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开放教育教学教务管理制度汇编(一)》)
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教学教务管理工作系列手册考试管理工作手册

已经定义的考试类别,适应于每个学期,即,已定义过的考试类别,在编制每学期的考试安排时,不需要再对该类别再重新定义,只要对新增加的学生类别通过“增加考试类别”来增加即可。
如果每一个类别的时间安排单独编制,考试类别单独定义,几个类别的考试时间统一编排,几个考试类别需要组合定义,如图5-1所示。
图5-1 考试类别定义界面2.给全部统考课程赋试卷号试卷号是在考试环节中课程的身份证,课程考试管理主要是通过试卷号来完成的,所以,课程考试管理的首要工作就是给所有课程赋试卷号:给新开考的课程赋新试卷号,给不同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及不同课程使用同一份试卷赋相同的试卷号,给有两种考试方式的课程赋A、B试卷号。
特别要注意的是,很多课程在有的专业规则中是统考课程,在有的专业是省考课程,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很多省级电大会利用统考考试资源,只有中央电大在开考课程有这些相关数据,省级电大才能用,因此,在赋试卷号时,同一门课程,无论是省考,还是中央考,都赋试卷号。
此项工作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通过“考试课程总表维护”模块来完成,如图5-2所示。
图5-2 考试课程管理界面试卷号使用规则:5000以下(不含5000)为电大系统全国统一考试课程试卷号;5000以上(含5000)为省考课程试卷号,各省级电大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以免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不同课程使用同一份试卷,须经教学管理部门确认。
3.确定全部统考科目名称及相关属性确定考试科目名称,也是试卷名称。
不同专业中设置的同一门课程,无论涉及到几个专业,如使用同一份试卷,为一个考试科目,科目名称采用课程名称。
不同名称的两门课程,共用一套试卷,或者借用试卷,按一个考试科目(一个试卷)安排考试,使用其中一门课程名称作为考试科目名称。
根据考核说明确定新开考科目的相关属性(包括考试方式、考试时间长度、是否有磁带、题签等),同时,对已开考科目的相关属性进行修改。
教务系统操作流程: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统考课程相关属性的确定通过“考试科目维护”模块来完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的学籍管理工作,适应远程开放教育发展需要,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教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
对于注册单一课程或若干门课程、非学历证书教育学习及其他相关类型学生,中央电大参照本办法,另文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办法。
二、入学注册第二条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
通过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可以持入学通知书到省级电大指定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中央电大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三条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三、课程注册第五条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六条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
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
1.学生在教学点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
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第七条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中央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放教育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政策,结合开放教育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在开放教育机构的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历教育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三条开放教育机构应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制度。
学生需通过入学资格审核,方可注册学籍。
第四条学生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是学籍管理的依据,学生需在入学注册时认真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开放教育机构应建立学分制,学籍终身有效。
对于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建立学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课程注册第六条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注册。
课程注册后,学生方可参加课程学习。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如业余学习、脱产学习等。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保留学籍或退学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成绩记载第九条开放教育机构应建立学生成绩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十条学生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档次,合格成绩方可计入毕业学分。
第六章毕业第十一条学生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取得规定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可获得相应学历或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生毕业证书由开放教育机构颁发,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开放教育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开放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2002年秋季开放教育试点本科法学、英语、金融学专业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工作的通知电大教[200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学生处):为保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2002年秋季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与普通高校合作办学专业毕业审核、学位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各专业与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协议、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及《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电校教[2001]30号附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经与合作高校协商,现就2002年秋季开放教育试点本科法学、英语、金融学专业毕业审核、学位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分工法学、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审核实行市级电大初审、省级电大复审、中央电大和合作高校终审的审核制度。
省级电大负责对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成绩、限选课成绩、选修课成绩、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以及思想品德鉴定情况等进行初审。
中央电大与合作高校负责对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成绩、限选课成绩进行终审。
终审合格后,由中央电大和合作高校共同颁发毕业证书。
法学、英语、金融学专业学生学位审核实行省级电大初审、中央电大复审和合作高校终审的审核制度。
根据相应专业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省级电大负责对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成绩、限选课成绩、选修课成绩、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论文成绩、学位外语成绩以及思想品德鉴定情况等进行初审。
中央电大和合作高校分别负责对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成绩、论文答辩成绩、学位外语成绩进行复审和终审。
终审合格后,由合作高校颁发学位证书。
二、审核程序⒈省级电大利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毕业初审,并在毕业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学位预审。
根据有关规定,学生毕业当年即申请学位且仅能申请一次,因此,对毕业初审合格但未达到学位预审标准的学生,可在以下三种情况中进行选择:⑴放弃学位:按时毕业并放弃申请学位。
学籍管理工作流程

电大学籍管理工作流程为了充分发挥教务管理工作在促进乐亭电大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系统建设,对标国家开放大学及河北省广播电视大学教务管理的要求和规定,不断提高我校教务管理水平,加强过程管理,进一步持续提升开放教育办学质量,对教务管理过程中的课程注册、学籍异动、学信网退学、毕业证、学位证、毕业证明书办理、错证换证、学信网信息更正等环节工作流程及要求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就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加以说明:一、由于网考数据不同步不能通过毕业审核的解决办法我们在办理毕业证书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学生虽然网考或免网考已通过,但是由于数据没有与教育部学信网同步,因此毕业审核不能通过。
