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稿终极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起诉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起诉状致:法院原告:被告:案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就涉及我个人的婚姻自由受到被告的暴力干涉一事,特向贵院提交此起诉状,并请求贵院给予公正审理。
案件经过及事实陈述:1. 婚姻自由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被告以暴力干涉的方式侵犯了我的婚姻自由权利。
2. 在我与被告交往期间,被告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我进行威胁、恐吓和打击,严重影响了我的心理和人身安全。
3. 具体事件如下:(a) 日期:xxxx年xx月xx日地点:xxxx经过:在这一天,被告对我进行了殴打,导致我身体多处受伤,我感到极度恐惧和无助。
(b) 日期:xxxx年xx月xx日地点:xxxx经过:被告在这一天持续对我进行言语上的羞辱和威胁,让我感到沮丧和失去信心。
(c) 日期:xxxx年xx月xx日地点:xxxx经过:被告通过频繁的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不断骚扰我,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
证据材料:1. 根据我与被告之间的交往过程,我保存了大量的短信、录音和相关图片作为证据,证明了被告对我的威胁和暴力行为。
2. 我还取得了多位知情人作为证人,并且我会提供他们的证言来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基于上述案情和事实陈述,我在此诉讼状中提出以下请求:1. 要求法院对被告的暴力干涉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并依法惩处。
2. 要求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及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
其他事项:1. 如贵院认为需要对本案进行进一步调查,请告知我所需提供的材料,并我愿意积极配合。
2. 本案涉及我个人的隐私,希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保密相关信息,并保护我个人的安全。
3. 如果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属实,我愿意放弃本次诉讼请求。
特此申请。
原告:(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019年司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019年司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019年司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行使有形力的行为。
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仪以暴力相威胁实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
其次,暴力行为仅仅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手段,换言之,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人。
暴力行为不是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3.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水平的自然人。
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具有某种特定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不能自由结婚或离婚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1.没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极为轻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不能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反之,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则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妨害,应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
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则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2.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一般不以本罪处理。
如果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可按虐待罪论处。
3.对抢婚案件应具体分析,区别处理。
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抢婚习俗,是结婚的一种方式,不能以本罪论处。
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而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将女方劫持或绑架于自己家中,强迫女方与自己结婚的,应以本罪论处:如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罪论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新解《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5 2

一、如何理解“暴力”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见,行为人采用了暴力手段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因此,如何界定“暴力”对于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至关重要的。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暴力是指捆绑、殴打、禁闭、强抢等对人身实行强制或打击的方法。{1}(P498)然而,上述定义实质上并没有准确的解释暴力的内涵与外延。而我国刑事立法也没有对暴力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刑法典中暴力一词的分布也较为分散,总则与分则中皆有使用“暴力”一词之处。首先,在总则中暴力是与犯罪一起出现的,如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权所针对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适用假释的消极条件—因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其次,在分则中出现暴力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罪名中包含有“暴力”的,这样的罪名只出现在刑法分则第4章中,且只有两个罪名,即第247条规定的暴力取证罪与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罪状中包含有“暴力”的,这样的罪名很多,且使用“暴力”一词意义一般在于将暴力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典型的如抢劫罪以及强奸罪中的暴力方法。