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案例分析

离婚  案例分析
离婚  案例分析

案例三十二:离婚诉讼主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被告热衷搓麻将且彻夜未归。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1999年8月12日下午,原告在单位被220V电流击中,昏迷至今。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父母以原告的名义起诉与被告离婚。

现查明:其1991年1月18日结婚,1991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名许英杰。自1993年起,被告热衷搓麻将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被220V电流击中,后该院对原告诊断结论为植物人状态。现原告仍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被告下落不明。

问: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案例三十三:离婚财产协议效力

2007年5月份,原告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诉称原被告因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关键证据系婚前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并非双方最终的离婚意见。双方在协议离婚前确实曾达成书面意见,但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此事项进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清清楚楚的载明,并没有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双方在最后关头已经放弃,得到法律确认的内容不包括15万元的赔偿问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查明,2007年3月初,高某为前妻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15万元,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1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

案例三十四:涉港离婚案管辖

原告蔡文祥,香港居民;被告:王丽心,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九龙。

原、被告1980年11月按民俗举行婚礼,于1981年在福建省晋江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两子女随被告在福建晋江生活。1992年6月18日,被告王丽心以会夫为由获准携两子女往香港定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产生纠纷,双方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原告蔡文祥于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12月2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理由,判决不准原告蔡文祥与被告王丽心离婚。1997年1月14日,原告蔡文祥再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与被告王丽心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产生纠纷,并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1994年

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夫妻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丽心在答辩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的重婚行为。本诉讼案并非一般普通离婚案,它涉及在港的重婚问题,在香港可一并审理。离婚案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户籍、生活均在香港,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以香港法例解决较为实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共有房屋、物业等,大部分在港、澳,在香港诉讼较为方便;现已向香港法援处申请离婚,且被接受交法院进行排期。请求将该案交由香港法院受理。

问题: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三十五:离婚案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1982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一度感情较好,1984年生有一女王霞,现在高中就读。王某在80年代末辞职经商,收入较多。张某因单位效益不好而下岗后,在家从事家务。从1995年以来,王某与秘书夏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就经常借口工作忙不回家。一日张某在街上偶遇丈夫王某与夏某亲密之状,才明白事出有因。张某自觉与王某感情尚好以及经济原因,认为王某可能是一时糊涂,因此就未曾声张。岂知夏某不愿甘作情人,怂恿王某离婚,而张某坚决不愿离婚,王某则干脆搬出家门,与夏某公开同居,也不给张某生活费。并于2001年12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王某诉称:自己与张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在婚后,张某不思进取,在家经常打麻将,所有生活上开销全是我一人所挣,思想上、生活上与我的兴趣爱好差距日渐增大,双方感情基础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与张某离婚。

张某辩称:自己与王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有一女,因下岗后也曾想再找工作,但王某称经济上也靠不上我,还不如在家照顾好女儿。此后他回家我什么也没让他做,把女儿也照顾得很好,周末全家人还一块出去玩。主要是从夏某出现后,他喜新厌旧,希望法律能惩罚他?°包二奶?±的行为,但我不愿意离婚。

张某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也不要赔偿费,也不存在分财产的问题,只是要求法院惩罚王某的?°包二奶?±行为并每月按期给付自己和女儿生活费3000元。现查明,王某的?°包二奶?±行为属实。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资金等总价值52万元,王某现每月收入8000元。

请问:法院应当怎样判决?

案例三十六:离婚财产分割案

陈月明系省级运动员,与某外企白领张玉莲相恋,1995年结为伉俪。1998年由于张玉莲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升为业务部门经理,工作更加繁忙,而陈月明退役后当了游泳教练,也少有空闲,但双方仍夫妻恩爱,日子过得很是甜美。但是,陈月明的父母因抱孙心切,多次在陈月明面前提起。陈月明便向张玉莲提出。张玉莲眼看实在无法违背公婆、丈夫的心意,就答应生一个孩子,可过了一年也没怀孕。

陈月明在无意中发现张玉莲竟在服用避孕药,顿感受到欺骗,质问张为何欺骗他,夫妻二人为此反目,产生矛盾,2002年4月陈月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

现查明:两人共有存款25万元,婚后购臵了一套140平方米的商品房;陈月明结婚时父母指明赠与给他的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陈月明共获金牌2枚,银牌1枚,奖金4万元;张玉莲购买的分红型保险4万元。

问:这些财产应怎样分割?

