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案件审理的研究
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在我国,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对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民权利与义务: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同时,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2. 依法治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这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依法保障人权的原则。
3. 行政机关职权:宪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等。
2.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明确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回避原则等。
四、行政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法律法规是行政案件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2.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
(5篇)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调查总结报告

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调查总结报告(5篇)第一篇:泾川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总结的报告县政府:根据《泾川县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领导上下高度重视,及时进行研究,就全局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形式、重点内容、实施方案等事项作了统一部署,用1个月时间对2010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
现将评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接到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研究部署此项工作,结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提出,要以全面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贯彻执行《泾川县六五普法纲要》为契机,把2011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抓好,作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重要举措;作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经局务会研究,专门成立了以副局长魏宏凌任组长,分管业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小组,就检查的组织形式、重点内容、实施方案等事项进行了统一安排,对全局各业务科室2010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详细评查。
评查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评查为各业务科室自查自纠,上报自查报告;第二阶段为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小组重点抽查,各业务科室交叉检查。
抽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个案剖析等方法进行;第三阶段为总结、整改、提高阶段。
二、自查自纠、落到实处各业务科室自查自纠阶段,采取了科室负责人全面把关,办公室工作人员互相检查的方法,对本科室2010年以来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归档,从证据收集的广泛性、案件审理公开性、程序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五个方面进行检查。
自查注重四个方面:一是国土资源行政许可案卷办理的依据是否准确;二是行政处罚案卷事实认定是否清楚;三是调查的证据是否充分;四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是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

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本文将探讨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行政协议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在出现纠纷时如何进行裁决。
确定文章类型本文旨在介绍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属于法律类文章。
梳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背景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主要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
行政协议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特许经营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
法律法规: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遵循《行政诉讼法》、《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证据要求:当事人需提供书面协议、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其主张。
法官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合理性来判断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程序要点:审理程序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起诉、受理、举证、质证、审理、判决等环节。
依据法律法规:法官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决。
合同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官需要对协议进行解释,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平合理原则:在判决中,法官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妥善平衡。
损害赔偿:如果行政协议案件涉及损害赔偿,法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总结本文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进行了详细探讨。
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法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要求,确保判决合理且公正。
在判决中,法官应当根据合同解释、公平合理原则以及损害赔偿等思路,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妥善平衡。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规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协议的履行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也将会不断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管理的日益复杂,行政协议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案件的判决-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案件的判决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一)不予许可案件的判决针对被告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而形成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不过,较为复杂和重要的一种情形是,被告不予许可决定错误或违法,而原告请求准予许可且理由成立时,法院应如何判决。
这一问题既关系到原告权益保护,也关系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
在行政诉讼法框架下,对法院而言,最简单且最不会侵犯行政权的判决形式,是单纯作出撤销判决,对是否给予当事人许可不予置评,但这一做法显然不利于保护原告的权益。
相反,如果法院不管行政机关对许可是否享有裁量权,一概直接责令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则又有侵犯行政权的嫌疑或可能。
《许可规定》并没有对不予许可案件如何判决作全面规定,而只是申明法院可以判决责令被告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对相应的条件作出规定。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二)查阅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案件请求成立的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许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在乙市某工业园区设立分公司。
甲公司按照乙市工商局的要求,向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甲公司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设立了分公司。
然而,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甲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
经调查,甲公司在申请设立分公司时,故意隐瞒了其分公司所在地的实际地址,将地址填写为乙市某工业园区。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甲公司存在违法行为,遂依法撤销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甲公司不服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撤销决定,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乙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其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3. 乙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撤销决定?三、案例分析1.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行政许可的内容、条件、期限、义务、权利等事项。
