方面来区分。
如果行为人出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过失地造成被告人身体伤害的,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伤或者重伤致死的,则又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则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四)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为人用暴力将被害人强行奸污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构成强奸罪,应从主观故意和侵害的客体来区分二者的界限。
从主观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
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为了达到强行与被害人结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性交的应定强奸罪。
这种行为尽管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行为人具有明显的强奸故意。
所以,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四、处罚
1、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
将本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三者进行协商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诉。
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不在此限,对此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引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
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与自杀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L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