案例三十七:离婚财产隐瞒案

李全与张珍系天水镇张庄村村民,李全高中毕业后未能考上大学,于1994年通过别人介绍与本村村民张珍结婚,婚后感情平淡,生有一子。李全随其他村民外出建筑工地打工,由于聪明好学,人又机灵,不久就当起了小包工头。随着资金、经验的积累,李全的建筑队也越干越有名气,不仅在家乡修了一幢楼房,而且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

李全有钱后觉得家里妻子土气,只知在家干农活,给她买时髦的衣服也不愿穿,怕别人笑话。李全对张珍逐渐看不顺眼,于是长期住在城里不再回家。2001年10月李全向张珍提出离婚。张珍也觉李全长年不回家,婚姻生活已名存实亡,经双方协议家乡那一幢楼房及家具归张珍所有,儿子由李全抚养,不需要张珍出抚养费。家里现有存款10万元,分给张珍5万元,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二年后,张珍发现李全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县城购臵的高档商品房及豪华家庭用品,价值较大,她不知自己是否有权分割这部分财产,于是向律师咨询。

请问:张珍有权分割这部分财产吗?

案例三十八:离婚诉讼证据案

张女的丈夫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但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

事后张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因丈夫

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王某同意离婚,称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张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问:该证据能否得到法院确认?张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三十九:间接受害人

2009年6月5日,何某的丈夫刘某应荔浦电业有限公司组织帮工的要求为其抬运电杆。当刘某与其他村民共同把汽轮车上的电杆抬卸出来时,因电业公司施工管理上的不当,致使刘某被电杆压伤,造成下半身完全截瘫, 被评定为2级伤残。由于何某的丈夫下身已完全截瘫,自其治愈至今,何某均无法与其丈夫刘某实现正常的夫妻生活。为弥补这一精神损失,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荔浦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6000元。

问:非直接受害人能否要求损害赔偿?哪些人有这项权利?

案例四十:间接受害人索赔案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为性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问:非直接受害人能否要求损害赔偿?哪些人有这项权利?

离婚谈判技巧

离婚谈判技巧 第一部曲:前期律师谈判 很多即将离婚的夫妻,已经难以心平气和的坐下谈判,由于双方缺乏互信,更是对争议的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没有谈判的必要或断定再没有谈判成功的可能。本律师认为,在男女双方难以谈判的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协助谈判,注意技巧,有时是可以谈判成功的。 律师可以运用法律知识说服对方; 律师可以凭借经验技巧把握对方心理; 律师可以起到中间人协调作用; 律师可以促进谈判且避免留下离婚后遗症; 相信在律师的参与下,就会有一份谈判成功的希望,这样可以避免诉讼,避免进一步的矛盾激化,避免感情再受到伤害,避免劳民伤财。因此说,诉讼前的谈判是应该有的,此为第一部曲。 第二部曲:诉讼阶段的谈判 如果双方矛盾较深无法谈判成功,或者对方蛮不讲理无法交流,或者对方拒绝谈判,此时再进入诉讼阶段。 法院要审查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同时会一并处理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当然就不会再处理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 诉讼过程中依然需要谈判,法官会主持调解,律师也会参与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谈判,也可以私下谈判。诉讼阶段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有着思想压力,律师如果注意火候,注意技巧,仍有促使双方谈判成功的可能。在诉讼阶段不理智的当事人有时是情绪激动,难以静心谈判,甚至仇人相见分外红眼,因此此阶段谈判相对较困难,仍应当以诉讼为主谈判为辅,以诉讼逼谈判,以战逼和。 离婚诉讼是法律的最后屏障,也是离婚当事人最后的选择,诉讼不是万能的,但没有诉讼是万万不能的;诉讼影响着参与诉讼的每位当事人;当诉讼存在风险、需要付出成本——金钱和精力,离婚当事人就会考虑选择诉讼还是私下和解;当前期谈判未果时,才有了离婚第二部曲——诉讼,当第一次诉讼无法解决问题时,离婚当事人经过权衡、经过诉讼的洗礼后往往又会选择第三部曲——后期的谈判(甚至是第二次的诉讼)。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调查报告 ——女性弱势,千百年来的历史难题 摘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沉重的话题,它不仅影响婚姻当事人的生活和子女的健康成长,还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我们追寻了千百年来我国离婚制度的脉络,探讨了当今中国导致家庭离婚的缘由,重点关注了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并试着提出了强化素质,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等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对解决女性弱势这一千百年来的历史难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离婚制度离婚家庭暴力 Abstract : The divorce is an ancient and serious topic. It not only impact marriage litigant's life and children's health growth, but also affect society's stability. We tracked down the system of divorce of our country, discussed the reason of divorce today, paid attention to the divorce which the domestic abuse caused, and tried to propose some ponders and suggestion such as strengthening quality, raising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protecting the feminin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so on. And we hope to solve the historical difficult problem . key words: the system of divorce divorce domestic abuse “离婚”一词,是现代各国法律统一的用语。在古代社会,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丈夫有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无离婚的自由。因此,中国古代法律上不用离婚这个词语,而用“绝婚”、“离弃”、“休妻”、“出妻”等用语。结婚,认为是合二姓之好,而离婚,则认为是绝二姓之好,所以叫绝婚。而“休妻”、“离弃”则是指丈夫遗弃妻子。 一、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简介 从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看,它已经经过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在几千年的演变中,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一是禁止离婚主义,一是许可离婚主义。 (一)中国古代的离婚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就是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古籍中记载:“夫妇影必世相依”,“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特别是妇女,规定“从一而终”。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也不能离婚,男方有休妻的权利。 它的理论根据,无非两点:第一、道德说。不论是奴隶主阶级或是封建地主阶级,对离婚都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结了婚就应该“白头偕