那么,刑法中暴力一词的含义是否相同呢?我们认为,尽管从逻辑规律以及应然角度而言,同一刑法系统中的同一用语具有同一含义。[1]但是,应当看到,我国刑法立法的实际并没有完全达到这一技术要求,不少相同的用语在不同的条文规定中具有不同的含义。[2]刑法用语的相对性,决定了“暴力”作为一刑法用语,其在不同的条文中不可能含义完全相同。[3]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虽然众多条款在构成要件的规定上都为强暴,但是却有程度上的差异,某一行为造成被害人被强制的程度,充当强制罪的强暴已是足足有余,但是充当强奸罪或强盗罪的强暴,则显有不足之惑。{2}(P141)纵观我国刑法规定,刑法用语的相对性,主要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是同一用语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某些条文中采用的广义的含义,而在另一些条文中的含义可能是狭义的;第二种情形是,同一刑法用语在不同的条文中的含义完全不同,这是由某些用语本身可能具有几种完全不同的含义所造成的。{3}(P241~242)国外学者常常将暴力分为四类,即最广义的暴力、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以及最狭义的暴力。最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形式,即使是对物行使有形力,但因此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时,也构成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这种暴力也不要求物理上接触被害人的身体;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量并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4}(P49)正如有学者认为,探寻具体罪状中的“暴力”等术语的含义时,应根据整个构成要件作出相应的解释,或作出超出基本含义的扩大解释,或作缩减基本含义的限制解释。{5}(P147~148)我们认为,前三种暴力基本上都是从暴力作用的对象角度分类的。单纯的对物施加的暴力,或者不直接针对人的身体而只是对人产生一定的物理影响的,如手持铁器在被害人眼前挥舞,但并没有接触被害人身体的,似乎很难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暴力。当然,必须指出,不能机械地理解“针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暴力”,如果是抓住被害人的衣领或头发实施暴力,也应当归入本罪的暴力的范围内。然而,仅仅是限定暴力作用的对象,并不能准确地界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因此,必须从暴力的程度角度进行认定。上述最狭义的暴力主要是从暴力的程度方面来划分的,其实质就是严重的暴力。显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不可能是最狭义的暴力。那么,如何界定本罪的暴力的程度呢?按照暴力所造成的实际后果,一般将暴力划分为致人死亡的暴力、致人重伤的暴力、致人轻伤的暴力、致人轻微伤的暴力以及只是造成肉体的暂时痛苦而没有造成任何轻伤害的暴力的单纯暴力。显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与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抢劫罪等罪中的“暴力”程度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也是不能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纳入到暴力犯罪的范畴的原因。我们可以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暴力犯罪相对比,来把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以典型的暴力犯罪—强奸罪中的暴力为例,一般认为,强奸罪中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是强烈的打击或强制,包括殴打、捆绑、伤害、掐脖子、堵嘴巴等方式。可见,暴力犯罪的暴力往往都具有特别的残酷性。而与此相照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一般则不具有特别的残酷性,对人身伤害并不严重。另外,从程度的差别上看,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往往有很大差别,轻者只有皮肉之苦,重者可以致人重伤或死亡。[4]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的程度差别则不可能如上述暴力犯罪的暴力程度的跨度那么大。它不可能包括故意致人重伤甚至死亡,至于以故意重伤、杀人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的定性,后文将详论。那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是否包括故意轻伤呢?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很少有涉及。从理论上一般对以故意重伤、杀人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问题予以单独讨论的思路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似乎不应当包括故意轻伤。但是,同样在性质上都是故意伤害,为什么故意轻伤被纳入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的范畴中,而故意重伤则被排除在外呢?我们认为,故意轻伤害应当适用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即应对这种行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依照刑法第257条第1款,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我们看来,立法基于特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配置了相应的法定刑。而犯罪行为的手段或方法无疑是衡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指标。因此,在分析某以罪之罪状中术语的含义时,也就应当考虑法律对其配制的法定刑对犯罪行为及其手段的限定功能。详言之,从法定刑来看,不宜将故意轻伤被纳入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的范畴中,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般构成中不能包括故意轻伤行为,否则会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退而言之,如果将故意轻伤被纳入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的范畴中,将故意重伤则被排除在外,而故意轻伤与故意重伤在性质上都是故意伤害罪,上述区别对待的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我们认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仅仅是指造成肉体的暂时痛苦而没有造成任何轻伤害的暴力的单纯暴力。当然,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还需指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案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案例:暴⼒⼲涉婚姻⾃由许光达与莫丽⾹是邻居,许很喜欢莫,但由于许好吃懒做,嗜好赌博,加上家境贫寒,许根本配不上莫。
后经⼈介绍,莫丽⾹嫁到外地。
莫结婚后夫妻关系⼀直不好。
⼀年以后,莫临产返回娘家⽣⼩孩,⽽当地风俗是不允许外姓⼈在屋⾥⽣产的,莫家⽗母把莫丽⾹安排在⽜棚⾥⽣产。
许光达得知此事,认为莫丽⾹的婚姻破裂,便起意娶其为妻,并请了媒⼈同去莫家“说亲”。
