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以及概念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八: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八: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1编第6章第3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读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此前《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之情形,同时将“不合理”纳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评判标准之一,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作了区分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497条规定,具体而言,格式条款无效有如下三种情形: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或者符合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是指具有《民法典》第1编(总则)第6章第3节规定的无效情形,包括第144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5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6条规定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等。
如果格式条款具有上述无效情形,则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符合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是指具有《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由此,如果格式条款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内容,则该格式条款当然也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及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及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及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本文就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否无效进行了解析,仅作参考,请阅读下文了解。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1、何谓公平。
对于合同双方来讲,合同的公平究竟体现在合同各方的主观认知呢,还是应该有一个普遍的客观标准呢?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一分钱或一颗胡椒籽可以构成一个有价值的对价。
”这句话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合同当事人追求和价值是主观的、不稳定的和相对的,因人们的需求、品位、情感的不同而不同,虽然人们的主观的价值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趋同的、一致的、相差不大的,但我们还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手段,应当深刻反映交易的公平本质。
而一般来说,当事人出于真正自愿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换句话说,合同双方完全出于真意而达成的合同,尽管以通常的、普遍的价值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评价,双方利益出现了失衡,但对合同当事人来讲,只要他认为是公平的,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应加以干涉。
在合同关系中,公平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自愿作出利益上的选择。
即使一方对另一方付出的代价是低廉的,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也是一种公平和对价。
显失公平原则中所讲的“公平”应该是指当事人并不是完全出于真意,签约而导致的利益的失衡,其所以签约,是因为其欠缺交易经验、欠缺判断力,过于草率或在对方有某些方面的明显优势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不是这些因素的制约,他是不会与对方达成这样内容的合同。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浅析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浅析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可以降低缔约的成本、可以预先分化风险、有利于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注意遵循公平原则以及提醒说明义务。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哪些法律常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格式条款是什么?格式条款就是一方已经拟定好的合同内容,一般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都会包含部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签订之后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对格式条款有异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作出相应的解释。
一、格式条款是什么?格式条款是标准条款,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合同。
同时在未对方协商具体条款,比如保险合同、驾校学车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能够有效提高签订合同的效率,促进交易。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已经拟定好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保险合同,驾校合同等合同类型。
格式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但是如果合同的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话,条款就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一、背景与意义在商业活动中,格式条款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合同和协议中。
这些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尽管格式条款能够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提高商业效率,但它们也容易导致合同纠纷。
因此,为了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本文旨在通过典型例子,深入剖析这些情形及其在商业实践中的意义。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违反公平原则当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时,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航空公司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旅客不得主张赔偿”,而实际上航空公司拥有更大的选择权和自由度,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
因此,这条格式条款在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
2.免除自身主要责任当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主要责任时,该条款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健身房规定“会员在入会后不得退费”,而实际上该条款明显排除了会员的主要权利,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3.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当格式条款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时,该条款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电信运营商规定“用户必须同意在合同期内不得转网”,这显然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因此这条格式条款也被认定为无效。
4.涉及违法行为当格式条款涉及违法行为时,该条款显然无效。
例如,某赌博网站规定“用户必须同意参与赌博活动”,由于赌博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因此这条格式条款在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
5.含糊不清或歧义当格式条款含糊不清或存在歧义时,也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因此,这些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超市规定“商品售出后不得退换”,但由于没有明确说明哪些商品属于例外情况,导致消费者产生歧义。
因此,这条格式条款在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
三、对商业实践的启示1.重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商业实践中,企业应重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确保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明确。
同时,企业应充分考虑对方的权益和利益,避免出现限制对方权利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及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及解释规则展开全文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及解释规则。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1、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内涵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2、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该免责或者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已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
若未提请注意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事由,该格式条款自始无效。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免除其责任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3、加重对方责任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再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
又如:对普通商品规定,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1、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6篇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6篇篇1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有时候合同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就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进行详细探讨。
一、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的违法性是使合同无效的最常见因素之一。
合同内容违法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禁止事项:如果合同的内容涉及到法律明确禁止的事项,如涉嫌合同涉及非法贩卖毒品、赌博等行为,这种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2. 公共利益受损:合同内容涉及到侵害公共利益或社会安全的情况,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3.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二、严重不公平合同若存在严重不公平的情况,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严重不公平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导致一方在合同中陷入极不利的境地。
2. 强迫或欺骗:一方利用强迫或欺骗手段导致对方签订的合同存在显著的不公平性。
3. 不合理限制合同自由: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限制合同自由的条款,如将对方的选择权限制在极为狭窄的范围内。
三、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若合同签订时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欺诈行为:一方在合同签订中采取欺诈手段,导致对方对合同内容的真实理解受到干扰。
