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内容
民法典中的婚姻自由规定

民法典中的婚姻自由规定婚姻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是家庭和谐与美满的源泉。
婚姻自由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体现了个人自主选择权和平等尊重的原则。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婚姻自由受到了特殊的保护和规范。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婚姻自由规定展开探讨。
婚姻自由是指成年男女根据自愿结婚的权利和选择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家庭和婚姻》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自愿、博爱、忠诚、平等的基础上。
这一规定明确了婚姻自由的基本要求。
首先,民法典强调了自愿性原则。
这意味着任何婚姻关系的建立都应当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任何形式的强迫、欺骗或其他非自愿的情况都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夫妻双方应当自主选择结婚对象,不受任何干涉、限制或者操纵。
这一原则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和自主权利,确保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其次,民法典强调了博爱、忠诚和平等的原则。
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平等待遇和共同责任的基础上的。
婚姻当事人应当相互珍惜、相互理解,承担起对方的关怀和支持。
同时,夫妻双方应当坚守婚姻承诺,保持忠诚和信任。
这些规定体现了婚姻自由与婚姻责任的有机统一,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禁止和避免的婚姻。
第十一章《禁止和避免的婚姻》明确了一系列受限婚姻的情形,如近亲结婚、已婚者离婚后与他人结婚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家庭伦理、维护社会道德和避免遗传病的传播,进一步规范了婚姻自由的范围。
除了以上规定,民法典还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程序。
根据民法典,婚姻关系的建立应当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追求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婚姻条件。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而对于婚姻关系的终止,法律规定了离婚程序和离婚事由。
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或通过诉讼程序离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离婚事由,并经过法院的判决。
这一规定保护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任意离婚的发生。
总而言之,民法典中的婚姻自由规定从多个方面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同时规范了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程序。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婚姻法的伦理审视主要内容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姻自由的含义内容价值及实现方法探讨

婚姻自由的含义内容价值及实现方法探讨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配偶,不受外部压力和干涉,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
婚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价值观,它代表了尊重个体权利和自由选择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不能真正地实现婚姻自由,他们可能受到家庭、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导致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婚姻对象。
本文将就婚姻自由的含义、价值以及实现方法进行探讨。
婚姻自由的含义是什么?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每个人在婚姻选择上有自主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喜好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受到家庭、社会等各种外部压力的干涉;另一方面是指每个人在婚姻关系中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到性别、财富、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婚姻自由的含义在于,每个人都有权利和自由去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婚姻自由的重要价值是什么?婚姻自由代表了个体的尊严和权利,它是现代社会尊重人权、平等和自由选择的表现。
在婚姻自由的理念下,每个人都有机会寻找到自己心仪的伴侣,建立一段幸福、平等的婚姻关系。
婚姻自由也有助于减少婚姻中的纠纷和矛盾,因为在自由的基础上建立的婚姻更容易产生共鸣和理解。
婚姻自由的实现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体现,因为婚姻自由意味着人们有更大的自由度和选择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实现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婚姻自由可能会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和限制。
那么,如何去实现婚姻自由?要加强社会教育,提倡婚姻自由的理念。
社会应该向人们灌输自主选择配偶、尊重他人选择的观念,让每个人都能够从小就熟悉并认同婚姻自由的价值。
要加强法律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选择配偶,禁止包办、强迫婚姻等行为。
在婚姻自由的框架下,建立更加完善的婚姻保障制度,保护每个人的婚姻选择权。
要加强家庭教育,培养尊重他人选择、以平等尊严待人的家庭氛围。
家庭是孩子们最早的社会化场所,通过家庭教育培养孩子独立意识和自主选择能力,让他们在成年后能够有清醒的头脑和独立的意志做出婚姻选择。
婚姻自由的含义内容价值及实现方法探讨

婚姻自由的含义内容价值及实现方法探讨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在选择自己的伴侣、结婚对象以及婚姻方式上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在当今社会,婚姻自由已经成为了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推进婚姻自由的立法和保障措施,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婚姻问题上得到充分的自主权和平等的对待。
而要实现婚姻自由,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还需要社会文化的认可和个人意识的觉醒。
本文将就婚姻自由的含义、内容、价值及实现方法进行探讨。