离婚谈判案例分析

关于张慧及王勇离婚财产分割案谈判方案一、谈判主题 离婚财产分割方案 二、谈判人员构成 当事人:张慧(任思蕲) 当事人亲友团:卢兴兴、赖欢欢 法律顾问兼记录人:杨一桃 主谈判:朱珂莹 副谈判:谢雪云 三、双方利益及优势分析 我方核心利益:1.获得孩子的抚养权;2.获得房产;3.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其毕业; 4.支付孩子一半的学费。 对方核心利益:1.如果不要孩子和房子,一切责任和费用与其无关;2.如果承担生活费和学费,将房价一般分割给自己。 我方优势:1.我方站在道德正义上,男方出轨在先,才导致夫妻不和;2.孩子太小,需要母亲照顾,有经济来源。

我放劣势:1.男方无工作,无经济来源,恐无法承担生活费及学费;2.房子为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共同财产。 对方优势:1.房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可要求分割;2.无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可要求离婚后居住在以前房子里。 对方劣势:1.男方出轨,感情不专一,与原配以外的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站在道德谴责的位置上;2.无工作,如果离婚,面临的境况很悲惨。 四、谈判目标 基本要求:孩子、房子全部归我方当事人拥有,男方支付孩子生活费200元,每年递增50元。学费各自承担一半,一直到孩子参加工作为止。 最低要求:1.孩子上学的学费各自一半;2.我方支付对方10万元整(由房子折现后支付),同时对方需要支付孩子生活费300院,每六个月增加100元;3.如果对方要求我方提供居住地,则对方需要支付生活费500元,每六个月增加200元。 五、案件的谈判分析 在本案例中,如果我方当事人直接与对方讲清孩子与房子都归自己,肯定会遭到对方的强烈反对,因为对方无工作,也就没有经济来源,并且房子是双方共同购买,在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因此,在开始谈判之前,我方当事人应指出男方出轨,对感情不专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蔡某和林某是大学同班同学,大学三年级时,他们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时,林某应聘去了外企,蔡某就职于一机关单位。1991年国庆节,二人结婚,组成了幸福的家庭,1993年4月他们的女儿出生。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教育好女儿,蔡某将自己的业余时间几乎全都投入到了家庭中。在妻子的大力支持下,林某不仅完成了硕士阶段的学习任务,并且在工作中也成绩斐然,担任了企业要职。女儿在妈妈的培养照料之下,8岁时就通过了小提琴8级考试,学习成绩优异。 2001年12月,正当蔡某为这一切感到无比骄傲的时候,却在一次洗衣服时发现了丈夫与另一年轻女子的亲密合影。伤心无比的她质问丈夫,丈夫给她写了“悔过书”,并保证以后再也不与第三者来往。但后来蔡某发现丈夫并没悔过,仍借口工作忙经常夜不归宿。愤怒中的蔡某找到“第三者”,将其羞辱了一番。林某得知以后,回到家辱骂、殴打了蔡某,致蔡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386元。伤好后的蔡某多次去找林某的领导,希望他们能制止林的行为,然而换来的却是双方更激烈的争吵和林某更为恶劣的殴打。2003年2月,在双方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林某从家中搬走。几个月后,蔡某到林某单位找其索要孩子的生活费时,才知道林某已经辞职。经多方打听。蔡某进一步得知丈夫不仅应聘了一家工资待遇更好的单位,还在外租了房子,与“第三者”在一起同居生活。 2003年11月,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坚决与林某离婚,并要求林某承担家庭暴力和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求“第三者”给予自己经济赔偿。庭审中,蔡某向法院递交了林某的“悔过书”及自己被打伤后的照片及医院证明。林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①他并没有对蔡某实施家庭暴力,每次发生冲突都是双方互相的行为,他也曾多次被蔡打伤;②因为不愿意面对没完没了的夫妻争吵他才搬出去住的,这完全是被逼无奈,况且他一直是一个人独住,并没有和所谓的“第三者”同居。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就婚姻的解除意见一致,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损害赔偿的问题。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导致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四种: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原告蔡某是基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及婚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要求林某给予损害赔偿的。问题的焦点是林某是否构成了家庭暴力和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庭审中,林某也陈述了与蔡某有互相打斗的事实,且蔡某有被打后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 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 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 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 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 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 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 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 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 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 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 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 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 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 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 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 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 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 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 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 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 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 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 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 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 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 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 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 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离婚谈判有技巧

