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委托人陈传实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给付违约金被驳回案2004年5月,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和陈传实(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向房主购房,如果被告在提出的条件满足时,不达成协议,不履行合同的约定,除了给房主的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外,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00元。
后被告在同房主交涉时,由于对于某吉房是否包含两台空调等问题发生争议而没有达成协议。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12500元。
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居间合同,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应该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房主承担的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允许原告这样的居间人收取违约金,则会出现被告这样的委托人既要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向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原告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
被告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强加给原告。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原告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被告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3、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诉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运输单记载运费5元,保价栏为空白。
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协议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双方之间达成共识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然而,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有效的,有些情况下,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是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1. 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比如,一份合同涉及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是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份协议就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一份合同要求违法操作或者侵犯他人权益,这样的协议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2. 欺诈行为如果一方在签订协议时采取了欺诈行为,让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欺诈行为包括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撤销协议。
3. 协议违反公共利益如果一份协议违反了公共利益,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这份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比如,一份合同要求违反环保法规或者损害公共利益,这样的协议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4. 协议内容不明确一份有效的协议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和表达,双方应当对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有清晰的理解。
如果一份协议的内容模糊不清,导致双方对协议的理解产生分歧,那么这份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当尽量明确协议的内容,避免产生歧义。
5. 双方意愿不真实最后一种情形是当一方或者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其意愿并不真实,可能是受到了威胁、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导致签署了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影响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撤销协议,因为这份协议并不具有真实的意愿。
综上所述,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欺诈行为、违反公共利益、内容不明确以及意愿不真实。
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只有在双方真诚合作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才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双方的权益。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判无效的情况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判⽆效的情况本报苏州1⽉26⽇电唐某发⽣交通事故败诉,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被要求赔偿并承担诉讼费。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付诉讼费⽤。
今天,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民法院作出⼀审判决,确认保险合同免责格式条款⽆效,唐某因受害⼈提起诉讼应承担的诉讼费⽤属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11⽇,唐某将⾃⼰的⼩客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签署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条款合同。
2005年2⽉4⽇,唐某驾驶⼩客车与徐某相撞致其受伤。
事故发⽣后,双⽅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遂起诉唐某及保险公司。
法院判决唐某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诉讼费2768元。
判决后,唐某向徐某⽀付了赔偿款,随后申请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违反保险合同“应经保险⼈事先书⾯同意”的约定,对诉讼费不予理赔。
为此唐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系被告单⽅预先拟订,在订⽴保险合同时并未与对⽅协商,属于格式条款。
《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从该条款⽂义理解可以得出保险⼈负责赔偿的前提是保险⼈事先书⾯同意,如未经保险⼈事先书⾯同意,则保险⼈不负责赔偿。
该条款的性质应属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九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应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第⼗⼋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在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效⼒。
本案中被告⽆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就该条款尽到了提⽰、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应属⽆效。
⼜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原告唐某承担的诉讼费2768元,被告应负责赔偿。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现在的社会中我们把诚信作为很重要的东西,但是为了以防万⼀,我们经常会在⼀些情况下签订合同,⽤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你可了解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1、提供格式条款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效、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格式条款⽆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效(造成对⽅⼈⾝伤害的免责条款⽆效、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效)。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予以限制:第⼀,提供格式条款⼀⽅有提⽰、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免除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主要义务、排除对⽅当事⼈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含义第⼀,格式条款是由⼀⽅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于订⽴合同前拟定的,⽽不是在双⽅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
拟定格式条款的⼀⽅⼀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由这些单位使⽤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事先拟定的,因此,⽆论是何⽅先提出订⽴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总是处于要约⼈的地位。
第⼆,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不是为⼀次性使⽤⽽制定的。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01、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06期02、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裁判要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在订立合同之时,家园公司对此内容是明知的,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
因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02期03、格式条款只强调一方权利,损害另一方权益,违背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裁判要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讯公司在《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规定,“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忽视了用户的利益,损害了洪分明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尊敬的客户,。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了解您对格式合同中无效条款的关注和需求。
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我将为您提供关于格式合同中无效条款的相关建议和指导。
首先,无效条款通常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或不符合公共政策的条款。
在格式合同中,这些条款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类可能构成无效条款的情况:
1. 违反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条款。
2. 不符合公共政策,例如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
3. 违反法院裁决,如果某一条款已经被法院裁定为无效,那么在格式合同中继续包含该条款将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针对以上情况,我建议您在起草格式合同时,务必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避免包含可能构成无效条款的内容。
如果您对具体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疑问,我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解释和建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我会根据您的具体需求,定制合适的格式合同范本,并确保其中不包含任何可能构成无效条款的内容。
我将尽最大努力保证您的合同起草过程顺利、合法和有效。
希望以上建议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并为您的合同起草提供帮助。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祝好,。
[您的姓名] 合同范本专家。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如有其他问题,也欢迎随时向我提问。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篇1一、引言在合同法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多种多样。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预防合同纠纷,特制定本协议,详细阐述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处理办法。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合同。
2.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3.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无效。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获取不当利益的合同无效。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如赌博合同等,均属无效。
6. 格式条款无效的合同。
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对方权益等情形时,该条款无效,进而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7. 其他违反公序良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意思表示、隐匿真实情况等情形。
三、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1. 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无法返还或返还后仍有损失的,应当依法折价补偿。
2. 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亦无效。
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或强制执行。
3. 合同无效的确认权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
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4. 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的,可请求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5. 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当事人应继续履行。
四、法律责任1. 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2. 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7篇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7篇篇1一、引言为了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无效的情形,降低合同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协议。
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1.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无效。
4. 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
5. 恶意串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6. 约定不明确或矛盾: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或存在矛盾的,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部分无效。
7. 其他法定无效情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
三、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1.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因合同无效给各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各方应当依据有效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就无效部分协商解决。
四、具体条款约定1. 各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合同签订后,如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形,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争议,尽量减少损失。
3. 若因合同无效引发纠纷,各方应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4.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拥有。
五、附则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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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因其模式统一、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企业商务往来中被广泛地使用,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等。
但由于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而常常引发法律纠纷,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格式条款会被认定无效?下面让小编来为您具体解答吧:
1、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比如,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3%的违约金。
这样的条款就是房产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
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在某些场合下因为谈判议价能力的巨大差异,导致弱势一方接受此类条款。
比如,在格式旅游合同中约定因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而遭受人身损害,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就属于此类无效的格式条款。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条旨在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
4、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条款无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格式合同也是合同中的一种,因此,格式条款如果具备《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则格式条款无效。
这些规定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商家规定的“发生特定情形,商家概不负责”、“本商品离柜后概不负责”、“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等情况,也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小编在这里温馨提示您,如果您在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上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需要更详细的了解,可以到易法通在线免费咨询专业的律师,我们很乐意为您分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0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