婚姻自由的含义是什么?婚姻自由的含义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是自由选择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和结婚对象,而无论是父母还是社会都不应该对其进行干涉和限制。
其次是婚姻方式的自由。
不同的文化和宗教对于婚姻的方式有着不同的规定,而在婚姻自由的理念下,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方式,包括传统婚姻、同性婚姻、单身婚姻等。
最后是婚姻自由的选择权。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离婚或再婚,而婚姻自由也包含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合理的条件下选择结束婚姻或者再次尝试婚姻。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了自由的权利、平等的地位和尊重的态度。
首先是自由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和结婚方式,而其他人不应该对其进行强加的干涉。
其次是平等的地位,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不论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都应该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
最后是尊重的态度,每个人在婚姻问题上的选择都应该得到周围社会的尊重和理解,并且不受到不必要的歧视和攻击。
婚姻自由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自由的尊重。
每个人都应该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尊重,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涉和控制。
其次是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在婚姻自由的理念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去选择自己的伴侣和婚姻方式,而不受到性别、种族、性取向等因素的限制。
最后是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一个充满婚姻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心灵上的满足和幸福感,从而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婚姻自由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尹某(女)与肖某(男)结婚已经10年,生活美满幸福。
尹某虽已35岁,但仍然美丽迷人。
陈某与尹某约会时,被肖某撞见,肖某感到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提出了离婚。
尹某请求肖某的原谅,表示要悔过自新,并与陈某断绝来往。
但陈某四处扬言要与尹某结婚,并声称他们是在追求婚姻自由。
陈某见尹某下不了离婚的决心,便找了几个哥们,将肖某痛打一顿,并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侮辱肖某,肖某难以忍受侮辱,当晚便自杀身亡。
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与尹某长期通*,陈某为了达到与尹某结婚的目的,找人痛打肖某,并侮辱肖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肖某的自杀,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侵犯了肖某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权(3篇)

第1篇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
婚姻自由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和尊严,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从婚姻自由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保障以及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婚姻自由权的概念婚姻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自主决定结婚与不结婚、选择配偶的权利。
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自由选择配偶;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有权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与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等价值观念密切相关。
在我国,婚姻自由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宗教信仰自由。
有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自由权的宪法地位,为婚姻自由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婚姻自由权的规定如下:(1)第三条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2)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强迫或干涉。
”(3)第五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4)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些规定明确了婚姻自由权的具体内容,为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也涉及婚姻自由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三、实施保障1. 法律监督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对侵犯婚姻自由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谈婚姻自由
谈到婚姻自由问题,就不得不说道婚姻法。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效规范婚姻自由的专门法律。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作为青年一代,我更关注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方面,于是就选择了婚姻自由作为题材,以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看待公民婚姻。
本文目的是想了解我国婚姻自由的一些情况,同时对我国婚姻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在这样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
这种条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
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
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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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由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千零四⼗六条【结婚⾃愿】结婚应当男⼥双⽅完全⾃愿,禁⽌任何⼀⽅对另⼀⽅加以强迫,禁⽌任何组织或者个⼈加以⼲涉。