离婚谈判有技巧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离婚谈判有技巧 离婚谈判有什么技巧 律师回答: 1 选择合适的环境谈离婚:选择一个对双方均相对宽松的时间以及适宜谈判的安静场所进行; 2 准时:请依据事先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谈判场所; 3 准备谈判计划:确保自己携带了谈判所需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4 谈判心态:在双方谈判过程中,态度要端正,用语要礼貌,保持冷静并适当表现出自己的自信; 5 要有耐心:要耐心倾听对方陈述,不要常常打断; 6 适时反驳:在保持态度正确的同时,也可行使自己提出反驳意见的权利; 7 善于倾听:你可以坚持自己的想法,但不要顽固不化,要注意听取别人的建议,哪怕是批评,也可能是善意的、值得考虑的; 8 避免谈判商业化:请尽量不要以谈生意一样的态度来商议自己的个人问题; 9 适时寻求帮助:不要被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吓倒,你可以要求考虑时间,或出来咨询一下你的亲友或是你的律师; 10 掌握原则:不要让自己不甘愿的作出任何决定,哪怕你的律师也同意的情况下,此时你可以请求先将这个问题缓一下,以便自己具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 11 保持冷静:任何的离婚谈判都无法避免争执,当你感觉自己的情绪开始紧张,心情开始烦躁,甚至愤怒开始在心中蔓延时,请不要说话,闭上眼睛深呼吸,告诉自己,“我要保持冷静,生气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12 勿饮酒:不要妄图用酒精或其他来麻醉、镇定自己,面对现实更好一点。 13明确法律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有据可查的规定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哺乳期内至2周岁前抚养权归女方以及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等。在有关法律规定方面取得一致后继续往下谈。 14充分理解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心态切忌盲目沟通,有道是“侃侃而谈,无所事事”。先摸清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基本态度:是否有谈判的余地,有多大余地,是否在利用孩子问题要求更多财产份额等。 15抚养费问题抚养费是焦点问题之一,一是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一是抚养费支付问题。数额的确定相对比较容易,一般为收入的20%-30%;但是,支付问题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接受方主张一次性付清,付出方要求按月或者按年支付。

2020年离婚案件调查分析

范文 2020年离婚案件调查分析 1/ 10

离婚案件调查分析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先有小家才有大国,所以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际关系更加复杂,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更新,离婚率逐年攀升。 自 20**年 1 月至今,**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 3816 件,其中离婚案件**85 件,占民事案件的 38.92%。 总体看,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非常大。 通过了解和掌握人们婚姻观念的走势,对法官更好地把握离婚案件的审理,促进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以及稳固家庭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法院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为基础,通过探求离婚案件的原因和特征,提出解决离婚类案件的建议。 一、离婚案件攀升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离婚案件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恋观念开放,离婚不再罕见。 随着工业化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社会文化遭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彻底的改变。 老一辈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的思想已经逐渐淡出年轻人的婚姻观。