2. 误解或误导:一方对合同内容存在误解或受到他方的误导,导致签订了自己并非真正意愿的合同。
3. 强迫签订:一方被迫或受到威胁而签订合同,其真实意思表示受到了损害。
四、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合同若涉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公序良俗是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准则,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
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社会伦理观念: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基本伦理观念,如涉及重大的道德败坏行为。
2. 公共道德标准:合同内容违反公共道德标准,如含有侮辱性、歧视性等内容。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篇1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说明及合同协议尊敬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了解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至关重要。
为确保双方权益,本文件详细阐述了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以供双方参考并遵循。
一、无效合同的概述无效合同是指因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我国法律对无效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秩序。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指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如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2.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
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3.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或宣告合同无效。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或目的,如虚假诉讼等情形。
6. 法定其他无效情形。
如招标、拍卖程序违法等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合同协议条款为确保双方权益,特制定以下条款: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3. 若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同双方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不得因欺诈、胁迫等原因签订合同。
5. 若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6. 合同订立过程中应遵守招标、拍卖等程序规定,不得违法操作。
7. 合同文本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和模糊不清的表述。
四、注意事项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2. 合同内容应详细、完整,避免遗漏重要条款。
3. 合同订立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的案例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的案例
1.一份合同中,格式条款规定任何争议都必须在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是该机构已经不存在了。
因此,法院认为该条款无效,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2. 一家酒店的客房预订页面上,格式条款规定取消预订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支付20%的费用。
然而,客户在入住前不到24小时取消了预订并拒绝支付费用。
酒店起诉客户要求支付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该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无效。
3. 在一份租赁合同中,格式条款规定如果租户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房东有权驱逐租户并追究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延迟付款的期限或者惩罚措施。
因此,法院认为该条款过于笼统,无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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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的规定【前⾔】《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了合同⽆效的五种法定情形,其中第四种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效。
2021年《民法典》将正式实施,《合同法》届时将会被废⽌。
但《民法典》合同编并没有像《合同法》似的,列举中合同⽆效的法定情形,有⼈就有疑问:《民法典》时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呢?哪些条款规定了合同⽆效的内容呢【法院认定合同⽆效谨慎】其实,从近⼏年司法实践看,法院对于认定合同⽆效是⾮常谨慎的,毕竟涉及当事⼈之间意思⾃治,所以法院在审理合同效⼒纠纷时,对认定合同⽆效尽量保持谦抑的态度,尽量尊重合同当事⼈之间的意思⾃治,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尽量不认定合同⽆效。
基于此,《民法典》合同编没有以列举的⽅式,列出合同⽆效的法定情形。
⽽是通过《民法典》五百零⼋条规定,《合同编》对合同的效⼒没有规定的,适⽤总则第六章的规定。
【“合同编”关于合同⽆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涉及合同⽆效的条款:其⼀、【格式条款⽆效的情形】第四百九⼗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该格式条款⽆效:(⼀)具有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责任、限制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对⽅主要权利。
”其⼆、【免责条款⽆效的情形】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效:(⼀)造成对⽅⼈⾝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其三、【适⽤《民法典》总则编的情形】第五百零⼋条:“本编对合同的效⼒没有规定的,适⽤本法第⼀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总则编”关于合同⽆效的规定】其⼀、【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其⼆、【意思表⽰不真实签订的合同】第⼀百四⼗六条:“⾏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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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以及概念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概念: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合同方面,法律上对格式条款做出了相应规定,有些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更好地使得交易双方处于平等地位,那么确切地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预先拟定性、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这是对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三、格式条款的控制途径
格式条款的控制主要通过司法控制,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加强相对人的谈判能力、控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垄断等。
每一种控制手段,各有利弊,只有共同协力,才能对格式条款形成有效控制。
(一)行政管理对格式条款的控制
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备案、投诉调查,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利之处,在于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
那么,要改善格式合同运行的行政环境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要下决心彻底割离行政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的联系。
这些联系集中表现在经济利益、部门发展目的等方面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公正执法、不偏不倚。
其次,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与规章明确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主管权限、范围、事项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
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再次,要加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重大和群众关注的问题适当的采用听证会等形式,保证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如铁路部门票价听证制度、电力部门将发电厂彻底剥离等行为都是很好的举措。
(二)司法对格式条款的控制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关的有名合同种类严重不足。
需要一些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如此可以为相对人提供一个公平的基础。
并明确规定了,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意外条款已提示、说明承担证明责任。
不利之外在于,司法控制一般仅针对个案,格式条款之效力仅对个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有必要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最好综合运用基本民法理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规制,并且出台一些专门的司法解释,界明格式合同的运用范围,以加强格式合同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
(三)相对人谈判地位的改善对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加强对格式合同立法、行政和司法规制的同时,应该大力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热门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广大消费者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损害其利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及时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格式合同的使用与消费者的利益休戚相关,在与不公平
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斗争的情况下,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与实力强大的格式合同使用者抗衡。
因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
(四)行业协会的管理对格式条款的影响
行业自律是指格式合同的使用人或者行业协会,对其所使用的格式条款的公平合理性进行自我审查。
如果自我审查能够完全实现的话,将是减少纠纷最好的方法,但实行行业自律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有一个健全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超然于本行业经济利益这上、能够主持公道的行业协会。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实行改组联合、专业化协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些行业协会,但这些协会目前还极不健全,更不可能超然于本行业的经济利益之上而为消费者主持公道,因此,建立完善的行业规范制度也势在必行。
(五)限制垄断地位对格式条款的影响
我国对普通人影响较大的金融、保险、交通电信等实行审查。
各银行的存款种类、利率须经具有行政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不许各专业银行擅自决定。
其实,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监会制定。
铁路运费及电信费用等,均由相关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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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