包办婚姻主要是⽗母等⽆视当事⼈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量财物为⽬的强迫他⼈结婚的⼀种包办婚姻的⾏为。
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些农村地区甚⾄⼀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买卖婚姻⽇益增多,拐卖妇⼥的现象也⽇益严重。
其他⼲涉婚姻⾃由的⾏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母⼲涉⼦⼥婚姻、⼦⼥⼲涉丧偶或离异的⽗母再婚、⼲涉离婚⾃由、⼲涉复婚⾃由、⼲涉男到⼥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为《民法典》明确禁⽌,严重⼲涉婚姻⾃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涉他⼈婚姻⾃由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死亡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童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不能⼤多数⼈都把⼀个盛⼤的结婚仪式当作是⾃⼰婚姻⽣活的开始,但是只举⾏结婚仪式⽽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结婚登记我国《民法典》第⼀千零四⼗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没有进⾏结婚登记⼿续,即使双⽅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了婚礼、两⼈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2024年《法学婚姻法》课件
《法学婚姻法》课件尊敬的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法学婚姻法》这一重要的法律学科。
婚姻法是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
在我国,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的社会主义性质,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配偶,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是指一个男人只能与一个女人结婚,一个女人只能与一个男人结婚。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特别关注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虐待、遗弃和其他形式的侵害。
二、结婚制度结婚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包括结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
1.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等。
禁止条件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2.结婚的程序结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阶段。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结婚的效力结婚的效力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结婚的效力包括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两个方面。
婚姻法在线考试答案
一.单选题(共10题,共6分)1.自然血亲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原因是(0.6分)B.一方为他人收养2.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0.6分)D.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3.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该男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乙(0.6分)B.禁止结婚4.我的外曾xx,是我的(0.6分)C.直系长辈血亲5.xx丈夫的嫂子是xx的(0.6分)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6.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
叔叔和侄子在我国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属于旁系血亲()亲等。
(0.6分)A.二7.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了下列哪种表述?(0.6分)D.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8.按照我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妻子和丈夫是(0.6分)A.宗亲本题说法有问题,没办法选。
9.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0.6分)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10.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0.6分)D.聘娶婚11.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
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12.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规定。
(0.6分)A.变通13.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并生育一子丙。
在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借长期在外工作之机,隐瞒真实情况和丁女领取了结婚证。
丁女知道甲男已婚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在法院受理丁女诉请后,乙女如果参与诉讼,其身份可以是(0.6分)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4.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子生了两个女儿,而要想与其离婚,法院应怎样(0.6分)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15.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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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的内容
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
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
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
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或社会都幸事。
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
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