而且离婚也不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情。 特别是义务教育普及,男女都接受同等的学校教育,女性的经济和思想都逐渐独立。 女性在社会交际中选择伴侣和岗位的机会增加,甚至能比男子更为出色。 传统的夫唱妇随观念已经不能约束新时代的女性。 一旦双方的价值观不一致,感情出现裂痕,女性敢于承担离婚带来的影响,不再害怕离婚后无法独自生活或者遭人诟病。 (二)追求精神层面交流而要求离婚的增多。 信息大爆炸的社会,年轻人接触信息较广泛,为人处世有自己的想法和见解。 一旦婚姻中的另一半与自己存在价值观方面的差距,就会认为对方无法沟通,难以满足成为灵魂伴侣的要求,进而缺少共同语言,对配偶产生抵触甚至厌恶等不良情绪,或者因为理想目标不同等理由而大闹公堂的也不少见。 (三)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而导致离婚。 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包容珍视。 生活琐事繁多,难免磕磕碰碰,若不能正确化解,日积月累后就影响夫妻感情。 虽然大部分子女新婚后与父母分开住,但仍有不少大家庭居住在一起的家庭,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与对方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特别是 3/ 10

离婚谈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离婚谈判 《离婚谈判》 场景设计:公园的长凳 人物:一男一女一老头 女上。 女:听说现在,离婚是一种风气,离婚是一种潮流,于是乎,七十 年代的女性决定,远离剥削,远离束缚,挣脱男人的怀抱,在梦想 的天空中飞得更高。(舞动拳头) 男上。 男:改革开放好!改革开放好!改革开放不但让我们鼓了钱包,还 让女人的思想境界有了显著提高,。这不,昨天给我下了最后通牒,要是不来和她谈判,她将成为一只小鸟,直飞云霄。嘿,到了。 女看男的来了。转身。男:我不是没有迟到吗?再说了,有什么事 在家说不行吗?非要跑这么远干嘛? 女:你教训谁啊!我和你说啊!我们现在是要谈判,你代表你,我 代表我,至于为什么选择这里,是因为我不想让孩子知道,未来, 也许是不久的将来,将有可能发生让他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我是不 想让他提前受到心灵打击。 男:什么事啊!整得这么神秘! 女:这件事,关系到你们家的荣辱,关系到你今后的命运! 男:拜托,你不要这样神秘好不好!我的时间是有限的!还有好几 笔生意等我去谈呢!(说完掏出一瓶饮料,打开,开始喝) 女:那好吧!我就直说了吧!从现在开始,我不愿在做家庭主妇, 我不能和以前一样,除了做饭就是洗拖布,虽然,我已经落后了, 但是从现在起,我要加大马力,争取追上时代的脚步。 男:说句实话,我没有明白你到底在说什么啊! 女:我要和你离婚!用我自己的方式去生活。 男:(把水从口中喷出)离婚??(摸摸女人的头自言自语)这也 正常啊!是不是受什么刺激了啊!还是让驴给踢了! 女:去!你才被驴踢了呢!我告诉你,我现在说话代表我的主观意识,我代表我本人和你郑重的进行离婚谈判! 男:谈判?谈什么? 女:谈未来,谈人生!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离婚 案例分析

案例三十二:离婚诉讼主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被告热衷搓麻将且彻夜未归。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1999年8月12日下午,原告在单位被220V电流击中,昏迷至今。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父母以原告的名义起诉与被告离婚。 现查明:其1991年1月18日结婚,1991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名许英杰。自1993年起,被告热衷搓麻将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被220V电流击中,后该院对原告诊断结论为植物人状态。现原告仍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被告下落不明。 问: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案例三十三:离婚财产协议效力 2007年5月份,原告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诉称原被告因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关键证据系婚前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并非双方最终的离婚意见。双方在协议离婚前确实曾达成书面意见,但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此事项进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清清楚楚的载明,并没有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双方在最后关头已经放弃,得到法律确认的内容不包括15万元的赔偿问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查明,2007年3月初,高某为前妻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15万元,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1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 案例三十四:涉港离婚案管辖 原告蔡文祥,香港居民;被告:王丽心,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九龙。 原、被告1980年11月按民俗举行婚礼,于1981年在福建省晋江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两子女随被告在福建晋江生活。1992年6月18日,被告王丽心以会夫为由获准携两子女往香港定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产生纠纷,双方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原告蔡文祥于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12月2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理由,判决不准原告蔡文祥与被告王丽心离婚。1997年1月14日,原告蔡文祥再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与被告王丽心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产生纠纷,并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1994年