同时,根据该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在本案中,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甲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其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不得隐瞒、伪造、变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重大,除了人民所熟知的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之外,还有诸多重要意义。
这些意义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成为法治国家的公民。
公民是享有公权利的主体,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公民的私权利。
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才使国民成为真正具有公法权利的公民。
第二,使政府由权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始终在为人民利益工作,但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的方式不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真正用法律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的新篇章。
第三,扩充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使人民法院拥有了监督行政权的职能。
第四,使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逐步步入规则社会。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陆续颁布,行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规则化程度逐步提高。
第五,使国家的规范体系日益完善。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填补了公法领域的诸多空白。
第六,使我们党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走向依法、依宪执政。
过去评价党和政府决策与行为时,主要看是否符合政策,或者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与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评价决策或行为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举行了“奠基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装上了“安全阀”;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伞”;为行政权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为官民矛盾的解决找到了“金钥匙:其次,他总结了30年来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第一,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较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赵大光 杨临萍 王振宇)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赵大光杨临萍王振宇]发表时间:2010-1-7 15:25:00 阅读次数:162 所属分类:规范适用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1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为正确理解适用《解释》,对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解释》的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从产生到消亡会出现一系列形态的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是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解释》的主要旨趣之一,相应地,《解释》的适用范围亦应包括当事人针对以上两类行为及相应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过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行为,多为通知或者告知,比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准予或不准予听证的通知、补正材料的通知、告知申辩权、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告知、公示、说明、解释等等。
这些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实践中占据主流的观点是,这些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当事人起诉这些行为的时机不成熟。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在传统理论(即成熟性理论)上有着深厚的根基,可以作为一般标准。
但是很多行政法官都已注意到,有时过程行为也可以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并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坚持让其等待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后再起诉,则可能使司法救济丧失有利时机,甚至失去意义。
我们认为,为了及时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时应当承认过程行为的可诉性,作为通常标准的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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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案件审理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XX 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作为一部规范政府工作、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将给整个行政管理与执法的体制、机制和行为方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并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行政审判工作。
因此,结合当前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学习、研究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探索行政诉讼领域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问题,是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深入体会行政许可法精神,认真研究行政许可法立法原意。
为充分适应市场化、信息化的世界,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行政许可法充分体现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精神。
主要体现在:-有限行政。
政府、市场、社会的角色应当清晰。
严格限定政府职能。
社会能够自主决定、自律管理的,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原则上不得设定许可,政府权力不得干预。
-法治行政。
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必须由符合条件的法定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中,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公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收费应当符合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高效行政。
行政许可的实施以书面审理为主,必须遵守严格的时效限制,能当场作出的必须当场作出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实施中必须贯彻便民原则,尽量减轻申请人的负担,减省许可环节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诚信行政。
行政许可法首次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的,应给予补偿。
-责任行政。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政府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责任以及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责任,使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遵照上述精神,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收费、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了一系列的体制、机制设计与创新。
例如,在设定环节,区分了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规定,对设定权作出了严格限定,取消了部门规章、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对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权作出了严格限制。
在实施环节,明确了实施机关的范围;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工作机制;规定实施机关的公示义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负有诚信义务;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与听证程序(采案卷排他主义)。
在监督检查中明确区分了行政许可决定的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等等。
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中,应当结合许可法的上述精神,从整体上理解、把握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具体规定,这样才能跳出具体条文的局限,从更高、更深的层次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行政许可法的良法美意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概念,正确界定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许可案件中,涉及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主要是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相关行为。
