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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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五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五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如下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知书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编列正式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

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学籍卡由县教育局盖章,学校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庭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申请,教导处审查后填写转学申请审批表,办理转学手续同时报县局审批备案。

____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借读证明、学籍卡方可办理借读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借入到指定班级。

本校外出借读的要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各完小要按月上报学籍控辍月报表和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教育局初教科。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收据,缺一不可),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

四、毕业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通用8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通用8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通用8篇)学籍妥善管理很重要,看下怎么制定吧。

规章制度可以建立健康而良好管理秩序,同时也因其中所包含员工的行为规范及员工的责权利,对规范企业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精选篇1)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新生入学。

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

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

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

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精选篇2)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

为全面做好这项工作,特规定如下:1、新生入学,要及时建立新生登记表和学籍卡,做到不瞒报,不漏建,一生一卡,人卡相符。

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了规范全市小学学籍管理,把学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了保障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凡属于本市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小学在校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考核与评价、奖励与惩罚、升级与留级、毕业等均按此规定办理。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凡随父母或“四老”(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天津市有常住户口、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六周岁半),均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就近免试入学。

第五条.7一10周岁具备学习条件的肢疾儿童和轻度智疾(智商在55—69之间)儿童,应在学区范围内小学随班就读。

中度智残(智商在40-54之间)且具备起码的学习条件的儿童,可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入学。

盲、聋哑适龄儿童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

正在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特殊疾病的儿童暂缓入学,待痊愈之后,持医院证明方可入学。

第六条.在我市已取得蓝印户口的外地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要根据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免试就近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入学不得在公办校范围内择校,若要择校,可选择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八条.各小学招收一年级新生时,及时做好新生登记注册,要向家长颁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家长必须依法送子女按时上学。

第九条.对未按时入学报到注册的学生,学校要及时进行家访。

督促学生及时入学。

对经多次家访动员无效者,由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限期入学通知,从发通知起三日内送其子女到学校上学。

限期内仍不复学的,由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罚意见,直至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在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学生花名册、家庭登记表、学籍薄等。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入学注册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范围,接收适龄儿童入学。

2、新生入学时,家长或监护人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供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学校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

3、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采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4、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二、学籍变动1、转学(1)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

(2)家长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转学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学籍档案将转至转入学校。

2、休学与复学(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

(2)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办理休学手续,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

(3)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办理复学手续。

3、退学(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

(2)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法犯罪等原因,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三、学籍信息变更1、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无误后,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

四、毕业与结业1、小学六年级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

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

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二、学籍建立1.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材料、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生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2.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分配唯一的学籍号,学籍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学籍变动1. 转学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应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及时转接,并妥善保管。

举例:如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从A 城市转到B 城市,需提供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办理转学。

2. 休学与复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可申请休学。

休学应由学生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学生应持休学证明和医院康复证明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复学。

例如:学生因生病需要长期治疗,可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休学,病愈后凭康复证明复学。

3. 退学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违法犯罪行为,学校有权按照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学生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学的,应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四、成绩与考核1. 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课程标准,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考查等。

学业成绩应如实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2.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升学的重要依据。

五、毕业与结业1.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四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15日以内),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同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

学籍号由“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共计九位数字组成。

第七条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三)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八条市教委将于开学后30日内发放高中一年级新生学籍底册,区县教育局在接到学籍底册后30日内将高中一年级的学籍复核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第二章转学第十条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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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我区中小学及中职类学校学籍管理,是依据市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着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的原则而实施的。

一、初中、小学
(一)入学
户籍在本区的初中、小学新生均按区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招生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各乡镇(街)在所属中小学内自行安排本乡镇(街)的初中、小学新生入学。

城区的初中、小学新生按照《武清城区中小学入学管理规定》(暂行)(津武教[2006]42号)中的规定入学。

户籍不在本市的外来人口子女入学,持本区居住地公安部门暂住证明、户籍证明、务工证和住房证明,到居住地服务区学校入学。

凡被录取的学生,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转学
1.学生因正当理由需转学的,由原学籍校填写转学登记表。

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区教育局审查、批准。

2.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学生需持本市户口和学籍区(县)、学校的转学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学校办理手续。

转入学校统一报区教育局审查、批准。

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3.一年级和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不转学。

(三)休学、复学
1.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者,需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区教育局认定医院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局审批。

教育局审批后发给学校休学证明。

2.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教育局认定医院的证明继续办理休学手续。

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3.除学生本人身体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4.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持原校开具的休学证明和医疗机构诊断痊愈的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即可复学。

二、高中
(一)入学
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二)转学
1.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

在本区范围内不办理转学。

高一第一学期不办理转学,高三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2.本市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流程为:由接收学校负责开具“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登记表”,并填写好相关内容盖章确认,再依次由学籍校和学籍校所属区县教育局盖章同意后,送至转入校所属区县教育局审批,由转入校所属区县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审批。

3.本市转往外省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流程为:由学籍校开具转学证明,并向所属区县教育局申报,所属区县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审批。

经批准后将由市教委开具统一格式的学籍证明,同时取消其学籍。

4.外省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入本市的办理流程为:由学生家长提供相关转学材料,由接收的高中学校对其相关转学材料审查合格后,填写“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登记表”,由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报区县教育局审查,经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统一报送市教委备案。

5.外省转入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

转入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接收学校必须确保班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方可接收外省学生转入。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6.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三)休学、复学
1.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申请休学者,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持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假条、诊断证明以及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由学校核准后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2.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除学生本人身体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3.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持学校的休学证明和区县级医疗机构康复证明以及家长的书面复学申请,向学校提出复学,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4.高三年级第二学期不办理休、复学手续。

(四)退学
1.普通高中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需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2.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局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并由学校除名。

(1)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2)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续办休学手续的;
(3)在外省市借读超过一学年,未续办相关手续的。

三、职业学校:
(一)入学与注册
根据《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转学与转专业
根据《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同类中职学校间进行。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先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上级教育主部门备案。

2.学生在本市各区、县的同类中等职业学校转学,须经转出校和转入校及学校所在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涉及户口的,要在户口关系转移手续办好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跨地区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所在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跨省、跨地区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涉及户口的,要在户口关系转移手续办好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4.一年级与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5.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准予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习。

(三)休学与复学
根据《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

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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