家庭暴力问题社会工作介入案例分析

家庭暴力问题社会工作介入案例分析 假如你是一位在家庭暴力庇护所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你的服务对象是年轻的妇女,她们中的许多人有小孩子。在她们滞留在庇护所期间,你为她们提供多种服务,包括教授她们独立生活的技巧和就业的市场推销技术。在她们的生活获得一种可以接受程度的稳定性之后,她们离开了项目,你仍为她们提供后续的服务直到她们自力更生、自给自足。在评估项目时,你发现那些仍然独立和没有返回虐待者处的那些妇女,77%能够成功地过渡到社区,而且此后也没有再遇到虐待。在返回被虐环境的妇女中,85%的人在3个月内重新回到庇护所。机构主任主持一个特别工作小组,试图找出一种方法,减少受虐妇女的返回数量。 1.问题说明 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在庇护所接受服务之后,回到施虐者处,85%的人在3个月内回到庇护所。 2.一句话说明解决问题的办法 支持受虐妇女离开受虐者,并非是鼓励离婚,而是让受虐妇女体验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然后让她选择更适合自己的生活。 3.指出你准备访问的个人 在庇护所接受服务后回到受虐处在3月内又重返庇护所的受虐妇女。 4.列举一些你准备询问的问题 问题1:你愿意离开施虐者吗? 问题2:你再回到施虐者身边会发生什么情况? 问题3:你可以忍受这种情况吗? 问题4:你觉得问题在哪里? 问题5:你离开施虐者会遇到什么困难? 问题6:这些困难中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问题7:这个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吗? 问题8:你离开施虐者后会是什么处境? 问题9:这个处境是你能接受的吗?

问题10:应对这个处境你需要什么帮助? 5.指出你认为有用的资料类型 与受虐妇女交谈得到的资料 观察受虐妇女得到的资料 从受虐妇女周围的人了解到的资料 受虐妇女的施虐者的资料 法律对受虐问题的规定和政府部门对受虐妇女问题处理的方法 分析受虐妇女问题分析的各类文章 询问专家意见 6.说明纵向与横向研究的具体内容 纵向研究 受虐妇女动态的信息:从受虐妇女的幼时的心理体验开始,分析其父母的婚姻是否对自己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或者什么重要事件对她的人格发生了影响。分析研究对象对异性的感情经历,尤其注重第一次恋爱或者印象深刻的一次恋爱以及非正常的恋爱,发现可能导致现有问题的因素。 研究对象与现在的施虐者的感情经历,施虐者第一次对服务对象施虐的情况,研究对象就此与施虐者做的沟通,为改变现状做出的努力,接受庇护所帮助期间施虐者的反应,回到施虐者旁边施虐者的行为态度,是什么事件导致研究对象再次回到庇护所,如果再回到施虐者身边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 横向研究 研究对象现在的状况:心理状态、精神状态、对现在自身处境的看法、现在面临的最大的问题、现在可动用的资源、社会关系网络、是什么原因使得研究对象不能离开施虐者,研究对象离开施虐者遇到的问题是什么。 7.指出你认为可能的所有影响因素 受虐妇女在接受庇护所帮助后再次回到施虐者处的因素: A婚姻的破裂对许多人仍是一种失败的象征。导致许多受虐妇女将摆脱暴力与结束婚姻分离开来,她们希望在维持婚姻的前提下与暴力告别。 B男性在家庭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维持婚姻以保障生存就变成了第一选择。 C把爱和暴力等同起来,在感情上难以割舍,一些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相信丈夫爱的解释和改正的承诺。