莫⽗也感到⼥⼉这样下去没有好⽇⼦过,表⽰同意将⼥⼉转嫁给许光达为妻,并当场收下500元彩礼钱,让其接⾛莫丽⾹。
但莫丽⾹表⽰孩⼦都⽣下了,不能改嫁,转住到姐姐家⾥,待满⽉后再回夫家团聚。
数⽉后的某晚,许光达买通莫丽⾹的弟弟,带领许家亲友数⼈,赶到莫丽⾹的姐姐家,谎称母亲病重,要莫丽⾹回家陪住,将莫丽⾹及孩⼦⼀起劫持到许家,丽⾹的姐姐发觉后,马上通知妹夫即莫丽⾹丈夫⽂建国,让其赶到许家要⼈。
⽂⼏次到许家交涉,都因⼤门紧锁,⽆法与莫丽⾹见⾯。
后经政府出⾯⼲涉,许光达才勉强放⼈。
许光达将莫丽⾹劫持到家,共禁闭了5天。
对此,⽂建国、莫丽⾹共同向法院提出控告。
许光达的⾏为是否构成暴⼒⼲涉婚姻⾃由罪?答:对于本案法院有两种意见,第⼀种意见认为,被告⼈许光达主观上是为了娶莫丽⾹为妻,客观上采取了劫持、禁闭莫丽⾹的暴⼒⾏为,属于抢亲性质。
许光达的⾏为侵犯了莫丽⾹的婚姻⾃由权利和⼈⾝权利,符合暴⼒⼲涉婚姻⾃由的犯罪构成要件。
应以暴⼒⼲涉婚姻⾃由罪定罪。
第⼆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法拘禁罪。
理由是:莫丽⾹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是有夫之妇,且⽣了孩⼦,因⽽不存在其婚姻⾃由遭⼲涉的问题。
此外,许光达明知莫丽⾹已⾮抢亲对象,她已经是他⼈之妻并已⽣育⼩孩;⼜不肯离婚改嫁,不符合抢亲的性质。
所以,对许光达的⾏为应该定性为⾮法拘禁罪。
许光达的⾏为构成暴⼒⼲涉婚姻⾃由罪。
婚姻⾃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当事⼈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主决定⾃⼰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的强制和⼲涉。
法律禁⽌任何⼲涉婚姻⾃由的⾏为。
法律文书-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律师点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婚姻自由干涉他人执行婚姻
自由权利的行为。
暴力是指使用捆绑、禁闭、吊打、强抢等手段,使
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如果没法使用暴力,用言词或其他不好的行为干涉他人行使权利
的行为,或者虽有暴力但还不足以使被根本无法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
自由的权利。
这种行为虽不好,可进行批评教育,但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告诉的
才处理是指因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自愿、威吓无法
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
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长对子女的婚姻选择不满,或强迫子女选择家长
满意挑选的对象;也有子女不满离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选择的。
这些情况
情形处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情节比较轻,可以通过亲友邻里
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被害人如未要求对非难被害人人进行惩罚,司法部门就不干涉。
只是在认为说服不能解决问题时,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处理。
如果可能出现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就要主动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的法律责任。
拆散别人婚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承载着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的稳定与和谐。
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出于个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拆散别人的婚姻。
这种行为不仅对被拆散的婚姻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对社会风气和家庭伦理产生恶劣影响。
那么,拆散别人婚姻的法律后果究竟有哪些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1. 侵犯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享有决定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
拆散别人婚姻的行为,实质上是对他人婚姻自主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因此,侵犯他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 侵犯配偶权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相互权利。
拆散别人婚姻的行为,不仅对被拆散的婚姻当事人造成伤害,也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因此,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承担民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拆散别人婚姻的行为,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等。
因此,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拆散别人婚姻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痛苦,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三、承担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拆散别人婚姻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若拆散别人婚姻的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2. 敲诈勒索罪若拆散别人婚姻的行为涉及敲诈勒索,侵权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结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强迫结婚现象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强迫结婚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引言强迫结婚,是指在不违背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父母、亲属或其他第三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婚姻自由观念的深入人心,强迫结婚现象逐渐减少,但仍存在一些地区和家庭。
强迫结婚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二、强迫结婚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结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当事人因强迫结婚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财产损失:因强迫结婚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1)行政拘留:对于强迫结婚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侵权人予以行政拘留。