若出现这种情况,按下列要求办理:1、此情况应填写《河北电大免考信息表》;2、学习中心代码,必须是8位,不足8位的用0补足;3、免考科目代码,大学英语B为71,计算机应用基础为69;4、免考原因,参照表后备注填写;5、填表结束,最后一行填写“/记录行结束/”。
二、学籍异动的办理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上的非程序化变动,主要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转入及转出)。
应注意以下事项:1、除申请人签名和年月日需由学生本人亲自手签以外,其它均需打印;2、所转专业,必须是教学点内同一年级同一学期有的专业;3、转学是指学生从某一学校转往另一学校相同专业学习。
转学时,不同类型的学生不能互相转学。
比如,开放教育、一村一、助力计划、课程开放之间。
三、学信网退学的办理学信网退学,指的是因为要报考别的院校而退出现有学籍的学生。
申请学信网退学,要求如下:学信网对学籍异动中的退学功能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批量上传功能,目前学信网退学只能做单条退学处理,同时还要上传退学材料图片。
结合学信网的功能调整,现对申请学信网退学的要求特做如下说明:(一)应提交电子材料1、申请学信网退学的汇总名单(EXCEL表格)和汇总名单对应的每个学生一人一张图片的退学申请表(JPG /PNG格式)。
电大开放教育规章制度

电大开放教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电大开放教育,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三条电大开放教育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为宗旨,努力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四条电大开放教育遵循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度,保证学生的学习成果获得国家承认。
第五条电大开放教育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六条电大开放教育学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文化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七条学生应按时报到,参加教学活动,自觉遵守教育教学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完成作业和考试,提高学习成绩。
第九条学生在课堂上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第十条学生应当尊重老师和同学,不得进行损害他人利益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电大开放教育应当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教学过程中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的思维发展。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及时回答学生的疑问,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困难。
第十四条教师应当遵守教学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取消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习、考试中应当杜绝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处分。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六条电大开放教育实行综合考核制度,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考核应当注重学生的实际能力,不应仅仅以分数为唯一标准。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业和素质方面均需达到一定要求,才能取得学业证书。
第五章备考与就业服务第十九条电大开放教育应当为学生提供备考指导和就业服务,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和就业竞争力。
第二十条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备考辅导活动,获取考试技巧和经验。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后,可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获得相应的求职指导和推荐。
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

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电校教[200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为保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电校教[2001]21号附件1)的要求,中央电大制定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中央电大反馈。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电大教务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电子注册通知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保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200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1]2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电校教[2001]21号附件1)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生方案第一条中央电大按照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根据社会需求、全国电大教学条件以及专业资源建设情况,于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分别公布当年秋季和次年春季的拟招生专业。
第二条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省级电大”)根据中央电大公布的拟招生专业、本地区社会需求和自身教学条件,分别于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上报初步招生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开办专业、社会需求分析、招生规模、教学条件及教学点分布等情况。
电大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电大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大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电大教师和学生。
第三条电大教学管理原则是全面贯彻教育教学方针,遵循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各方面教学资源,依法治校,突出重点,以人为本,积极稳妥推进教学工作。
第四条电大教学管理目标是改革与创新,提供更加优质的教学资源和服务,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实现教学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五条电大教学管理内容包括教学组织和实施、教学质量评估、学生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教学组织和实施第六条电大教学组织和实施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规律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七条电大教学内容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学生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充实内容,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第八条电大教学计划应当合理安排,确保教学过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电大教学节奏应当适中,避免出现过于紧张或过于松散的情况。
第十条电大教师应当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熟练掌握教学内容,善于引导学生,注重方法手段的创新和改进。
第十一条电大教学实施过程应当注重实践操作,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二条电大教学管理应当突出教学效果的评估,注重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成绩进行跟踪分析,及时调整教学过程。
第十三条电大教学计划和实施应当依据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保持教学的连续性和优质性。
第十四条电大教学过程应当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潜力。
第三章教学质量评估第十五条电大教学质量评估是对教学结果的检测和评价,是对教学过程的反思和总结,是对教学改革的动力和支持。
第十六条电大教学质量评估应当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及时性,评价指标要全面、具体。
第十七条电大教学质量评估应当注重教学效果和学生满意度。
通过定期的问卷调查、学生成绩考核等方式,了解学生对教学活动的态度和满意度。
第十八条电大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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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教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适用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
对于注册单一课程或若干门课程、非学历证书教育学习及其他相关类型学生,中央电大参照本办法,另文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办法。
二、入学注册第二条中央电大开放教育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