关于离婚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关于离婚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婚姻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话题,男女双方两情相悦进而组建家庭,夫妻双方负有相伴终生的神圣盟约。它的基本功能是夫妻在精神上互相依靠,避免孤独;在生活上相依相伴,繁衍后代;在工作上相互合作、互负甘苦。因此婚姻对之于家庭而言其意义不言而喻。家庭是由婚姻关系以及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亲属生活组织。从社会设臵来说,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设臵之一,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和群体形式。《婚姻法》作为目前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裁判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从《婚姻法》中折射出来的“婚姻”一词,其涵盖了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茶陵县人民法院近年来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结处理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尤其是离婚纠纷案件,化解了诸多婚姻家庭矛盾,同时对离婚纠纷案件也有了更多的认识。 近年来,世界许多国家的离婚率都有迅速上升的趋势。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的离婚率长期居高不下,亚洲许多国家的离婚率已有接近美欧国家的趋势,如韩国的离婚率已经飚升至排名世界第三。2011年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87.4万对,增长7.3%,

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20.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6.7万对。2012年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310.4万对,增长8%,其中,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42.3万对,法院办理离婚的共有68.1万对。2013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共有350万对,离婚对数比上年增长12.8%,增长率为三年来最高。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81.5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8.5万对。可以看出,全国整体离婚数量和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见下图) 宁县是甘肃省东南边境县份之一,县域面积2600平方公里,人口54万。宁县人民法院始建于共和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8月。最近四年,宁县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1900余件,其中诉讼案件1300余件,执行案件600余件,受理案件年递增17%左右。

案例分析离婚原因

11政本11102314115 毛婉贞 案例分析离婚原因 离婚,这是一个古代女人提也不敢提的词语。可在当今社会,却被人频频提起,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地的离婚率在不断攀升。“白头偕老”的婚姻渐渐成为一种奢望,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的离婚率达到了近40%的比例,从人群结构来年,80后夫妻的离婚率已超过50%,中国,或许已成为世界离婚率最高的国家。近到亲戚,远到明星。打开电视也总能看到各类关于婚姻的电视剧在吸引着人们的耳目,譬如裸婚时代啊,离婚前规则啊,火的不得了。为什么?贴近人们的生活,人们感兴趣呀。虽然还没经历过婚姻,但看看别人,看看电视里大家的观点,也能稍微总结总结,说说自己的观点了。 看过一名律师说过的一个案例,李和王经人介绍认识三个月后,94年1月登记结婚,住在男方分配公房里,次年生一女,李(男方)国有单位职工,2年前辞职,从事个体运输,跟他人借债30000元,用收入还20000元,不久李赌博,不误正业,王生完孩子后也下岗,王管别人借2000元供家用养孩子,女方起诉离婚,要求解决住房和扶养费问题,同时2000元要由双方清偿,男方不同意离婚,如果非离,不负担扶养费,同时提出未清偿的10000元由女方负担,并且要求女方搬出住房,以上争议调解无效,女方坚持离婚。再到我们都知道的闹的沸沸扬扬,互相诋毁的潘董婚姻还有被人们非常看好的谢霆锋与张柏芝的美满婚姻却也也以离婚作为最后的结尾从这几个案例来分析一下人们离婚的原因,第一是女性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过去,中国的女性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在家从父,出嫁从夫”的观念一直占据中国古代女性的心理,所以,除非丈夫休夫,妻子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是少之又少,所以,过去,中国的家庭相对比较稳定,虽然过得不一定幸福,但离婚却是很少的。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女性在学习、工作、政治等方面取得了空前的进步,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空前提高。妇女已不再需要依附男人才能生活,甚至有可能比男人生活的更好,尤其是女性能够参加社会各方面的分工,其经济上的主动权已与男人没有差别了,所以,如果在婚姻生活中,女性认为受到委屈,或认为丈夫已不适合她,由最初的抗争到现在主动离婚,追求属于自己的生活。 第二个是工作的越来越不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现在的工作越来越不稳定,今天的工作也许在南方,明天却在北方,工作地域的不稳定和工作的不固定,案例中的男方就是因为来回换工作,出现欠债情况,甚至迷恋赌博,使女方不愿意再跟他一起生活。随着孩子、家庭的压力的不断增大,家庭非常容易走向崩溃边缘。社会转型带来的变化,缺乏应对心理。这是最为重要的原因,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每个家庭都面临这越来越大的生活压力,本来小康之家,在面对医疗、教育、住房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生活的不适应,必然会让家庭矛盾重生。 第三个是夫妻间经济或社会地位的改变。结婚时,夫妻双方也许能够紧紧团结在一起,但这个时代,是市场经济时代,也是风云变幻的时代,一夜之间,有些人会一夜之名,有些人会成为富翁,当然,也就有一些人会破产,沦为一无所有之徒,另外,在官场上,有些人会得意,渐成官场明星,有些人会失意,降职、撤职、开除甚至进班房,随着夫妻间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改变,夫妻之间的感情也就会发生变化,发生婚外情等就成为可能,离婚也就距离他们不远了。 第四个是夫妻腻味。夫妻结婚后的头几年还是比较稳定的,但到了一定的年