(2)罚款:对于强迫结婚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侵权人予以罚款。
4. 社会影响强迫结婚行为可能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心理、生理和社会影响,如家庭破裂、子女教育问题等。
三、应对策略1. 法律途径(1)报警: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2)起诉: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2. 心理辅导强迫结婚行为对当事人心理造成严重影响,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心理辅导,以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
3. 社会援助(1)法律援助:当事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2)社会组织:当事人可向相关社会组织寻求帮助,如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
4. 自我保护(1)加强法律意识: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依法维权。
(2)拒绝屈服:当事人应坚决拒绝屈服于强迫结婚的压力,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罪数刍议
另起犯意将 人打伤 或杀死 , 属 f在 犯罪过 程中实 施新 的犯 罪的 那
说 则是片面地 将基于 干涉他 人婚姻 第 自由的一 个故意 , 实施 了致人 伤害或 死亡 的一个干 涉婚姻 自由的
名的犯罪 形 态, 是想 象竞 合犯 , 应该 按 故意伤 害或 故意杀 人罪 予 暴 力行为 , 拆解 成几 个犯意 , 实施 了几个 行 为, 数罪并 罚 。 要 以此
害罪 或 战意杀 人 的刑事 责任 。 本 种意 见属于 能说 , 大多 数 难 一点 , 为 需要 对相 关理 论进 行回顾 , 我们 分 两点评述 之 。
学者 所 主张 。
第一 , 在中外学 术 界, 对想象竟 合犯的定 义是没有 分歧 的, 部
第三 种 论点 是牵连 说, 为干涉他人 婚姻 自由而把他 人打 成 认 为是指 一 行为而触 犯数 罪名 的犯需 形态 。其特 征是 : 行 为人 认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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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 力 干 涉婚 姻 西 由 罪 罪 教 刍议
张有 胜
摘 要 婚 姻犯 罪 自古 有之. 西方法制 的影 响下 , 国的近现 代刑 法 中又增加 了诸如 暴 力干 涉婚 姻 自由罪 等罪名 。 由于 在 我 我 国刑 法关 于婚 姻 犯罪 的规 定总体 上呈现 出法条 少特 点 , 因此 从规 定之初 , 力干 涉婚 姻 自由罪是 一 罪还是数 罪就 争议 不 暴 断, 学说较 多。本文 在评 析主要 学说 的基 础上 , 以辩 证的 方法考 察 暴力干 涉婚姻 自由罪 的罪数 问题 和 处断 方法 。
干涉婚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他人依法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干涉婚姻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干涉婚姻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干涉婚姻的法律定义干涉婚姻,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恐吓、诱骗、欺骗等手段,干预、破坏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选择配偶,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二、干涉婚姻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可能涉及合同关系。
如干涉婚姻导致离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刑事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真实姓名: XXX用户名:XXX所属服务站:广州教学教学服务中心指导教师:XXX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本文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特点出发,反应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缺陷,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法律内容上原则性过强;其他国家美国及台湾地区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立法与司法的经验和特色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我国家庭暴力现状立法对策【正文】:我国并没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原则,与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相比规定得过于苛刻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发展;当前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家庭暴力的状况愈演愈烈,现有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迫在眉睫。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律治理体系,并且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中国签署的一些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毒瘤”。
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20 世纪中叶以来 , 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的公约 , 如《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
联合国将对妇女和儿童施暴看作是对人权的践踏和侵犯。
中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国际公约。
目前该宣言已得到 150 个国家的承认。
我国同时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
我国加入该公约也就意味着中国对反家庭暴力的积极回应,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意味着中国对公约提出的要求做出了庄严承诺,意味着中国将按照公约的要求履行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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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法学院法学专业2007 级 3 班学号2007031184姓名王聪指导教师陈荣飞评阅教师评阅成绩答辩成绩完成日期年月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研究取得的成果。
毕业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
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发表的论文。