符合入学资格并通过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可以持入学通知书到省级电大指定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中央电大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三条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三、课程注册第五条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或专业规划,以下通称“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六条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
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
1.学生在教学点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
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第七条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中央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
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五、免修免考第九条免修免考课程替代,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须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
第十条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课程免修免考的申请,经中央电大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免考”记载。
第十三条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六、学籍异动第十四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1)。
2.学生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课程结业证书》(或省级电大出具的成绩证明)到转出、转入的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申请转入的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方可转学。
4.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要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5. 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6.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7. 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第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表2),经省级电大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2.在相同学生类别、学历层次和规格间转换。
3.教学点开设相应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4.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5.学生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6.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教学点审核批准后,即可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中央电大。
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或学分替换。
七、毕业第十七条学生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毕业要求包括:1.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
2.修读二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二年半;修读三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三年半。
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4.由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并须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附表3)。
第十八条毕业证书由中央电大统一印制并颁发。
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3.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蓝底)照片并骑缝加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第十九条中央电大于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向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8月1日至11月30日向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中央电大每年7月将当年1月、每年12月将当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八、学位第二十一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学位授予高校授予。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申请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及中央电大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须在申请毕业同时申请学位。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级电大初审、中央电大复审、学位授予高校终审。
具体事宜,按照中央电大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学位终审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九、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第二十五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
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毕业证明书由中央电大出具。
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省级电大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附表4)。
第二十七条学位证明书由学位授予高校出具。
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缴纳相关费用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十一、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九条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三十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6)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省级电大决定;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中央电大决定。
第三十二条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省级电大做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电大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8)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9)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二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中央电大。
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四条对经查实入学资格与本人承诺不符的(除第三十三条第八款外),尚在籍者取消学籍,已毕业者取消毕业资格、撤销电子注册号、收缴毕业证书。
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的学生,可重新申请报读中央电大。
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意见前,教学点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由省级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提出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意见前,省级电大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中央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由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学生若对省级电大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电大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若对中央电大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央电大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电大或中央电大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复查结论分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若对省级电大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电大提出书面申诉。
中央电大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省级电大及中央电大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中央电大、省级电大、教学点作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十二、附则第三十八条省级电大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级电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中央电大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