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
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
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
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
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
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人们对待离婚问题一定要慎重。
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对于离婚一般首先要调解,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
舒大春、舒卫、鲍俊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宿中刑终字第003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志珍,女,1953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沭阳县扎下镇分水村一组,现在该县沭城镇租房居住。
原审被告人舒大春,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扎下镇分水村一组。
原审被告人舒卫,男,20岁,汉族,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人鲍俊培,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址同上。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张志珍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大春、舒卫、鲍俊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案,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2002)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
张志珍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自诉人,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自诉人张志珍与其丈夫舒正来于1991年11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7间房屋等归张志珍所有。
当时,长子舒大春已成年,次子舒卫随张志珍生活。
2001年11月,自诉人张志珍经人介绍与该县马厂镇退休教师赵玉善结婚。
婚后,自诉人张志珍将丈夫带回家中居住。
此后,张志珍夫妇常与其儿子舒大春、舒卫及儿媳妇发生矛盾和吵闹,自诉人张志珍夫妇搬出到沭城租房居住。
2001年5月10日,自诉人张志珍回扎下镇家中,再次与其子舒卫发生争执,争执中舒卫用砖
头砸伤自诉人张志珍右手中指。
自诉人张志珍以为舒卫的行为系被告人鲍俊培指使,即到鲍俊培处与鲍俊培及其妻发生冲突,吵打中自诉人张志珍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审自诉人张志珍陈述,原审被告人鲍俊培、舒大春、舒卫陈述,证人蒋云霞证言,证人鲍俊平、张志芳证言,证人陈永香、孙云证言,证人张志香、舒正山、胡玉芳、张宜兰、王兆富证言,证人舒正奎、舒润美证言,结婚证等。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三被告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证据不足,故判决三被告人无罪。
张志珍上诉称,三被告人逼迫自己与丈夫离婚,其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舒大春辩称,我一直支持母亲再婚,从未打过、骂过她,更不会逼迫其离婚。
原审被告人舒卫辩称,因为她不给我吃喝,把我赶出去,拿砖头追我,我生气才用砖头砸她的。
原审被告人鲍俊培辩称,因为她到我厂里闹事,骂我父母,我家属才打她的,我没有打她,没有干涉其婚姻自由。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志珍与其前夫舒正来与1991年11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7间房屋等归张志珍所有。
当时,其长子舒大春已成年,次子舒卫随张志珍生活。
2001年11月,上诉人张志珍经人介绍与该县马厂镇退休教师赵玉善结婚。
婚后,上诉人张志珍将丈夫带回家中居住。
此后,张志珍夫妇常与舒大春、舒卫及舒大春妻子周昌霞发生矛盾和吵闹,后上诉人张志珍夫妇搬出到沭城租房居住。
其间,上诉人张志珍与被告人舒大春对房屋的产权产生纠纷,张志珍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无执行依据被驳回。
2001年5月10日,上诉人张志珍回扎下镇家中,因生活原因再次与其子舒卫发生争执,争执中舒卫用砖头砸伤上诉人张志珍右手中指。
上诉人张志珍以舒卫的行为系被告人鲍俊培指使为由,到鲍俊培处与鲍俊培及其妻发生冲突,上诉人张志珍被鲍俊培之妻殴打致伤。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张志珍陈述,原审被告人鲍俊培、舒大春、舒卫陈述,证人蒋云霞、陈永香、孙云、张志香、舒正山、胡玉芳、张宜兰、王兆富、舒正奎、舒润美等证人证言,伤情照片,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张志珍陈述了自己被舒卫用砖头砸伤的事实及受伤后到鲍俊培处与鲍俊培及其妻发生冲突被打伤的事实,与原审被告人舒卫的陈述、原审被告人鲍俊培及其妻蒋云霞的陈述、证人陈永香、孙云、胡玉芳、张宜兰、张志香、舒正山、王兆富等人的证言、以及伤情照片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原审被告人舒卫陈述了砸伤上诉人张志珍的原因是由于张志珍不给其吃住,并追赶其出去,该陈述与原审被告人舒大春陈述、以及原审被告人鲍俊培陈述、证人舒正奎、舒润美证言有关内容相一致。
原审被告人舒大春及其妻周昌霞陈述了由于烙饼的原因与上诉人张志珍发生矛盾的事实,与上诉人张志珍的陈述及有关证人证言的内容相一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了上诉人张
志珍申请执行原审被告人舒大春居住的房屋被裁定驳回的事实。
结婚证证明了上诉人张志珍已与赵玉善结婚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对上诉人张志珍称三原审被告人逼迫自己离婚的说法,由于上诉人张志珍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舒大春打骂自己,也不能证明舒卫砸伤自己是出于对其婚姻的干涉,而其主张又与证人舒正奎、舒润美证言的内容不相一致,其提供的证人鲍俊平、张志芳的证人证言,及证人曹青、张开忠的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鲍俊培使用暴力逼迫其离婚,故对上诉人张志珍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志珍与原审被告人舒大春、舒卫主要因家庭财产归属及生活方面等原因产生纠纷,有吵打行为,其中舒大春及其妻子与上诉人发生过吵闹,舒卫将上诉人的手打伤,但均不是出于对上诉人张志珍婚姻自由的干涉。
原审被告人鲍俊培曾参与调解上诉人张志珍的家庭矛盾,上诉人张志珍对鲍俊培有错误认识,并到鲍俊培处吵骂,与鲍俊培发生纠纷,被鲍俊培妻子殴打,不能以此证明鲍俊培暴力干涉其婚姻自由,其认为三原审被告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运用证据适当,判决正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国志
代理审判员杨海峰
代理审判员朱千里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朱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