(一)行政许可准确把握行政许可的概念,是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结合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意见以及相关人员的理解,行政许可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管理性。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例如城市规划管理中对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等等。
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单方面性,是否可以得到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意志。
作为一种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只需行政机关单方意志即可成立,无需与申请人意思表示相一致,尽管申请人在申请阶段作了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相对于行政许可决定不具有决定意义或者说形成意义。
这一点与行政合同不同,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行政机关必须与申请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
二是外部性。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例如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
外部性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是针对政府机关(包括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
审批的外延则要比行政许可广,不仅包括行政许可,还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
例如,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财务处理事项的审批,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外事审批权的国务院部门颁发因公护照权、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等等。
三是被动性。
被动性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应申请人的申请才能启动许可程序。
四是先决性。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构成从事活动的前提,是充分必要条件。
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
未经许可从事特定活动即为违法。
先决性是行政许可的本质特征,是行政许可区别其他行政行为的最为重要的决定性因素。
例如,行政确认是对特定法律事实的肯定或者否定;认可是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认可不生效;行政给付是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享有的保障权的实现;免除是作为义务的解除。
上述行政行为均不具有先决性,不构成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充分必要条件。
例如,行政给付中尽管申请人需要先申请并经行政机关批准才能获得保障,但这种审批不是行政许可,因其不涉及到申请人实施某种活动;商标注册虽不是行政许可,但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除外;建设工程完成后应经验收方可投入使用,该验收虽然类似于对规划、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但鉴于未经验收即不得投入使用,因此也属于行政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先决性的一定要是“充分必要条件”,如仅为“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则不存在先决性,也不是行政许可,例如,户籍登记是申请人获得行政给付的条件之一,但鉴于获得户籍登记并不能直接意味着申请人获得行政给付,因此,作为充分条件,并不构成先决性,户籍登记也不是行政许可。
此外,还可以从功能的角度进行理解,行政许可是“解除禁止或者限制”,是行政机关预知某些风险并事先加以防范和控制的措施,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
凡不是事前控制而是事后监督的,均不是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相关行为行政许可相关行为是指行政许可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针对该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一些行为,例如变更、延续,年检、撤回、撤销、注销、吊销,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实地检查、定期检验,等等。
该部分行为较为复杂,从性质上讲,有的属于法律行为,例如变更、延续、吊销、撤回等行为;有的属于事实行为,例如检验、检测;有的界于二者之间,例如注销等等。
从种类来讲,有的属于行政许可,例如变更、延续;有的属于行政处罚,例如吊销;有的属于行政检查,例如实地检验。
在受案范围问题上,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一是依法受理,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对一些事实行为例如检验、检测不能受理。
第二是分类受理,对非许可行为不能作为行政许可案件受理,例如吊销只能以行政处罚案件受理,并结合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第三是灵活受理,主要适用于注销。
注销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特定行政行为(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而注销的情况下,注销仅仅是事实行为,并不可诉,申请人可以诉注销的原因行为;另一种是因特定事件(发生不可抗力、死亡、终止)而被注销的情况,此时,注销具有法律行为的特性,申请人可以直接起诉。
最后是概括受理,对行政许可相关行为中所有的监督检查行为,申请人均可以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为由提出不作为之诉。
三、深入研究行政许可案件的事实审、程序审与法律审,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对行政许可的审理,主要包括事实审、程序审与法律审。
(一)行政许可案件的事实审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许可认定的事实以及进行事实认定时,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事实认定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通过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提出申请并发生争议时,往往涉及到申请人的身份识别以及视听资料证据的认定等问题。
鉴于视听资料证据的特殊性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缺乏,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难度较大。
对于申请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如果原告对此有争议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视听资料的提交与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类证据予以严格把关,防止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
2、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诚信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核实责任由于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证明自己符合许可的条件、标准,同时承担诚信义务,对所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履行举证责任不能的,将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不被受理或者不被批准。
申请人违反诚信义务的,轻则引起申请不被受理或者不被批准,重则承担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核实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形式审查责任,一是实质审查责任。
形式审查责任主要适用于受理阶段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以及审查与决定阶段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登记事项的审查。
形式审查不涉及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是否有必要申请行政许可以及本机关有无管辖权等等。
实质审查适用于审查与决定阶段除前述登记事项以外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即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的法定条件和标准等。
实质审查的具体审查方式有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考试、考核等方式。
申请人的诚信义务与行政机关的核实责任既有又有区别,申请人履行诚信义务有助于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可靠,事实上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的审查负担和工作量,但值得注意的是诚信义务仅仅是一种单方面的行政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所负的核实责任,行政机关仍应依法律规定履行其核实责任。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核实责任的,仍应依法判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行政机关在形式审查中承担的核实责任要轻于实质审查,不涉及到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但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确有问题的,诉讼中基于司法审查性质以及追求个案公正的需要,人民法院应以实质审查的标准审查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加重其审查责任,而不宜以行政机关已尽到了形式审查责任为由维持其被诉行政许可。