若有抄袭,愿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完成人签名:年月日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王聪(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婚姻一直是一个国家基本的法制与道德的结合产物,我国长期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婚姻,法律的出现似乎就规范了婚姻的有效形式,但是于旧社会长期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和国内外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现如今妨碍婚姻的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在案件的认定上往往弹性很大,特别是在有些干涉婚姻自由过程中的致使人重伤死亡的案件的认定上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具有相似性。
而从此罪的犯罪构成和特征上切入,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其一般特征与实践表现,从而加深对其认定,也有利于规范婚姻的自由。
[关键词]暴力;婚姻;自由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产生了婚姻家庭的制度的规范,我国也在1950年颁布了《婚姻法》,对我国长期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根本的改革。
1980年,根据我国新的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对原婚姻法作了重要补充修改,制定了新的婚姻法。
然而现实中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不惜暴力的手段的犯罪现象发生,鉴于此,我国在1979年刑法中,即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概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即是以暴力的手段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中行为人采用暴力的手段是此罪的前提条件,对于暴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强制的力量”,而在此罪中暴力的定义很窄,仅仅指身体上的物理力,而不包含心里上和口头上的暴力,如冷暴力与语言威胁等。
干涉一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
而所谓婚姻自由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中的结婚自由是双方依法通过法定程序结成夫妻的自由。
其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结婚必须上出于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上,任何人不得阻挠或妨碍双方;二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构成要件,比如年龄,身体等。
这里的“结婚”,包含初婚或者再婚。
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了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而成相濡以沫的伴侣,建立起自己幸福美满的家庭。
而离婚自由则是从反向来规范婚姻的自由,它也有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双方一旦不和可以选择“散伙”,从而在法律上消除双方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离婚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
所以婚姻自由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构成。
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意思为行为人通过物理暴力过多制止被干涉者的结婚与离婚自由。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复合性,一方面它侵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也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其中主要侵犯的是婚姻自由权利,而根据《婚姻法》中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是婚姻的必备条件,即婚姻必须产生于双方的自愿,即两个相互吻合的自由意志,再一次的强调了婚姻自由的权利。
当然在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过程中也不乏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此时侵犯的主要客体仍然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只不过是犯罪后果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较重。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这里所谓的暴力,主要是指采用拳打脚踢、紧闭、捆绑、强抢、扣押、等使被干涉者身心遭受损害、痛苦的暴力手段。
但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在内。
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有的是强迫对方与自己的结婚或离婚自由,有的是强迫被干涉者的结婚或离婚自由。
暴力是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目的。
两者必须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缺一不可。
光有暴力行为而没有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或只有干涉婚姻自由行为而无暴力行为者,均不构成此罪。
然而在实践中,干涉婚姻自由的往往是多以非暴力的手段出现,相关人以利用自身物质条件而金钱利诱,受害人的近亲属以断绝关系不来往而进行感情威逼等,这样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方式,显然是侵犯了被干涉者的婚姻自由权利的,也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但这些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也都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就是因其缺乏暴力与干涉婚姻自由的统一,当然也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进行评价。
(三)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因其不可能有单位犯罪,又不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八类犯罪,所以其主体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为了达到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才实施暴力的行为。
有的是为达到与某人结婚的目的而强行使用暴力,有的是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使用,更多的是第三人出于某种原因而进行干涉。
犯罪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有的贪图钱财,有的高攀权势,有的则是真正为他人的婚姻幸福着想等。
