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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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是指用人单位向从业人员告知工作岗位上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根据中国的《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必须向从业人员及其家属告知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对健康造成的影响。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岗位上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有害物质、有害因素等;
2.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包括病程、潜伏期、诊断标准等;
3. 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工作环境改善等;
4. 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
5. 职业病的症状、防治知识以及就诊、报告程序;
6. 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同时,告知制度还应具备以下几个要求:
1. 告知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或者劳动合同生效前进行;
2. 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告知记录;
3. 告知应当及时更新,针对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危害因素改变等因素进行告知;
4. 告知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隐瞒职业病危害信息。

总之,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对于全面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1. 背景和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订立本告知制度。

本制度旨在向员工全面、准确地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提高员工对职业病的认得和防护意识,实现防备和掌控职业病发生的目的。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本企业的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实习生。

3.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内容3.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义和分类3.1.1 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反复接触或作业环境中存在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引起的疾病。

3.1.2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3.1.2.1 物理因素包含噪声、震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高温、低温、超声波、微波、振动等。

3.1.2.2 化学因素包含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粉尘、重金属、放射性物质、有机溶剂、农药等。

3.1.2.3 生物因素包含细菌、病毒、真菌、感染性寄生虫等。

3.1.2.4 社会心理因素包含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工作压力、人际关系、工作环境等。

3.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告知员工有关职业病防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含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等。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方式和渠道3.3.1 岗位培训在员工入职培训中,要对岗位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的讲解和介绍,使员工了解自身所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3.2 定期通知企业将定期发布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通知,包含但不限于内部通知、公告、邮件等形式,告知员工有关职业病的最新信息和防护要求。

3.3.3 宣传教育企业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包含悬挂标语、制作宣传册、举办讲座等形式,向员工转达职业病防护知识,加强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本领。

3.4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3.4.1 个人防护告知员工必需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依据工作任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

3.4.2 工作环境改善企业将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____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____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____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____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____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2)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应当向其告知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情况,以及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和工作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等相关信息的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让劳动者了解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告知和防护措施的制度。

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及时向员工提供有关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这样可以帮助员工了解和认识工作岗位上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在工作中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减少因工作环境对健康的影响。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清晰准确地告知工作岗位上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浓度等信息,帮助员工了解并认识工作环境中的危害因素。

2. 防护措施的告知: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告知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在告知中应包括如何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设备、如何避免接触危险物质等相关内容。

3. 员工培训和教育: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识和分辨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卫生行为习惯。

4. 风险评估和监测: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了解工作岗位上的危害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伤害。

职业病危害告知规章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规章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规章制度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我单位制定了职业病危害告知规章制度,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一、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对象所有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均属于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对象。

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内容1. 职业病危害的途径和影响:告知职工职业病的主要传播途径和对健康的危害,包括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噪声、辐射等。

2. 职业病的症状和防护措施:告知职工职业病的常见症状及早期预防措施,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

3.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告知职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包括如何正确使用防护面具、耳塞等。

4. 职业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告知职工如何积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如定期体检、保护眼睛等。

同时,告知职工在职业病紧急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

三、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1. 书面通知:通过单位公告栏、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职工发送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

2. 定期培训: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让职工了解相关知识。

3. 口头告知:安排专业人员给职工进行口头告知,解答职工疑问。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的责任1. 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告知规章制度,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

2. 专业人员:负责培训职工相关职业病危害知识,解答职工疑问。

3. 职工:要认真学习职业病危害知识,积极遵守单位相关规定,保障自身健康。

五、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监督与检查1. 单位领导要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的检查,确保职工得到有效的告知。

2. 职工可以通过投诉、建议等渠道向单位反映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的情况。

3.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的改进与完善1. 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和职业病危害情况,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告知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2. 不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做好职业病危害知识普及工作。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厂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二)规定性文件引用
本制度引用的规定性文件为《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职责
1、选厂与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体现职业健康内容的告知。

2、选厂对新员工安全教育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等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和欺骗。

3、选厂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化验室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5、各部门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中介机构出具的每年一次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应一式二份,一份由安全员存档备查,另一份送各部门公示。

7、选厂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用书面形式通知生产部门,各部门要及时告知上岗员工,若无告知发生职业危害,选厂和各部门必须按职责承担责任。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马鞍山圆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 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3 归口管理本制度由公司厂务部归口管理和起草。

4 机构与职责职业卫生防治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4.1组长职责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与监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4.2副组长职责全面配合组长完成好职业危害防治与监护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负责人落实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各组员的工作日程总结并定期向组长汇报。

4.3组员职责全面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与监护的各项工作,负责作业场所危马鞍山圆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定期更新,并将结果告知岗位人员,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并积极向副组长汇报。

4.3.1 组织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

4.3.2 根据岗位工作安排,积极组织本部门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3 负责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4 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测、检修,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5 详细内容5.1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2 公司人事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3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办公室人事科、安环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提高企业生产管理的水平,加强职业病防控工作,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及其他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信息的知情权第三条凡是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都有权了解与其工作相关的职业病危害信息,并能够通过适当的渠道取得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企业将依法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向员工供应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五条本企业将在工作场合明显位置,设立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告知员工在该工作场合所处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及防护措施。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内容第六条本企业将告知员工的职业病危害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本企业所处行业的职业病危害特点; 2. 与员工工作岗位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 职业病的病因、症状及危害程度; 4. 职业病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5.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修方法; 6. 职业病的防备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

本企业将及时告知新进员工关于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并进行特地引导和培训,确保其具备防备和防护职业病的知识和本领。

第八条本企业将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备和防护意识。

第四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员工有权要求本企业供应与其工作环境相关的职业病危害信息,本企业应及时供应。

第十条员工有义务严格遵守本企业订立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员工有义务自动告知本企业相关病史和体检情况,搭配本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以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职业病危害及时报告,并乐观搭配本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他人的工作健康。

第五章监督与惩罚第十三条本企业将建立职业病防护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职业病防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凡是违反本企业职业病防护制度的行为,本企业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纪行为依法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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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4、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6、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7、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2.职责和权限
2.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监督实施;
2.2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3.工作内容
3.1培训计划:班组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主管领导申报培训需求。

主管领导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3.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3培训内容: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4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2)外部委托培训
3.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 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3.4.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培训效果评定
4.1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

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4.2条款实施。

5.记录
综合办公室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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