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河南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河南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豫人社办函〔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河南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豫创新创业,支持留学人员从事重点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发项目的科研和攻关,推动我省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决定开展2021年度河南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请资助项目的留学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新近回国工作;(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四)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五)申报项目在国内或本地区、本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已入选国家、本省人才计划的人才不纳入资助范围,本资助项目往年入选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二、申报项目要求(一)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资助分优秀、启动两类申报。
其中,优秀项目资助金额8-10万元,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启动项目资助金额3-5万元,主要资助新近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
(二)申报重点。
重点资助前沿基础交叉科学、新型能源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与智能制造、农业与粮食安全、资源生态环境、现代医学与前沿生物、金融安全等前沿科学和重点技术方向的留学回国人才。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9•【文号】财教[2007]428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事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以下分别简称引智专项经费、留学人员专项经费)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对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33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03]3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引智专项经费由国家外专局和市财政局划拨,留学人员专项经费由国家人事部和市财政局划拨。
市财政局每年以国家外专局、国家人事部划拨经费为基数,按不低于1:2的比例划拨我市引智和留学人员专项经费。
第三条国家外专局划拨的引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获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引智项目,国家人事部划拨的留学人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获国家人事部资助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
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XX科技创新促进条例》、《XX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是指由区财政安排,用于科技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社会科学、科技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重大项目以及其它科技支出和相关科技活动的经费。
在XX注册登记并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符合有关专项政策规定的个人,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区科技经费。
第三条区政府将财政科技经费纳入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本级财政预算,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逐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科技经费投入预决算,按照XX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直接支付及年终结算。
区科技部门负责编制和报送区科技经费预算,提出区科技经费使用分配计划,统筹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核准、评审、验收等工作,联合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区卫生主管部门、区教育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卫生系统和教育系统科技项目的审查、推荐,立项后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检查,配合区科技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系统内单位使用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负责辖内项目承担主体申报科技项目的推荐,协助区科技部门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工作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

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
计划任务书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重点□普通□
项目名称:
资助年度:
资助金额:
项目负责人:
承担单位: (盖章)
执行年限:年月至年月
填报日期: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写说明
1、资助年度:填写项目批准文件下达年份。
2、所属学科领域:填写到一级学科,学科名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
3、项目联系人:填写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不能写项目承担人本人。
4、本表一式四份,本人、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和省人社厅各一份。
6。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省级有关部门:《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第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工作在全省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吸引留学人员来陕创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是指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立项并予以经费资助,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在我省创业、进行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采用项目责任书进行管理,明确职责,规范权限,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陕西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省外专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六条省外专局根据国家和全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计划,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具体要求和其它有关事项,组织开展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外留学或作访问学者一年以上,学有所成;(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四)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岁。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10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de42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81.png)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106号)院属各有关单位、重点实验室:现将《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7日施行。
中国科学院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院重点实验室)是我院从事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探索的核心力量。
为促进重点实验室加强科学前沿部署和交叉学科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把若干重点实验室建成世界知名的科学研究基地,中国科学院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简称实验室择优经费)。
第二条为加强实验室择优经费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原则与经费核定第三条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实验室择优经费主要支持在国家评估中取得优秀、良好成绩的我院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院重点实验室。
少部分经费用于支持院在重要或新兴交叉学科方面组建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结构调整。
第四条院重点实验室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每年院实验室择优经费的预算额度,确定优秀和良好实验室的支持强度,一般“优秀”档为“良好”档强度的两倍。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院内联合实验室,根据其体量大小适度增加经费额度。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五条研究所是院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
实验室择优经费是在研究所对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的基础上院择优强化支持的专项经费,由研究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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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
附件2: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申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申请与管理,提高资助经费在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开展科技创新方面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留学人员,重点是回国的留学人员。
申请资助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三)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经费分类
第三条资助经费分以下五类:
(一)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人民币。
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
及书面报告一并报国家人事部。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地区和部门可向国家人事部申请小额资助经费,申请时,应提交地方财政或部门财务同意按照至少1 :2比例匹配相应经费的函。
留学人员申请小额资助的具体办法由有关地区和部门自行制定。
留学人员申请出国参加会议国际旅费资助,一般在小额资助中列支,需要向国家人事部直接申请国际会议旅费资助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在会议前二个月将申请人填写并经审核同意的《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经费申请表》、国外邀请函以及书面报告一并报人事部。
第六条国家人事部设立留学人员资助经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上报的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专业方向,及申请项目在国内的需要程度、先进性等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
国家人事部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审批确定。
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项目启动经费资助一般每年审批二次,批准有效期为一年。
为国服务经费和小额资助经费由国家人事部分别根据申请者具体情况及有关地区和部门留学工作开展的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第四章经费的划拨
第七条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项目启动资助经费经评
审确定后,由国家人事部全额下拨至有关地区和部门,并由地区和部门将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受助者所在单位。
第八条小额资助经费由国家人事部按年度下拨给有关地区和部门,由地区和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将资助经费拨付受助者所在单位。
第九条为国服务经费和需要国家人事部支持的部分留学回国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旅费,由国家人事部审批后按照实际需要额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国家人事部对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开展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向国家人事部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注意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再次分配的小额资助经费,在经费分配下达2个月内,将分配情况报国家人事部。
小额资助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获重点类和优秀类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
费决算情况,并抄报国家人事部。
第十二条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
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受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
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国家人事部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等处罚: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三)用资助项目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四)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人事部原《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人调发〔1990〕6号)、《非教育系统留学
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人调发〔1992〕12号)、《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人调发〔1994〕10号)、《关于重点资助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通知》(人调发〔1995〕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