虽有不同的犯罪动机,但却不影响此罪的认定,只是在定罪量刑方面可以加以考虑。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认定上若要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必然会有其自身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践中的婚姻自由问题往往伴随的诸多的情感因素在里面,而且干涉者大多数都是父母亲戚。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不免就加大了准确认定此罪的难度,所以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关于物理暴力和口头上以暴力相威胁,实际生活中,大多数是父母、朋友、亲戚、族人等出于关心和善意,对婚姻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理解,无论其态度多么恶劣,言辞多么激烈,只要不是有身体上的物理暴力在其中,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在此问题上关键是要看使用暴力的情况,严格把握暴力的界限,只有行为人使用了暴力才有可能构成此罪,否则仅仅是口头阻止或威胁等只能构成婚姻法上的违法,并不能成为刑法上的犯罪。
当然使用暴力是此罪的前提,但并非所以使用暴力都构成此罪,在暴力使用的程度上也需要严格把握,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构成犯罪。
只有使用暴力严重,使被害人身心俱伤,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犯罪。
如果暴力轻微,对被干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威胁不大,或者暴力行为对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则仍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对于我国有些地区存在的“抢亲”现象,应严格把握。
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有抢亲的习俗,其中傣族就比较盛行。
这是一种民族风俗,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当地人民的意志,被当地民众所普遍接受。
所以抢亲尽管在方式上有违法之嫌,其实质是无社会危害性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在向女方求婚被拒的情况下,纠集多人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暴力的手段强行抢走女方,情节严重或者有严重的后果,具有了较大的危害性时,应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一般来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方面有较大区别,所以比较容易认定和区分。
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与故意杀人就不那么容易区别了。
而依照刑法第257条第1款:“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两罪的处罚力度截然不同,在处理上如若不当给当事人,行为人,社会以及司法公正所带来的影响都是相当大,所以在认定上必须严格把握。
二者的区分在于犯罪构成上。
尤其是犯罪主体和主观要件上。
在主体要件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18周岁以上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除了是18周岁以上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外还包含在刑法规定的特殊的八类犯罪中,所以若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涉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就直接不考虑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在客观方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都造成的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形式上都是用暴力的手段,在不容易区分的情况下就观察行为人的主观要件,而区分两者的关键恰恰就在于主观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如果伤害被干涉者的身体则属于侵害附带的客体,完全无主观的动机与意识。
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其犯罪动机明显的就是侵害对方生命。
所以如果是在实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过失地致使被害人死亡,如被害人因为婚姻自由受到干涉而愤然自杀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捆绑,囚禁等暴力手段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如在捆绑过程中不注意引起被害人窒息死亡或其他的生理反应死亡的,由于行为人主观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所以此种情况下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因为是这些情况下属于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这种认识上的错误才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应该正确处理行为与结构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具体分析,仔细查明暴力干涉与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造成行为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所以罪名仍然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过是此罪的结果加重犯,只是要行为人承担造成死亡后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干涉婚姻自由的过程中因目的不能实现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就超出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范畴,其主观上具有了杀人的故意,并且其侵犯的人身权利和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了对婚姻的干涉,此种情况,就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所以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时应特别注意,从行为人主观上入手,再结合客观上的表现的情形加以分析,做到准确定罪量刑,维护司法正义,保障人权。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客观表现形式也有一定相似性,都可能引起了被害人身体上的一定的损伤。
区分两罪应该从主观上去加以把握,如果行为人出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过失的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伤或者重伤致死的,则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应该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将被害人奸污的现象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