离婚案件的谈判技巧

离婚案件的谈判技巧 那么,我们将如何通过谈判来达成令夫妻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离婚协议呢?实际上,所有的谈判都遵循着同一步骤:接洽——计划(研究、设定目标、策略、步骤)——为签订协议而进行的协商会议——为确保协议的执行而完成相关规定。 其实,任何一个离婚协商谈判都存在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即到底哪些是双方均能承担得起的,哪些是可以接受的。 而夫妻双方进行协商谈判的目标就是在夫妻双方找到那个既合理又合法的平衡点。 因此,你首先需要与你的律师进行协商以确定你希望在分居或离婚协议中达成的宗旨或目标,当你明确了这个问题,那么紧接着下一步就该考虑如何来达成这个宗旨或目标了。 思考问题要有逻辑性事实上,男女从来不曾真正达到平等、同一,就好比在离婚谈判中,当女方使用商业谈判性质的逻辑来准备离婚时,她们可能会被冠以残忍、工于心计甚至是霸道的罪名,而同样的,如果男方这样做,所获得的通常就是实际、合理,很少会被认为是在耍手段。 因此,要想在离婚谈判中达成一份可以令双方均感满意的协议,事先的充分准备、以及双方合理且清晰的思路将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你的想法与要求必须公正合理,这样才不致于引起双方之间的激烈争执,如果你能够合理地陈述自己的理由,那么,问题也许

会更容易解决。 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你可以翔对方配偶提出心中疑问,让对方对此进行阐述;同样的,对方配偶可能也会有问题需要你进行说明。 对需要解决的问题你可以也应该坚持自己的观点,但你一定要保持温和的态度。 你为双方协商谈判作准备的时候,如果你能够学会站在对方配偶的角度考虑问题,经常问自己“如果我是他(她)会怎么办,那么你们的离婚协议的制定也许就不会那么麻烦。 下面内容可供参考:●选择一个对双方均相对宽松的时间以及适宜谈判的安静场所进行;●请依据事先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谈判场所;●确保自己携带了谈判所需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在双方谈判过程中,态度要端正,用语要礼貌,保持冷静并适当表现出自己的自信;●要耐心倾听对方陈述,不要常常打断;●在保持态度正确的同时,也可行使自己提出反驳意见的权利;●你可以坚持自己的想法,但不要顽固不化,要注意听取别人的建议,哪怕是批评,也可能是善意的、值得考虑的;●请尽量不要以谈生意一样的态度来商议自己的个人问题;●不要被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吓倒,你可以要求考虑时间,或出来咨询一下你的亲友或是你的律师;●不要让自己不甘愿的作出任何决定,哪怕你的律师也同意的情况下,此时你可以请求先将这个问题缓一下,以便自己具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任何的离婚谈判都无法避免争执,当你感觉自己的情绪开始紧张,心情开始烦躁,甚至愤怒开始在心中蔓延时,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例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例 原告:杨召亮,男。 被告:何照娟,女。 委托代理人:胡孝林、叶妆。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相互认识。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召亮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召亮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例由法院裁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照娟辩称:一、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被告有许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杨召亮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对原告杨召亮要求解除与被告何照娟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在庭审时,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经法庭调解,同意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照娟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召亮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伙食费、保育费共3805元人民币及其生病期间的医药费共407元人民币,在法庭调解时,原告杨召亮均愿意负担,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何照娟认为是其向原告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却无证据证明,而原告杨召亮有证据证明是其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一事,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何照娟认为原告杨召亮多次无故对其使用暴力殴打,造成其受到伤害,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一事,在庭审时,被告有证据证明此事,原告对此事也予以承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